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有业务、本次募投项目中终端用户为个人的业务情况;(2)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 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及子公司、 本次募投项目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xxxxxxxxxx 00 x
xxxxxxx 00 xxx:00000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京天公司债字(2022)第 008 号-2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洋医药”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60 号)相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一
发行人通过百洋商城和在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医药电商旗舰店进行线上零售,发行人零售业务线上平台 2020 年实现收入 4,218.30 万元。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包括百洋线上运营平台项目等。2020 年度和2021 年前三季度,发行人增加运营部分医美类及个人护理类产品,发行人参股投资的日美健药品
(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美健)主营业务为医美类产品的生产销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有业务、本次募投项目中终端用户为个人的业务情况;(2)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4)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医美业务,募投项目建成后是否开展医美业务,募集资金是否可能用于医美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美类医疗器械生产、提供医美医疗服务、医美获客服务等,若是,说明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医美贷等消费分期金融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医美业务的市场开拓情况;(5)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有业务、本次募投项目中终端用户为个人的业务情
况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有业务中终端用户为个人的业务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提供营销综合服务,包括提供医药产品的品牌运营、批发配送及零售业务,其中,发行人终端用户为个人的业务主要为零售业务和部分品牌运营业务中的线上平台和线下门店,具体如下:
业务类别 | 主要服务内容 | 主要面对客户群体 |
品牌运营业务 | 提供消费者教育、产品学术推广、营销策划、商务接洽、产品分销、流向 跟踪、供应链管理等服务 | 主要为医药行业品牌厂商及流通厂商,少量面向个人消费者 |
批发配送业务 | 提供医药产品的批发、配送 | 医院、社区诊所、药房 |
零售业务 | 通过自有药房、网上药店进行零售 | 个人消费者 |
报告期内(2019 年至 2022 年 3 月),发行人零售业务和品牌运营业务中面
向个人消费者的线上平台和线下门店业务收入分别为 24,725.36 万元、35,199.80万元、46,682.50 万元及 12,595.3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10%、5.99%、 6.62%及 6.77%,终端用户为个人的业务收入较低,非发行人核心业务。
(二)本次募投项目中终端用户为个人的业务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相关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如下:
1、百洋品牌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拟建设约 66,000 平方米的品牌运营中心。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新建仓储场地、配套智能化的物流设备,引进专业的营销人才,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品牌运营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
2、百洋云化系统升级项目
公司拟建设百洋云化系统升级项目,搭建涵盖 CRM 系统、SRM 系统、流向管理系统、溯源管理系统、财务共享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的信息化平台并进行云化改造,同时升级服务器、防火墙、容灾备份等基础设备。
3、补充流动资金
x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公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中,“百洋品牌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以品牌运营业务为主,配套批发配送业务及零售业务,进而产生终端个人用户;“百洋云化系统升级项目”主要为发行人信息系统的升级,不直接产生收入,不涉及个人终端用户。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子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的主要网站以及对应的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网站域名 | 网站备案号 | 网站业务 |
1 | 百洋医药 | xxxxxx.xxx.xx | 鲁 ICP 备 10008593 号-5 | 迪巧相关产品的展示网站 |
2 | 百洋医药 | xxxxxx.xxx | 鲁 ICP 备 10008593 号-8 | 网上商城,主营 B2B 的药 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目前正在前期筹备中 |
3 | 健康药房 | xxxxxxxxxxx.xxx | 鲁 ICP 备 09091598 号-4 | 网上商城,APP“萌驼慧选” 前身 |
4 | 健康药房 | xxxxxx.xxx | 鲁 ICP 备 09091598 号-5 | 网上商城,主营药品、医疗 器械及保健食品 |
5 | 百洋医药 | xxxxxx.xx | 鲁 ICP 备 10008593 号-9 | 企业展示 |
6 | 百洋医药 | xxxxxx.xxx | 鲁 ICP 备 10008593 号-7 | 企业展示 |
序号 | 注册人 | 网站域名 | 网站备案号 | 网站业务 |
7 | 江西贝瓦 | xxxxxxxxxx.xxx | 赣 ICP 备 19010952 号-1 | 企业展示 |
