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023 年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采购招标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项目名称: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023 年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采购招标项目
招标人: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投标邀请书 1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5
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27
第三章服务要求 29
第四章合同条款 42
第五章各种格式 50
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57
第七章评标办法 66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投 标 邀 请 书
投标邀请书
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1.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招标人)和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 壹项
预算编号:1223-00032244 项目预算:人民币 2588000 元整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承接,且在投标文件中须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内容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如果存在内容虚假,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人作出处罚(即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投标人一旦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办理了拟参与投标的相关手续后将无法撤销,如果由于投标人对上述政策或规定不理解而错误地提前办理了相关手续将有可能对整个项目的进度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投标人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先跟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电话咨询(联系方式见本公告最后),以便在准确了解相关规定之后再决定何时办理相关手续。当在招标文件的发售截止时间之前实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
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时,将中止采购活动,并按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重新组织采
购活动。
注: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对于货物采购项目,要求拟供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且不能使用大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对于服务采购项目,要求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含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对于工程采购项目中,要求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于行业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附件)中所述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2.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 2020 年 5 月 16 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
(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书面声明;
(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近三年(从 2020 年 5 月 16 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
(4) 投标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且与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之间不应存在近亲属关系(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或者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为相关投标人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将被判为无效投标人;
(5)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服务提供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条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的含义均与此相同),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附 1 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正本);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正本),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本项目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7:00 时(北京时间)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 23:59 时(北京时间)在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上接受报名,潜在供应商可从网站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版,以了解具体的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
潜在供应商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了解具体的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确认在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请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 17:00 时(北京时间)之前,将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的扫描件、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开票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由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发送至 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 5 个工作日。
6.兹定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16:00 时(北京时间),登录至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开标大厅公开开标。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登录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人: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地址:xxxxxxxxx 000 x邮政编码:2011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传真:54718539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 000 xxxxxx 00 x邮政编码:200040
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62791616×113、202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分目录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
投 标 人 须 知 10
一、总则 10
1 适用范围 10
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10
3 合格的投标人 10
4 投标费用 11
5 质疑 11
二、招标文件 11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11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12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12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9 投标语言 12
10 投标文件的构成 12
11 投标函 13
12 投标报价 13
13 投标货币 14
14 资格证明文件 14
15 证明服务合格性的文件 14
16 投标保证金 15
17 投标有效期 16
18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发送 17
20 投标截止期 18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18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18
五、开标与评标 19
23 开标 19
24 资格审查 19
2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0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
27 评标办法 21
六、授予合同 21
28 合同授予标准 21
29 资格复审 21
30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一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1
31 中标通知书 21
32 签订合同 21
33 履约保证金 22
34 招标服务费 22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 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项目名称: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023 年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采购招标项目 采购服务名称: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 | ||
招标人名称: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地址:xxxxxxxxx 000 x 邮政编码:2011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传真:54718539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 000 xxxxxx 00 x邮编:200040 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113、137 | ||
4 | 4.6 | 本项目所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附件所示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
5 | 8 | 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2023 年 5 月 24 日 12:00 时(北京时间) |
6 | 17.1 |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0 元。 |
7 | 18.1 |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 90 天 |
8 | 19.1 | 投标文件副本的套数: 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20.1 |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法: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 |
10 | 20.2(2 | 投标服务名称: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投标文件提交至: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的相关规定执行。 | ||
11 | 21.1 | 投标截止期:2023 年 6 月 6 日 16:00 时(北京时间),以上海政府采购网显示的时间为准) |
12 | 24.1 | 开标日期:2023 年 6 月 6 日 16:00 时(北京时间),以上海政府采购网显示的时间为准) 地点: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的相关规 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下同)开标大厅进行。 |
13 | 33.1 | 合同签约地点:待定 |
14 | 补 充 条款 | 招标服务费:本次招标的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标准以各包件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中标金额为准,按中标金额的 1.5%计算(如投标人不清楚上述收费规定,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咨询);支付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代表请注意提醒贵单位财务人员,在招标服务费的汇 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招标服务费:项目编号”(示例:“招标服务费:2207057007”)。 |
1 适用范围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则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所列项目及服务的采购。
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 项和第 3 项。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2 投标人应未曾为招标人在本招标合同项下拟采购的服务提供设计、编制服务要求或者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3 投标人应满足投标邀请书第 2 条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各项资格要求。
3.4 如果本次招标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则整个投标联合体将被视为一个投标人,且组成投标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各成员应满足投标邀请书第 2 条所列明的相关资格要求。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时,除须提交联合体各方各自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一份“联合协议”,该协议中应明确指定联合体的牵头人,阐明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声明联合体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承担各自独立和相互连带的责任;
(2) 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应与各自的特长、专业工作经验和资质等级允许承担的工作范围(若有时)相适应;
(3)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文件,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 除牵头人之外的联合体其他各方的单位负责人应签署并提交一份授权书,以证明联合体牵头人的资格;
(5) 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
(6) 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投标,也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全部相关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7)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协议”中分工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整个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等级。
4 促进中小企业政策
4.1 本项目是否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本项目的采购预算见投标邀请书。
4.2 对于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见投标邀请书。
4.3 对于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有关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
4.4 依据财库〔2020〕46 号文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企业。
4.5 本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若有时)见合同条款。
4.6 本项目所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质疑
如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质疑期限内,以符合要求的书面形式向投标邀请书中注明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全部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
章节 名称
投标邀请书
一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 服务需求一览表
