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八、乙方派駐之監造人力,以第 8 條第 14 款所載之監造人力計畫表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九、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八、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派駐之監造人力,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九、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要求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定派駐現場人員之最低人數、專兼職與人員資格,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應於契約載明之監造人力,上開 2 規定所要求廠商派駐之監造人力,均應載明於契約。爰修正第 8 款,廠商派駐之監造人力,應依契約所要求者為原則,如要求廠商提供額外監造人力,應增加監造費用。 2.修正第 9 款序文,避免重複計費,排除雙方已協議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之計價者,例如工程變更設計增加工程內容而增加監造服務期間者,雙方已就該增加工程內容之監造服務費用,包括協議以總包價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或其他方式 計價者。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十四、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力計畫表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依預算、技服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及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填寫),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留駐工地期間超過上表約定人月數,得依第 4 條第 8 款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派遣 人數 是否 留駐 權責 契約人員 專任 工地 分工 人月資格 期間 情形 數 | 十四、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其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力計畫表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派遣人 人數 是否專 留駐工 權責分員資格 任 地期間 工情形 | 依據技服辦法第 7 條規定,機關應於契約載明派遣留駐工地人員之資格、人數、期間等事項。為避免履約期間廠商實際派遣之監造人力與原招標文件預估監造人力有增減,導致監造費用不合理之情形,修正第 14款,要求機關應有人月數分析,以利投標廠商據以評估合理標價,如履約期間因實際需要致廠商留駐工地人員超過原招標時所預估之人月數時,應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
第 2 條附件 1 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 第 2 條附件 1 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四)其他:勾選下列項目者,甲方應於招標時 列出項目及價金之空白欄位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決標後據以訂定契約。第 1 目至 第 3 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 付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90%),其餘費用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 (四)其他(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該項目契約價金及工期雙方議定之。第 1 目至第 3 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付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90%),其餘費用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 依技服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要求各機關於招標時列出屬其他服務項目及價金欄位,以利廠商報價及作為未來先行計價之依據,爰修正第 2 點第 4 款序文。 |
第 2 條附件 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 第 2 條附件 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 |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 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 |
(四)其他:勾選下列項目者,甲方應於招標時 列出項目及價金之空白欄位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決標後據以訂定契約。第 1 目至 第 3 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 付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90%),其餘費用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 (四)其他(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該項目契約價金及工期雙方議定之。第 1 目至第 3 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付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90%),其餘費用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 依技服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要求各機關於招標時列明屬其他服務項目及價金,以利廠商報價及作為未來先行計價之依據,爰修正第 2 點第 4 款序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