Contract
第五章
期權交易系統
一般規則
500. (a) 透過期權交易系統、HKATS電子交易系統執行的所有合約必須根據《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結算規則》、《結算運作程序》、《交易所規則》以及由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程序和規定進行,包括聯交所-HKATS電子交易系統協議所規定者,並對立約各方有約束力。
(b) 在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HKATS電子交易系統建立聯繫前,須簽訂一份形式由聯交所不時指定的聯交所-HKATS電子交易系統協議。
(c) 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所採用的設備和軟件須由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不時指定。
(d) 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各自保留權利,可批准使用非由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00(c)條指定的任何設備和軟件。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欲使用非由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指定的任何設備和軟件,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可要求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接駁前先行徹底測試有關設備和軟件,並經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判定有關設備和軟件對 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並無任何損害。
(e) 交易所保留限制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接駁設備數目的權利。
(f) 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各自保留權利,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即時終止接駁並禁止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
(g)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安裝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指定的所有適用軟件及系統程式軟件的最新版本。未得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書面同意,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更動、修改、轉回、更改或複製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提供的程式。
(h)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讓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檢查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或安裝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上的軟件。有關檢查須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及實際可行的地點進行,並有有關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場。
(i) 由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提供所需設備的成本,以及相關的安裝維修費用,概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承擔。
(j)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確保於期權合約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時段以及此前和此後的一小時裏,在其註冊營業地址或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認可的地點常駐有技術聯絡人員或系統聯絡人員。
(k)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對其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以及記錄在 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中央買賣盤賬目和交易紀錄冊的所有買賣盤和期權合約,又或因使用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接駁權利而產生的其他後果負責,不論有關後果是否其授權人士使用有關接駁的設備所引起。
(l)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遵守由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不時指定關於接駁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保安程序。
(m)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發現有任何技術或非技術性質的服務中斷又或其買賣活動因此受到影響,必須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
(n) 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可不時指定程序,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
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操作聯通事宜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作出規定。
(o)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落盤和取消買賣盤指示和交易活動一般不會顯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身份。然而,交易所在其認為合適時,有全權決定是否披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身份。
(p) 交易所可向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收取聯通及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費用。
(q) 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所產生的合約的所有條款對該等合約的訂約各方均具約束力。
(r) 交易所可隨時制訂新期權系列,以供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作交易之用。
500A. 【已刪除】
聯通期權交易系統
501. 除獲董事會授權外,期權合約的所有交易必須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透過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接駁設備進行。
501A.【已刪除】
501B. 所有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所有能透過其接駁的設備或經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授出的任何接駁設備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人士在操作HKATS電子交易系統時必須小心謹慎,並確保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操作以及買賣盤及過戶指示的輸入、修改和取消均是按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不時指定的程序和指引進行。
502. [已刪除]
503. [已刪除]
504. 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並須執行有關程序以確保在其任何註冊營業地址聯通及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人士不會作出以下行為:
(1) 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作任何非法用途;或任何與期權合約執行及結算無關的任何用途;或交易所不時指定者以外的用途;
(2) 以交易所不時指定者以外的方式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
(3) 將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獲得或來自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任何資料