8 | 青岛纽特 x玛 | xxxxxxxxxx.xxx.xx | 鲁 ICP 备 19010013 号-1 | 企业展示 |
9 | 北京承善 x | 000xxx.xxx | x ICP 备 19059566 号-1 | 企业展示 |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子公司运营的主要 APP 以及对应的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运营者 | APP 名称 | APP 业务内容 |
1 | 健康药房 | 萌驼慧选 | 跨境电商产品以及国内保 健食品等销售 |
2 | 健康药房 | 百洋健康药房 | 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 等销售 |
3 | 健康药房 | 百洋易美 | 跨境电商产品的销售以及国内保健食品销售,系针对 会员设置的 APP |
4 | 健康药房 | 易美医生 | 医疗健康信息服务展示 |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子公司入驻的主要电商平台如下:
序 号 | 运营主体 | 平台名称 | 店面名称 | 网址/电商平台 | 主营产品类型 |
1 | 健康药房 | 天猫 | 百洋健康大药房 旗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 | 保健品、药品、 医疗器械 |
2 | 百洋易美 | 克奥妮斯旗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20o.1000855.1997427721.d491808 9.e9547ec5pzQZl2 | 主营品类美妆护肤类 | |
3 | 百洋易美 | excellula 艾思诺娜旗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z10.3-b-s.1997427721.d4918089. 4d5410ebiXiP39 | 主营品类美妆护肤类 | |
4 | 承善堂 | 承善堂旗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ex.htm?spm=a1z10.3-b-s.w5001-2 3781568847.2.5e437216YEOevs& scene=taobao_shop | 主营品类承善堂品牌 | |
5 | 青岛纽特舒玛 | 纽特舒玛旗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view_shop.htm?spm=a220m.10008 62.1000730.3.76762fa0JEYlrD&us er_number_id=2208276194615&rn =6bd2a1fc314a6bcd1eaa4ead2beb9 78d | 保健品 | |
6 | 健康产业 | 天猫国际 | dcal 迪巧海外旗 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主营品类迪巧 品牌 |
7 | 健康产业 | nutrasumma 海外 旗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保健品 | |
8 | 健康产业 | xxx娜海外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p/view_shop.htm?spm=a220m.100 | 主营品类美妆 |
舰店 | 0862.1000730.3.23117ca4TLsa5X &user_number_id=2210863408061 &rn=2cba6732a1159b32c04b7eb52 8a5cc3a | 护肤类 | |||
9 | 青岛纽特舒玛 | 淘宝 | 纽特舒玛 | xxxxx://xxxx000000000.xxxxxx.xxx/ index.htm?spm=2013.1.w5002-219 81926477.2.49e47e72MPBdCq | 保健品 |
10 | 健康药房 | 京东 | 百洋大药房旗舰 店 | 保健品、药品、 医疗器械 | |
11 | 青岛纽特舒 玛 | Nutrasumma 官方 旗舰店 | 保健品 | ||
12 | 百洋易美 | xxx娜官方旗 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 ml | 主营品类美妆 护肤类 | |
13 | 青岛纽特舒 玛 | 拼多多 | 纽特舒玛官方旗 舰店 | 拼多多 APP | 保健品 |
14 | xxxxx x | 微信 | 纽特舒玛健康生 活 | 微信公众号:xxxx(仅微信 APP 访问) | 保健品 |
15 | 青岛纽特舒玛 | 小红书 | 纽特舒玛 Nutrasumma 旗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or/60376c3ce135a400017602eb?na viHidden=yes&xhsshare=CopyLin k&appuid=564d121aa40e184bc0b4 0a46&apptime=1648445081 | 保健品 |
16 | 青岛纽特舒玛 | 抖音 | 纽特舒玛官方旗舰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hop/index?id=uFKPBNaB&origin _type=604&origin_id=0&new_sour ce_type=47&new_source_id=0&so urce_type=47&source_id=0 | 保健品 |
17 | 健康产业 | 迪巧百洋健康海 外专卖店 | xxxxx://x.xxxxxx.xxx/XxxXx0x/ | 主营品类迪巧 品牌 | |
18 | 健康药房 | 美团 | 百洋健康大药房 旗舰店 | 保健品、药品、 医疗器械 |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提供、参与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况,但不存在与客户共同运营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2022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取消“百洋线上运营平台项目”。调整后,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
〔2021〕1 号,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平台”
