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庇护工场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庇护工场为残疾人士提供特别设计的训练环境,以顾及他们因残疾而引致的限制,训练他们参与可赚取训练津贴的工作,学习如何适应一般的工作要求,发展社交技巧和人际关系,以及尽量为他们日后投身辅助就业/公开就业作好准备。庇护工场是一项福利服务,工场营办者与受训学员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目的及目标
2. 庇护工场的目标是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包括:
• 在经过规划的环境提供训练机会
• 提供适应工作及进步机会,最终目标是让残疾人士得以尽可能转往接受辅助就业服务或公开市场就业
• 为残疾人士提供训练,发展及维持他们的社交及经济潜能
服务性质
3. 庇护工场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培养学员的工作习惯;
b) 为学员提供可赚取训练津贴的工作技能训练;
c) 持续评估学员的进度;
d) 安排适合学员发展及社交需要的活动;及
e) 在需要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转介及其他适当服务的转介。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服务对象
4. 庇护工场的服务对象为年龄 15 岁或以上、且有庇护工场训练需要的残疾人士。
申请资格
5. 符合庇护工场服务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基本自理能力(需要个人照顾但无失禁情况的残疾人士可加入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庇护工场);
• 精神及情绪状况稳定,并无传染病及严重骚扰他人的行为;及
• 在加入庇护工场前曾接受评估测试,证明有工作意愿/能力。
6. 由社会福利署(社署)运作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所有申请。
II 服务表现标准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1 2 | 服务量指标 一年内的平均使用率* 一年内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 | 议定水平 98% 95% |
(*请参阅备注及定义)基本服务规定
• 注册社工是服务的必要人员
• 须提供护理服务
质素
8.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9. 社署将承担署方对服务营办者应负的一般责任。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10.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其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资料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2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12.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V. 有效期(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13.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14.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5.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
2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有些协议就段落 IV 有较长的版本。
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16.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使用人数指截至每月月底庇护工场招收学员的总数。
2. 平均使用率=
12 个月月底使用人数总和÷12 | x | 100% |
名额 |
3. 庇护工场完成的进度检讨是要满足个别受训学员的需要,当中包括与工作相关、社交和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