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顺丰运单条款和条件》
当阁下使用顺丰之速运服务时,作为「寄件人」,阁下代表您与快件的收件人(「收件人」)及其他持有该快件的权益的人士,同意本条款及细则均适用。
1 定义
1.1 「顺丰」、「我们」指顺丰速运(香港)有限公司或顺丰速运(澳门)有限公司(如适用)、或其接收该快件的附属公司、分支机构、相关联公司、代理人或独立承办商。
1.2 「快件」指单个运单中,顺丰同意收寄的所有包裹。
1.3 「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可以直接或间接与个人有关的数据、可以切实可行地透过该资 料确定有关人士的身份、及该资料的存在形式,让人可切实可行地查阅及处理。
1.4 「条款和条件」 指本条款和条件,顺丰可随时自行更改,而无需另行通知。为避免争议,任何修改在顺丰官方网站上发布时立即生效并具 有约束力。
1.5 「运单」包括任何由顺丰或寄件人的自动系统制作的快件标识符或文件,例如标签、条形码或运单及任何其电子版本。
2 不接纳的快件
寄件人同意,如发生以下情况,其快件则被视为不可接纳:
2.1 国际航空货运协会、国际民航组织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所规定为有害物品、危险物品,禁运物品或限运物品;
2.2 未按照有关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的;
2.3 快件被列为危险物品,或者顺丰认为不能安全地或合法地承运的快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动物及其部分、货币、不记名票据、可流转票据、伪冒货品、贵重金属和宝石、枪械及其组件、弹药、人体残肢、色情物品,非法毒品/药物;或
2.4 收件人地址不正确、不完整或没有正确标示,或快件包装不全或不足而至不足以致未能确保快件能在一般及合理情况下安全运送。顺丰有绝对权力因应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摧毁任何因应本条列明为不接纳的快件。
3 查验权
寄件人同意顺丰或任何政府部门有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箱查验。顺丰不会对因上述查验而导致的任何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如果寄件人是受他人委托寄件,还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寄件人的保证和弥偿责任
如寄件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以下保证和xx,寄件人应弥偿并确保顺丰免受相关损失或损害:
4.1 寄件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清晰可读、完整和准确的;
4.2 若寄件人授权他人代为填写的信息,填写内容应经寄件人本人确认的,被授权人的行为导致的风险由寄件人承担;
4.3 快件是包装稳妥及充足以确保在一般及合理情况下安全运送,并在预备、储存及运送到顺丰期间受到保护,以免其受未经授权的干预;
4.4 若寄件人授权他人代为包装,应确认该快件已采取合理谨慎包装且符合安全运输的标准,在快件的准备、仓储和运输过程中确保顺丰免受不当干扰,被授权人行为导致的风险由寄件人承担;
4.5 快件所有标识完整标准及描述准确;
4.6 快件符合进出口国家/地区海关、出口、入口、资料保障法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4.7 寄件人就向顺丰提供及披露收件人的个人资料已获得所有所需的批准;
4.8 除非另有约定,寄件人应及时提供正确清关数据和/或支付税金、提供税金凭证;
4.9 快件不得包含国家机关公文、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假冒伪劣和侵权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寄递的物品,不得通过寄递管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10 运单由寄件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其本人和快件的收件人及其他持有该快件的权益的人士签署,本条款和条件构成对寄件人及其代表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及
4.11 无论顺丰是否接受或拒绝快件,都不应被视为免除本第 4 条约定寄件人的保证和弥偿责任或第 13 条约定顺丰的责任限制。
5 申报价值
寄件人同意,运单上申报价值与快件的实际现金价值相等(「申报价值」)。快件的申报价值应以真实、有效的正本商业发票或收据为依据,顺丰有唯一和绝对的酌情决定权决定接受、检查和核实申报价值,或予以拒绝而无需说明理由。若快件的申报价值高于顺丰官网公布的申报价值上限,则顺丰有权依据顺丰的费用收取标准加收额外费用。为避免争议,无论顺丰是否接受或拒绝运单上附有申报价值的快件,都不应被视为免除第 4 条约定寄件人的保证和弥偿责任或第 13 条约定顺丰的责任限制。除已选用保价服务的快件外, 顺丰均依据本条款和条件的第 13 条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 运输和路线
寄件人确认及同意一切路线及改道,包括运件经中途站运送的可能。
7 清关
7.1 寄件人委托顺丰为其清关及通过海关运送快件的唯一代理人。顺丰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或委托第三方或按照顺丰合理认为是授权人士的要求,将运件转递到收件人的报关代理或其他地址。
7.2 顺丰会协助寄件人办理清关及其它手续,此类协助将由寄件人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海关当局就确认出/进口申报原因要求额外的文件,寄件人有责任提供所需文件并自行承担费用。
8 快件延误
顺丰将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以合理的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具有约束力,也不构成顺丰与寄件人之间的合同的一部分。顺丰不对由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9 派送和无法派送
