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8号)文件批复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万股,发行价格为14.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3, 2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1,396,484.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803,515.82元。
证券代码:300907 证券简称:康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8号)文件批复,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万股,发行价格为14.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3,2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1,396,484.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803,515.8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13日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 对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0NJAA20005)。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配件电机1000万台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变更为艾史比特(广东)电机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惠州市潼湖智能制造产业园变更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铁门扇村。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70)。
公司于近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连同艾史比特(广东)电机 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康平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支行 | 1102260929000130934 | -1 |
2 | 康平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 12454000000480254 | 补充流动资金 |
3 | 苏州迎东电动工具 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支行 | 1102260929000131038 | -2 |
4 | 康平科技(xx) xxxx | xxxx(xx)xxx市 分行 | 000000000000000 | 年产电机320万台、 电动工具6万台项目 |
5 | 深圳艾史比特电机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大浪支行 | 443066657013004726703 | -3 |
6 | 艾史比特(广东)电机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 44050171715100002233 | 年产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配件电机 1000万台项目 |
三、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艾史比特(广东)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1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 详见注 1。
3 详见注 1。
号为 44050171715100002233,截止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配件电机 1000 万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士杰、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