三 服务要求
四 合同条款
五 各种格式
六 资格证明文件
七 评标办法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章节、条款、格式、图样、附表和附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属于投标人的风险。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判为无效。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5 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本须知
前附表第 3 项规定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下同)发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在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书面答复发送给每个从规定渠道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公告和书面答复中包括潜在投标人所问的问题及对问题的答复,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修改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了修改通知。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后投标截止期。
10 投标语言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按照本须知第 12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
(2) 按照本须知第 13 条和第 14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
(3) 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以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4) 按照本须知第16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5) 按照本须知第 17 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2 投标函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所附的“投标函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3 投标报价
1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所附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单价和总价。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2 投标人不得将可能影响投标产品主要功能或性能的标准配件或随机备品、备件列为选购件,否则将不予认同,在评标时仍将把这部分价格计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之中。
13.3 投标人的报价不应有缺漏项。如有缺漏项,在授标时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已报明价格的项目中(即合同价格将不予增加),但在评标时将把其他有效标中的该项最高报价计入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之中。
13.4 投标人在其供货清单中如有超出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服务要求要求的附加、辅助或额外的服务,不论其是否标明分项价格,
在计算评标价时一律不予扣除。除非投标人在其“投标函”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对这一部分价格作出了明确xx,且在唱标时和开标记录中已扣除了这部分价格。
13.5 投标人不得将从第三方采购设备的随机备品、备件列为需要另行收费的备品、备件,否则在授予合同时将从授标对象的投标价格中扣除这部分费用,但在计算评标价时这部分费用将不予扣除。
13.6 投标报价表中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报价,该报价必须包括投标人提供相关服务所包括的所有人力成本、操作成本、管理费用、增值税和其他全部税费;
13.7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 13.6 条的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
评标委员会评标。在任何情况下,分类报价方式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3.8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视为非响应性的投标而被判为无效。
14 投标货币
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RMB)报价。
15 资格证明文件
15.1 按照本须知第 11 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于本项目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提及的与单位或个人相关的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文件中直接提供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以提供可以查询到相关资质或资格信息的有关官方网站的网址(必须保证此类查询无需任何费用,也无需事先办理注册或认证等手续);如果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既未提供上述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也未提供可供查询的官方网站的网址,则将视为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5.2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应能使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和技术能力;
15.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第六章中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5.4 投标人的信用情况将以招标代理机构从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 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官方渠道查得的信息为准,所查得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与招标文件等一并归档。
16 证明服务合格性的文件
16.1 按照本须知第 11 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证明其按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服务的合格性,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证明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服务合格性的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服务的声明。
16.3 证明服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 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 服务的时间;
(3) 逐条对服务要求进行评议,说明自己提供的服务是否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所附的格式逐条填报“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4) 对招标人提出的商务条款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所附的格式填报“商
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 凡是投标文件的商务或技术部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之间存在负偏离(即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和“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中予以反映,否则在中标后一律不予考虑。但在评标时,如果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和“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之外发现上述负偏离的,则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评估。
16.4 投标人在按照上述第 16.3(3)条的要求进行阐述时应注意:
如果招标人在服务要求中给出了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或者参照的品牌及型号,则它们仅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可以选用替代的标准、品牌和(或)型号,但这种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服务要求中的相关要求,并能使招标人满意。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人应提交一笔金额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7.5 条的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7.2 对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在评标时将视为非响应性的投
标而被判为无效。
17.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3 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 33.1 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5 当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其投标函中声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 根据本须知第 33 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b) 根据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
(c) 根据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人的投标应从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所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的投标而被判为无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的投标而被判为无效。
18.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人可征得投标人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会因此而不被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9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 11 条的要求,准备 1 套投标文件正本和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规定套数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均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将以正本为准。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轻易擦去且不易褪色的档案墨水书写或用打印机打印,投标文件的副本也可用复印机复制。不论是书写、打印或复制,均应做到清晰、整洁、规范。
19.3 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型投标文件(包括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另行提交纸型投标文件)时,凡招标文件的投标格式中要求投标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之处,投标人提交的纸型投标文件的正本对应文件均应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公章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单位正式印章,下同;如果投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之处投标人加盖的是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则必须同时提供加盖了公章的声明函,声明所加盖的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与其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否则不予认可)。授权代表签字时,须在投标文件中加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其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的规定。
19.4 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时,投标人应按该网站的要求将电子投标文件转换成符合要求的格式,并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规定,通过该网站认可的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上传其电子投标文件。
19.5 当要求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另行提交纸型投标文件时,或者要求投标人在上传和/或提交电子和/或纸型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在指定网站的价格填报栏中直接填报价格时,上述投标文件及报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应保证相关内容间的一致性。如果在资格审查、评标或签署合同时发现某一投标人所提交上述文件或报价的内容存在不一致时,除有明确规定之外,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都将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19.6 除投标人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确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字和盖章。
19.7 投标文件副本的上述签名及盖章之处既可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亲笔签署,也可以通过复印将上述签名及盖章复制到副本上。
19.8 当招标人有要求时,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制作并提交若干套纸型投标文件,并保证纸型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此前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发送
20.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所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20.2 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纸型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操作:
(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再将这些信封密封装入一个或多个外套的大信封(大口袋或包装箱)中。
(2) 内外层信封均应
(a) 标明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中注明的投标服务名称及项目编号,并注明“在
年月日:时(北京时间)(填入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和
(b) 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中说明的地址发往或送往指定地点。
(3) 在内层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在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4) 如果外层信封末按上述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如果没有内层信封或者内层信封未按上述第(3)款写明相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信息的意外泄露和无法原封退回投标文件不承担责任。
(5) 对未从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售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外层信封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如果仅单独提交的投标声明未按规定密封,则只拒收投标声明,原投标文件仍将受理;内层密封情况不作为判定拒收的条件)。
20.3 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上
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及相关电子采购平台的操作规程用密钥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保证在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顺利地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视为该投标人放弃投标。
21 投标截止期
21.1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
