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vo Fleet 服務合約
Volvo Fleet 服務合約
客戶同意簽訂本 Fleet 合約 (下稱「本合約」)
合約目標
1.1. 根據本合約之條款和條件,並以客戶支付本文所定價格與其他費用為對價,VOLVO TRU CKS 將為客戶於 Volvo Connect 指定之車輛2 (下稱「車輛」) 提供下文所述之服務 (下稱「服務」)。
2.1. Volvo 車隊服務包括以下服務:
(i) 定位
(ii) 油耗與環境建議;
(iii) 司機時間;
(iv) 傳訊;
(v) 車輛狀態
(vi) 安全服務
(vii) 續航里程和路線
(viii) 能源與環境
(ix) 充電管理
(x) 日常檢查
服務的進一步描述載於沃爾沃互聯 (Volvo Connect)。
2.2. 為符合適用之安全、法律或規則要求或增加功能,或若對服務之品質或性能無重大影響,
VOLVO TRUCKS 得對服務之提供方式進行必要變更。
服務價金
3.1. 客戶應逐案支付服務費用:
(i) 作為固定時段之預付款;或
(ii) 每月根據發票付款
3.2. 客戶按本合約支付之所有款項應全額付款,不得有任何抵銷、限制或條件,亦不得因反請求而扣減。
3.3. 服務的價格將根據Volvo Connect Digital Service Store上所述的價格(VOLVO TRUCKS 可能會不時更新價格,並註明新價格的有效日期),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扣除客戶與 VOLVO TRUCKS 根據具體情況商定的折扣。
3.4. 除價格外,客戶還應支付服務運作所需的軟體和/或硬體升級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電信設備。
3.5. 若未於到期時支付本合約下之應付款項,則以不影響 VOLVO TRUCKS 於本合約下之其他權利為前提,自到期日起至全額付款為止 (包括作成任何判決之前與之後),該款項應加計利息,利率等於斯德哥爾摩銀行間拆放利率 (STIBOR) 之 3 個月期利率。
預付費訂閱的具體條件
4.1. 對於固定預付期間內約定有預付款之服務,適用以下條件:
(i) 要利用預付費期,車輛必須在預付費期開立發票之日起一年內在沃爾沃互聯 (Volvo C onnect) 上註冊並啟動。
(ii) 訂閱期間自於 Volvo Connect 註冊車輛後第一天起算。
(iii) 於預付訂閱期間內,VOLVO TRUCKS 不會就該車輛之訂閱費用向客戶請款。
(iv) 訂閱費未涵蓋之服務或使用 (例如附加服務) 之相關費用,將向客戶收費並開立請款單。
(v) 客戶於預付期間內中斷任何服務,皆不予退款。 如果客戶希望在預付費期間訂閱附加服務,則附加服務將根據上述第 3 條開立發票。
(vi) 預付訂閱期滿後,本合約將自動終止。
(vii) 惟上述規定不影響 VOLVO TRUCKS 根據以下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條退款之義務
資訊系統
5.1. 客戶了解,Volvo Group 旗下公司生產、供應或銷售之車輛配備有一個或多個系統,其可能收集與儲存車輛之資訊 (下稱「資訊系統」),包括但不限於涉及車輛狀況與性能以及與車輛操控之資訊 (通稱「車輛資料」)。 客戶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干擾資訊系統之運作。
5.2. 客戶承認並同意,縱本合約終止或屆滿,VOLVO TRUCKS 亦得: (i) 隨時存取資訊系統
(包括遠端存取);(ii) 收集車輛資料;(iii) 將車輛資料儲存於 Volvo Group 之系統;(iv) 使用車輛資料
向客戶提供服務,以及用於其內部及其他合理商業目的;(v) 於 Volvo Group 內部以及與特定第三人共用車輛資料。
5.3. 客戶應確保其授權之駕駛員或其他個人操作車輛時: (i) 知悉VOLVO TRUCKS 可能收集、儲存、使用、共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個人資訊;(ii) 參考或取得適用之 Volvo Group 隱私權聲明之副本 (可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取得)。
5.4. 客戶同意,若其出售車輛或以其他方式將車輛所有權轉讓予第三人,將以書面通知 VOLV O TRUCKS。
資料管理合約
6.1. 客戶承認附件 1 之資料管理合約 (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取得) 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同意該合約之條款適用於本合約下之任何資料處理。
期限和終止
7.1. 本協議的期限自客戶在沃爾沃互聯上接受之日起開始計算。
7.2. 本協議將持續有效,直至客戶在沃爾沃互聯 (Volvo Connect) 上註銷車輛。 終止日為註銷當月之末日。
7.3. 若客戶將車輛之所有權轉讓予第三人,則本合約將自動終止。
7.4. 若客戶嚴重違反本合約,或破產、進入財產清算程序、與債權人作成任何合約,或發生效果類似之其他安排或狀況,VOLVO TRUCKS 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7.5. 沃爾沃卡車可隨時提前六個月發出通知終止本協議。
7.6. 客戶未能支付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應付款項屬於根本違約行為,沃爾沃卡車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
7.7. 若本合約屆滿或終止,則屆滿或終止之日起適用以下規定:
