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召回保险单
意外污染、恶意产品破坏和产品敲诈勒索 - 食品与饮料
前言
本意外污染、恶意产品破坏和产品敲诈勒索 - 食品与饮料类产品召回保险单由被保险人与瑞再企商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以下合称“双方”)订立。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费并依据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投保书中所作保证和xx,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由保单明细表、本前言、如下通用条款以及随附的批单(如有)组成。
本前言和如下通用条款中以粗体表现的词语和表达应按本保险单第4节“定义”部分规定的含义解释。
通用条款
1. 保险责任
A. 在始终符合保单明细表所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以及下文所提及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因保险事故引发的每项损失,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赔偿超过自负责任额的部分,但前提是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被第一次发现并且在保险期间或之后叁拾(30)天内根据第6节“条件”第H.条“出险通知”的规定第一次向本公司报告。
因保险事故导致以及引发于相同的、连续的、相关的或重复的条件或事件的所有被保险损失,将被视为由同一次保险事故引发。
B. 在赔偿责任限额之外,但在召回前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且在符合本保险单所有其他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当代表被保险人支付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处理保险期间发生的潜在事故而遭受的所有合理的召回前费用。本节对召回前费用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或本公司已经明确所怀疑的事故确实构成或不构成保险事故之时起立即失效。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取得本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的紧急情况,在被保险人在发生第一笔相关召回前费用后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发生第一笔相关召回前费用后叁拾
(30)天取得本公司事后同意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当代表被保险人支付所发生的召回前费用。
与相同的、连续的、相关的或重复的条件或事件有关的所有召回前费用,将被视为由同一次怀疑的事故引发。
自负额不适用于召回前费用。
2. 保险事故
本保险单就下列事故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A. 意外污染
B. 恶意产品破坏
C. 产品敲诈勒索
2. 赔偿期
除对于产品敲诈勒索费用另有规定的之外,本保险单仅对发现保险事故之日后拾贰(12)个月内发生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已经就一次保险事故提出索赔并赔付的金 额,不得再就其他保险事故提出赔偿请求。
4. 定义
A. “意外污染”指被保险产品发生导致被保险产品不同于其正常状况的意外或非故意性污染、损伤或贴错标签,但前提是:
i.) 意外污染发生于或归因于受影响的被保险产品的生产、准备、制造、包装、加贴标签或配送过程;并且
ii.) 对受影响的被保险产品的使用或消费已经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存在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实际或紧迫危险。
B. “人身伤害”指对任何人的身体造成的医学上可证明的生理伤害,包括在任何时候因之导致的不适、疾病或死亡。
C. “保险事故”按本保险单通用条款第2节规定的含义解释。
D. “保险事故咨询费用”指独立安全顾问、公共关系顾问或召回顾问在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时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和成本,但前提是本公司已事先书面同意使用相关独立顾问。
E. “危机顾问”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危机顾问,或者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独立安全顾问、公共关系顾问或召回顾问。
F. “高管”指被保险人的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行政官、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副总裁和高级副总裁)、涉及被保险产品生产或引发保险事故的作业的任何部门或分部经理,以及风险管理部或法务部的经理;如果不适用上述任何职务名称,则应当用同等级别的人员代替。
G. “转基因生物”(简称“GMO”)指并且包括经过基因工程改变其基因的生物或微生物,或者这些生物或微生物的衍生生物或微生物,此外还指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经过基因工程改变其基因的具有自我繁殖潜力的生物或分子单元,或者这些生物或分子单元的具有自我繁殖潜力的衍生生物或分子单元。如遇相关法律和/或工程相关官方法规对GMO或同等术语的定义不同于前句中对GMO的定义的具体情况,该定义应当适用于本保险单,但将附加于而不是限制前句所作出的定义。
H. “损伤”指被保险产品生产工艺的任何缺陷,但不包括该产品设计或配方或其相关研发工作中的缺陷或不足。
I. “被保险人”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及其所有合并报告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本保险单仅在被保险人对联营企业拥有管理控制权并且/或者拥有联营企业百分之五十
(50%)或以上所有权时才承保被保险人的联营企业,且始终仅以被保险人所持有相关联营企业的所有权比例为限。