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1.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9 条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后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后至新的截止期。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 20.2 条第(3)款和第 21 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9 条和第20 条的规定进行签署、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信封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3.4 根据本须知第 17.5 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届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4 开标
五、开标与评标
24.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4.2 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纸型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 按照本须知第 23 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启封。
(3)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报价变更声明、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声明才能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包括按本须知第(3)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当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会时,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24.3 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上
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及相关电子采购平台操作规程的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开标大厅进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对开标记录进行确认的视为确认;上传且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如因病毒和文档损坏等原因无法打开的视为无效。
25 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当投标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时,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
(1) 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本项目投标邀请书中列明的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含纸型和电子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情况不符合本须知第 19.3 条和第 19.4 条的规定(包括当投标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时,未提交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 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 17.1 条的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有效期等不符合要求);
(4) 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本须知第 18.1 条的规定;
(5) 投标报价超过了本项目投标邀请书中可能列明的最高限价(含可能有的分项最高限价),或者在未规定最高限价的情况下超过了本项目投标邀请书中列明的采购预算(含可能有的分项预算);
(6) 投标人针对同一包件(当不分包件时指同一采购项目)提供了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对任一报价项提出了可选择的报价(除招标文件允许投备选方案外);
(7) 对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联合协议,或者提交的联合协议未明确牵头人、各成员间的分工和一旦中标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投标单位以单独或联合成员形式在不同投标人中出现两次以上的;
(8)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和行贿等违法行为。
如果投标人未通过上述资格审查,其投标将被直接判为无效,不再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如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本项目将直接发布评标结果公告(或废标公告),不再启动评标程序。
26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6.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方授予合同为止,凡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6.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或)评标委员会的评委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判为无效。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8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将按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所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29 合同授予标准
六、授予合同
除本须知第 30 条规定外,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履行合同义务的评标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0 资格复审
30.1 在最终授标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评标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将针对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若有时)或开标之后可能发生的资格变化而进行。
30.2 如果复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复审没有通过,则其投标将作无效处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评标综合得分排序在后的中标候选人作类似的资格复审。
31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一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当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一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中标通知书
32.1 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
32.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3 签订合同
33.1 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上签订电子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3.2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除招标人原因之外),或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均视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3.3 招标人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 履约保证金
34.1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其格式应为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提供的或其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格式。
34.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3.1 或 34.1 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原先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本标授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5 招标服务费
本次招标的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标准以各包件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中标金额为准,按中标金额的 1.5%计算(如投标人不清楚上述收费规定,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咨询);支付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附件 1: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
(2021 版)
1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家渡支行
(2) 户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 账号:215080920510001
2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地点和时间
(1) 地点:xxxxxxxx 000 xxxxxx 00 x 0000 x
(2) 时间:每个法定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北京时间 9:0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
16:30 时)
3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3.1 投标人可以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为提高效率,鼓励投标人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3.2 当投标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时(前提是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声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的一方或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对于施工招标项目应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或联合体的各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即只要有任一联合体成员在投标有效期内xx退出联合体,或在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均有权不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上述条件,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或“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中明确xx,否则视为接受。当由联合体的牵头人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本须知中提及的投标人均指投标联合体的牵头人。
3.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境内投标人用现金(含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均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其他招标项目是否有此要求详见具体项目
的招标文件。
3.4 投标人不得以现钞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也不得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提交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手续:
(1) 当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相应款项直接付至本须知第 1 条指定的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宜适当提前办理);在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编 号”(示例:“投标保证金:12300001”)。
(2) 当采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委派代表携带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到本须知第 2 条的指定地点办理投标保证金提交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投标人代表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明确xx项目编号等信息。
(3) 当采用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5 个工 日之前,委派代表携带支票,到本须知第 1(1)条的指定地点办理投标保证金提交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在办理过程中,投标人代表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明确xx项目编号等信息;投标人应保证提交的支票不是空头支票和不被银行退票,否则,在评标时将被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4) 当投标人选投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用表格或其他方式清晰注明每个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其所投各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且合计的保证金金额又不足时,评标委员会将按其所投全部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均不符合要求来处理。
3.6 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将会“投标保证金收据”发给已经提
交投标保证金的各投标人,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封装在装有“投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或“投标信息汇总表”)的小信封中,或者装订在正本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或“投标书”)之后。如果投标人在封装投标文件时尚未收到“投标保证金收据”,也可直接将投标保证金支付单据的打印件或复印件封装在装有“投标一览表”(或 “开标一览表”或“投标信息汇总表”)的小信封中,或者装订在正本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或“投标书”)之后;随后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联系并索要“投标保证金收据”。
3.7 当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人收取了纸质版的“投标保证金收据”时,投标人应妥善保存该收据的原件,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该收据的原件将作为退还凭证。
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4.1 在具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之后,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未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中标人应按下列方式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马上填写“中标通知书回执”,并在加盖公章后尽快以扫描邮件方式或传真发给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2) 中标人代表携带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回执”原件、本须知第 3.7 条中提及的纸质版“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的中标合同(正本或副本)或招标人开具的中标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当招标文件未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须提供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的中标合同),到本须知第 1
4.2 在具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之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或“未中标通知书”,下同),在未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未中标人应按下列方式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 在收到“中标结果通知书”后马上填写“中标结果通知书回执”,并在加盖公章后尽快以扫描邮件方式或传真发给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2) 未中标人代表携带加盖公章的“中标结果通知书回执”原件、本须知第 3.7 条中提及的纸质版“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到本须知第 1(1)条的指定地点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4.3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将采用网上支付方式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提
交该保证金时的汇出银行账户,或者用支票方式退还给“投标保证金收据”中注明的投标人。
