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 年 月
项目名称
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乙方:
二O一 年 月
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甲方: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采购编号 )采购结果及采购文件的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其数量、金额等
序号 |
采购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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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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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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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二、交货:
1、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招标文件无具体要求的,采取的现场方式交货。
2、此次设备采购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设备运输、保险、上下力、安装调试等所有工作,直至通过甲方验收并交付使用。乙方在勘察现场、卸货、安装、调试时,乙方应保证现场人身和技术安全,并听从甲方安排,否则发生一切意外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应选择合适的、安全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并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之前,货物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质量优越的、没有设计上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5、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6、乙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合同货物运行必需的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若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未完成调试,或甲方对调试情况不满意,则甲方有权要求货物原制造厂派员前来调试,乙方不得拒绝,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交货时间: 。
五、安全:
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执行,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验收:甲方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开封安装调试验收。如需委托第三方验收,第三方是指:国家级计量单位,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标准导致甲方重复支出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时收取10%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
八、付款:
1、合同签订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一周内付合同总额的30%。
2、设备已全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完毕,且乙方为甲方培训结束、甲方无疑问后,乙方向甲方出具设备购销合同全额发票,甲方收到全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70%。
九、质保期:
1、自甲方签发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单据之日起 年内免费质保。
2、若在质保期内发生设备重要部件质量问题以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应将重要部件更换,维修及更换部分质保期重新开始,即从修复之日起 个月。软件应用提供长期免费技术支持。
十、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作如下 2 处理:
1.申请仲裁。选定仲裁机构为南京市仲裁委员会。
2.提起诉讼。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xx、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二)采购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
(三)技术协议;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十三、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柒份,中文书写。甲方伍份,乙方两份。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
1.3 “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 “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单位。
1.6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1.7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安装和调试的地点。
2.技术规范
乙方提交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有)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权利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均应采用相应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锈蚀、损坏、损失、灭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l)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
(8)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
5.2 根据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3 因缺少装运标志或者装运标志不明确导致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交货方式
6.1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扬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三十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6.3 在现场交货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已备妥待运输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8.保险
由乙方办理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按工厂交货或甲方自提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甲方办理。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合同生效后六十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服务手册等交给甲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一起交付。
10.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交给甲方。
11.质量保证
11.1 乙方应保证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11.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部件。
11.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1.5 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起十二个月,如国家及其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长于上述保证期的,以该规定为准。
12.检验及安装
12.1 在交货前,乙方应当确保制造商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合理期限内(通常不超过两年)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或规格或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一个月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3 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或规格或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2.4 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12.6 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安装按采购文件第六章要求进行。
13.索赔
13.1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3.2 在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律师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价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律师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律师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乙方未能答复,索赔通知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费用。如果应付款及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索赔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拖延交货
14.1 乙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赔偿
除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周迟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约损失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等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17.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8.仲裁
18.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败诉方除应承担仲裁xx以外,还应承担对方支付的律师x,仲裁机构另有裁决的除外。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违约解除合同
19.1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并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错,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期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9.2 在甲方根据第20.1条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未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类似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转让与分包
2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2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内容的合同,乙方如果分包应书面通知甲方并须获得甲方同意,但无论有否分包均不能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3.合同生效及其它
23.1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3.2 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细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但不可更改原合同实质性条款,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甲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同专用章) |
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地址:xxxxxx00x |
地址:***************** |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私章): |
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项目单位:*****学院 |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设备负责人(手签): |
电话(固话、移动):025-********、139******** |
电话(固话、移动):025-8489****、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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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御道街支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320006639010149000354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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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技术协议
甲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乙方( )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是为对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以及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的部分进行说明,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本技术协议有出入或冲突,以对甲方最优条款为准。
二、系统配置清单
序号 |
名称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规格型号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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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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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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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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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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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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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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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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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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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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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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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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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协议补充如下: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
甲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乙方( )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