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会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的172288号反馈意见通知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已会同发行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德恒律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积极的落实。德恒律师针对反馈意见中涉及发行人律师答复的部分出具 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