4.4 对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退还的同时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投标人支付其在“中标结果通知书回执”或“中标结果通知书回执”中确认的投标保证金利息。
5 其他
5.1 本须知如被具体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所引用,即成为该招标文件“投
标人须知”的组成部分。如投标人欲对本须知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咨询,可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
理机构提出,也可打电话向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咨询。
5.2 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比选等非招标采购项目,如果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或比选文件等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或者称为谈判响应保证金、磋商保证金、
报价保证金或比选保证金等),则一旦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询价文件或比选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引用了本须知,则表示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对应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比选等采购项目。此时,本须知中的“招标文件”应理解为“采购文件(也可分别理解为“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或“比选文件”等);“投标人”应理解为参加谈判、磋商或报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理解为“响应文件”;“投标保证金”应理解为“保证金”(也可理解为“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报价保证金”或“比选保证金”等);“评标委员会”应理解为“评审委员会”(也可理解为“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比选小组”等);“评标”应理解为“评审”;“中标”应理解为“成交”。
5.3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等情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服务需求一览表
包 件号 | 服务名称 | 要求 | 数量 | 付款方式 |
1. | 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 | 详见服务要求 | 壹项 |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壹拾叁万肆仟元; 余款:分四季度,每季度按考核后支付。 |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第三章服 务 要 求
服 务 要 求
1. 工作内容
由闵行区生态环境局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收运服务单位,开展辖区内 359 家小型医疗机构(含宠物诊所、实验室)医疗废物的上门收集和区内运送工作。
1.1. 场地要求:医疗废物临时交接点应为闵行区卫生健康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确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满足卫生、环保要求的场地,具备面积至少为长 10m×宽 3m 的专用停车场地(临时交接点地址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2. 收运的数量及线路:根据目前辖区情况,初步排定需要集中收运的小型医疗机构为 359 家(名单详见附件一,名单根据新开办情况动态调整)。拟安排 7 条收运线路负责集中收运医疗废物,每天平均收运约 180 家医疗机构,每条线路收运约 26 家医疗机构,以达到 48 小时收运 1 次的频次要求。
1.3. 若辖区内本年度医疗机构数量增加 10%以内,收运服务费用不再增加;若因增加医疗机构数超出 10%,导致总频次超出额定工作量的 10%以上部分产生的服务费用,按照收运单价与中标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结算。
1.4. 工作人员:每天 1 人负责每条路线收运约 26 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至临时交接点,配备 1 名主管负责项目日常路线单打印、路线巡视、调度和检查。
1.5. 运输工具: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厢型车并安装车辆定位装置,车厢内部应采用防水、耐腐蚀、便于消毒和清洗的材料,并经防渗处理,防止渗漏。车身应当标有医疗废物标志。
1.6. 收运流程:为保证收运过程中医疗废物的安全交接,第三方收运服务单位的收运交接过程全部按照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处公司)医疗废物收运服务规范执行收运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由固处公司借助信息系统进行全程监督。
1.6.1. 第三方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时,小型医疗机构填写转移联单,现场收运人员确认医废包装和标识符合规定且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后接收医疗废物,双方在转移联单上签字。现场收运人员将信息录入手持 PDA 终端。
1.6.2. 固处公司在规定时间,提前将收运车停放至临时交接点。
1.6.3. 第三方收运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间将医疗废物送至临时交接点,实施车对车交接手续,交接登记内容参考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项目内容,双方签字确认。
1.6.4. 每次转运交接完成后,第三方收运服务单位必须在指定区域对转运车辆及工具进行清洗消毒,然后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清洗消毒过程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污水消毒处理后排放。
2. 工作要求
2.1. 中标方应具备危险废弃物收运能力。
2.2. 中标方应按固处公司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明确专人专车,对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做到每 2 天收运 1 次。
2.3. 中标方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员工培训、健康管理、职业防护等各项工作。
2.4.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过程中应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进行密封包装,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以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2.5. 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当天收集的医疗废物直接交至固处公司收运车辆,不得中途暂存,不得丢弃和遗撒渗漏,不得将医疗废物留存于临时交接点。禁止非专用车辆收运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收运人员不可携带医疗废物办理其他事务。
2.6. 收运车辆及周转箱应定期消毒,存放场所应具备收运车辆清洗消毒、清洁周转箱堆放等条件。
2.7. 第三方收运服务单位与小型医疗机构和固处公司移交医疗废物时要做好交接手续,并将记录保留完整。做好收运医疗废物统计工作。
2.8. 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具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
2.9. 接受固处公司的业务指导。
2.10. 接受固处公司的业务指导。
3. ▲服务期限: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注:服务要求中标注“▲”号的技术指标,对这些指标的任何不符,技术标评标要素中“服务方案”得
0 分;对于其他一般技术指标不符以 3 项为限,累计超过(>)3 项的,技术标评标要素中“服务方案” 得
0 分。
附件一: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1 | 上海和睦家丰尚门诊部有限公司 | 运乐路 693、689、685 号 673 号 101 单元 |
2 | 上海新虹桥和诺门诊部有限公司 | 闵北路 675 号 7 楼 |
3 | 上海摩尔星恒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保乐路 69 弄 56 号内 |
4 | 上海尤旦佳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华漕镇 2000 弄 204 号 |
5 | 上海缔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幸乐路 388 号 |
6 | 上海福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纪翟路 19 号 |
7 | 上海伊特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繁兴路 333 号 |
8 | 上海普士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运乐路 569 弄 2 号 103 室 |
9 | 上海闵行区继王敬老院 | 纪翟路 2780 号 |
10 | 上海维康宠物诊疗有限公司金丰路分公司 | 金丰路 448-450 号 |
11 | 上海乐馥派宠物诊疗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运乐路 649 号 1 层,运乐路 569 弄 3 号 108、109 室 |
12 | 上海闵行区华漕镇敬老院 | 闵行区季乐路 76 号 |
13 | 上海美中嘉和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 | 闵北路 675 号 |
14 | 上海祥和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北翟路 5186 号 |
15 | 上海美视美景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 闵北路 675 号 3 楼西侧 |
16 | 上海瑞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长路 688 号 616、617 室 |
17 | 上海拜博万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长路 988 弄 2 号 203 室、205A 室 |
18 | 上海爱尚丽格医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 申虹路 1188 弄 5 号 |
19 | 上海邦韵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天山西路 4138 号 101 室 |
20 | 上海臻熙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虹路 666 弄 11 号 |
21 | 上海栎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甬虹路 69 号 |
22 | 上海正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长路 1341 号 |
23 | 上海磐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绍虹路 218 号 106-108 室 |
24 | 上海伊特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苏虹路 17 号 |
25 | 上海韩栋伟口腔诊所 | 宁虹路 1175 弄 15 号 201 室 |
26 | 上海三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长路 869 号 |
27 | 上海信优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苏虹路 333 号 C219 室 |
28 | 上海西子曰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虹路 683 弄 2 号 |
29 | 上海氧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 甬虹路 188 弄 1 号 |
30 | 上海君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苏虹路 333 号 |
31 | 上海申丰畜牧兽医科技有限公司爱格贝特动 物医院 | 北翟路 2901 号 340 号楼东侧部分 |
32 | 上海优虹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绍虹路 219 弄 1 号 2 层 210 |
33 | 上海莱铄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绍虹路 219 弄 1 号 306 |
34 | 上海科植倍信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滨南路 1136 号 105 |
35 | 上海悦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虹路 988 弄 2 号 |
36 | 上海具益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滨南路 968 号 |
37 | 上海宝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武路 159 号 |
38 | 上海睿宝晋宝儿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虹路 988 弄 8 号 104 室 |
39 | 上海瑞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吴中路 1599 号 602b 室 |
40 | 上海雅科特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虹井路 634 号 | |
41 | 上海光泽医院有限公司 | 红松路 152 号 | |
42 | 上海松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闵行区虹中路 460 弄 10 号会所一楼 | |
43 | 上海应象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虹梅路 3215 弄 201 号 6B 座 | |
44 | 上海和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 1051 弄 35 号甲 | |
45 | 上海拜博吉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虹井路 280 号(虹井路 288 号 309、310 室) | |
46 | 上海缔虹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吴中路 1799 号(闵行区金汇路 85 号) | |
47 | 上海尊然医院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张虹路 123 号 | |
48 | 上海百仕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虹井路 120 弄 2 号楼 W318 室 | |
49 | 上海圣安儿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 伊犁南路 85 号 | |
50 | 上海伊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黄桦路 269 号 2 层 | |
51 | 上海良远健康门诊部 | 田林路 888 弄 1 号楼 | |
52 | 上海康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380 弄 3 号 102 室 | |
53 | 上海交农动物医疗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 吴中路 507 号 | |
54 | 上海万嘉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 吴中路 1100 号第五幢底楼 1C | |
55 | 上海正伊宠物有限公司 | 吴中路 453 号 | |
56 | 上海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柏分公司 | 青杉路 185 号 | |
57 | 上海伊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伊犁南路 26 号 | |
58 | 上海正洁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虹梅路 3306 号 | |
59 | 贝克和史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 行贝克和史东动物医院分公司 | 青杉路 66 号 | |
60 | 上海市闵行区龙柏金汇宠物诊所 | 红松路 232 号底楼 | |
61 | 上海身闵佳门诊部有限公司 | 程家桥支路 211 号 | |
62 |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福利院 | 红松路 81 弄 158 号 | |
63 | 上海璟颐养老院有限公司 | 程家桥路 238 号 | |
64 | 上海市闵行区雨林宠物诊疗医院 | 吴中路 1050 号 | |
65 | 上海正知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 2880 号 3A、3B、3C 室 | |
66 | 上海冯斌善中医针灸推拿诊所 | 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 185 号 116 室 | |
67 | 希尔斯宠物医院(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 3865 号 | |
68 | 上海华尔康贝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漕宝路 1050 号 | |
69 | 上海张藉文口腔诊所 | 古美路 169 号一楼 | |
70 | 菲拉皇赫宠物诊疗(上海)有限公司 | 东兰路 238 号 | |
71 | 上海市闵行区徐伟忠口腔诊所 | 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一村 3 号 101 室 102 室(古龙路 1134 号) | |
72 | 上海世道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古美路 475 号 | |
73 | 上海大震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顾戴路 1178 弄 51 号 | |
74 | 上海汪波口腔诊所 | 古美路 730 号 | |
75 | 上海闵行区平阳敬老院 | 平阳路 1225 号 | |
76 | 上海闵行区古美敬老院 | 闵行区虹莘路 2288 弄 135 号 | |
77 | 菲拉凯蒂宠物诊疗(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 1676 号 109 室-110 室、101A 室 | |
