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11.06.15
臺中市歷史老屋再生補助補助契約書
⃞ 一、建物整修類
⃞ 二、文化經營類
⃞ 三、其他類
計畫名稱:
甲方: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乙方: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補助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計畫名稱) 」,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內容、經費詳如附件甲方核定之申請計畫書,雙方應依本契約內容及臺中市歷史老屋再生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確實履行。本案申請計畫書、切結書等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履約期間
⃞建物整修類:
自簽約日 年 月 日起契約生效,經計畫執行建物整修完成後起算保存期限3年期滿止。
接獲核定補助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計畫書,含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所有權人保存承諾切結書、合作對象同意書(非必要文件)正本。
修正計畫書核定後____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符合本案補助項目之計畫書圖,須含規格、尺寸)施工期程及預算書圖(符合本案補助項目之經費明細)。
開工後起算___日曆天完成建物整修,向文化局申請竣工(修正計畫書及工程書圖機關審查期間不計入)。
⃞文化經營類:自簽約日起契約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契約結束。
⃞其他類:自簽約日起契約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契約結束。
第三條:補助款與給付條件
⃞建物整修類:
補助總金額:甲方補助總經費為______%,乙方自籌款為新臺幣 ______元整,合計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____元整。
實際撥付金額:本計畫補助金額實際撥付數,係以工程完成後之結算數(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與核定補助比率為依據,核實撥付,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受補助者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補助款不得支用於非核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經費若低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應將賸餘款依補助比例繳回。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費明細表各項目或計畫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局同意核定後辦理。
甲方依下列期程辦理補助款撥付:
第一期款:(核定補助金額50%)受補助者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檢送完成預算書圖,經本局核定後,工程執行進度累計達50%者,應檢送整修成果期中報告書2份(併附電子檔)、原始支出憑證、接受其它機關補助經費分攤明細表、領據等資料,向甲方申請撥核補助經費50%。
第二期款:(核定補助金額50%)乙方應於工程完竣14日內通知本局辦理成果會勘,並於完成會勘無誤後14日內檢送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書兩份(併附電子檔)、全案經費支出明細表、接受其它機關補助經費分攤明細表、本期原始支出憑證、領據等資料,向甲方申請撥核。經甲方審核無誤後,依補助比率及工程結算金額,核實撥附尾款。
(二) ⃞文化經營類:
甲方每月補助租金新台幣_____元,共____月,合計_______元,乙方自籌款為新台幣________元整。
乙方於核定通知所載期限內,應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及用印之契約書7份,送甲方用印。
簽訂補助契約後,乙方每執行每三個月,檢附經營成果報告書2份(併附電子檔)、領據、繳交租金證明文件、接受其它機關補助經費分攤明細表、存摺封面、經費支出對照表等資料向甲方申請撥核補助款。
(三) ⃞其它類:
甲方補助經費為新臺幣____元整,並分2期撥付乙方。
乙方於計畫執行期於 年 月 日前,檢送期中執行報告或紀錄(併附電子檔)、原始支出憑證、接受其它機關補助經費分攤明細表)、領據等資料,向甲方申請核撥補助經費50%。
乙方於 年 月 日完成計畫之執行後一個月內應提送成果報告書(併附電子檔)、全案經費支出明細表、接受其它機關補助經費分攤明細表、本期原始支出憑證、領據等資料,向甲方申請撥核。
(四)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原始憑證應依序黏妥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開具憑證公司行號蓋章,乙方並應於該文件上,簽章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憑證之原因。
(五) 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除上開規定外,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依本作業要點、「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等規範補充辦理之。日後審計單位如對單項憑證要求補正,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如補正後,審計單位仍要求剔除該單項憑證,乙方應同意配合辦理,並就該單項及影響補助款範圍內之經費,於通知期限內,負返還義務。
第四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如需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執行,應於7日前或致無法執行契約之事由發生7日內事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甲方如認為契約有修改之必要時,得經雙方協議後,另以書面為之。
第五條:期xxx延
乙方因故無法如期完成計畫之執行,應於計畫原定完成期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展延申請,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如遇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天災、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致影響進度,而有展延期程之必要者,得不受前揭時程限制,惟仍於事發後14日內經甲方審查無誤後辦理。
第六條:履約遲延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或未能如期檢送相關資料供審查核銷,每逾一日,甲方得扣除本契約補助總經費1‰,計算逾期違約金(以補助金額20%為上限)。前開情形,經定期催告後,乙方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計畫,追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第七條:乙方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審查或補助金核撥。
(二)乙方同意配合機關派員實地查核、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說明。
(四)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案再申請甲方及甲方所屬機關(構)補助。
(五)應依核定計畫及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不得有虛報、浮報。
(六)乙方如為法人或團體接受甲方補助辦理採購,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受補助者應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
受補助者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經文化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受補助者未依核准之內容執行。
第九條: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契約終止
x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約一部份或全部之執行時,應報經甲方同意後,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前項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於14日內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送交甲方。
第十條:執行進度報告及文宣事宜
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配合參加相關工作會議及成果座談會,並提出執行進度及成果報告。
乙方於本活動計畫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顯著位置載明甲方為指導、贊助或補助單位。
結案時乙方須將相關文宣資料列入成果報告併送甲方作為撥款核銷之依據,並列為下次辦理參酌之依據。
補助項目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規定者,應標示「廣告」,且需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第十一條:補助款追繳執行
如發生甲方撤銷或廢止乙方之補助款受領資格,則本契約視同解除,乙方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並由甲方執行追繳事宜,乙方不得向甲方為任何之請求。
如經定期催告仍未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三條:著作權授權規範
受補助者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 音資料或紀錄、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等,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
第十二條:其他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要點之規定(含本要點及計畫相關書表文件等相關文件),上開要點如有修正,雙方應依修正規定辦理。
本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由甲方相關單位執用。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或承諾保存期限屆滿為止。
甲方: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授權代理人:局長 xxx
xx: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
電話: 00-00000000
乙方: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乙方非本案建物所有權人之一者,應請建物所有權人之一擔任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