(不論為數碼形式或其他形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給予或披露予任何第三者,或在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日常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範圍以外的場合以任何方式使用此等資料;
(4) 以任何方式干擾、損害或中斷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正常運作或破壞其完整性;或
(5) 企圖接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電腦設施或任何其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電腦檔案或從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抽取任何資料,惟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以及交易運作程序容許者除外。
504A.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因未經認可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又或其授權人士未有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501B條,以致HKATS電子交易系統又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HKATS電子交易系統工作站運作不穩定、不能操作或損壞,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504B. 行政總裁或期權系統營運者為確保市場順利運作,可禁止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聯通或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以及暫停、撤銷或限制任何人士聯通或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行政總裁或期權系統營運者如認為任何人士違反期權交易規則第504條,可禁止該名人士聯通或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或只許該名人士以他們認為適當的條件及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時期聯通或使用 HKATS電子交易系統。
505. 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時候均須設有安排,確保所有經其接駁至或本交易所透過該交易所參與者批准任何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均受指定風險監控及其他適當的風險監控及功能的規限。
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中設立指定風險監控
506. 在不影響規則第518B條下交易所權利的情況下,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屬非結算參與者,則為替其結算交易的全面結算參與者)須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自身及其授權人士以及任何獲准經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連接或交易所經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授予的連接,通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其他人士,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設立、監控及實施指定風險監控。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知悉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須受此等指定風險監控所規限,並可能因其中部分而被授權人士暫停或取消,包括(若其屬非結算參與者)被其全面結算參與者暫停或取消。
506A.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實施足夠程序,確保所有經其接駁至或透過該交易所參與者批准任何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人士均遵守適用於其的指定風險監控,並不會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作指定風險監控以外用途。
506B.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授權人士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或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其他功能執行買賣盤暫停或取消功能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立即知會交易所。
506C.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自行對就其所設置的指定風險監控負責。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交易所的認可交易所控制人概不就該等指定風險監控的充分或有效性又或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的任何失靈或無法使用或錯誤或缺失負任何責任。
合約調整(「資本調整」)
507. 倘某個期權類別所涉正股的發行人的資本結構或組成有所改變又或在任何其他例外的情況下, 交易所可根據交易運作程序對期權系列的合約條款作出調整。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其受調整影響的所有客戶在不遲於該等調整公佈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獲通知調整詳情。每份期權經紀協議書須包括承認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以及結算規則中有關交易所的權力。
508. [已刪除]
買賣盤及開價盤的記錄
509. 各買賣盤一經記錄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有關該買賣盤的期權系列的中央買賣盤賬目內,即屬已有效地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
510. 除董事會全權酌情另作決定外,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的中央買賣盤賬目所載的買賣盤詳情須為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的買賣盤條款的決定性證據。任何其他證據將不獲任何確定一項買賣盤是否已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或確定任何此等買賣盤條款的人士接受或承認。
511. 除非交易所另行批准,否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除可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查核其本身的買賣盤外,無權接觸儲存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中央買賣盤賬目內的任何資料,亦不能查詢及無權查核將買賣盤輸入中央買賣盤賬目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512.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於交易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將開價盤要求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而莊家須(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六章及附表二的規定及在其規限下)作出回應。
交易記錄
513. 期權系列的買賣盤一經由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將其與該期權系列的另一買賣盤配對,而有關已配對買賣盤的資料亦已記錄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一張或多張的期權合約即屬已執行。作出記錄後,除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有