78 | 上海胡晓红口腔诊所 | 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 135 号一层 |
79 | 上海闵行区莲花老年公寓 |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 1115 号 | |
80 | 上海市闵行区果果宠物诊所 | 龙茗路 1662 号 11 | |
81 | 上海钱知平口腔诊所 | 虹梅路 1105、1107 号 | |
82 | 上海吴慧娣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古龙路 530 弄 40 号 101 室甲 | |
83 | 上海苏洋口腔诊所 | 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 1006 号 305 室 | |
84 | 上海林国凤口腔诊所 | 顾戴路 1178 弄 31 号 2 楼 A | |
85 | 上海艾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 347、349 号 | |
86 | 上海忠春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319 号 | |
87 | 上海佰思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 1509 弄 3 号 402 室 | |
88 | 上海蓝科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中春路 8888 弄 206-207 号(中春路 8888 号邻里中心 2 楼) | |
89 | 上海市闵行区谢麟口腔诊所 | 航西路 342 号 | |
90 | 上海市闵行区周晔口腔诊所 | 新龙路 1333 弄 15 幢 139 号 | |
91 | 上海刘品祥内科诊所 | 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 12 组停车场路 5 号二楼 | |
92 | 上海一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 闵行区七莘路 2815 号 | |
93 | 上海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七宝分公司 | 七莘路 3599 弄华商时代广场 11 号楼 142 室 | |
94 | 上海闵行区中谊福利院 | 中谊路 955 号 | |
95 | 上海爱宠家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 航北路 216 号 | |
96 | 上海闵行区七宝敬老院 | 闵行区中谊路 965 号 | |
97 | 上海安辰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 1467 弄 2 区 5-7 号 | |
98 | 上海乔登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 沪松公路 145 号 | |
99 | 上海叶少波私立口腔诊所 |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3333 号 2 区 4 号 101 室 | |
100 | 上海锦雅口腔门诊部 |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3032 弄 63 号 | |
101 | 上海张薇口腔诊所 |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新龙路 613 号 | |
102 | 上海丁香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 七莘路 1680 号 | |
103 | 上海众益达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新镇路 1151 号 | |
104 | 上海上虹中医门诊部 | 青年路 330 号(原地址青年路 296 号) | |
105 | 上海沈丹琦口腔诊所 | 漕宝路 1555 号大上海国际花园 14 区 11 号 105 室 | |
106 | 上海市七宝中学 | 农南路 22 号 | |
107 | 上海艾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中路 2719 号 | |
108 | 上海华尔康馨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2348 号 1 楼(北) | |
109 | 上海李亚军口腔诊所 | 七莘路 2941 号 305 室 | |
110 | 上海闵行区老年福利院 | 七莘路 700 号 | |
111 | 上海华韵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畹町路 121 号 | |
112 | 上海九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莘西路 299 号一楼北二区 | |
113 | 上海摩尔同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七莘路 1318 号 | |
114 | 上海德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莘朱路 349 号一楼 | |
115 | 上海维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腾冲路 9 号 |
116 | 上海诺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顾戴路 789 号 | |
117 | 上海佳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碧泉路 116 号 | |
118 | 上海甄爱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 疏影路 725 号 | |
119 | 上海市闵行区王滢私立口腔诊所 | 沪闵路 6918 弄 24 号 102 室、报春路 45 号 | |
120 | 上海于宁口腔诊所 | 名都路 80 号 | |
121 | 上海心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莘建东路 238 号 | |
122 | 上海蔡志强口腔诊所 | 黎安路 500-1 号 | |
123 | 上海和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水清路 1012 号 | |
124 | 上海岛戈宠物有限公司莘庄分公司 | 七莘路 658 号 | |
125 | 上海银都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莘朱路 190-198 号 | |
126 |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沈文娟口腔诊所 | 闵行区莘庄镇莘建东路 430 号东室 | |
127 | 上海曹波口腔诊所 | 莘松路 412 号 | |
128 | 上海施建飞口腔诊所 | 莘谭路 306 号 | |
129 | 上海晶氏动物医疗有限公司 | 名都路 36 弄 14 号 | |
130 | 翌景宠物诊疗(上海)有限公司 | 七莘路 200 号 | |
131 | 上海大方脉中医门诊部 | 都市路 4448 号 | |
132 | 上海刁艳兵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沁春路 1130 号底层 | |
133 | 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 | 莘东路 589 号 | |
134 | 上海张华私立口腔诊所 | 宝城路 304 号 | |
135 | 上海典石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 沁春路 311 号 | |
136 | 上海葛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闵行区莘潭路 55 号 | |
137 | 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 | 中春路 4785 弄 81 号 | |
138 | 上海朱慧忠中医针灸推拿诊所 | 水清路 740 号二楼 | |
139 | 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总院 | 莘东路 589 号 | |
140 | 上海天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金都路 4258 号 | |
141 | 上海劲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北路 403 号 | |
142 |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 申富路 568 号 | |
143 | 上海航天实业有限公司(闵行航天城卫生所) | 中春路 1777 号 | |
144 | 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敬老院 | 联农路 588 号 | |
145 | 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申旺路 519 号 | |
146 | 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 | 闵行区申富路 318 号-398 号 | |
147 | 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 | 闵行区华宁路 3388 号 | |
148 | 奥特斯(中国)有限公司 | 闵行区金都路 5000 号 | |
149 | 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 春东路 68 号 | |
150 | 上海申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联农路 589 号-2 号楼(光华路 598 号 6 幢 5 楼) | |
151 | 上海市闵行区沙氏口腔诊所 | 鑫都路 2741 号 | |
152 |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 闵行区元江路 3888 号 | |
153 | 上海景彩南方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古美西路 95 号 | |
154 | 上海景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沪闵路 7940 号 | |
155 | 上海鹏峰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莲花南路 148 号 | |
156 | 上海嘉堤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莲花路 1555 号 | |
157 | 上海张引舟口腔诊所 | 罗锦路 840 号 |
158 | 上海安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金都路 1128 号 4 幢 2 楼东侧(曹建路 148 号) | |
159 | 上海莲花口腔门诊部 | 沪闵路 7385 号地铁莲花路站南出口 2 楼 | |
160 | 上海冠洋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 曙建路 82 号 | |
161 | 上海徐慧坚私立内科诊所 | 锦梅路 655 号 | |
162 | 上海刘海梅口腔诊所 | 上中西路 1258 号(上中西路 1285 弄 2 号 101 室) | |
163 | 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颐乐养老院 | 双柏路 1333 弄 58 号 | |
164 | 上海徐洁英口腔诊所 | 闵行区罗秀路 1369 号 | |
165 | 上海张晓波口腔诊所 | 兴梅路 1137 号 | |
166 | 上海陈勤口腔诊所 | 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 366 号 | |
167 | 上海春申口腔门诊部 | 闵行区莲花南路 1188 弄 88 号 | |
168 | 上海闵行区陇南敬老院 | 虹梅南路 768 号 | |
169 | 上海观荣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 莲花南路 1388 弄 6 号 49-51 室 | |
170 | 上海闵行区虹梅敬老院 | 虹梅南路景联路 1109 号 | |
171 | 上海市闵行区徐兰口腔诊所 | 莲花南路 1500 号 4 栋 106 室 | |
172 | 上海沈莹浩口腔诊所 | 上海市闵行区古方路 18 号 307 室 | |
173 | 上海市闵行区禾荟宠物诊所 | 虹梅南路 217 号 | |
174 | 上海莘宝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沪闵路 7866 弄 5 号一层 | |
175 |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院 | 莲花路 211 号 | |
176 | 上海德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古美西路 313 弄 48 号 | |
177 | 上海黎宝内科诊所 | 闵行区银都路 3165 号 | |
178 | 上海金都综合医院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 3645、3649 号 | |
179 | 上海方韵民口腔诊所 | 颛盛路 316-318 号 | |
180 | 上海都庄门诊有限公司 | 鹤翔路 28 弄 11 号 201 甲 12 号 | |
181 | 上海睿宝闵宝儿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 都市路 3759 号 1 楼 131 室 | |
182 | 上海悦冲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 4156 号 | |
183 | 上海诺贝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春都路 32 号 | |
184 | 上海天兴诊所 | 春都路 60 号 | |
185 | 上海皮多多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 都市路 345 号 | |
186 | 上海佩仕动物诊疗有限公司 | 都市路 3858 号、3862 号 | |
187 | 上海市闵行区动植物检测检验中心 | 沪闵路 2633 号 | |
188 | 上海郑勤为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银都路 3363 号 | |
189 | 上海荣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闵行区向阳路 888 号 | |
190 | 上海象诚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沪闵路 2282 弄 25-29 号 | |
191 | 上海闵行区福禄寿敬老院 | 闵行区沪闵路 3158 号(瓶北路 100 号) | |
192 | 上海市闵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沪闵路 2633 号 6 号楼 | |
193 | 上海莘贵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 都市路 2868 号 | |
194 | 上海俞世放医疗美容诊所 | 闵行区都市路 3812 号 | |
195 | 上海闵行区爱德养老院 | (闵行区沪闵路 2865 号)沪闵路 1774 号 | |
196 | 上海大华福利院 | 闵行区中春路 2626 号 | |
197 | 上海闵行区北桥老年福利院 | 沪闵路 1810 号 |
198 | 上海余玉梅口腔诊所 | 都市路3825 弄7 号145 室(现改为都市路3471、3473、 3475 号) |
199 | 上海颐家旺护理站 | 都市路 560 号 1 楼 110 室(现地址为伟都路 231 号) |
200 | 上海吴中精神病康复医院 | 北松路 299 号 |
201 | 上海维佳康泽瑞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永德路 336 号 |
202 | 上海铂颂锦安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东川路 555 号内 |
203 | 上海博泾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莲花南路 3999 号 |
204 | 华东师范大学 备注:闵行校区校医院 | 东川路 500 号 |
205 | 花王(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 紫日路 623 号 |
206 | 上海市闵行区仁仪宠物诊所 | 广南路 351 号 |
207 | 上海娇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永德路 771 号 |
208 |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 龙吴路 4989 号 |
209 | 上海张寿美口腔诊所 | 永德路 294 号 |
210 | 上海济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宝秀路 651 号 |
211 | 上海王家琪口腔诊所 | 闵行区龙吴路 5491 号 |
212 | 英特尔亚太研发有限公司 | 紫星路 880 号 |
213 | 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江川东路 388 号 |
214 | 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 紫月路 1188 号 |
215 | 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龙吴路 4280 号 |
216 | 上海电力工业学校 | 剑川路 665 号 |
217 | 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 剑川路 1315 号 |
218 | 上海煜波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碧江路 333、335 号 |
219 | 上海交通大学校医院 备注:闵行校区 | 东川路 800 号 |
220 | 上海华尔口腔门诊部 | 鹤庆路 150-156 号 |
221 | 上海红鼻子宠物诊疗有限公司 | 沪闵路 69、71、73 号 |
222 | 上海郭建青口腔诊所 | 金平路 590 号 |
223 |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 南雅路 120 号 |
224 | 上海皓源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 碧江路 484-486 号 |
225 | 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金平路分公司 | 金平路 802 号 |
226 | 上海景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景谷中路 716、718 号 |
227 |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 闵行区东川路 8235 号 |
228 | 上海冯报刚口腔诊所 | 闵行东川路 2246 号 |
229 | 上海市闵行区麟麟宠物诊所 | 金平路 48 号 |
230 | 博朗(上海)有限公司 | 闵行区绿春路 475 号 |
231 | 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闵行) | 闵行绿春路 468 号 |
232 |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 华宁路 250 号 |
233 | 上海电机学院 备注:闵行区 |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 690 号(华宁路 111 号) |
234 | 上海恩光敬老院 | 闵行区华宁路 325 号(凤庆路 1048 号) |
