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文应急机动测验队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 III 标段
淮河流域水文应急机动测验队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 III 标段
设备采购合同
采 购 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供 货 商:亿水泰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合同协议书
信息
买方(采购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卖方(供货商):亿水泰科(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
买卖双方就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 合同标的
本合同工作内容为 1 套移动侧扫雷达测流系统、1 艘无人船(中小型)、2 艘无人船(小型)、2 艘橡皮艇(小号)、2 艘橡皮艇(大号)的采购与安装调试,其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服务要求等见投标文件。
2. 合同价格与支付
2.1 合同价格
2.1.1 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贰xxxxxx贰佰元整(大写),计 2059200.00 元(小写)。
2.1.2 合同总价包括了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仓储、运输、卸货放置、保险、税金以及系统集成、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含技术文件资料、图纸的提供)、质量保修期保障服务、第三方检测服务等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2.1.3 合同总价中包括供货要求中列明所需的备品备件。
2.1.4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2.2 合同价款的支付
2.2.1 预付款
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在供货商提交同等数额的预付款担保之后采购人向供货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总合同金额的 30%。
2.2.2 进度付款
货物全部到达安装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总合同金额的 90%(扣回全部预付款);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付款至总合同金额的 100%。
2.2.3 其他
采购人可根据预算下达时间调整实际支付时间。
2.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3. 交货期
交货期 60 日历天。
4.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 包装
4.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4.2 标记
4.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4.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4.3 运输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4.3.2 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4.3.3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4 卖方在根据第 4.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
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 交付
4.4.1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买方指定地点进行卸货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5.1 开箱检验
5.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5.1.2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5.1.3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5.1.4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5.1.5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
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5.1.6 如双方在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1.7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 安装、调试
5.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
5.2.2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5.2.3 卖方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2.4 卖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2.5 卖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卖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卖方承担。
5.2.6 卖方应进行场地清理,所需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3 考核
5.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5.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
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5.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3.4 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5.4 验收
5.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5.4.2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 技术服务
6.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6.4 卖方负责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档案合理有序进行。凡未完成工程档案归档任务或工程档案质量不合格的,买方不予返还质保金。
7. 质量保证期
7.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60 个月。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8. 质保期服务
8.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8.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8.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额的 3%。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验收之日止一直有效,合同验收通过后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进入质保期满一年后,买方在 14 天内会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卖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卖方。
10. 保证
10.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0.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0.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0.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0.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0.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0.7 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0.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 知识产权
11.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1.2 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1.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1.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2.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
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3. 违约责任
13.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3.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4. 合同的解除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5. 不可抗力
15.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5.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5.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6.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约定按照(2)的方式解决:
17. 其他
17.1 中标通知书、供货需求、投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17.2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17.3 本合同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采 购 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信息中心)
供 货 商:亿水泰科(北京)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联 系 人:xx
联 系 人:xxx 15690537823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 地 址:xxxxxxxxxx 00 x基业
大厦 3 层
电 | 话:0552-3093338 | 电 | 话:010-88629399 |
传 | 真:0552-3093316 | 传 | 真:010-88629399 |
邮政编码:233001 邮政编码:10005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水利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民大学支行
帐 号:34001628808050113866 帐 号:0200248209200008764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廉政协议书
合同名称:淮河流域水文应急机动测验队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 III 标段合同编号:HHYJCYD-HW-03
采购人(甲方):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
供货商(乙方):亿水泰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
第六条 本责任书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
采 购 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信息中心)
供 货 商:亿水泰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三、安全生产责任书
合同名称:淮河流域水文应急机动测验队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 III 标段合同编号:HHYJCYD-HW-03
采购人(甲方):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信息中心)
供货商(乙方):亿水泰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进一步强化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釆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项目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承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承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仪器设备采购与安装过程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
4 、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
费为限,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
6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特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7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
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
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
10、严格执行工程所在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三、本责任书一式陆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叁份。
四、本责任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止。
采 购 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信息中心)
供 货 商:亿水泰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