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况,不属于平台经营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自有网站、APP 以及入驻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方式实现线上零售,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因此,发行人属于上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募投项目的开展取得了必要的项目立项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2、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分为品牌运营业务,批发配送业务以及零售业务。其中,品牌运营业务中的直销模式、批发配送业务和零售业务由于直接面对终端用户(医院、药店、个人等),因此不涉及垄断协议或限制市场参与主体竞争的情况;品牌运营业务中的经销模式的交易相对方为全国范围内的大型医药流通商(如九州通、国药控股等)。在经销模式下,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消费者教育、产品学术推广、营销策划、渠道管理等,而经销商主要负责产品的配送,不实质性地参与营销工作。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中不存在排除、限制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竞争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记录、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竞争对手的反垄断调查情况等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而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同时,根据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备案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均由发行人为主体完成,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垄断协议的情况。
3、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2020 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20 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额 24,149 亿元。发行人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58.6 亿元,占全国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额的 0.24%,发行人在药品流通行业的市场份额占比较小,低于十分之一,因此发行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 2021 年主营业
务收入为 70.5 亿,仍占比较低。
同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规证明以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记录、营业外支出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而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4、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如下:
法规 | 内容 |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 |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反垄断法》第二 十一条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
法规 | 内容 |
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股权收购
(指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收购)情况如下:
收购标的 | 收购前标的的财务状况/股权情况 |
0000 x 0 x,xx取得江西贝瓦 51%股权 | 2018 年营业收入不足 4 亿 |
0000 x 0 x,xx取得天津百洋 51%股权 | 2019 年营业收入不足 4 亿 |
2022 年 1 月,收购青岛典众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100%股权 | 青岛典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 0000 x 0 x, 0000 x营业收入不足 4 亿 |
综上所述,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
(一)发行人的品牌运营业务
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的品牌运营业务流程及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业务流程 | 主要业务内容 | 主要对象 |
品牌筛选 | 基于自身资源及各类信息渠道,对国内外特定业务领域的品牌和产品开展 大范围筛选 | 医药品牌,不涉及个人数据 |
品牌定位 | 分析产品适用的场景和用户群体,对用户进行画像,将品牌与细分品类相 关联,针对性地制定营销策略 | 医药品牌,不涉及个人数据 |
品牌推广 | 零售药店推广,在零售药店进行品牌 展示及店员教育 | 面向个人消费者进行品牌推广 |
地面推广活动,在商场、社区、特定 人群聚集地(如幼儿园、月子中心) | 面向个人消费者进行品牌推广 |
业务流程 | 主要业务内容 | 主要对象 |
进行推广活动 | ||
线上推广,包括主流视频网站贴片广 告、垂直媒体网站广告、综艺节目及电台节目、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 | 面向个人消费者进行品牌推广 | |
学术推广,参与、组织或赞助医学行 业学术会议 | 主要面向医生,不涉及个人消费者 | |
产品销售及渠 道管理 | 通过销售网络将产品最终销售至消费 者 | 主要为医药流通商 |
如上表所示,在品牌运营业务中的品牌推广环节,公司需要面向个人消费者进行品牌推广,具体情况如下:
1、零售药店推广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的零售药店推广的具体措施如下:公司通过市场调研 或与零售药店合作的方式,获取不同零售药店针对不同适应症药品的销售情况,形成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能力的判断,筛选出合适的零售药店进行产品分销布货、品牌展示,形成对运营品牌的推广;同时,公司对相关零售药店的店员进行培训 教育,使其快速了解公司运营品牌药品的特点,便于店员向相关患者进行介绍。
在上述过程中,公司获取的是针对于产品的销售信息,如:该零售药店不同适应症产品的销售规模、销售周期、销售进度的相关信息,用于公司制定合理的产品销售布货策略,不存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
同时,公司仅负责品牌推广,产品销售由零售药店完成,公司不直接面向消费者,亦不存在要求零售药店收集消费者信息的情况。
2、地面推广活动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地面推广活动的具体措施如下:公司根据产品特点,选取合适的场所进行推广。以迪巧产品为例,迪巧产品主要为钙片,公司针对于钙片的用户群体特征,在母婴人群聚集的地方,如幼儿园、妇幼医院、月子中心等场所;在老年人聚集的社区、老年医院等场所,进行品牌展示及产品促销。
