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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防範內線交易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x公司為防範內線交易避免觸犯內線交易相關規定,保障投資人及維護本公司權益,特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本公司有重大影響本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本公司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持有本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有重大影響本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
一、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之事項。
二、本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三、本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申請股票終止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終止買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四、本公司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者,或公司獨立董事均解任者。
五、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者。
六、本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類似情事;公司背書或保證之主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七、本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八、本公司與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往來者。
九、本公司財務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者。
(二)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
(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第一季、第三季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計算等情事,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十、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
十一、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者。
十二、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者。十三、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者。
十四、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市場規章之規定應即時公告或申報之重大情事者。
十五、其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
第 四 條 前條所稱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
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有被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者。
二、公司或其所從屬之控制公司股權有重大異動者。
三、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有標購、拍賣、重大違約交割、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買賣、限制買賣或終止買賣之情事或事由者。
四、其他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
第 五 條 前二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第 六 條 第三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第四條消息之公開,係指透過下列方式之一公開:
一、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四、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
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
消息透過前項第四款之方式公開者,依證券交易法十八小時之計算係以派報或電視新聞首次播出或輸入電子網站時點在後者起算。
前項派報時間早報以上午六時起算,晚報以下午三時起算。
第 七 條 x公司辦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內部重大資訊有洩漏情事,應儘速向稽核部門報告。稽核部門於接受前項報告後,應擬定處理對策,並得邀集相關部門商討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做成紀錄備查,稽核部門亦應本於職責進行查核。
第 九 條 x公司應建立、維護內部人之資料檔案,並依規定期限、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十 條 x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x辦法訂定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國 108 年 1 月 22 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