J. “被保险产品”指被保险人已经生产、处理、配送或准备用于销售的所有被保险人的产品,包括由第三方为被保险人生产的产品。
K. “赔偿责任限额”指保单明细表第5项规定的金额,这是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以及年度累计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最大金额,不论被保险人、索赔、诉讼或被保险损失或者提出索赔或诉讼的人员或组织的数量如何。
L. “损失”指保险事故引发、导致和/或与之有关的,符合保险事故咨询费用、产品敲诈勒索费用、召回费用、再配送费用和/或更换费用定义的所有合理必要成本或费用,但不含召回前费用。
M. “恶意产品破坏”指任何人实际或威胁故意、恶意、和/或非法破坏或污染被保险产品以导致该被保险产品不适合既定用途或消费或具有危险,或造成隐含存在前述情况的负面宣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职工非出于被保险人利润最大化之目的而隐秘作出的任何前述行为。
在本定义第M.条以及任何相关除外责任条款中,恶意是指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实施或威胁改变或污染被保险产品的人有给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产品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或者对使用该被保险产品的人造成或企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故意。但是在本定义第M.条中,恶意并不包含涉及任何其他当事人非出于恶意使用供应给被保险人的伪造、欺诈性或劣质的被保险产品成分的情形。
N. “重大风险变化”指限于下列事件或交易的整体风险变化:
i.) 收购或扩张进入非被保险人成立时业务领域的活动领域,且该收购或扩张显著增加了本保险单下所承保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或者
ii.) 在被保险人现有的产品线之外推出或收购新产品。
O. “贴错标签”仅指下列情况:
i.) 在被保险产品上粘贴或配发错误的标签、吊牌、印刷包装或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和产品信息插页;或者
ii.) 任何前述材料或其他资料内容或格式上的意外或非故意差错或疏忽。这不包括与被保险产品有关的任何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
P. “保险期间”指从保单明细表第3项所载的起始日期起(含)至到期日期或本保险单的解除生效日期孰早止的时间期限。
Q. “保险费”指保单明细表第11项所载明的金额。
R. “召回前费用”指
i.) 危机顾问或本公司事先同意使用相关其他独立顾问时其他独立危机管理顾问、安全顾问或公共关系顾问为了处理怀疑的保险事故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和成 本,尽管本保险单下对任何损失的保险责任仍需经本公司确认;
ii.) 发生怀疑的保险事故后为了确定被保险产品是否被污染和/或确定被保险产品污染的潜在影响而发生的检验费用,包括化学分析、微生物检验以及其他必要的化验、物理检验或其他工作的成本
S. “产品敲诈勒索”指出于索要已经通知被保险人的产品敲诈勒索金为目的而威胁实施或一系列有关联的威胁实施恶意产品破坏。
T. “产品敲诈勒索费”指被保险人已经与危机顾问合作的前提下发生的下列成本、费用、收费或金额:
i.) 被保险人直接处理在保险期间提出并报告的产品敲诈勒索时支付的产品敲诈勒索金;
ii.) 因产品敲诈勒索金在被保险人授权负责保管的人在处理或运输过程中损毁、消 失、没收或挪用导致的运输/交付损失;但是,引发运输/交付的产品敲诈勒索属于本保险单承保的范围;
iii.) 被保险人发生和支付的完全因产品敲诈勒索直接导致的合理必要的敲诈勒索费用或收费。这些费用应当仅限于:
a. 被保险人向提供与产品敲诈勒索有关信息的线人而支付的奖励金额;
b. 金融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的用于支付产品敲诈勒索金的贷款利息费用;
c.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尝试进行与产品敲诈勒索有关的协商而发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d. 在保险期间发现的最后一次可信的产品敲诈勒索威胁发生后叁拾陆(36)个月内,直接因产品敲诈勒索导致的并由被保险人支付的,由直接参与产品敲诈勒索相关处理或协商和/或产品敲诈勒索金的处理的任何人发生的医疗服务和住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神经科或精神科治疗费用、外科整形费用以及相关治疗费用;
e.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批准后被保险人委托的独立法医检验费用;
f. 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产品敲诈勒索的合格口译人员费用;
g. 因产品敲诈勒索导致的增加安全费用,这仅限于雇佣保安、赁用装甲车辆的费用以及为现有保安人员支付的加班费,最长期限为玖拾(90)天,但前提是危机顾问事先特别建议采取此等安全措施。
下列定义特此添加到本定义T中:
“线人”指除被保险人的高管或职工或者承担类似职责的人以外,提供无法另行取得的信息以换取被保险人提供的奖励的任何人。
“奖励”指为了有利于减轻损失并且无法另行取得的信息而支付给线人的资金。
U. “产品敲诈勒索金”指被保险人因产品敲诈勒索而支付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任何资金。在本保险单中,资金一词包括现金、货币工具、金条或者任何证券、有形财产或服务的公允市场价值。
V. “财产损失”指对有形财产(被保险产品本身除外)和/或动物和/或牲畜造成的物理损坏或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任何计算机数据、代码、程序或软件的损毁、扭曲、擦除、篡改或崩溃。
W. “宣传”指在保险期间在当地、地区性、全国性媒体或政府出版物中报道并明确指出被保险产品的商号或品牌名称的实际或指控的恶意产品破坏。
X. “召回费用”指被保险人为了检验、收取、撤回和/或销毁因保险事故而召回的被保险产品而发生的所有合理必要的成本。召回费用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i.) 在报纸、杂志或任何其他印刷媒体、电台和/或电视广播、或者任何其他公告