在上述过程中,公司负责制定产品推广计划、组织推广活动实施,由推广活动带动的产品销售环节由当地的经销商完成,公司不直接面向消费者(除自有零售药店外,公司只面向医药流通公司销售,不存在面向个人销售的情况),推广
活动的销售业绩均为经销商所实现,公司仅对整个推广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公司不存在要求经销商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综上,公司在地面推广活动 中不存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
3、线上推广
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线上推广的具体措施如下:公司根据产品类别,在垂直领域的网站进行产品投放、促销活动;聘请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代言人进行品牌宣传。
在上述过程中,公司向相关广告商、代言人提出业务需求,该推广需求均针对品牌制定,对全部消费者可见,不存在针对特定群体推广的情况;同时,公司线上推广均通过第三方进行,不存在消费者反馈机制。因此,公司线上推广不存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
综上,在品牌推广环节,公司不涉及收集个人数据信息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
除品牌推广环节,发行人品牌运营的其他业务环节主要面向医药品牌、医生以及医药流通商,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亦不存在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批发配送业务
发行人批发配送业务的客户主要以医院、社区诊所及药房等为主,不涉及对个人数据的存储及运营相关服务。
(三)发行人的零售业务
发行人的线下零售业务主要为通过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根据相关规定,购买处方药时,消费者需提供相应处方,公司按照法律要求对处方信息进行审核及保管;除上述情况外,消费者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有权利拒绝提供其他个人信息,公司不具备收集消费者个人数据的能力,公司亦不存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的情况。
发行人的线上零售业务,需要获取消费者的必要联系方式从而实现销售。发行人在遵循与电商平台达成的协议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低程度地在电商平台及消费者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消费者的名称、电话及收件地址等信息,该等信息的使用是为实现销售和提供后续服务之目的,发行人不存在超越用户授权范围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并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详见下文“(四)、发行人 4 个自有 APP 的主要用途及使用相关情况”章节)。其中,发行人通过入驻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业务的,除需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业务有关的资质证书外,无需其他互联网业务许可,发行人入驻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具备相应资质;发行人通过自营平台开展线上销售业务的,相关自营平台均已履行 ICP 备案或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情况、核对营业外支出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规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零售业务并非主要业务,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四)发行人 4 个自有 APP 的主要用途及使用相关情况
发行人自有 APP 包括萌驼慧选 APP、百洋健康药房 APP、百洋易美 APP 及易美医生 APP,其中:易美医生 APP 主要提供文章类展示,目前正在产品测试阶段,尚未正式上线,未产生收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除易美医生 APP 外,发行人自有 APP 情况如下:
1、自有 APP 的主要用途及基本情况
APP 名称 | 萌驼慧选 | 百洋健康药房 | 百洋易美 |
主营业务 | 跨境电商产品、化妆品、保 健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品等产品的销售 | 化妆品销售业务 |
APP 名称 | 萌驼慧选 | 百洋健康药房 | 百洋易美 |
主要客户 | 个人消费者 | 个人消费者 | 个人消费者 |
上线时间 | 2015 年 11 月 26 日 | 2022 年 4 月 19 日 | 2019 年 8 月 12 日 |
注册用户 | 6,563 人 | 521 人 | 29,516 人 |
日活用户 | 74 人(2021 年度) | 327 人(2022.4.30) | 305 人(2021 年度) |
销售收入 | 2019 年:297.56 万元 2020 年:578.11 万元 2021 年:271.32 万元 2022 年 1 季度:63.33 万元 | 2022 年 4 月:27.78 万元 | 2019 年:166.49 万元 2020 年:829.32 万元 2021 年:2,314.73 万元 2022 年 1 季度:287.82 万元 |
2、自有 APP 的收集信息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为了实现销售,萌驼慧选 APP、百洋健康药房 APP、百洋易美 APP 存在收集、储存个人信息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收集、存储个人信息 |
1 | 用户注册 | 手机号码 |
2 | 必要信息 (为实现销售必需的信息) | 用户的称呼、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如涉及跨境电商业务,需要使用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海关统计个人外汇使用额度) |
3 | 选填信息 (客户自愿提供的数据,APP 不做要求) | 真实姓名、头像、性别、年龄、所在城 市、微信号等 |
4 | 订单信息 | 销售产品数量、单价、金额、时间、优 惠折扣、实收金额、税费、运费 |
5 | 数据接口处理 | 设备硬件信息 |
用户在注册相关 APP 时,需要勾选同意《注册协议》和《隐私协议》,《注册协议》和《隐私协议》已经以显目的方式呈现在用户注册页面,并在其中就上述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进行了说明,用户在明确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方可注册并使用 APP。APP 仅以实现产品销售为目的收集上述个人信息,不存在数据挖掘和提供增值服务等超越用户授权范围的情形。