關期權合約須立即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的過程,以訂立期權結算所合約及/或非結算參與者合約(具體詳情見結算規則)。然而,儘管有上文的規定,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所記錄的大手交易在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或是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之前,必須先獲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信納,相信所記錄的大手交易是有效的大手交易,而所有適用於大手交易的要求亦全部達到。除非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收到本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任何口頭或書面通知,指該大手交易為無效或並未符合該大手交易適用的所有條件,又或大手交易因任何理由不會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則應視該大手交易已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並於緊接該大手交易記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登記冊後根據結算所規則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程序。本交易所將盡力在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執行大手交易起計 30 分鐘內,通知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涉及期權交易規則附
表三規例 2 所載條件的事宜。
513A.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收到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通知,表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執行的大手交易無效或並未完全符合適用於大手交易的條件,或由於任何理由該宗大手交易不會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或結算,又或者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全面結算參與者(若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屬非結算參與者)未能按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指定的時間付上特別大手交易按金,交易所聯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將會從期權系統內刪除該宗大手交易而毋須進一步通知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全面結算參與者,猶如從無執行過該宗交易一樣。
514. 記錄於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內由買賣盤配對達成的期權合約的資料,或交易所全權決定接納的其他記錄,連同標準合約,須為每宗期權合約的條款的決定性證據。
515. 應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提出的書面要求,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宜的情況下,提供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印本,內載某個期間有關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所訂立並由買賣盤配對達成的期權合約的記錄資料。
516. 董事會可就每一份該等交易紀錄冊印本收取其認為合適的費用。
516A.除非交易所另行批准,否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除可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查核本身已執行的期權合約外,無權接觸儲存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交易紀錄冊內任何關於已執行存於交易紀錄冊之期權合約的任何人士的身份資枓。
517. 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或結算規則的規定,隨著合約進行任何責務變更或解除後,有關合約訂約各方在該合約項下的權利與義務須完全解除而不再有效。
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配對及排序
517A.買賣盤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中的配對及排序嚴按價格/時間的優先次序進行:系統會先取最佳價格者,再按買賣盤發出的時間先後,順序處理。
輸入買賣盤的規則
518. 所有買賣盤均須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按照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以及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不時指定的規則、規例和程序,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
518A.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確保客戶每個買賣盤都定有限價。
518B. 交易所可不時訂定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輸入 HKATS 的每個買賣盤的最大張數限額,該買賣盤張數限額可由交易所就任何期權類別,任何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組別或某指定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定。輸入 HKATS 的買賣盤若超過訂定的買賣盤張數限額時,將會被 HKATS 拒收。
519. 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每一個買賣盤均須註明所達成的合約是否分配予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賬戶或其公司賬戶(所有其他情形),並盡可能註明所達成的合約是否屬開倉合約或平倉合約。凡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13條在配對時註明為平倉合約的任何合約,倘須予分配該合約的賬戶的同一期權系列並無未平倉情況,則須視作開倉合約。此外,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每一個買賣盤均須註明交易運作程序不時指定的資料。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確保所有該等資料均為正確。
520.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聯號指示訂立的期權合約所產生的客戶合約須記錄於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公司賬戶內, 有關聯號乃根據客戶指示行事及交易所另作決定者除外。無論分配予公司賬戶或客戶賬戶,有關期權合約一經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有效訂立,須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1條產生一張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其聯號之間訂立的客戶合約,並就符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的其他所有目的而言,須視作一張客戶合約。
521. 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發覺任何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錯述了合約達成後所應分配予的賬戶,又或錯述了達成的合約屬開倉合約或平倉合約,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若其是在該買賣盤輸入的該個交易日,但尚未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配對時發現有關錯誤)在該交易日收市前或是下一個交易日的交易時段或交易前時段,於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更正有關買賣盤的規格。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隨意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此項特別功能,除非該不正確的買賣盤規格確屬錯誤輸入。交易所可在每次使用此功能時要求出示證據,包括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出示備存的時間印記記錄,以證明有使用此HKATS電子交易系統功能的需要。倘已作出任何有關更正,透過執行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其條款須對所有受合約影響的各方具有約束力。
522. 倘記錄的客戶合約促成公司賬戶或客戶賬戶內的另一客戶合約的平倉,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兩張期權合約乃關乎同一客戶。