(不论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上发布召回公告的成本,以及专门为了公告和/或实施被保险产品的召回而发生的通信成本;
ii.) 发生产品召回时将被保险产品从购买人、经销商或用户处运输到被保险人指定地点的成本;
iii.) 除正式职工外,为了分析、研究、咨询、检验、收取或撤销相关被保险产品而雇佣必要的额外人员的成本,包括在产品召回过程中为了这些人的额外住宿而发生的合理成本(如要求);
iv.) 因专门为了召回被保险产品加班而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正式职工的报酬;
v.) 因被保险产品召回直接导致而发生的租赁额外仓库和/或存储空间的成本;
vi.) 恰当处置被召回的被保险产品的成本;
vii.) 已经计划但完全因为保险事故的原因而无法执行的零售进场费和任何广告和/或促销计划的取消费;
viii.) 零售商和经销商在被保险产品召回期间发生的,并且有证据佐证的合理必要的召回费用;
如果被保险产品是代被保险人客户特别生产使用客户品牌再销售或者成为客户所生产、经销或处理的产品的组成部分,则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依法有义务向该客户赔偿相关召回费用时,才适用于上文第i.)款至第vii.)款所述与该产品有关的召回费用。本公司因上文所述客户费用而将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亲自召回前述客户的产品时本会发生的费用。
Y. “再配送费用”指因保险事故的原因,被保险人为了再配送任何被保险产品或被更换的被保险产品而发生的实际直接成本。
Z. “更换费用”指被保险人为了将任何召回的被保险产品恢复到适销质量水平,或使用具有类似价值的产品更换任何因保险事故而被损毁或者因保险事故而不适合销售或原用途的召回的被保险产品而直接发生的成本。
AA. “自负额”指保单明细表第6项所载的金额,这将单独适用于每次及所有保险事故。自负责任额由被保险人承担,始终不予承保。
AB. “恐怖主义”指任何人或团体(不论是否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武力、当局或军事力量或与之有任何关联)以恐吓、胁迫或损害政府、平民或其任何部分或对经济的任何部门造成干扰为目的的,实际、被指控或威胁故意、恶意和错误篡改或污染任何产品(不仅限于被保险产品)的行为。恐怖主义还包括美国政府或者任何其他政府证明或另行正式承认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为。
5. 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对如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发的任何损失(包括本保险单定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 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出引发于或有关于被保险产品的使用或消费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或任何其他索赔,包括与第三方法律诉讼有关的抗辩费用;
B. 与被保险产品类似的竞争对手产品遭受的意外污染或恶意产品破坏;
C. 任何被保险人的高管、受托人或受让人的任何不诚信、欺诈性、非法性或犯罪性作为或不作为;
D. 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当事人不遵守被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产品存储、消费或使用的规定程序。本除外责任条款仅适用于意外污染;
E. 被保险人的任何职工在任何被保险产品的生产、销售或配送上故意违反政府或监管要 求,或者该职工故意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被任何政府机构禁止或宣布为不安全的任何材料或物质。本除外责任条款仅适用于意外污染;
F. 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G. 战争、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起义、革命、叛乱、暴动、内乱或军事行动或攥夺政权的直接或间接后果;
H. 被保险产品(或其成分或组分)化学结构的变质、分解或转化,但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变质、分解或转化除外;
I. 影响被保险产品的人口、客户口味、经济条件、季节性销售变化、市场份额或竞争环境变化;
J. 因被保险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任何诉讼或在任何政府机构提起的程序的任何成本与费用;
K. 被保险人在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协议下承担的任何责任,但是本除外责任条款不适用于引发于本保险单下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咨询费用和/或召回费用;
L. 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检测、监控、清理、去除、处理、解毒、中和污染物或评估污染物的影响或相关损害赔偿的任何指示、要求、索赔、诉讼或请求;
M. 与任何产品或被保险产品的设计或重新设计、工程或再工程有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N. 引发于以下原因的任何意外污染:
i.) 转基因生物;
ii.) 任何被保险产品的激素治疗;
iii.) 任何被保险产品的辐射;
iv.) 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包括但不限于牛海绵状脑病(BSE)、慢性消耗性疾病(CWD)、克雅二氏病、新变异型克雅氏病(nv-CJD)、羊痒病或貂传染性脑病;
v.) 任何形式的禽流感或鸟流感病毒,包括为了描述病毒而发明或使用的任何其他科学命名(例如AH5N1、AH5N2、AH7N1、AH9N2)其他命名(例如“禽流
感”),不论任何基因特征或差异、子类或菌株,也不论是否配合任何神经氨酸酶表面蛋白;以及它们的任何进展、突变或重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子类或菌株的进展、突变或重组,和/或其抗原成分的任何变化;
vi.) 任何致癌物,不论该致癌物是否被证明具有其他非致癌作用。
O. 恐怖主义;
P. 被保险人的任何高管、受托人或受让人造成的任何负面宣传;