3、是否提供第三方撮合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 APP 均不提供第三方撮合交易功能,其上经营的产品均为发行人自营,不存在第三方商家入驻的平台撮合交易功能,发行人不存在提供撮合交易而实现收入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有 APP 最低程度地在消费者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消费者信息,该等信息的使用是实现销售和服务之必需,发行人不存在超越用户授权范围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并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五)募投项目情况
x次募投项目:“百洋品牌运营中心建设项目”通过线下零售药店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不涉及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 ;“百洋云化系统升级项目”为升级更新发行人软硬件系统,不涉及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医美业务,募投项目建成后是否 开展医美业务,募集资金是否可能用于医美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美类医 疗器械生产、提供医美医疗服务、医美获客服务等,若是,说明相关机构及从 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医美贷等消费分期金融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医美业务的市 场开拓情况
(一)医美业务的定义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6 年 1 月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办法(2016 修正)》第二条,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 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 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结合上述法规定义,“医美业务”可以归纳为:医疗机构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服务行为;拓展至医美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中,广义的医美业务还可以包括医美产品(与医美业务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以及为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推广获客服务。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从事医美业务,募投项目建成后是否开展医美业务,募集资金是否可能用于医美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美类医疗器械生产、提供医美医疗服务、医美获客服务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分为品牌运营业务、批发配送业务以及零售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涉及经营、举办医疗机构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不从事医美类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亦不涉及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获客服务等情况。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提及的“医美类产品”主要系向日美健采购的xxxx和向 CosMED 制药株式会社采购的克奥妮斯系列护肤品,以及咖思美系列洗护产品和宠爱之名系列护肤品,发行人原本在《募集说明书》中将其概括为“医美”大类下的产品,相关产品注册情况如下:
1、xxx娜系列: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批准文书编号 |
1 | xxxx焕润精华液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1000940 |
2 | xxxx焕润乳液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1000938 |
3 | xxxx焕润修护眼霜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0001965 |
4 | xxxx清润健肤水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1000114 |
5 | xxxx焕润乳霜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1000939 |
6 | xxxxxx卸妆油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0001108 |
7 | xxxx焕润健肤水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1000937 |
8 | xxxx焕润修护睡眠面膜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0001964 |
9 | xxxx清润乳液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1000936 |
10 | xxxx焕润保湿洁面膏 | 国妆网备进字(粤)2020002681 |
11 | xxxx清润隔离乳 | 国妆特进字 J20170454 |
2、克奥妮斯系列: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批准文书编号 |
1 | 克xxx微晶美容膜 | 国妆备进字 J20145308 |
2 | 克奥妮斯弹力精华面膜 | 国妆备进字 J201815852 |
3 | 克奥妮斯水润精华凝胶贴 | 国妆备进字 J201810776 |
4 | 克奥妮斯玻尿酸微晶膜 | 国妆备进字 J201810775 |
5 | 克xxxx透焕采眼霜 | 国妆网备进字(鲁)2020000299 |
3、咖思美系列: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批准文书编号 |
1 | 咖思美马油洗发液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892 |
2 | 咖思美薏仁洗发液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5307 |