235 | 上海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 | 闵行区剑川路 2915 号 |
236 | 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 | 华宁路 100 号 |
237 | 上海潘魁龙口腔诊所 | 东川路 2113 号(新地址东川路 2342 号 1-2 层、2344 号 1-2 层 |
238 | 富士胶片商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南谷路 46 号 | |
239 | 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 | 中屏路 8 号 | |
240 |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 江川路 1800 号 | |
241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 闵行江川路 811 号 | |
242 | 圣戈班磨料磨具(上海)有限公司 | 天星路 607 号 | |
243 | 上海闵行区江川敬老院 |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 830 弄 27 号医务室 | |
244 | 上海拉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银春路 1955 弄 15 号 | |
245 | 上海闵行区扩伦福利院 | 闵行区江川路 1565 弄 10、12 号 | |
246 | 上海市闵行区范路平口腔诊所 | 银春路 2520 号 102 室 | |
247 | 上海伟卓护理站 | 马桥镇东街 104 号 | |
248 | 腾德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 | 新骏环路 138 号 | |
249 | 燃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新骏环路 138 号 | |
250 | 上海永臻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 2388 号 1 幢 122-123 室 | |
251 | 柯惠(中国)医疗器材技术有限公司 | 陈行公路 2388 号 | |
252 | 上海妙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联航路 1505 弄 2 号 106 室 | |
253 | 上海普洛麦格生物产品有限公司-总院 | 新骏环路 88 号 12B | |
254 | 恩福(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新骏环路 760 号 8 幢 801 | |
255 | 上海普洛麦格生物产品有限公司-分部 | 新骏环路 188 号 8 栋 | |
256 | 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江凯路 177 号 1 楼 | |
257 | 上海洁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召楼路 2040、2042 | |
258 |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本众宠物医院 | 召楼路 2028、2030 | |
259 | 上海浦江星堡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1505 弄 5 号楼 1 层、202-207 室 | |
260 | 上海阿尔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竹园路 269 号 | |
261 | 上海瑞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新骏环路 189 号 | |
262 | 明尼苏达矿业制造医用器材(上海)有限公 司 | 新骏环路 35 号 | |
263 | 上海航厚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 联航路 1505 弄 2 号 114 室、1459 号 1 层 | |
264 | 上海忆嘉宠物诊疗有限公司 | 汇臻路 912 号 101 室 | |
265 | 上海中优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 江月路 999 号 7 号楼 2 楼 | |
266 | 上海上工坊门诊部有限公司 | 陈行公路 2388 号 | |
267 | 上海德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新骏环路 138 号 6 幢 101 室 | |
268 | 上海度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立跃路 2995 号 | |
269 | 上海闵行区一家人敬老院 | 召楼路 2926 号 | |
270 | 英华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闵行区浦星公路 699 号 | |
271 | 英业达科技有限公司 | 闵行区浦星公路 789 号 | |
272 | 上海双立人亨克斯厨具有限公司 | 闵行区昌林路 679 号 | |
273 | 上海善雅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陈行公路 2388 号 | |
274 | 上海丰豪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江月路 1850 弄 1-6 号 B 栋 2 层 | |
275 | 上海莱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陈行公路 2770 号地下 1,1-2 层 | |
276 | 上海彭芸口腔诊所 | 闵行区江桦路 399 弄 97 号 102 室 | |
277 | 上海尚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陈行公路 2768 号 | |
278 | 上海瑀璟养老院有限公司 | 浦锦路 1246 号 |
279 | 上海恒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芦恒路 196 弄 19 号 204 室 | |
280 | 上海闵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江榉路(北江榉路)588 弄 8 号内 | |
281 | 上海弘元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芦恒路 196 弄 19 号 301 室 | |
282 | 上海喜氏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浦驰路 1528 号 207-210 | |
283 | 上海全程玖玖漫城护理站有限公司 | 芦恒路 470 号 | |
284 | 上海沪信口腔门诊部 | 江园路 534 号 | |
285 | 上海侯晓辉口腔诊所 | 闵行区莘庄镇都市路 5001 号仲盛世界商城 2 楼 60J | |
286 | 巨衍中医门诊部 | 闵行区七莘路 2099 弄裙楼南 1 楼 | |
287 | 上海妙恩口腔门诊部 | 闵行区航北路 338 号 | |
288 | 上海鹏强口腔门诊部 | 闵行区纪翟路 1860 号二楼 | |
289 | 上海泰康拜博广尔口腔门诊部 | 闵行区漕宝路 3366 号 L424B | |
290 | 上海长护茗康护理站 | 闵行区龙茗路 585 号 4 楼 | |
291 | 上海凯特琳门诊部有限公司 | 闵北路 675 号 4 楼 4401 室 | |
292 | 米颂医疗美容门诊部 | 闵行区虹桥天街甬虹路 188 弄 1 号 210 | |
293 | 上海闵行沁园春堂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闵行区金平路 711 号 | |
294 | 上海沁园春慈仁中医诊所 | 闵行区金平路 588 号 | |
295 | 上海华尔康麦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闵行区田林路 1449 号 | |
296 | 上海爱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闵行区申长路 688 号 515 室 | |
297 | 上海仁渡童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闵行区联航路 1688 弄 11 号楼 102 室 | |
298 | 上海福兴堂中医门诊部 | 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 39 号-2 | |
299 | 上海许长凤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 闵行区永德路 276 号 | |
300 | 上海瑞慈瑞闵门诊部有限公司 | 闵行区七莘路 2099 弄裙楼 1 层(E 区)、2 层 | |
301 | 上海正乙中医诊所 | 闵行区龙茗路 2900 号 | |
302 | 上海闵行区福星养老院 | 闵行区苏召路 1086 号 | |
303 | 上海福川护理站 | 闵行区碧江路 195 弄 152 号 | |
304 | 上海嘉乐宝儿科门诊部 | 闵行区秀涟路 117、121、125、129、133、137、141、 145 号 101 室、102 室 | |
305 | 上海申迈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虹许路 528 号 | |
306 | 上海咏泰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 闵北路 675 号 6 楼 6102 室 | |
307 | 上海佳齿口腔门诊部 | 石屏路 419 号至 425 号 | |
308 | 上海张永章中医诊所 | 闵行区纪翟路 71 弄 58 号 | |
309 | 上海名正堂中医诊所 | 马桥镇东街 11 号-3 | |
310 | 上海聚力康东贸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 | 都会路 388 号 1 幢 | |
311 | 上海捷易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 春光路 99 弄 18 号 28 号楼 1、2、3 楼 | |
312 | 上海尤旦佳境口腔门诊部 | 闵行区颛兴路 167 号二楼尤旦口腔 | |
313 | 上海沁园春悦轩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闵行区颛兴路 188 号 4 幢 115-116 室 | |
314 | 上海江得康护理站有限公司 | 闵行区东川路 2236 号 | |
315 | 上海亿家门诊部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1818 弄 61 号 1 层 |
316 | 上海蝶可变医疗美容门诊部 |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 1088 弄 37 楼 | |
317 | 正尚沁园春思捷(上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闵行区沧源路 596 号 1-2 层 | |
318 | 上海皇欣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1339 号 2 楼 201 室 | |
319 | 惠泽智通(上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元江路 525 号 24 幢 101 室 | |
320 | 上海美中嘉和云影全科诊所有限公司 | 闵北路 675 号 2 层 2105 室 | |
321 | 上海臻吻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虹路 1188 弄 16 号 | |
322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吴分 公司 | 龙吴路 4100 号 | |
323 | 上海若念堂中医诊所 | 新龙路 1333 弄 101 号 | |
324 | 梵针(上海)中医诊所 | 都市路 436 号 | |
325 | 上海欧邦沃德森医疗美容门诊部 | 申虹路 958 弄 5 号 201-203 室 | |
326 | 上海美宏门诊部 | 申滨路 88 号 5 号楼 201、202、203、204、205、206、 207 单元 | |
327 | 上海恒研护理站 | 莘凌路 285 弄 8 号 | |
328 | 上海浮美皮肤科门诊部 | 锡虹路 360 号 106A | |
329 | 上海小苹果昆育儿科门诊部 | 闵虹路 166 弄 1 号 | |
330 | 上海国瑞怡康国康门诊部(未厦门诊部) | 闵北路 675 号 | |
331 | 上海根本门诊部 | 闵北路 675 号 | |
332 | 上海美蒂菲医疗美容门诊部 | 申长路 1588 弄 26 号 | |
333 | 上海煦色医疗美容门诊部 | 申滨路 473 号 | |
334 | 上海桦玫医疗美容门诊部(美之星) | 申长路 1588 弄 18 号 | |
335 | 柳合堂(上海)中医诊所 | 申滨路 1051 弄 176 号 | |
336 | 上海九圣源中医门诊部 | 闵北路 675 号 4 楼 | |
337 | 上海宝杏堂中医诊所 | 沪星路 289 弄 23 号 | |
338 | 上海美星医疗门诊部 | 申虹路 1118 弄 18 号 | |
339 | 上海思俊外科诊所 | 闵北路 675 号 1 楼 1018 室 | |
340 | 上海倍思特医疗美容门诊部(上海氧术星颜 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长路 288 弄 1 号楼 1 层 | |
341 | 上海柏悦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虹路 1188 弄 8 号 | |
342 | 上海美希卓馨医疗美容门诊部 | 申虹路 1088 弄 27 号 | |
343 | 上海星璨门诊部有限公司 | 申长路 1588 弄 13 号 | |
344 | 丹诺得益护理站 | 申郑路 18 弄 11 号 104 室 | |
345 | 上海爱度医疗美容门诊部 |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 9 号三层 305、308 室 | |
346 | 上海轻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原轻御 医疗) |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 1188 弄恒基旭辉中心 10 号楼 | |
347 | 上海悦心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 闵北路 675 号 6 楼 | |
348 | 上海齐悦口腔门诊部 | 吴中路 1068 号 | |
349 | 上海九福口腔门诊部(现名;鼎植九福) | 沪星路 105 号 | |
350 | 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 | 闵行江川路 555 号 | |
351 | 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 闵行剑川路 1317 号 | |
352 | 上海菊兴口腔门诊部(上海茂菊菊兴口腔门 诊部) | 龙茗路 1322 号(龙茗路 1256 号 202-1 室) | |
353 | 上海华光口腔门诊 | 虹梅路 3215 弄 201 号 6C 座 | |
354 | 上海爱斯口腔门诊部 | 龙茗路 2211 号 | |
355 | 上海圣嘉门诊部 | 虹莘路 3079 号 |
356 | 上海闵东门诊部 | 江文路 121 弄 50 号 | |
357 | 上海美宜门诊部有限公司 | 宜山路 1728 号 | |
358 | 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浦西门诊部) | 疏影路 578 号(七莘路 1100 号) | |
359 | 上海暖禾临床心理诊所有限公司 | 闵北路 675 号 1 幢 1019 室 |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第四章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 乙方: |
地址: | 地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联系人: | 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2.3 服务期限
乙方应当在收到招标人下达服务任务通知后,3 天内完成核查工作的准备,在区生态环境局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中所有单位的技术核查工作,辅助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直至核发流程结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首付款:合同签订收到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后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四十;第二笔付款:第二季度末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
第三笔付款:第三季度末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
尾款: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 | 日期: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第五章各 种 格 式
投 标 函 格 式
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根据贵方项目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投标邀请书(项目编号为:),现正式授权的下列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的名称),在规定时间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old.zfcg.sh.gov.cn)上传下述投标文件:
(1) 投标报价表;
(2) 商务条件响应/偏离表;
(3) 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4) 资格证明文件;
(5) 由银行开具的金额为的投标保证金;
(6) “投标人须知”第 15 条和第 16 条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a)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服务的投标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元(RMB )。
(b) 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c) 我方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如果有的话)、我方知道必须放弃对上述文件中所有条款提出存有含糊不清或不理解之问题的权利。
(d) 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所述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的规定,并在“投标人须知”第 18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对我方均具有约束力,而且有可能中标。
(e) 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f) 如果贵方有要求,我方愿意进一步提供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g)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
投标人代表姓名:公章:
日期:年月日
开标一览表格式
包号 | 包名称 | 投标价(元) |
投标总价(元) | ||
投标总价(元)(大写)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投标人代表签名或签章:
公章:
服务及其他分项报价表
包件号: 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服务或工作范围 | 服务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价格 |
1 | 所有投标服务,详见服务要求。 | 符合有关国 家和行业标 准的要求,详见服务要求。 | ||||||
1.1 | ||||||||
1.1.1 | ||||||||
1.1.2 | ||||||||
1.1.3 | ||||||||
1.1.4 | ||||||||
1.1.5 | ||||||||
1.1.6 | ||||||||
1.2 | ||||||||
1.3 | ||||||||
2 | 培训 | 详见服务要求 | 详见服务要求 | |||||
3 | 技术服务 | |||||||
4 | 其他 | |||||||
报价币种 | RMB | 报价单位 | 元 | 本表总价 | ||||
备注 | ||||||||
招标人备注 | ||||||||
投标人备注 |
注:1. 投标人所填写的任一报价项的报价均应包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与该报价项相关的所有费用
(包括可能有的各项税费)。
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表规定格式填报所有分项报价(包括要求填报的价格以及单价子目的单位和数量),此项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判定各级报价的构成合理性。若投标人以无法细分报价为由,在任一分项报价栏内填入“已包含”,在评标时也可能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评估(各级分项报价中的 “其他”报价项除外)。
3. 对于能够填报单位、数量的单价子目,应填报单位、数量、单价和合价栏;对于无法填报单位、数量的总价子目,应填报价格栏。本表总价应为所有合价栏和价格栏的价格之和。
投标人代表签名: 公章:
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 号 | 服务名称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响应/偏离 | 说明 |
投标人代表签名: 公章:
注: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服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指标的服务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提供服务能够达到的具体指标。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 号 | 招标文件条目 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投标人代表签名: 公章: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买方名称)第号投标邀请书,关于提供(货物或服务名称)的投标保证金。
(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不管投标人如何反对,立即不可追索地向贵方支付总额为元的人民币:
(1) 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届满前撤销其投标;或
(2)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
(3)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八(28)天内,未向采购人提交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
(4) 投标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二十八(28)天内,未向贵方支付采购服务费。
除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外,本保函从开标之日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始终有效,且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并通知本行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银行授权代表(打印):银行授权代表(签字):银行名称:
银行盖章: 日期:年月日银行地址: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第六章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营 业 执 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的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的合同签署和提交投标文件、澄清答复、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有效期为天。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单位名称:
地址: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此声明,在参加本项目投标之前的 3 年内,我方没有因违法经营而受到下列处罚:
(1) 刑事处罚;
(2) 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 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注: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见《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的规定。
供应商单位名称:
供应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 名称及其他情况
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声明
(1) 服务提供者名称:
(2) 地址: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主管部门:
(5) 企业性质:
(6) 职员人数:
a) 一般工人:
b) 技术人员:
(7)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a) 固定资产:
i. 原值:
ii. 净值:
b) 流动资金:
c) 长期负债:
d) 短期负债:
e) 资金来源:
i. 自有资金:
ii. 银行贷款:
f) 资金类型:
i. 生产资金:
ii. 非生产资金:
2 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服务的历史(年数)
3 近三年该该服务提供)给境外、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出口销售额:
4 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总额
5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银行名称 地址
6 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服务提供者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公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出具的承诺函(供参考)
敬启者:
(填入分支机构的名称)是由我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已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了登记。在本承诺函的载明的有效期内,该分支机构参与的所有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或类似竞争性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均直接由我公司承担。
本承诺函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由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投标或竞争时,须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供本承诺函的原件或复印件,否则将判定该分支机构的资格不符合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其它
(如近三年供应商牵涉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及其判决、裁决情况等)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第七章评 标 办 法
1 评标依据
第七章评标办法
(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 87 号);
(3)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
〔2007〕第 2 号);
(4)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5)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 号);
(6)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023 年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采购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 项 目 编 号 : 2207057007/310112000230310116639-12026982);
(7) 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 基本要求
2.1 整个评标工作应符合下列总要求:
(1) 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 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展评标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3) 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标工作;
(4) 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相应责任;
(5) 不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因提出不正当要求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6) 在评标工作期间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投标设备制造商的人员,或者与投标人或投标设备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7) 除中标结果公告中已经公告的内容外,不对外泄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的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 不对外泄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的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主动申明,并不得担任评委:
(a)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b)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c)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d) 不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项目之外);
(e) 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10) 在对投标人的澄清提问中不提暗示或诱导性问题,不接受投标人主动作出的澄清;
(11) 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
(12) 不发表与个人打分相反的言论;
(13)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守有关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2)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情况;
(3) 对各投标人的澄清问题及投标人的答复;
(4) 评委发表的评审意见;
(5)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2.4 参与本项目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应按诚实、信用和勤勉的原则完成评标委员会交办的事务性工作,并主动接受评标委员会的监督。
2.5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与本项目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如果违反上述第 2.1 条至第 2.4 条的规定,将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 人员及职责
3.1 评标委员会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从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 2/3。
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行使评委职责;在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委中推选 1 位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4 评标细则
4.1 评标步骤
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将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初步评审;
(2) 详细评审;
(3) 推荐中标候选人。
4.2 初步评审
4.2.1 回标分析
4.2.1.1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核价,对相关信息(主要是与符合性审查相关的信息)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回标分析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
4.2.1.2 在核价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以投标 人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相关规定指引要求使用投标软件填报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金额为准。
4.2.1.3 信息汇总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含有任何主观判断或结论性内容。
4.2.2 符合性审查
4.2.2.1 在符合性审查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时,将直接判定其无效,不再进入后续的详细评审:
(1) 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 投标人曾为招标人在本招标合同项下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提供设计、编制技术规格(或要求)或者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 投标文件载明的完成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期限。
(4) 投标人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或其清偿能力与本项目合同标的不相适应。
(5) 投标人卷入了可能影响本项目顺利实施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
(6) 投标文件存在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现象。
(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未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
(b) 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者减少中标人的义务;
(c) 对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8) 对于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附件)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未提供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9)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0) 投标文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之处。
4.2.2.2 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某一可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
会将判定其投标无效。
4.2.2.3 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将判定为无效投标人,不再进入后续的详细评审。
4.3 详细评审
4.3.1 一般要求
4.3.1.1 本项目的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技术评审满分值为 90
分;价格评审的满分值均为 10 分,价格评审采用低价优先法。
4.3.1.2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用书面方式要求有关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澄清过程中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暗示或诱导性问题;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作出的澄清。
4.3.1.3 每位评委均应按规定格式填写《评审意见表》,并按有关规定签署在评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
4.3.2 评分细则
4.3.2.1 针对表 1 所列的各项评审因素的评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给出相应的评分。
序 号 | 评审因素 | 各评审因素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 满分 值 |
1 | 报价得分 | 本项目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商务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经核准的评标价)×10%×1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10 |
