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总建筑面积:XX 平方米 (七)项目投资估算:XX 万元
甲 方:惠东县黄埠镇人民政府 地 址:xxxxxxxxx 0 x联系人:xxx
电 话:0752-8117136
邮 编:516353
乙 方:
地 址:联系人:电 话:
邮 编: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惠东县黄埠镇投资建设运营工业项目事宜,达成共识,形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的项目及标的地块信息
(一)项目名称:太平岭核电项目二期工程生活配套项
目
(二)宗地位置: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沙埔村地段
(三)土地用途:工业
(四)产业目录:核力发电
(五)总用地面积:34262 平方米
(六)总建筑面积:XX 平方米
(七)项目投资估算:XX 万元
本协议所称标的项目系指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地块上投资建设的不动产。乙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申报标的项目及标的地块的使用条件,最终以标的地块的登记信息及标的项目立项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条 乙方为标的项目的投资建设方,且为在惠东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乙方承诺按以下条件申报标的项目的规划审批或者建设方案,最终以标的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准:
(一)投资总额不低于 4200 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6000 元/平方米。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总投资/标的土地面积,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厂房和设备投资额按照标的项目竣工验收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提供相关的投资服务和公共管理,指导和协 助乙方开展相关工作,在合法范围内协助乙方解决项目建设 及建成投产后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协助乙方取得固定资产投 资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等其它乙方在建设、经营标的项目所需的相关政府行政审批、登记或备案(合称
“有关标的项目政府审批”);
(二)甲方积极协助乙方申请国家、省、市、县的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承诺上述地块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项目建设,并须保证标的项目的开工、建设及运营符合标的项目所在地行政职能部门的审批、备案等行政手续,依法建设,依法运营;
(二)标的项目开工建设后,乙方须于每月的 15 日前向甲方通报本项目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率、建设进度等资料;
(三)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内,依法缴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及依法向甲方相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四)乙方应当积极动员标的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在惠东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依法纳税。标的项目如需进口设备的,应以乙方名义进行,并在项目所在地报关、清关,使得购买设备的关税、进口税在标的项目所在地缴纳。
第三章 土地交付及建设运营
第六条 乙方在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审图公司完成审图且县部门受理乙方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准。
第七条 标的项目预计在 2026 年 12 月底前全部建成。竣工日期以相关政府部门受理乙方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之日为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将相关情况纳入政府征信系统记录,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未 能获得或者未能按时获得有关标的项目政府审批、交地时间 迟延、或因供水、供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到位时间迟延等非 乙方及其关联方单方原因造成项目迟延的,且经审查属实的,
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开工时间和开发建设进度及竣工、投产、达产时间要求相应顺延。
第五章 保密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及项目合作期间,双方及其人员均对本协议的签署及内容、本项目及本协议、本项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对方的一切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保密数据、档案、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方透露。本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的期限和效力限制,为永久有效。但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任何一方向其第三方咨询公司、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审计机构、税务机构、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乙方向其关联公司、适用乙方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而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通知与联系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如采取书面形式,必须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若一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协议中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将被视为有效,任何一方按协议中
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发送的文件或传真视为履行了传递文件的通知义务。如因协议中确定的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有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要求整改函、律师函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为本协议的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