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C Fahrzeugteile GmbH
一般采购和供货条款
BFC Fahrzeugteile GmbH
I. 条款有效性
x一般商业和供货条款适用于 BFC Fahrzeugteile GmbH (BFC)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310 节的规定与企业主和其他个人开展的所有合法交易业务。本条款仅适用于我方进行的所有业务。若与我方签订协议的合作方的商业条款与本条款内容存在差异,即使我方已知悉协议合作方的商业条款内容存在差异并仍继续无条件开展合法交易业务,协议合作方的商业条款也必须仅在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后才适用。
II. 采购条款
2. 订购、订单确认
2.1 仅以书面形式委托的订单有效。口头协定需要经过我方书面确认。
2.2 我方委托订单后应立即确认并接受订单。
3. 价格、付款、付现折扣
3.1 在协定内容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订单中所述的报价和折扣均为固定价格,包括免费送货上门以及包装。
3.2 BFC 在 30 日以 3% 的付现折扣完成付款,在 60 日内以净价完成付款。
4. 供货时间、风险转移
4.1 订单中所规定的供货时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我方或我方委托方于到货地点验收产品之前,必须由供应商承担物质损失风险。
5. 质保责任
5.1 BFC 对产品进行验货的义务范围包括数量和运输损坏。
5.2 我方供应商对质保责任范围的推诿或限制均无效。若供应商出现以上情况,则适用法律条例规定。
6. 产品责任、产权
6.1 若供应商对产品损坏负有责任,则必须免除第三方对我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并承担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任何起诉或产品召回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6.2 供应商必须保证其供货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第三方因侵犯其权利而向我方提出索赔要求的,供应商有义务立即赔偿我方的索赔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III.销售条款
7. 报价、订单和协议签订
7.1 除非明确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我方的报价会发生变动并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另行明确协定,否则根据我方的报价所委托的订单以及客户的验货声明和所有订单仅在我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2 若我方的订单确认书与客户的报价存在差异,则客户有义务立即
(最迟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我方的订单确认书提出异议,否则客户未提出异议将视为其接受订单确认书中所列出的供货和服务。
8. 供货和服务时间
8.1 服务期限和时间仅在我方明确声明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8.2 除非明确协定一次性完成服务,否则我方有权随时要求进行部分供货或提前供货。
9. 风险转移和发货
9.1 即使已协定供货无需货物运输,将产品移交给负责发货运输的人员之后 或产品发货时离开我方工厂之后以及已准备发货时,产品风险也将转移给客户。
9.2 仅在客户以其名义并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明确委托时,才签订运输损失保险。
10. 价格和支付条款
10.1 我方的定价为净出厂价,不包括包装、货物运费、邮寄运费和运输保险。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不包含在价格中。
10.2 在发票日期生效后的 30 日内支付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现行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10.3 除非反诉得到承认或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客户的反诉不能与我方的索款相抵消。
11. 保留所有权
11.1 在与客户的协议关系存续期间收到所有支付款项之前,我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
11.2 客户自行加工或改造供货产品的,我方作为制造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使用其他不属于我方的产品进行组合、混合或加工导致我方所有权失效的,客户对一致产品的所有权应按价值(发票价值)比例转移给我方。客户应免费保管我方的所有权财产。
11.3 只要客户不违约,即有权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加工和转让所有权产品。不允许以担保方式抵押或转让所有权。若客户通过转卖或出于其他法律原因获得与所有权产品相关的索款,此时已通过担保方式全部转让给我方。
11.4 客户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我方保留产品所有权。第三方使用所有权产品时,客户应提示此产品所有权为我方所有,并立即告知我方。
11.5 客户作出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时,特别是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产品。除非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否则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收回产品时不表示协议失效。我方在收回产品后有权出售,出售的收益应计入客户的支付债务内并扣除合理的出售成本。
12. 由于产品缺陷提出索赔、责任
12.1 我方的责任仅适用于蓄意和重大过失,除非我们被指控违反了基本的协议义务;在此情况中,我方的责任仅限于协议中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失。
12.2 我方的责任仅限于我方产品交付过程中常见的损失金额,最高为 200 万欧元的责任保险金额。
12.3 责任范围的限制不适用于对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的损害。
13. 模具
即使客户也承担了制造费用,模具所有权仍归我方所有。
IV.最后条款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我方的所有合法交易业务。 1980 年 4 月 11 日公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
指定交货地点为 BFC 公司所在地。对于与我方的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唯一的本地和实际管辖法院所在地为 BFC 的注册地。
2010 年 10 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