(1)投标人具有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 |||
(2)投标人具有ISO45001 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 |||
2 | 投标人基本情况 | (3)投标人具有GB/T27922-2011 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以上证书认证范围应与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相适应,不 | 8 |
适用的不得分) | |||
(4)投标人是否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公司介绍。2 分 | |||
3 | 服务方案 | (1)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工作方案。10 分 (2)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工作计划,并明确人员配置分工。5 分 (3)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针对本项目的工作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5分 (4)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针对本项目的人员及设备的卫生防护方案。 5 分 (5)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交通、医疗废物渗漏及遗撒等突发事件应急 | 35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各评审因素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 满分 值 |
预案。5 分 (6)是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质量保障措施。5 分 | |||
针对服务要求中:(1)收运数量;(2)收运频次;全部满足服务要求的,得 5 分;其中,每有 1 项内容不符合服务要求的,扣 2.5;最低扣至 0 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中对所有此类要求逐一作出具体、明确的应答。如果供应商对此类要求中的任意一项要求未作出具 体、明确的应答,则对应要求将视作为不符合服务要求。 | 5 | ||
4 | 拟委派人员情况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人员数量及名单,拟派人员中须包含驾驶人员且须提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未包含驾驶人员、未提供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模糊不清的得 0 分;7 分 (a)服务团队人数为 8 人(含 8 人)以下的得 5 分; (b)服务团队人数为 8 人(不含 8 人)以上得 7 分。 | 7 |
5 | 拟投入主要设备情况 | (1)投标人拟投入的车辆数量(须提供车辆照片及行驶证复印件,如不是投标人自有的车辆,须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未提供、或缺漏、或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不得分)10 分 (a)投入车辆数量为 7 辆(不含 7 辆)以下的得 3 分; (b)投入车辆数量为 7 辆得 7 分; (c)投入车辆数量为 8 辆及以上得 10 分。 (2)投标人拟投入的所有车辆内部采用防水、耐腐蚀、便于消毒和清洗的材料进行改装并经防渗处理,得 3 分。(需提供照片等证明资料,未提供、或缺漏、或模糊不清的不得分) (3)投标人拟投入的所有车辆标有医疗废物标志,得 2 分。(需提供可 见车牌的照片,未提供、或缺漏、或模糊不清的不得分) | 15 |
6 | 相关承诺 |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承诺。2 分 (2)投标人具有收运车辆及周转箱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应防雨、防渗漏具备 24 小时收运医废所需要的周装箱存放空间的能力;(提供存放场所的产权证明,如是租赁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的产权证明,不提供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则不得分。)5 分 (3)投标人具备收运车辆清洗消毒堆放等条件。(提供存放场所的产权证 明,如是租赁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的产权证明,提供清洗消毒设备的数量、型号、照片,不提供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则不得分。)3 分 | 10 |
7 | 同类业绩经验 | 投标人近年(2021 年 1 月至今)具有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收运的项目业绩 (以合同为准,1 个合同 1 分,加满 10 分为止) | 10 |
注:1. 凡涉及技术指标的要求,服务要求中每一个指标算作一项;对不涉及技术指标的要求,服务要求中有编号或标志的任一最低层条款均算作一项。
2. 除有特殊说明之外,服务要求中所有规定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均应理解为是最低要求。也即,当对应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是越小越好时,则规定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应理解为是上限值或最大允许范围;当对应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是越大越好时,则规定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应理解为是下限值或最小允许范围。当服务要求中规
定的某项技术指标的参数值为 10,如果该技术指标的参数值是越大越好时,则表中所述的“响应值优于规定值 15%以上”是指投标服务的响应值≥11.5;如果该技术指标的参数值是越小越好时,则表中所述的“响应值优于规定值 15%以上”是指投标服务的响应值≤8.5。当服务要求中规定的某项技术指标的参数值为〔10-20〕,如果该技术指标的参数范围是越大越好时,则表中所述的“响应值优于规定值 15%以上”是指投标服务的响应值能够履盖〔10-20〕,且实际范围大于等于规定范围的 15%;如果该技术指标的参数范围是越小越好时,则表中所述的“响应值优于规定值 15%以上”是指投标货物(或服务)的响应值在〔10-20〕之内,且实际范围小于等于规定范围的 15%。以此类推。
3. 投标人针对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的响应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人中标之后,如果其实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或状态达不到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参数值或水平时,招标人将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其弄虚作假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即将被处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同时该投标人还应就其每一项达不到承诺值或承诺水平的技术指标或要求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赔偿,且招标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4. 投标文件中应当设置专节来对上述项目服务方案(1)-(6)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性说明。如果没有设置专节来对上述服务方案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性说明的,或者作出的响应性说明属于照搬照抄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中的相关内容,或者经评委评审后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或不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的,则对应的内容不得分;如果作出的响应性说明只是在招标文件服务要求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作了“接受”、“无偏离”或“响应”等简短申明,则对应内容只得一半分数。
5. 对于服务要求中的任意一项技术要求,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此要求有应答,但经评委评审后认定该投标人的应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则应在《评审意见表》中对此加以
说明。
4.3.2.2 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其各项评审因素的合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4.3.2.3 在技术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的,任意一项不符合,技术标评标要素中“服务方案”得 0 分:
(1) 投标人对服务要求中的任意一项加注“▲”号的技术要求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响应性说明,或者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或者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不能证明其服务能够满足相关要求的;
(2) 一般技术指标偏离超过 3 项的;
(3) 篡改招标文件的真实需求,通过对项目总配置、类别、数量、规格、功能等需求的负偏离或漏项,使投标产品仅部分符合招标文件真实需求,并以此取得价格优势的;
(4) 单一产品的规格或功能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通过数量的连接、拼凑、组合等方式以期达到招标文件需求的;
(5)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的。
4.3.2.4 否决全部投标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全部投标。
(1) 有效投标不足 3 家;
(2) 有效投标均发生过 4.3.2.3 所述情况。
4.3.3 推荐中标候选人
4.3.3.1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作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当因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刚好相等而无法判定前三名或无法判定前三名之间的排序时,将自动计入综合得分后续各位小数以决定排序;当计入后续各位小数后相关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仍然相等时,将按依次按下列步骤决定相互间的排序:
(1) 凡投标产品列入了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则提供了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人排序在前(当投标货物包含多个产品时,则上述产品价格占比高的供应商排序在前)。
(2) 相关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低者排序在前。
(3) 由评标委员会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投票决定。
5 定标
5.1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本次招标的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中标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本次招标的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附件一.评标内容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023 年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采购招标项目包 1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报价 | 0~10 | 本项目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商务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经核准的评标价)× 10%×100。(计算结果四舍 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投标人基本情况 | 0~8 | (1)投标人具有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2)投标人具有 ISO45001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 3 ) 投 标 人 具 有 GB/T27922-2011 售后服务 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以上证书认证范围应与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相适应,不适用的不得分) (4)投标人须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公司介绍。2 分 |
服务方案 A | 0~35 | (1)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工作方案。10 分 (2)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工作计划,并明确人员配置分工。5 分 (3)是否提供了完整、合 理的针对本项目的工作难 |
点分析和解决方案。5 分 (4)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针对本项目的人员及设备的卫生防护方案。5 分 (5)是否提供了完整、合理的交通、医疗废物渗漏及遗撒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分 (6)是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质量保障措施。5 分 | ||
服务方案 B | 0~5 | 针对服务要求中:(1)收运数量;(2)收运频次;全部满足服务要求的,得 5 分; 其中,每有 1 项内容不符合服务要求的,扣 2.5;最低扣至 0 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中对所有此类要求逐一作出具体、明确的应答。如果供应商对此类要求中的任意一项要求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应答,则对应要求将视作为不符合服务要 求。 |
拟委派人员情况 | 0~7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人员数量及名单,拟派人员中须包含驾驶人员且须提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未包含驾驶人员、未提供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模糊不清的得 0分;7 分 (a)服务团队人数为 8 人 (含 8 人)以下的得 5 分; (b)服务团队人数为 8 人 (不含 8 人)以上得 7 分。 |
拟投入主要设备情况 | 3~15 | (1)投标人拟投入的车辆数量(须提供车辆照片及行驶证复印件,如不是投标人自有的车辆,须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未提供、或缺漏、或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不得分)10 分 (a)投入车辆数量为 7 辆 (不含7 辆)以下的得3 分; (b)投入车辆数量为 7 辆 得 7 分; (c)投入车辆数量为 8 辆 及以上得 10 分。 (2)投标人拟投入的所有车辆内部采用防水、耐腐蚀、便于消毒和清洗的材料进行改装并经防渗处理,得 3 分。(需提供照片等证明资料,未提供、或缺漏、或模糊不清的不得分) (3)投标人拟投入的所有车辆标有医疗废物标志,得 2 分。(需提供可见车牌的照片,未提供、或缺漏、或模糊不清的不得分) |
相关承诺 | 0~10 |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承诺。2 分 (2)投标人具有收运车辆及周转箱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应防雨、防渗漏,具备 24 小时收运医废所需要的周装箱存放空间的能力; (提供存放场所的产权证明,如是租赁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的产权证 明,不提供或者不满足要求 |
的则不得分。)5 分 (3)投标人具备收运车辆清洗消毒堆放等条件。(提供存放场所的产权证明,如是租赁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的产权证明,提供清洗消毒设备的数量、型号、照片,不提供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则不得分。)3 分 | ||
同类业绩经验 | 0~10 | 投标人近年(2021 年 1 月至今)具有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收运的项目业绩。 (以合同为准,1 个合同 1 分,加满 10 分为止) |
附件二:采购合同包 1 合同模板:
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采购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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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2.3 服务期限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壹拾叁万肆仟元;余款:分四季度,每季度按考核后支付。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
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
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其他信息:
1. 报 名 时 间 : 2023-05-16 至 2023-05-23 上 午 00:00:00~12:00:00 ; 下 午
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百分比: %
3.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4.开标一览表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023 年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工作采购招标项目包 1
最终报价(总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