(i) 不問終止原因如何,本合約之終止皆不影響客戶或 VOLVO TRUCKS 於終止前產生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明示或默示之條件於本合約終止後可繼續有效;
(ii) 本合約終止後,不問終止原因如何,客戶皆無權要求退還依本合約支付之款項,且應立即向 VOLVO TRUCKS 支付依本合約應支付之款項;
(iii) 惟若為固定期間之預付合約,而 VOLVO TRUCKS 大幅縮減該期間內之服務範圍,則 VOLVO TRUCKS 應補償客戶。 此時,補償金額應根據剩餘期間內減少之服務使用量,按比例計算,且不包括對客戶之任何其他補償,例如業務損失之成本、費用與損害以及利潤損失。
客戶之一般責任與義務
8.1. 客戶應確保所有操作車輛或使用服務之員工或其他人員皆遵守本合約、服務使用條款內之說明與建議,以及 VOLVO TRUCKS 使用者指南中關於服務之規定。
8.2. 客戶保證其擁有車輛,或以其他方式具備處分車輛之權利。
8.3. VOLVO TRUCKS 為車輛提供服務之前提為VOLVO TRUCKS 已根據本合約收到服務款項,且客戶已取得使用服務所需之所有設備與軟體。
8.4. 客戶應確保車輛配備服務可能所需的系統和硬體。 如有疑問,xxx授權經銷商可以根據需要提供系統。
資訊供應
9.1. Volvo Connect 中的可見資訊將根據以下規定提供予客戶:(a) 一 (1) 年的定位資料;(b) 100天的每分鐘定位資料;(c) (至少) 五 (5) 年的數位行車記錄器下載資料;(d) 五 (5) 年的燃料和環境匯總報告資料;(e) 五 (5) 年的安全服務匯總報告資料;(f) 90 天的資產警示;(g) 180 天的訊息資料
責任限制
10.1. 本條的以下規定反映了協議的範圍和服務的價格。
10.2. VOLVO TRUCKS 於各日曆季度因索賠而須依本合約負擔之責任總額(不問透過契約、侵權行為、過失責任、法令、恢復原狀或其途徑) 最高不得逾客戶於索賠發生之該日曆季度依本合約支付之總金額。
10.3. 對於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浪費之管理時間,或資料重建或恢復成本 (不問為直接或間接損失,亦不問 VOLVO TRUCKS 是否知悉其可能性),或對於衍生或間接損失,VOLVO TRUCKS 概不負責 (不問透過契約、侵權行為、過失責任、法令或其他途徑)。
10.4. VOLVO TRUCKS 特此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排除所有若不排除,可作有利於客戶之解釋之明示 (本合約以外) 或默示、法定、慣例或其他條件、保證與規定。
不可抗力
11.1. x VOLVO TRUCKS 因無法合理控制及預想之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包括但不限於行動資料網路業者)、天災、戰爭、勞資糾紛、抗議、火災、暴風雨、爆炸、恐怖主義行
為和國家緊急情況) 而不履行或延誤履行本合約,則 VOLVO TRUCKS 無需就不履行或延誤履行本合約之事或其後果對客戶負責,並有權合理延期履行該義務之時間。
通知
12.1. VOLVO TRUCKS 欲終止本合約時,將發送通知至客戶於 Volvo Connect 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
12.2. VOLVO TRUCKS 就本合約發布之其他通知,於發布於 Volvo Connect 時視為已妥善送達。
其他事項
13.1. VOLVO TRUCKS 履行所有義務之時間並非本合約要件。
13.2. 如有任何法院、法庭、行政機關或具管轄權之單位認定本合約有任一條件或部分為非法、無效或無法執行,則該條款應於必要範圍內自本合約中刪除且無效,並盡可能不修改本合約之其他 條款或部分;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不受影響,仍具有完整效力。
13.3. VOLVO TRUCKS 未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不表示放棄該權利、權力或救濟,部分行使亦不排除對該權利、權力或救濟之進一步行使。
13.4. VOLVO TRUCKS 得變更或修訂本合約之條款與條件,此時將提前三個月前通知客戶。
13.5. 本合約為客戶專屬,未經 VOLVO TRUCKS 之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委託、授權、信託或分包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
13.6. 本合約包含 VOLVO TRUCKS 與客戶就服務約定之所有條款,取代雙方先前就服務達成之書面或口頭合約、聲明或理解。
準據法與紛爭解決
14.1. 本合約以瑞典法為準據法並從其解釋,不適用法律衝突原則。
14.2. 除有一方當事人反對外,因本合約所生或與之相關之紛爭、歧見或主張,或其違反、終止或無效,應先依《斯德哥爾摩商會調解協會規則》(Rules of the Medi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 hamber of Commerce) 轉介調解。 如有一方當事人反對調解或調解終止,則紛爭應依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之規則,透過仲裁進行最終解決。 仲裁程序應以英語進行。 仲裁地點為瑞典哥特堡。 但 V OLVO TRUCKS 有權就專利、商標、工業秘密等工業產權問題向國家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有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