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商业性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种植或负责管理小麦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区、蓄洪区;
(四)生长正常。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其中旱灾、病虫草鼠害损失率达到 50%(含)以上的,其他灾害损失率达到 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小麦。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由保险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构成,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地租指租赁协议中载明的每亩承包金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加上政策性种植险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小麦的市场价值。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小麦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xxx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小麦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麦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麦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保险小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小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四)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赔款凭证;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元/亩)×损失率×受损面积(亩)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小麦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损失率在 80%(含)以上按全部损失 100%计算。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返青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90% |
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小麦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小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 6 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0.8 米/秒以上)。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0℃(含)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含)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
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八)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一)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病虫草鼠害。病虫草鼠害以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十三)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