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 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 2/J11-2005、《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 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结合电网规划原则、实地供电条件等综合因素与居住区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 x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 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第九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与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审查。
第十条 基建部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 110 千伏、10(20)千伏配套项目的工程实施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组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增资工作;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管理的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负责对服务质量、业扩工程周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物流服务分中心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物资催交、到货验收、保管、发放工作。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中心参与联合查勘、参加客户接入方案审查、配合送电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用电申请
一、新建居住区工程项目申请统一由各供电公司营销部营业柜台受理并登记、编号。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居住区建设单位申请时,要严格审查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做到项目合法有效、手续完备、所提供的资料齐全、正确,并指导客户填写《用电申请书》。
二、新建居住区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办理用电项目咨询,以便制定居住区总体供电方案和本(近)期实施的供电方案。咨询内容应包括本期、近期(1~5 年以内)、远期(规划)的用电容量和用电时间需求。由用电客户受理员指导客户填写《新(扩)建项目供电意见咨询书》。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申请容量确定应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省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规定进行核算确定。住宅按照户数、面积、每户基本配置容量及配电变压器配置系数;公建设施按照实际设备容量或按负荷密度,经计算后确定所需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以及居住区内高压用户变压器容量之和。公建设施容量如果按设备容量测算用电容量,其配置不低于 40 瓦/平方米。
四、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居住区工程项目用电申请时,应由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建筑总平面图、户型统计表、用电容量汇总表等资料。
第十八条 现场勘查
一、现场勘查由营销部门客户经理牵头组织,生产、营销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二、现场勘查人员应根据居住区建设单位用电申请、供电方案征询或用电需求信息进行现场勘
查。
三、现场勘查人员在勘察时应详细核实居住区建设单位用电申请的各项内容,确认用电负荷性质,对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第十九条 拟定供电方案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 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结合电网规划原则、实地供电条件等综合因素与居住区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供电方案应包括供电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电源进线方式、负荷性质、供电方式、电气主接线、批准容量、电能计量方式、保安措施、产权(责任)分界点划分等内容。供电方案应同时确定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出线间隔是否需要新建或改造等。
三、新建居住区内的高压用户供电方案应结合电网供电条件和居住区供电方案综合考虑。
四、当规划用电容量超过 30MVA 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宜建 110kV 变电站供电的,在供电方案中应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系统变电站的用地。
第二十条 供电方案的审批和答复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审核会由公司领导组织,营销部、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配电运行单位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 3000 千伏安以上或小区
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以上接入方案的审批。
二、居住区供电方案协调会由营销部组织,生产、营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在 315 千伏安以上、3000 千伏安及以下或小区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审批。
三、居住区供电方案经审定会通过后,由营销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居住区建设单位。四、向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 8 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工程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工程服务费按各市、县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各供电公司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
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 1.2、办公用房为 1.3、商业用房为 1.5、别墅(含联排)为 1.5、保障性住房为 0.90。
三、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 1 千瓦,价格标准提高 10%。四、公建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标准的 40%。
第二十二条 收费面积的确定
一、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计收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包括底层商业店面)初步确定,含住宅、商业、地下室、水泵房、电梯、架空层、公共汽车库、会所和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中小学、幼儿园、物业及医疗机构等其它公共设施面积。
二、装表接电前,按当地房产测绘部门确定的最终房屋销售面积和不销售面积,并经现场核实后确定最终计费总面积。
注:不销售面积,泛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等建筑面积。
三、新建居住区内的高压用户,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收费面积,由居住区配电所引出供电的高压用户,电源以上部分的建设费用由居住区建设单位按容量分摊。
四、各市、县应建立居住区建筑面积联合审核机制,由营销客户经理、生产工程项目经理现场核实,营销部主任负责对政府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校核,营销副总经理负责审定居住区最终计费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收费
一、工程服务费一般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向居住区建设单位收取,对于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也可以分三次收取。
第一次,在答复居住区供电方案并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后,施工用电送电前按当地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或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商收取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 10%;
第二次,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图纸设计审查后,电气设备订货前向建设单位(开发商)再收取工程服务费用总额的 80%;第三次,装表接电前,按最终核定的居住区计费建筑面积结清工程服务费尾款。
二、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而供配电工程需按规划在工程首期一次建设到位时,应按后续住宅建筑面积的 40%测算工程服务费(后续住宅项目电网接入工程投资),并入首期工程服务费一并收取。在后续工程建设时,按照当时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和确定的面积测算该部分服务费,并与前期收取的该部分服务费进行抵扣;如后续工程停建或改变用途而供配电工程已经实施的,前期已缴交纳的该部分服务费不予退还。住宅项目分期的判定以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预售面积等。
注:在项目工程总平面图取得规划许可后,分若干期建成居住区的称为“分期建设”。
三、工程服务费统一由各市、县营销部门的营业柜台收取,纳入营销系统和公司 ERP 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服务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营销部门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费用,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将资金存于指定账户。
二、工程服务费的管理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三、各级供电企业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收支情况报省公司
审核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电力公司应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的收支情况向省价格部门报告。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立项
一、供电方案答复后,在供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并在居住区建设单位缴纳的第一次工程服务费到账后,确立工程项目。
二、生技部门应委派项目经理参照配网工程实施模式开展并负责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三、工程项目以《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居住区规模确立。原则上一个居住区确立一个总工程项目编号。
四、居住区工程项目编号,全省统一为: JZQ□□□F-(年份)-×××-×× 其中:JZQ——表示居住区项目
□□——表示项目实施单位,如苏州供电公司为“SZ”;
□□□——表示项目实施单位,如张家港供电公司为“ZJG”; F——表示服务费
×××——总工程项目编号,从“001~999”
××——工程分项(期)编号,从“01~99”。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