522A. 儘管有期權交易規則第501及501B條,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以裝置電腦軟件,容許其客戶或其聯號將指令直接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用以輸入、更改或取消買賣盤,惟授權人士須首先接駁上HKATS電子交易系統,而買賣盤是以同一個HKATS電子交易系統使用者名稱處理。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在使用該軟件前獲得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的批准。交易所及或期權系統營運者可不時在使用軟件事宜上附加條款,包括在任何時候阻止一個或多個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使用軟件。所有使用該軟件處理的買賣盤及由此而產生的期權合約須遵守交易
所規則以及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規則第500(k)條。更改或取消買賣盤
522B.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更改或取消任何代表客戶或其本身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中央買賣盤賬目的買賣盤,只要有關的更改或取消是按客戶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視情況而定)的指示以及該買賣盤獲編配的買賣盤號碼進行。交易所需容許根據交易運作程序更改或取消買賣盤。儘管交易運作程序有條文限制可更改或取消買賣盤的時間,但客戶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非活躍買賣盤則可隨時更改或取消,只要有關的更改或取消是按客戶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視情況而定)的指示進行即可。
更正交易及持倉
523. 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要待至買賣盤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上配對並達成期權合約後始發覺期權交易規則第521條所指的買賣盤規格不正確,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於其發現此種情形後(如其屬非結算參與者,則須立即指示指定替其結算該合約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在結算運作程序所指定時限內,根據結算運作程序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作出適當調整。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按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倘作出任何該等調整,其條款須透過執行本期權交易規則而對受影響合約的所有訂約各方均具約束力。
523A. 倘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發覺期權交易規則第521條所指規格不正確的買賣盤已被輸入,而該買賣盤導致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訂立,則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須立即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21條或523條(視乎適用的情況而定),指示為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對手方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作出適當更正或通知。
過戶
524. 倘在完成買賣盤配對並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1條達成客戶合約的交易日當天又或下一個交易日的營業結束後時段開始前,客戶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客戶合約過戶予另一名與客戶達成協議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利用衍生產品結算系統中專供此用途的特別功能,要求(如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或指示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要求(如屬非結算參與者)另外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結算運作程序所指定時限內,根據結算運作程序接受該項過戶。此項過戶要求只能在客戶要求時方可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使用。在每次使用該功能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要求出示證據,以證明確有客戶提出要求。
525. 倘在完成買賣盤配對並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1條達成客戶合約的第二個或之後的交易日,該客戶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該客戶合約所產生的持倉轉移給另一名與該客戶達成協議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要求(如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或指示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要求(如屬非結算參與者)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根據結算運作程序,並於其指定時間內執行該項轉移。此等轉移要求須經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批准作實,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並
可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出示證據,以證明客戶曾提出要求。
525A.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在交易所同意下,可以藉要求原有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並終止為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開立的綜合賬戶,而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未完成期權經紀客戶合約轉往另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除獲得交易所另行批准外,第二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接納被過戶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除非及直至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之間已符合規則第 401A 條之規定。
525B.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可以要求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將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1A(b)條而產生的客戶合約過戶。
526. 倘該另外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規則第524及525條接受過戶,則下列規則適用:
(1) 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並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進行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訂立的客戶合約,須透過執行有關的期權客戶協議書及本期權交易規則立即進行責務變更,由接納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該客戶以合約當事人身份訂立而與原來的客戶合約具相同條款的新合約取代。
(2) (a) 屬於非結算參與者而要求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進行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訂立的客戶合約;及
(b) 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所相關的非結算參與者合約;一律視作已取消,改由接納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以合約當事人身份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合約條款與被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
526A. 倘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要求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將客戶合約過戶予另一名同意接納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則下列規則適用:
(1) 如是過戶給一名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訂有配對有關客戶合約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則客戶合約及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均會視為全面取消,並且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
(2) 如是過戶給另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須要求與其訂有配對有關客戶合約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而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接納該要求。該項過戶會使上述客戶合約及期權經紀客戶合約被取消,並且由接納客戶合約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
(3) 倘過戶是予另一名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則原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須要求與其訂有配對有關客戶合約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而該期權買
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接納該要求。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為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持有綜合賬戶,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將會取消,並且由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之間所訂立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如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在另一名同意接納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處設有綜合賬戶,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將會取消,由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之間所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當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時,其配對的客戶合約將會取消,由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所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
527. 倘在完成買賣盤配對並訂立非結算參與者合約的第二個或之後的交易日,有關合約的非結算參與者一方要求將非結算參與者合約所產生的持倉轉移給另一名與該非結算參與者達成協議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該非結算參與者可指示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根據結算運作程序,並於其指定時限內執行該項轉移。此等轉移要求須經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批准作實,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並可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出示證據,以證明客戶曾提出要求。
528. 除非要求過戶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按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七章被視為失責,否則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不能接受有關過戶,直至其與要求作出該項過戶的客戶訂立期權客戶協議書或期權經紀協議書(視情況而定);就接納非結算參與者合約而言,直至其與要求作出該項過戶的非結算參與者訂立結算協議書方可接納過戶。
大手交易
529. 董事會可不時全權決定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進行大手交易的能力施加規定或限制,這在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三較具體說明。
合約關係
530. 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有效地訂立的各期權合約須構成一張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之間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將他們所輸入的買賣盤配對之合約。
531. 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身為訂約一方的所有合約中,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就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以外的目的而言,不論其是否其他人士的代理人)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約,並須受該等合約約束,亦得享有其項下的權利。為消除疑問,在任何情況下,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會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包括本身是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立約。任何人士之間的交易或協議,均不得引起相反的假定或導致任何相反的結論。
非結算參與者及全面結算參與者
532. 交易所可對非結算參與者訂立的結算協議書的數目加以限制。
533. 一名非結算參與者(倘其屬多於一份結算協議書的訂約一方),須指定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透過該名全面結算參與者可替任何達成的期權結算所合約進行結算。
534. 各非結算參與者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同意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訂立、行使、結算及解除非結算參與者合約,並同意受其身為訂約一方的所有非結算參與者合約及結算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任何該等結算協議書須與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一致)。當代表非結算參與者合約的期權結算所合約有效地訂立時,交付責任即告產生。各非結算參與者同意非結算參與者合約項下的交付責任須由其根據結算運作程序履行及遵照使其指定全面結算參與者能履行其於同一期權系列的期權結算所合約項下的交付責任的方式進行。
535. 各非結算參與者同意受結算規則約束,只要結算規則可以詮釋為適用於其經營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
536. 在每個交易日的營業結束後時段開始後,各全面結算參與者須就其每個非結算參與者計算所有未平倉及交付責任所需的按金。有關各非結算參與者所計算的按金不得低於按交易所不時制訂及詳載於交易運作程序。
537. 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須規定,及非結算參與者須交付適宜於該全面結算參與者及數額不少於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36條計算的該非結算參與者應付按金數額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並在考慮到非結算參與者當時或建議進行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其預期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之責任後,全面結算參與者可以要求非結算參與者提供合理及適宜的額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538. 各全面結算參與者須監管與其訂有結算協議書的非結算參與者的能力,以便及時符合有關按金方面所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的所有要求、期權金的所有要求,以及所有交付責任。倘任何該等非結算參與者未能符合該等要求或責任,則全面結算參與者須立即識辨出有關非結算參與者身份並即時通知交易所。
539. 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不應以規避或迴避期權交易規則第537 條訂下的按金規定為目的(或有此成效)而給予其代為結算期權合約的任何非結算參與者的信貸或其他財務借貸或給予任何種類的回扣。