9.1 快件不能派送到地址为邮政信箱或邮递编号。快件将获派递到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但毋需派给该指定名称的收件人。免生疑问,在收件地址获得的签名或印章,或就派送到顺便智能柜的快件于顺丰系统生成快件提取记录即构成快件已交付的充分证明。采用中央收集区的地址,快件将被派送到该接收点。
9.2 若有如下情形之一,顺丰将以合理的努力将快件退还寄件人,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支付:收件人拒绝接收快件或支付运费或关税;根据第 2 条该快件则被认为是不可接受;海关认为低报了货物的价值;无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如不能退还快件,顺丰可以对快件进行放弃、处置或变卖,且无须就上述行为向寄件人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所得收入将在扣除服务费用及相关管理费用后返还寄件人(如有)。
10 运费、关税及其它费用
10.1 顺丰的运费将按照货物实际重量或体积重量中较高者计算,顺丰可以对任何快件重新称量和测量以确认其计算结果。
10.2 即使寄件人给出不同的付款指示,寄件人始终对所有费用承担主要责任。在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的情况下,寄件人应向顺丰支付收件人或第三方应支付但未支付的所有运费、关税和其它费用。
10.3 国际件服务标准以收件方当地派送服务标准为顺丰的服务承诺,如需增值服务应单独购买,包括且不限于收件人面签服务。
11 保价服务及特安服务
11.1 保价服务及特安服务是可选择的增值服务。保价服务及特安服务之条款及细则,请参阅顺丰官方网站。
11.2 为免生疑问,除非本条款另有说明,其他与顺丰责任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应取决于第 13 条。
12 不可抗拒因素
顺丰不会对由于超出顺丰控制的情况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当局以实际或明显的权力行事、任何非顺丰聘请或承包的人,包括寄件人、收件人、海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行为或遗漏、政府部门所施行的安全规例或其他适用于交付地点的安全规例、不可抗力—例如:暴乱、罢工、劳资纠纷、民间骚乱、病毒或疾病、通信和信息系统的故障或中断 (包括但不限于顺丰的通信和信息系统)、航空或路面交通网络中的任何干扰,如因天文现象、工业行动、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记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及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气旋, 风暴,洪水等。
13 顺丰的责任
13.1 顺丰对任何一件快件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遗失或损毁,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实际直接损失、且不超过本条款和条件第 13条所规定的限额。顺丰不承担任何其它损失或损害 (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收入、利息及未来业务的损失),无论这些其它损 失和损害是特殊性或是间接性,无论顺丰是否在受理快件之前或之后知晓有这些损失或 损害的风险。
13.2 顺丰对任何一件快件仅基于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13.2.1 如快件的承运包含空运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或经停国家为非出发地国家,在不影响本条款和条件的第 8 和 11 条约定的前提下,《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应适用(以强制适用者为准)。若在该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顺丰的责任均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超过货物的申报价值,且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较低者:100 美元、或 20.00 美元/公斤或 9.07 美元/磅。如快件的承运包含空运、陆运或其他方式运送,除非另有证据,否则任何损失或损害将被推定在空运阶段发生。
13.2.2 以陆路运送的快件,顺丰的责任将根据国际公路货物运送公约执行,或如国际公路货物运送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顺丰的责任均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超过货物的申报价值,且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较低者:100 美元、或 10.00 美元
/公斤或 4.54 美元/磅 (不适用于美国)。该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在国内公路运输情形下不存在根据国内运输法律具有强制适用或更低责任标准的情况。
13.2.3 每一快件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与该快件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是完全并最终的。如寄件人认为本条款和条件关于赔偿的规定将不足以补偿其损失,则应购买保价/特安服务或自行投保。
13.2.4 除非与相关适用法律冲突,所有涉及快件损毁或短缺(可见的或隐蔽的)的索赔须在快件送达后 7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顺丰提出,而涉及路由中断的,该索赔必须在顺丰接受快件后的三十 (30) 天内以书面方式向顺丰提出,否则顺丰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尚未支付所有运输费用,顺丰无义务受理任何索赔。索赔金额不可用于抵消该等运输费用。收件人在签收快件时没有在快递记录上注明有任何损坏,则表面证明快件被完好送达。作为顺丰考虑任何损失或损坏索赔的条件,收件人必须提供原快件和包装材料供检查。