Q.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职工或高管知道被保险产品的生产、准备或制造过程有缺陷或偏差,或者存在导致或可合理预计可能会导致前述偏差或缺陷的情形,但被保险人怠于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R. 有关任何被保险产品或拟用成分的安全性的政府法规或公众印象的任何变化。本除外责任条款仅适用于意外污染。
S. 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任何产品召回:
i.) 被保险产品未达到其既定目的,包括违反任何书面或默示的适合性或质量保证;
ii.) 被保险产品的规定寿命届满。
T.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职工或高管在接续日期前知道或本可以合理预见可能会导致本保险单下的损失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U. 对于除召回费用以外被保险人依法有义务支付或由第三方发生的任何财务、经济或间接损失的索赔,即使这引发于保险事故。
V.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除符合损失定义的损失以外的任何财务、经济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的索赔
W. 根据依法成立的联邦、州或地方监管机构或行政机构的裁定,本不属于保险事故的由被保险产品的经销商、购买人、零售商、批发商或用户对被保险产品的召回、清除、恢复占有或控制、撤销或处置或有目的的销毁。
X. 任何罚款和罚金,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
6. 条件
A. 保密
被保险人将对本保险单的存在保密,将尽一切合理的努力避免披露其存在,但依法要求披露的除外。本条件也将适用于任何超赔保险或其他保险。
B. 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当支付明细表第9项规定的净保险费,并承担对本保险单下所支付保险费征收的或因之引发的所有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或依据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征收的类似项目。任何及所有前述金额应当增加保险费。
如果本保险单下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未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期后肆拾伍(45)天内(或对于任何附加保险费或期缴保险费,在到期应付日期前)支付给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发出不少于拾(10)天的提前书面取消通知后解除保险合同。
C. 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i.) 本公司可在保险费未如期支付时根据上文条件第B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ii.) 任何一方均可在被保险人被收购或被第三方控制时解除保险单,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于非提出解约的一方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或该通知中规定的任何未来日期生 效。
尽管有前述规定,本保险单任何一方均享有《保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赋予的解约权。
如果本保险单被解除,本公司应当按本保险单已经生效的时间长度按比例保留保险费。
D. 被保险人的xx、保证和承诺
i.) 对本公司无重大不实xx和告知
为促使本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xx、保证并承诺,本保险的投保书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提供给本公司的与本保险合同或其取得有关的任何报 告、财务报表或任何其他附件,未曾、并不也将不会隐瞒、不实xx或遗漏与本保险或其取得、被保险产品或任何保险事故或本保险合同下的索赔有关的任何重大事实。被保险人已经向本公司完全告知对于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下所承担风险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被保险人隐瞒、不实xx或不告知与本保险单或其取得、被保险产品或任何保险事故或损失有关的任何重大事实,将导致本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并且立即失效。
ii.) 披露与审批
对于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已经根据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或命令的要求向任何相关政府机关作出所有披露并取得所有要求的批文。
iii.) 报告重大变动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生任何重大风险变动后尽快书面通知本公司(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叁拾[30]天)。
因上述任何原因导致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额外风险将从取得、扩张或推出
(视具体情况)之日起自动承保,但仅限在如下时刻之前:
a. 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选择拒绝承保相关额外的风险;或者
b.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就额外风险的永久性承保达成新的条款和条件;或者
c. 已经超过玖拾(90)天,以三者中孰早为准。
如果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重大风险变动通知时,任何被保险人的任何高管已经知道或有理由预计应该知道引发损失的保险事故,则因额外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均不予承保。
E. 区域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保单明细表中所列区域发生的保险事故。
F. 超赔保险
