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 号)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股份”或“公司”)向 16 名特定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2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6,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28,071.28
证券代码:603115 |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 公告编号:2021-067 |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 号)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股份”或“公司”)向 16 名特定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2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6,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28,071.2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8,171,928.72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35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000.00 万元向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科技”)进行增资,用于实施“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3,000.00 万元向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电子”)进行
增资,并向海力电子提供无息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用于实施“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序号 | 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 用账号 | 账户金额 (万元) | 专户用途 |
1 | 中雅科技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雅安分行 | 23196146291 00076856 | 5,000.00 | 新一代高性能化 成箔项目 |
2 | 海力电子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 朝阳支行 | 96400101000 0646747 | 2,000.00 (注) | 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 |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近期与中雅科技、海力电子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注:结合海力电子的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其现有资金状况,该笔为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本协议签署主体如下:
甲方: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xx: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一”);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二”)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xx一在乙方一开设的账号为 2319614629100076856,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
额为 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xx二在乙方二开设的账号为 964001010000646747,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合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xx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及xx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xx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xx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xx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以及xx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xx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xx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