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XX年度)
浙江省港口第三方安全抽检服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港口第三方安全抽检服务(以下简称“第三方抽检”)工作,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第三方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和被抽检企业的职责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第三方抽检是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港口企业,特别是港口危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的行为。第三方抽检应包括抽检准备、现场抽检、问题确认(报告编制)和整改闭环确认等流程。
第三条 x操作规程适用于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承担省级港口管理职责的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第三方抽检。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承担港口管理职责的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抽检,可参照此操作规程执行。
以上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定
第四条 第三方抽检项目应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开展。
第五条 第三方抽检合同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调整等原因造成部分合同约定内容无法正常履行时,在不减少总工作量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应及时对合同进行修订或者达成补充协议。
第六条 为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提供抽检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评价资质,并具有相关的港口安全服务经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抽检准备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抽检任务成立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组。项目组应至少包括资料收集组、现场检查组、报告编制组、后勤保障组,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现场检查组应由港口工程、化工、油气储运、安全工程、电气工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或者取得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每次现场抽检,应根据检查工作内容选配相应专业的专家人员,现场检查组总人数不少于4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参与现场抽检。
第八条 根据年度安全生产抽检计划,市级港口管理部门推荐被抽检企业名单,省级港口管理部门统筹确定被抽检企业名单并通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原则上近三年被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开展过第三方抽检的企业不再列入当年度被抽检企业名单。遇有被抽检企业现行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为第三方机构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应回避,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会第三方机构共同选定同等资质机构进行抽检,所需费用由第三方机构支付。当年度抽检结束后,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被抽检企业下一轮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第九条 被抽检企业名单确定后,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被抽检企业提供企业基本安全管理情况(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等资料),第三方机构结合相关资料及时梳理被抽检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储运货种、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等情况。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梳理完成的被抽检单位基本情况,编制抽检方案和现场应急演练抽查方案。抽检方案应包括抽检时间、内容、人员分工,以及有针对性的安全抽检表等;现场应急演练抽查方案应能反映企业的风险现状和检验企业的应急能力。
第三方机构还应根据被抽检企业实际,编制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测试试卷。
第十一条 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抽检方案提前通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抽检相关工作安排;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被抽检企业做好相关抽检准备。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抽检需要配置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测距仪、便携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仪、防爆相机等安全抽检所需的设备。
第四章 现场抽检
第十三条 第三方抽检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文件资料抽检、生产现场抽检、作业抽查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测试四部分。
第十四条 文件资料抽检主要分为经营资质与文件、安全机构与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培训教育、安全投入、设备设施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个体防护、事故管理等项目,主要是通过查阅或抽查台账的方式进行,也可进行询问、调看视频回放或者通过现场查看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生产现场抽检主要对属于港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码头、罐区(含装车台)、仓库、堆场、客运站、加油站、公用辅助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的符合性检查。
对港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和范围以外、但对为监管范围提供安全保障的公用辅助设施设备等,第三方机构可进行延伸安全抽检。
第十六条 作业抽查主要通过对装卸、储存作业和危险作业的观摩、对操作人员进行询问及应急演练等方式开展。装卸、储存作业分为码头装卸作业、装车台装卸作业、仓库装卸储存作业、堆场装卸储存作业;危险作业分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断路作业;应急演练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检验企业在无脚本情况下的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测试对象为被抽检企业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测试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状况、法律法规知识、危货基础知识、安全管理知识等。
第十八条 现场抽检应安排充足的时间,以保证抽检工作的深度,一般应安排1-2天的现场检查时间,被抽检企业规模较大、作业较复杂的,应合理延长现场抽检时间或者增加抽检技术专家组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严重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将抽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分级,可视实际情况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类隐患、二类隐患、三类隐患、建议类隐患等类别。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判断依据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二)一类隐患是指危害严重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二类隐患是指危害程度一般,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四)三类隐患是指由于新规范施行导致企业不符合现行规范但符合建设时期规范且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
(五)建议类隐患是指检查组从提升本质安全和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升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依据发现的隐患类别,第三方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抽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方机构依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仔细核实确认后,应立即上报省级港口管理部门,随后应经项目组讨论论证,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向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和属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安全的相关建议。省级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浙交〔2018〕67号)等有关规定,通知属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停业整改等处理。
(二)抽检发现一类隐患,第三方机构应充分告知陪同抽检的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人员,并在隐患清单中进行明确标识。港口管理部门对一类隐患进行研判后,督促企业尽快落实整改工作或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
(三)抽检发现的二类隐患和三类隐患,由第三方机构在隐患清单中进行标识,同时可视情况当场向被抽检企业、参与抽检的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反馈,并听取被抽检企业、相关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港口管理部门收到正式的隐患汇总清单后,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工作,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