13.2.5 所有评估快件损坏程度或遗失比例应该完全由顺丰的绝对酌情决定权自行决定。
14 规管法律
除非与适用法律冲突,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任何争议将受到快件原寄件地国家法院的非排他管辖,并适用于原寄件地国家法律。
15 私隐政策
顺丰矢志妥善保障由寄件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并确保就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披露、传输、保安及存取个人资料时均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和由顺丰所发出的相关实务守则之规定。寄件人在此保证所有其提供的个人资料均为合法取得并已得到收件人的允许向顺丰提供的。详情请浏览于顺丰官网上公布的《私隐政策声明》(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寄件人/收件人,请参阅该国家/地区的顺丰官网上公布的私隐政策)。
16 可分割性
本条款和条件任何部分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17 管辖语言
如果此运单(包括本条款和条件) 的不同语言版本有差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进出口快件清关客户义务责任确认书》
对于国际快件收派服务,若寄件人(“甲方”)委任顺丰(“乙方”)为快件进、出口报关代理,请甲方明确知悉并确认以下义务与责任:
1. 为完成进、出口清关手续,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或应他人要求将承运的快件转交给收件人的进口代理或运送到其它地点,只要乙方有合理理由判断其已获得必要授权。
2. 乙方仅出于自愿协助甲方完成所必须的进、出口清关手续,由甲方自行承担清关手续产生相应风险和费用。
3. 甲方寄递的物品或货物须符合进、出口国家/地区海关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寄递的物品,不得通过寄递管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相关知识产权,否则若海关等主管部门查验扣件或任何第三方提起任何法律措施,对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且若造成我方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4. 甲方所填写的运单信息及申报信息须符合进、出口国家/地区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整准确,不得对托寄物内容、重量、数量等信息进行虚报、瞒报或拆单申报,托寄物品名须按照要求填报对应的必要申报要素(如材质、成分等),以及海关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要求(例如货物上应有“原产地标签”等),否则若海关等主管部门查验扣件或任何第三方提起任何法律措施,对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且若造成乙方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5. 甲方须对寄递物品或货物价值进行如实填报,如已签订外贸合同,请按照实际成交条款与价格填写。乙方会按照原寄件地依法申报;如无实际成交,请按照托寄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填写。
6. 乙方必须自行且促使收件方具备有效的出口商/进口商的相应资质,并且配合快件出/进口清关相应手续并提供所需档,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以各国海关实际要求为准):
(a) 合同;
(b) 发票;
(c) 装箱单;
(d) 代理报关委托书;
(e) 品牌授权书;
(f) 个人身份或企业资质证明;
(g) 托寄物价值证明;
(h) 其他海关等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7. 若清关过程中海关等主管部门要求补充额外资料,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补充或促使收件方及时补充,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提供清关派送服务,并由甲方自行承担对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且若造成乙方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8. 若出现需由收件方承担进口关税或其他费用但收件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并于下一结算周期与其他费用一并向甲方结算。若甲方选择乙方提供的清关税费代付服务,双方应当另行签署《清关税费代付补充协议》。
9. 甲方于此明确知悉并同意,本附件中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a) 因托寄物无法清关而导致退运或者销毁所产生的运费、操作费、处理费等一切费用;
(b) 因托寄物清关延误或无法清关而产生的额外仓租费用;
(c) 因托寄物清关延误、无法清关或拆单申报而导致海关等主管部门出具罚款或处分;
(d) 因托寄物不符合进出口国家/地区海关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犯第三方相关知识产权而因遭受海关等主管部门处罚或第三方提起的法律措施所造成的处分、罚款、赔偿等;及
(e) 因甲方未遵守本书下义务和责任而导致乙方遭受海关等主管部门处罚及乙方遭受的一切经济、商誉损失。如果此《进出口快件清关客户义务责任确认书》的不同语言版本有差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