3 | 咖思美山茶洗发液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2492 |
4 | 咖思美马油护发素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890 |
5 | 咖思美薏仁护发素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5305 |
6 | 咖思美山茶护发素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2502 |
7 | 咖思美马油沐浴液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889 |
8 | 咖思美马油洁面乳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886 |
9 | 咖思美马油护手霜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2496 |
10 | 咖思美马油润泽护手霜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2499 |
11 | 咖思美马油卸妆油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2491 |
12 | 咖思美马油护发精华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2497 |
4、宠爱之名系列: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批准文书编号 |
1 | 亮xx化光之钥生物纤维面膜 | 国妆特进字 X00000000 |
2 | 亮xx化维生素 C 面膜 | 国妆备进字 J201610728 |
3 | 白无瑕乙基维生素 C 面膜 | 国妆特进字 X00000000 |
4 | 玻尿酸蓝铜胜肽保湿生物纤维面膜 | 国妆备进字 J20160773 |
5 | 玻尿酸蓝铜胜肽保湿修护面膜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000516 |
6 | 抗皱神经酰胺角鲨烷面膜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001455 |
7 | 亮白净化光之钥精华 | 国妆特进字 J20170025 |
8 | 亮白净化光之钥化妆水 | 国妆特进字 X00000000 |
9 | 乙基维生素 C 化妆水 | 国妆特进字 J20160579 |
10 | 乙基维生素 C 精华液 | 国妆特进字 X00000000 |
11 | 乙基维生素 C 乳液 | 国妆特进字 J20180262 |
12 | 抗皱神经酰胺角鲨烷精华液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001456 |
13 | 抗皱神经酰胺角鲨烷滋润霜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001454 |
14 | 白无瑕乙基维生素 C 美白精华 | 国妆特进字 J20190538 |
15 | 白无瑕乙基维生素 C 淡斑精华 | 国妆特进字 X00000000 |
由上可见,发行人经营上述xxxx、克xxx、咖思美和宠爱之名系列护肤品及洗护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不构成从事医美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提供医美医疗服务、医美获客服务等性质的医美业务。发行人经营上述产品已取得相关资质。
为避免歧义,发行人已经将《募集说明书》中的“医美业务”替换为更贴合实际情况的“功效型护肤品业务”,不再继续将xxxx和克xx系列等化妆品定义为“医美”产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亦不涉及医美相关业务。
(三)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是否有从事医美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美类医疗器械生产、提供医美医疗服务、医美获客服务等。若是,说明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医美贷等消费分期金融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医美业务的市场开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确认、《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参股公司日美健是日本综合性贸易公司“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日美健的主营业务包括进口与销售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不从事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不从事医疗美容器械生产亦不从事医美相关获客服务。根据日美健提供的说明,日美健主要进口和销售的产品为复方水杨酸甲酯薄荷醇贴剂、医用退热贴、医用冷敷贴、格拉xx透皮贴片以及xxx娜系列护肤品。其中,日美健所经营的产品中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类别的产品情况如下:
类别 | 品牌 | 产品名 | 文号及适应症 |
处方药 | 善可舒 | 格拉xx透皮贴片 | H20180036 化疗用药 |
OTC | 撒隆巴斯 | 复方水杨酸甲酯薄荷醇贴剂 | H20130898/H20130897 缓解肌肉疲劳、跌打扭 伤、关节疼痛 |
医疗器械 | 益普舒 | 口腔凝胶 | 国械注进 20192170040 口腔溃疡 |
医疗器械 | 可利肤 | CARELEAVES(可利肤)创可贴(标准型) | 国食药监械(进)字 2012 第 1642272 皮肤创伤 |
医疗器械 | 可利肤 | CARELEAVES(可利肤)创可贴(卡通防水型) | 国食药监械(进)字 2012 第 1642273 皮肤创伤 |
医疗器械 | DecoDeco Cool-S | 医用退热贴成人型 | 国械备 20181673 号 降温、退热 |
医疗器械 | DecoDeco Cool-S | 医用退热贴劲凉型 | 国械备 20180215 号 降温、退热 |
医疗器械 | DecoDeco Cool-S | 医用退热贴儿童型 | 国械备 20181673 号 降温、退热 |
医疗器械 | DecoDeco Cool-S | 解热贴婴幼儿型 | 国械备 20181674 号 降温、退热 |
医疗器械 | DecoDeco Cool-S | 医用冷敷贴 | 国械备 20181586 号 降温、退热 |
由上可见,日美健所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均不属于上述定义下的医疗美容类产品。除此之外,日美健所经营的其他产品为化妆品、日用品、食品以及保健食品,亦不属于医疗美容类产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日美健目前持有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粤 AA7520796)、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A-GD-19-032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粤惠食药监械经营许 20190081 号)在内的经营许可证书,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已取得相关资质。