(四)抽检发现的建议类隐患,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整改工作。
第五章 问题确认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对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形成整改方案或者意见建议。对于涉及到被抽检企业平面布置等问题,还应对设计、建设时适用规范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对比分析。第三方机构应于现场检查结束后二周内完成《安全抽检问题/隐患汇总表(交换意见稿)》,经第三方机构内部审核确认后,报省级港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抽检问题/隐患汇总表(交换意见稿)》经项目组内部审核,省市两级港口管理部门初审修改后,形成《安全抽检问题/隐患汇总表(反馈稿)》。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抽检问题/隐患汇总表(反馈稿)》由省级或市级港口管理部门发送被抽检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与被抽检企业就抽检问题进行逐项复核确认,充分听取被抽检企业的意见建议,经确认后形成正式《安全抽检问题/隐患汇总表》。对于抽检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的安全问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抽检问题确认后,第三方机构应于一个月内完成《安全抽检报告》的编制,《安全抽检报告》可作为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将隐患闭环要求和《安全抽检报告》书面通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后,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相关问题的整改闭环工作。
对第三方抽检发现的问题、隐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复查,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对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或构成重大事故的隐患的整改确认,应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现场复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抽检中发现的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向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在隐患闭环跟踪过程中,发现不认真落实整改、逾期未整改等情况,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省级港口管理部门要求,配合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并进行现场确认。
第七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在第三方抽检中承担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第三方抽检的立项和招投标工作,负责确定被抽检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第三方抽检现场检查和问题确认工作,以及企业整改情况的汇总通报工作。
第三十条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协助配合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开展第三方抽检现场检查和问题确认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被抽检企业的整改确认工作,开展约谈、重点监管等监管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抽检活动,抽检中应当对重要资料、重点部位和设施做好影像、电子文档或复印件的留存,特别是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证据保留,安全抽检报告应当客观、如实地反映所抽检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第三方机构对安全抽检报告等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抽检活动中存在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等履职不力的情况,第三方机构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因实行回避机制,引入同等资质的体检机构,应执行本规程,并对其出具的安全抽检报告等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抽检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抽检工作,提供真实的企业信息和材料,以最真实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接受抽检,可以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解释说明,对确认的问题隐患有效落实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章 xx自律要求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省级安全抽检项目前应当与省级港口管理部门签订《xx自律承诺书》(附件)。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抽检时间安排应尽量减少对被抽检单位正常生产的影响;现场检查阶段,参与抽检工作的相关人员严禁操作企业相关设备等。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抽检参与人员严禁晚上在被抽检企业就餐。中午原则上也不得在被抽检企业就餐,确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行程紧凑等原因,需在企业中餐的,应与企业员工同标、同餐,并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参与抽检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参与被抽检企业安排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接受被抽检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土特产等。
第三十七条 参与抽检工作的相关人员严禁向被抽检单位提出任何与抽检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检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给予保密,且不得用于检查以外的其他用途的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x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港口第三方安全体检(抽检)服务操作规程(试行)》(浙交〔2019〕10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港口普货、客运企业第三方安全抽检可参照本操作规程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x操作规程解释归省级港口管理部门。
附件: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港口安全管理项目xx自律承诺书
附件
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
港口安全管理项目xx自律
承
诺
书
(二〇XX年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证项目实施高效优质,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项目双方权益。省港航管理中心党委决定,同你单位进行廉政约谈,并重申和强调如下要求:
一、项目双方应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二、项目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三、项目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应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四、中心要严守廉政底线,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合理不合法要求,不得在项目承担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中心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项目承担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为中心和各地港口管理部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做到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问题绝不隐瞒、绝不夸大。对在工作任务中表现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的个人,项目承担单位应视情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向中心和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中心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中心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各地港口管理部门或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中心及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为中心和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在服务企业过程中,要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承诺,不得以检查为由对受检企业作出提供宴请、游玩等活动的不当要求,不得以省中心组织的检查和服务为由向企业索取其他的项目。
八、项目承担单位在同一受检企业取得标的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港航管理中心报备。
承 诺
我承诺:严格执行上述相关各项要求,如本中心或本中心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愿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责任处室: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章
我承诺:严格执行上述相关各项要求,如本单位或本单位员工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愿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 年 月 日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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