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 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 2/J11-2005、《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 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结合电网规划原则、实地供电条件等综合因素与居住区建设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