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保人/被保人/法定监护人的声明及授权书
1、本人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 款、合同解除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同意将电子保单送达之日视为保单的客户签收日,并同意遵守条款约定。
2、本人已经确认网络投保流程填写的各项内容,对受益人的指定均认可。本人在投保流程中的健康告知内容均准确无误,如不属实贵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条款约定解除本保险合同。
3、本人确认本投保流程中提供的银行及账号是投保人本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本人授权该银行从此账户支付与贵公司约定的各期保险费及暂收保险费并接收贵公司的各种退费。本人已在结算账户中保留开户银行所要求的最低存款余额,公司于同意承保或约定续期保费缴纳日开始转账,若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的转账不成功,致使保险合同不成立或不能持续有效,因此引起的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4、本人已知晓:终止付款授权,变更付款授权账户时,应该于当期保险费到期日的 30 天前
(含 30 天)向贵公司递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的结果,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5、本人已知晓:本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贵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6、本人同意,本次投保信息及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是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备完全证据效力。
7、请阅读并确认以下内容: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个人信息授权协议
本个人信息授权协议所称“保险人”是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保险人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保险人将按照如下方式处理您的信息:
1. 信息收集:
1.1 基于您购买保险产品所需,保险人将收集以下信息:
(1)您提供给保险人供实现保险服务的信息(如投保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国籍、身高体重、电子邮箱、长期居住地、详细地址、学历、工作单位信息、职业及收入信息、婚姻状况);
(2)您享受保险服务(如核保核赔、客户回访、业务保全、保险理赔等)所产生或需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健康医疗信息、保单信息等;
(3)您依法留存在保险人的合作方、保险人的关联公司及其合作方、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银保监会及其下设机构、人社相关机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等组织机构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体检报告、诊断报告、病历等健康医疗信息等);
(4)在提供投保等保险服务过程中,保险人可能会向第三方主体申请核验您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用于核验您是否具备投保资格;
(5)为防范保险欺诈等行为,保险人还可能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征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合法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收集或查询您的身份、财产、社保、健康状况、保险服务等相关信息,以核验是否存在保险欺诈等行为。
请您知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险人处理以下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
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保险人可以将依据本条款收集的信息用于:
(1)您同意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我们的关联方,在该等情形下,我们向其共享
的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出生日期、详细地址、婚姻及子女情况以及基于您的保单信息、消费信息、您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其他信息所生成的您的画像信息,各关联方可以使用您的该等个人信息向您推荐其经营的产品和/或服务。您可以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采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拒绝关联方基于产品和/服务影响的目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关联方行使您对您的个人信息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更正的权利。保险人关联方的详细信息您可以通过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上方工具栏“个人信息保护”-“关联方清单”进行查阅。
(2)保险人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联系邮箱:xxxxxxx@xxxx.xxx.xx)报送您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查询、获取与您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用于核验您是否具备投保资格、是否存在保险欺诈等行为以及改善产品与服务提升。
(3)保险人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司法裁定,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4)仅为实现本条款中声明的目的,保险人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保险人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保险人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目前,保险人的授权合作伙伴包括以下类型:
服务平台或服务提供商。某些保险业务活动可能由保险人委托或与第三方共同开展,此类情况中保险人将可能与第三方共享您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信息。
软硬件/系统服务提供商。当第三方软硬件/系统产品或服务与保险人的产品或服务结合为您提供服务时,经您授权,保险人会与第三方软硬件/系统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为您提供服务,或用于保险人分析产品和服务使用情况,来提升您的使用体验。
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基于保险人与您订立的保险合同所需,保险人会向银行或具有合法资金代收付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共享您的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用于进行服务费收取或保费给付。
第三方验证机构。基于个人保险实名制的要求,保险人需要与合法持有您的个人信息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共享您的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件、人脸图像、银行卡号、征信与涉诉状况,并申请核验您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基于您的投保及后续保单服务或理赔相关事宜,经您授权,保险人会向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含保险公估机构等)共享您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为您提供办理投保或保全理赔等保单相关服务。
对保险人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保险人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保险人的说明、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3. 我们对儿童信息的保护处理规则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我们致力于保护我们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儿童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保护我们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收集的儿童个人信息。完整的《儿童隐私保护政策》您可以通过阳光人寿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上方工具栏“个人信息保护”-“儿童隐私保护政策”进行查阅。
4. 在保险合同及服务的有效期间,保险人将持续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如您注销账户
或主动删除上述信息,保险人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限处理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保存您的信息。
5.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拨打【95510】取消或变更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