被保险人可以购买超过本保险合同所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超赔保险,但不损害本保险合同的效力。该保险(如有)的存在将不会减少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下的责任。
G. 其他保险
本保险是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单所承保保险事故取得的任何其他保险的超赔保险,不论是基于底层保险、超赔保险、连带责任或其他依据,但特别规定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限额的其他保险除外。本条款不适用于特别作为本保险单的超赔保险而承保的其他保险。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本保险合同受任何相关其他保险的条款、条件或限制约 束。
H. 出险通知
被保险人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确定保险事故是否确实发生,并且应当尽快向本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并定期及时提供事故期间发生的活动的更新。书面事故通知应当包含但不限
于对事故情形的描述、事故的性质、指控或潜在损失的性质以及被保险人第一次知道事故的日期和方式。被保险人还应当及时提供本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以便确定本保险单项下任何损失的存在或金额。被保险人将进一步保全被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产品的所有物理证据。如果看起来符合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或属于法律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通报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
为免生疑义,在首次投保或年度续保申请和/或报送或类似时间(当面、通过邮政、电 传、快递、传真或其他方式)提交给本公司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未决的和/或之前的事故、事件、损失、责任准备金或赔付、损失报表等)不构成本保险单下的出险通知。
I. 损失报告书
1. 初步损失报告书
除条件第H.条“出险通知”规定的要求外,被保险人应当在第一次通知后肆拾伍(4 5)天内向本公司提交初步事故报告书,说明损失的完全详情以及它对损失各要素和组成的初步计算和/或预测。
2. 最终损失报告书
不论是否已经部分赔付,均应当合理及时提交有关所有损失项目的最终损失报告书,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向本公司提交保险事故的首次书面通知后贰拾肆(24)个 月。本公司将在正式同意损失报告书中所索赔的金额后叁拾(30)天内向指定被保险人赔偿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损失。
J. 协助与配合
i.) 被保险人应当在与本保险有关的所有事项上全面配合本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包括法务会计师。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损失、索赔或程序的调查、评估、和解、抗辩和/或处理,证据的保全,取得证人出庭,出具本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包括法务会计师)可能要求的书面证据、账簿、账单、发票和其他凭证以及相关复印件以调查损失,向本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包括法务会计师)授予合理进出被保险人场所、接触其人员和检查必要文件的权限,以及提供与保险事故和/或损失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ii.) 对于任何产品敲诈勒索,除本保险合同包含的任何其他义务外,作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保产品敲诈勒索的一个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应当:
a. 在被保险人获知任何产品敲诈勒索发生时立即尽快通知危机顾问;
b. 紧密配合危机顾问针对相关产品敲诈勒索采取所有合理必要的措施;并且
c. 尽一切合理的努力确定产品敲诈勒索的威胁是否属实
iii.) 如果责任、损失、成本和/或费用部分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部分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则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应当尽最大努力就公允、恰当的分配比
例达成一致,以确定哪些部分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配合这些工作。
iv.) 与任何索赔的抗辩和控制有关或者因被保险人在本条件第J条项下的义务导致的,本公司代表自身发生的任何费用由本公司自行承担,不被视为损失的一部分。
K. 勤勉责任和减少损失责任
被保险人将以应尽的勤勉采取所有合理实际的措施以防止任何保险事故的发生,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损失。对于保险事故咨询费用、产品敲诈勒索费用、召回费用、再配送费用和更换费用,被保险人将采取最高效的决定。
L. 代位求偿
如果在本保险合同下发生任何赔付,本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且被保险人应当签署并交付必要的契据和文件,采取所有必要的其他行动以保证这些权利。在这种情况 下,本公司将协同包括被保险人在内对行使追偿权感兴趣的所有其他当事人行动。追偿金额在扣除费用后的净额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包括被保险人在内,已经支付超过本保险合同下任何赔付金额的任何当事人应当首先获得赔偿,直到等于他们所支付的金额时为止。然后剩下的金额将赔偿给本公司,直到等于它支付的金额时为止;最后,包括被保险人在内,其权益超过本保险责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获得剩余金额(如有)。
M. 残值