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报告期内,日美健不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不存在因虚假宣传、医美贷等消费分期金融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负面舆情。
五、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开展医美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提供医美医疗服务、医美获客服务等类型医美业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
x所律师已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之专项核查报告》。
问题二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3,796.20 万元,系 2020年参与xx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所形成的权益工具投资;持有长期股权投资 13,671.43 万元,为对安士制药(中山)有限公司和日美健药品(中
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美健)的投资;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719.82 万元,为公司子公司北京万维医药有限公司对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持有投资性房地产 5,945.29 万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 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 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所有权人 | 证号 | 座落 | 建筑面积 (㎡) | 规划用途 | 他项权利 | 共有情况 |
1 | 发行人 | 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 0074604 号 | 市北区开封路 88 号 1 号楼全幢 | 34,123.85 | 工业 | 已抵押 | 单独所有 |
2 | 发行人 | 鲁(2016)青岛市不动产权第 0111540 号 | 市xxxxx0 x0xx2501 | 350.80 | 住宅/居住 | 已抵押 | 单独所有 |
3 | 发行人 | 鲁(2016)青岛市不动产权第 0112282 号 | 市xxxxx0 x0xx2502 | 228.83 | 住宅/居住 | 已抵押 | 单独所有 |
4 | 发行人 | 鲁(2016)青岛市不动产权第 0109573 号 | 市xxxxx0 x0xx2503 | 361.17 | 住宅/居住 | 已抵押 | 单独所有 |
5 | 发行人 | x(2016)东城区不动产权第 0031485 号 | 东城区崇文门外大 街 3 号 10 层 1012 | 102.28 | 办公 | 无 | 单独所有 |
6 | 发行人 | x(2016)东城区不动产权第 0031569 号 | 东城区崇文门外大 街 3 号 10 层 1011 | 89.75 | 办公 | 无 | 单独所有 |
7 | 江西贝瓦 | 赣(2019)井开区不动产权第 0002296 号 |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 152 号 宿 舍 楼 1-202室 | 331.7 | 工业 | 无 | 单独所有 |
8 | 江西贝瓦 | 赣(2019)井开区不动产权第 0002297 号 |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 152 号 宿 舍 楼 1-201室 | 282.2 | 工业 | 无 | 单独所有 |
9 | 江西贝瓦 | 赣(2019)井开区不动产权第 0002298 号 | xxxxxxxxxxxxxxx x x x x x 000x | 3,146.4 | 工业 | 无 | 单独所有 |
上述房产中,第 1 项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百洋集团向发行人以实物增资取得,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百洋品牌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拟使用的募投用地;第 2-9 项房产系发行人通过购买取
得,其中第 2-6 项属于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 2-6 项房产均以自用为主要目的。确实存在暂时闲置的,为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出租给有需求的其他市场主体。对于闲置房屋的出租行为,由于该等房屋系通过发行人购买取得且租金收入并非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不属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但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三)发行人已就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就其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未持有任何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未来亦不会开展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相关业务;
2、本公司在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后,将严格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相关项目场地建成后将在最大程度上满足自用所需,不会以任何形式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者经营用途;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以任何形式用于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业务,亦不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xx)负责人:
xxx
x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