一、设计依据
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35kV 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江苏省地方标准《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
-2007、《20kV 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2/T1362-2009。 2、国家颁发的有关设计规范。
3、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4、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
5、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6、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设计导则》。
二、组织开展的设计工作包括:设计合同的签订;向设计单位提供《供电方案答复意见书》、
配网方案、居住区电子版总平面图、电子版综合管线图、居住区负荷供电点(户数×单个容量)、供电容量等资料;提供各类招、投标物资设备型号;依据设计合同的条款,跟踪、控制设计进度;在设计完成后组织设计单位、发展策划部、客户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核并跟进设计文件的修改,直至合格。
三、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应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开展电气设计,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土建条件图”。做到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设备管理标准规范统一。
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期限,从开发商交纳第一次工程服务费到账并提交所涉设计资料之日起到设计完成之日止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设计文件的审核期限,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审核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设计单位。第二十七条 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一、生技部作为供配电工程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生技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及投运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投运的相关手续,并负责启动送电。
三、各供电公司生技部门在设计完成并确认开发商已缴纳第二次工程服务费后,组织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进度检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
四、供配电工程的建设周期,按供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约定的工期确定。从第二次工程服务费收取到账至工程报竣工,一般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对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较大,项目涉及 110kV 变电站建设的,一般不超过 110 个工作日。(不包括受停电计划限制、建设单位欠缴服务费以及建设单位土建工程与政策处理等原因增加的天数。)
五、加强和建设单位工程的配合与协调。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涉及双方配合的问题。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及时按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电能表箱,由建设单位协助结合建筑要求安装到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电缆沟(管)土建设计图纸及变(配)电所的“土建条件图”,以便于建设单位土建工程的施工。
六、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应在工程施工结束具备投运条件 20 天前,完成与电力调度中心联系开展新设备命名、编号以及悬挂标志牌、警示牌等运行管理工作。
七、营销计量部门根据客户经理确定的计量表计和电流互感器的型号、倍率、精度,准确配表。八、生产技术部门配合营销部门现场装表时间实施送电。
第五章 运行、维护、抢修和检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电气设施按照《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检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定期巡视以及正常检修,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第二十九条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和抢修、维护范围根据供电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
定。
一、系统变电站内的新建电气设备,由变电运行中心负责运行管理;变电检修中心负责维护、抢修、检修管理。
二、变(配)电所的电气设备以及中(低)压电缆(含电缆分支箱)由配电运检中心负责运行、维修、抢修、检修管理。
三、电能表箱(含电能表)由营销部门负责运行、维护、检修管理。
第三十条 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故障,预防事故发生,做好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根据《配电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检修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设备巡视、设备试验与测量等工作。对开展的各项现场运行作业做好工作记录。对巡视、试验和测量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进行记录、分析和汇总,重大问题及时向生产技术部门汇报。
第三十二条 加强供电服务,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进行定期巡视,加强抢修力量,24 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第三十三条 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到达故障现场抢修的时间,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 60 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 120 分钟,边远、交通不便
地区不超过 240 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第六章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业扩流程与周期
第三十四条 各供电公司应按规定的流程进行流转。业扩流程图见附录一。
第三十五条 供电公司各部门、单位应按照供电服务承诺相关条款和优质服务工作的要求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业扩工程的相关工作。业扩工程各环节考核周期见附录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x办法施行之日尚未答复供电方案的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x办法施行之日已答复供电方案的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经评估后可与居住区
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征得居住区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已发生的设计等费用凭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合同及票据,在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中予以抵扣。
第三十八条 x办法施行之日已答复供电方案但分期实施的居住区项目,后续工程经评估后与居住区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征得居住区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已发生的接入工程费用按每
期用电容量比例折算后,在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中予以抵扣。
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施工临时用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x办法由省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x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一、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业扩流程,如下图所示。
附录二、业扩工程各环节考核周期如下表所示:
业扩环节 | 考核定义 | 考核周期(工作日) |
答复供电方案 | 受理申请→书面答复供电方案(低压单电源) | 8 |
受理申请→书面答复供电方案(高压单 电源) | 20 | |
受理申请→书面答复供电方案(高压双 电源) | 45 | |
工程设计 | 收取 10%服务费并收资齐全→设计完成 | 30 |
设计文件审核 | 图纸送审→审核通过 | 10 |
工程施工 | 收取 80%服务费→设备采购→施工完成 | 90 |
工程验收 | 提交竣工资料→开具验收意见单 | 5 |
装表送电 | 验收合格+办结相关手续→通电 | 5 |
工程验收 | 提交竣工资料→开具验收意见单 | 5 |
装表送电 | 验收合格+办结相关手续→通电 | 5 |
注:工程施工周期不包括受停电计划限制、相关建设手续报批、开发商土建工程滞后等原因增加的天数。
附录三、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相关标准一、设计规范,主要有: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2、《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4、《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5、《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2008
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8、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9、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
10、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11、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设计导则》。二、建设标准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2、《35kV 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
3、《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
4、《20kV 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2/T 1362-2009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9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150-2006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附录四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甲方:乙方:
为切实保障居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使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均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颁发的有关规定。为业主能够在正常的用电过程中,提供清洁、安全、经济、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供电优质服务。现根据甲方居住区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供配
电设施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服务工作
(不含临时施工用电),使广大业主用电满意。为此,经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账号:甲方:
乙方:
3、项目地点:
4、项目内容及规模:
5、居住区工程建筑面积
居住区工程建筑面积,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确定为 m2。最终建筑面积,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条 供配电工程的项目划分
1、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乙方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 等规范及标准负责建设。具体包括:供配电工程设计及审查、物资购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
2、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由甲方负责建设。
3、供配电工程前期费用(各种土地征用、青苗赔偿、政策处理、市政规费等)由甲方负责缴
纳。
4、供配电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前置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第三条 供配电工程费的收取
1、本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2、本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费暂定为: 元,分三次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2.1 第一次,在施工用电送电前,由甲方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服务费总额的 10%向乙方缴纳 元。(大写)
2.2 第二次,在居住区开工前,甲方再按暂定服务费总额的 80%向乙方缴纳 元。(大写)
2.3 第三次,在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及装表接电前,按最终核定的居住区建筑面积,由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余款。
如甲方该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而供配电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按规划必须在本期的住宅建设工程中一次建设到位时,则后续住宅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的 40%计入本期工程费,在甲方后续工程建设
时,按照当时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和确定的面积测算该部分服务费,并与前期收取的该部分服务费进行抵扣。供配电工程实施后,如甲方后期住宅工程停建或改变用途而供配电工程已经实施的,已向乙方交纳的后续住宅供配电工程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 工程期限
1、工程总工期为由甲方施工的供配电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经验收合格具备开工条件后 个工作日完成,以满足广大业主的用电需求。
2、若甲方不能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前置手续,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
3、若甲方不能按双方约定交纳工程费,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1、居住区电子版总平面图;
2、居住区电子版综合管线图;
3、居住区负荷供电点;
4、居住区户型统计表;
5、居住区用电容量汇总表。第六条 施工准备
1、甲方应做准备
1.1、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费用;
1.2、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1.3、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执照、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批准等手续。以上 1.1、1.2、1.3 条款为通用条款。
1.4、绿化(青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5、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6、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以上 1.4、1.5、1.6 条款为本协议第一条第 4 项工程内容中的土建工程适用条款。
1.7、甲方施工的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甲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提供该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验收证明;
1.8、甲方施工的土建受电建筑物,甲方虽已竣工但暂无法提供该土建受电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验收证明时,必须经乙方书面认可才可开工。
1.9、甲方应提前十天书面向乙方提出电能表箱的使用需求。
1.10、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土建问题(如顶管后因地质下沉造成管道变形或异物堵塞,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受到外力损坏等)。
2、乙方应做准备
2.1、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并提供给甲方;
2.2、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2.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2.4、按协议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提出的居民电能表箱使用需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第七条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符合本工程设计说明及施工详图。第八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乙方交付的电气工程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交底和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要变更设计,须经原设计单位及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双方和原设计单位共同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出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设计重大变更,致使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在合同总价外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工程期限按实际情况顺延;
甲乙双方对工程变更所做出的书面通知,对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该书面通知即视为已被确认。
第九条 安全责任
乙方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出于乙方原因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开支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责任提供协助抢救;
如有必要,双方可另行签订安全协议。第十条 工程验收
以国家及行业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则工期另行商定。
1.2、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六条规定履行责任,除竣工日期另行商定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4、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履行缴纳工程服务费,致使工程开工受影响,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1.5、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履行补偿义务,造成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每日万分之 偿付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2、由于乙方原因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 , 或工程因乙方责任而未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 偿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双方其他约定
1、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电气装置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
2、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甲方负责维护。待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进驻后,由甲方移交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3、因不可抗力、政府行政行为和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双方均无责任,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接电日期(签订补充协议)。
4、其他约定事项:
另有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x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x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合同价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3 份。
甲方名称(xx): 乙方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户名: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附录五 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
一、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
1、电缆进线,以公建设施所接变(配)电所高压出线开关与出线电缆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出线电缆电源侧电气设施(不含出线电缆)属于供电企业。
2、架空进线,以客户高压变(配)电所前的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电源侧电气设施(含第一断路器)属于供电企业。
二、低压供电的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为:
1、以公建设施客户专用低压电缆与公用配电装置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配电设施属于供电企业;
2、以供电接户线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电源侧电气设备(含支持物)属于供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