在扣除救援或追偿费用如有任何残值或其他追偿金额,将全部归本公司所有,直到弥补了本公司已经支付的金额时为止。如果对带有品牌或商标或者以任何方式带有或隐含被保险人保证或责任的财产造成损坏,被损坏财产的残值将以通行的方式移除所有品牌或商标或其他识别符后确定,相关成本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将对本保险单下任何损失涉及的所有货物拥有完全的占有权,并且将保留对所有被损坏货物的控制权。不得将任何财产委付给本公司。
N. 检查与审计
i.) 账簿与记录的检查。本公司及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的时间检查、查看并自行承担费用复制与本保险合同下风险的承保有关的,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代表的任何类型的所有账簿和记录;或与任何保险事故有关的所有账簿和记录,包括被保险人所指定保险公估人和法律顾问出具的与潜在可能超过相关自负责任额的损失金额有关的所有非保密性报告。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索赔,这一检查权将在本保险单解除或终止后继续生效。
ii.) 财产和经营的检查。本公司及其授权代表有权但没有义务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经营。本公司有关对被保险人财产或经营进行任何检查的作为、不作为或报告,不构成本公司确认或保证这些财产的安全性或被保险人对法律的遵 守。本公司负责承担根据本保险合同进行检查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O. 通知
除非本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应当书面(包括电传和传真通信)作出,并且应当亲自交付或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隔夜快递或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关当事人,按照保单明细表中所列相关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者该方书面通知本保险合同对方当事人指定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所有相关通知和同学的送达生效如下:
i.) 亲自交付的,在收到时;
ii.) 通过挂号邮件发送的,在交寄邮政并预付邮资后伍(5)个工作日;
iii.) 通过隔夜快递发送的,在交付给快递公司后两(2)个工作日,除非收件人提前收到,以及
iv.) 通过传真发送的,在发送并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确认收到时。
本保险合同下发送通知和通信的日期如果不属于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发送。
P. 其他规定
i.) 修订。本保险合同仅可以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以书面补遗的形式作出,并由双方按照与本保险合同相同的格式签署方可修订。前述补遗应当构成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ii.) 转让。本保险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本保险合同或本保险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转移。
iii.) 错误和疏漏。任何一方任何性质的不慎错误和疏漏,并不增加或减少如无该错误或疏漏时任何一方本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发现错误或疏漏,出现错误或疏漏的一方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或整改疏漏并尽快通知对方。
iv.) 弃权与豁免。任何一方怠于和延迟行使本保险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优先权,不构成该方放弃该权利、救济、权力或优先权;单次或部分行使本保险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优先权不排斥另行或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救济、权力或优先权,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救济、权力或优先权。任何一方对本保险合同任何条款的豁免或对偏离任何条款的同意,除非由该方两位授权代表书面作出否则在任何情况均不发生效力,且该豁免或同意仅对所作出豁免或同意的情形和目的有 效。本保险合同下提供的权利、救济、权力和优先权是累加性的,不耗尽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和优先权。
v.) 抵消权。本公司和被保险人均有权并且可以随时行使抵消应付对方的任何余额的权利。该抵消可以包括本保险合同以及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任何其他保险合同下到期应付的余额,不论相关余额是否涉及保险费或损失或其他方面,也不论任何一方作为本公司或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身份。本条规定不受本公司或被保险人无力偿债的影响。
vi.) 赔付币种。双方同意损失(如有)的赔付币种应当为保险费的支付币种相同。如果涉及当地货币的损失必须换算为保单明细表所列的货币(或任何其他货币),以完成损失的赔付,则换算汇率应为在损失赔付之日《华尔街日报》公布的售汇汇率。在本段中,“当地货币”指损失发生地国家/地区的货币(如与保单明细表所列货币不同)。
vii.) 授权条款。接受本保险合同,保单明细表中指定的被保险人同意代表本保险合同中定义为被保险人的任何实体提供和接收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可能到期应付的退还保险费、接受批单、提供或接受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索赔申请书和厘算书,并且代表本保险合同中定义为被保险人的所有实体同意保单明细表中指定的被保险人将代表其行事。
viii.) 可分割性。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定全部或部分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以及受影响条款的剩余部分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被宣布无效或作废的条款应当按照仍然尽可能实现其既定目的方式理解。