539A. 除非全面結算參與者已根據結算規則通知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終止結算協議,否則,每名非結算參與者擬與終止可替其達成任何期權結算所合約進行結算的全面結算參與者的有關結算協議,須在實際終止協議日期以書面方式預先通知本交易所。
錯價交易
540. 假如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有交易以偏離了交易所不時訂定並通知了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價格參數(「價格參數」)進行成交,而其後該交易的原交易方聲稱價格有錯,則交易所將予處理。除非聲稱出錯的交易構成大宗錯價交易(定義見期權交易規則第540A條)的一部分,否則將會按以下程序處理:
(1) 任何按偏離了價格參數成交而聲稱出錯的交易(「錯價交易」)必須由任何原交易方於交易後 30 分鐘內按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方式及形式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在收到通知後,會即時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已有交易方報稱為錯價交易,可能要註銷的警告訊息。
(2) 假如在宣布警告訊息後的 10 分鐘內,錯價交易的各交易方均予同意,而其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宣布後的 10 分鐘內亦無向交易所提出反對,錯價交易即按此規則第(6)段註銷。
(3) 假如在宣布警告訊息後的 10 分鐘內,錯價交易的交易方不同意註銷,又或其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向交易所提出反對,又或無法聯絡錯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方,則須立即召開特別的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錯價交易評審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會會審核相關資料,並在召開後的 10 分鐘內(除非情況不可行)決定報稱的錯價交易是否必須按此規則第(6)段註銷。委員會的決定對錯價交易的各交易方有約束力,而有關決定作出後會盡快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發布。
(4) 委員會成員必須包括由行政總裁從其本人不時批准的名單中選擇的香港交易所人員。委員會在作出決定時可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包括交易進行之前、進行期間及之後的市況以及多重對手交易中的一方或以上是否認為有關交易有效。
(5) 任何人士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6) 在買賣各方按本條第(2)段相互同意註銷錯價交易,又或委員會根據本條第(3)段決定註銷後的 30 分鐘內,錯價交易的每一方必須就有關註銷而填妥一份由交易所不時規定的表格,並傳真或親自交回交易所。假如交易所在 30 分鐘的期限內未有收到有關的表格,交易所連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將被視作獲錯價交易的交易各方授權代其註銷錯價交易。交易結算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交易所對採取有關行動而引起之任何後果概不須向任何人負上責任。
(7) 要求修正的一方必須在修正錯價交易之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向交易所呈交報告,詳述(i)所執行的錯價交易;(ii)錯價交易的原因;及(iii)其已採取或將採取以防止將來再發生同類事件的措施。
(8) 為免生疑問,謹此說明:對於以價格參數範圍內水平成交的交易,又或在交易後超過30分鐘才向交易所報告的交易,上述修正條文概不適用。
大宗錯價交易
540A.如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聲稱出錯的交易極其重大或複雜,以致可能須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40A條處理(「大宗錯價交易」),交易所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可能構成大宗錯價交易的警告訊息。如果交易所在考慮相關因素(例如所涉及的交易、交易對手方和期權系列數量)後,絕對酌情決定該交易應當作大宗錯價交易處理,交易所將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1) 交易所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可能構成大宗錯價交易,及有關交易和其他相關交易可能要註銷的警告訊息。
(2) 交易所將使用大宗錯價交易參考價格和適用於大宗錯價交易並且由交易所不時訂定並通知了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價格參數(「大宗錯價交易價格
參數」),評估有關交易和其他相關交易(無論報備相關交易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是否交易一方)。
(3) 除非交易所另有全權決定,否則所有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進行並按偏離了大宗錯價交易價格參數成交的交易,須在交易所確定的時間範圍內註銷(無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是否聲稱交易構成錯價交易),並且交易所須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可能被註銷的警告訊息。交易所的有關決定對交易各方有約束力,各方無權因任何原因反對註銷交易的決定或就該決定提出上訴。交易結算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交易所對採取有關行動而引起之任何後果概不須向任何人負上責任。
(4) 報備大宗錯價交易的一方必須在該交易發生之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向交易所呈交報告,詳述(i)所執行的錯價交易;(ii)錯價交易的原因;及(iii)其已採取或將採取以防止將來再發生同類事件的措施。
540B. 如果交易所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40A條決定該交易不應當作大宗錯價交易處理,則交易所將進一步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不會當作大宗錯價交易處理的警告訊息,適用程序將改為期權交易規則第540(2)至(8)條(惟期權交易規則第540(2)及540(3)條所述的警告訊息須被視為根據本第540B條發布)。
541.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就其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40條報備的每宗錯價交易以及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40A條處理的每宗大宗錯價交易,在交易所要求時向交易所支付每宗交易3,000港元。
542. 若有交易根據這些期權交易規則報稱出錯,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仍然需要繳付期權金並就按金方面繳付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無論是由非結算參與者向其全面結算參與者或任何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作出繳付),直至錯價交易的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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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544. 任何關於期權合約的時間性或條款的爭議須參照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予以裁判,而期權交易規則第513至517條(包括首尾兩條)須相應地適用。
有限責任
545. 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交所、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交易所控制人以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對任何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其任何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由於或涉及在期權系統進行或有關之活動,又或期權系統任何故障、錯誤或缺失或無法運作而直接、間接、導致或由其他原因所引起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及利潤損失)概不負責(不論是合約責任或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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