Q. 法律选择与解释
本保险合同以及因本保险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冲突或索赔,受保单明细表所列的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保险合同中使用的语言应当视为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表达其共同意思表示而选择的语言,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适用严格解释规则。
R. 仲裁
(i) 因本保险合同或其被违反、终止或无效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冲突或索赔,应当由一个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全面最终裁决,仲裁员应按如下程序为每次争议选 择:
如果发生争议、冲突或索赔,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希望提请仲裁的愿望通知对方或争议、冲突或索赔的其他当事人,在发出通知时,希望提请仲裁的一方应当将其选择的仲裁员姓名通知对方或其他当事人。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叁拾(30)个日历日内选择一位仲裁员并将第二名仲裁员的姓名通知希望提请仲裁的一方。如果收到仲裁愿望通知的一方在收到通知后叁拾(30)个日历日内并未或拒绝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首先送达希望提请仲裁通知的当事人将在另外的叁拾(30)个日历日期限内向保单明细表所列的委任人申请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此指定的仲裁员应当被视为由怠于选择第二名仲裁员的一方或当事人指定。根据上文规定选择的两名仲裁员应当在第二名仲裁员指定后叁拾(30)个日历日内选择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前两名仲裁员未能在所述叁拾(3 0)个日历日期限内就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可在之后叁拾(30)个日历日内向对方或其他当事人发出通知后,向委任人申请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此指定的人应当被视为并且应当担任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当视为相关冲突的仲裁庭成立。仲裁庭的地点应当在保单明细表中规定。根据本仲裁条款发出的所有索赔、要求、拒赔和通知,均应当根据本保险单的通知条款的规定作出。
(ii) 仲裁庭应当向涉案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听审的合理时间和地点,并且可以规定合理的仲裁程序和行为规则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各当事人披露证据的程序。
(iii) 仲裁庭应当在听审完成后玖拾(90)个日历日内书面就冲突事项作出裁决,并且应当安排向所有当事人送达一份副本。如果仲裁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仲裁庭成员的多数意见应当被视为仲裁庭的裁决,对所有当事人具有最终约束力。除非有舞弊或串谋的情形,该裁决构成对任何对该裁决提出上诉或诉讼的企图的完全抗辩。在不限制前文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放弃申请任何法院或其他机构对仲裁庭的裁决进行上诉和/或进行平行审查的权利。
(iv) 有关仲裁费用的任何裁决由仲裁庭全权酌定,仲裁庭可以决定由谁向谁支付以及支付的方式。
本公司和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保险人在本仲裁条款规定地区以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地点的诉讼或程序中主张本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责任,则被保险人将诚信采取本公司要求的所有合理措施以协助本公司取得对这些权利请求的驳回
(除非基于本身是非),并且如果该法院或裁决机构裁定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本应对相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责任,将(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或其他裁决机构承诺减少对相关其他保险人的判决或采掘金额。被保险人有权在本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依据本仲裁条款的仲裁中,依据本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对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针对相关赔偿责任或分担责任而减少的对其他保险人的判决金额。该仲裁可以发生在涉及相关其他保险人的诉讼或程序之前、同时和/或之后;但是在该仲裁中,对于任何判决金额的减少,本公司有权依据提出本保险单下的任何抗辩以及它在涉及相关保险人的诉讼或程序中本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抗辩(但管辖权抗辩除外)(并且在涉及相关其他保险人的任何相关诉讼或程序中的裁定在该仲裁中对本公司并无间接不容否认、一事不再理或其他既决争点阻却再诉或不容否认的效力,不论本公司是否仍是相关诉讼或程序的一方当事人)。
S. 贸易制裁
如果任何保险责任的承担、相关索赔的赔偿或任何保险保障的提供,将使本公司遭受联合国决议的制裁、禁止或限制,或者遭受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法规约束,则本公司不得承担本保险单下的任何保险责任、赔偿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保障。
于此20 年 日签署。
中国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
指定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