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BIM 设计及应用任务书 167
广州塔南广场配建珠江两岸人行景观桥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 | 包 | 人(甲方): 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承 | 包 | 人(乙方): |
签 | 订 | 日 期: 2020 年 月 日 |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3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15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16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6
1、词语定义 16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4、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22
二、一般权利和义务 23
5、总监理工程师 23
6、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24
7、项目管理团队 25
8、甲方权利和义务 27
9、乙方权利和义务 28
三、工程勘察、设计 34
10、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内容、设计人员要求、设计成果要求 34
11、补充勘察及设计进度计划 36
12、勘察、设计要求及相关服务 36
13、设计评审 45
四、施工组织实施 46
14、施工组织设计及资源投入 46
15、暂停施工和复工 50
16、工期 51
17、工程竣工 52
五、质量与检验 52
18、工程质量 52
19、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54
20、检查和返工 55
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8
22、重新检验 58
23、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 58
24、安全施工与检查 59
25、安全防护 60
26、事故处理 61
2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62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2
28、合同价款 62
29、合同首期款或预付款 65
30、工程进度付款 65
31、合同价款调整 69
32、工程量的确认及支付审批 70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
33、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1
八、工程变更 75
34、工程设计变更 75
35、其它变更约定 76
36、确定变更价款 76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80
37、竣工验收 81
38、工程移交 82
39、竣工结算 84
40、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 88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88
41、违约 88
42、索赔 99
43、争议 100
十一、其它 101
44、工程分包 101
45、不可抗力 103
46、保险 105
47、担保 105
48、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06
4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07
50、合同解除 107
51、合同生效与终止 109
52、补充条款 109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111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112
附件二:安全生产协议书 115
附件三:廉洁协议书 118
附件四: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121
附件五:施工管理要求 122
附件六: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管理办法 129
附件七: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61
附件八:乙方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总指挥长、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65
附件九:施工费支付方式(预算审定之前) 166
附件十:BIM 设计及应用任务书 167
第五部分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另册 176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7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同工程实施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广州塔南广场配建珠江两岸人行景观桥项目。
1.2 工程名称:广州塔南广场配建珠江两岸人行景观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1.3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海珠区。
1.4 工 程 立 项 、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号 :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证
(2020-440100-48-03-004708)
1.5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6 工程规模:建桥址北侧为二沙岛东侧岛尖,南侧为国际媒体港。江面宽度约 280米,上游距离广州大桥约 500 米,下游距离猎德大桥约 1.4 公里。桥位处计划通航净宽不少于 180 米,净高 10 米。
主桥采用主跨 240 米钢结构斜拱曲梁组合梁桥,桥梁东侧桥面全长约 451 米,
西侧主梁全长约 296 米。人行桥跨中总宽 20 米,其中西侧桥面宽 6 米,东侧桥面宽 8
米,中部梯道宽 6 米 。
本合同为项目备案证中的其中一个子项“珠江两岸人行景观桥项目”,包含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景观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堤岸修复工程及绿色、智慧桥梁系统、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绿化迁移、桥区水域河床恢复、航标及桥涵标设置、防撞墩设置等。
整个工程占地面积约 15025.9 平方米,其中占河道约 9329.6 平方米、陆地约
5696.3 平方米。
1.7 本合同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00 年(主体结构)。
2、总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工程前期阶段及实施阶段)、承包方式和投资控制
(1)总承包范围
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广州塔南广场配建珠江两岸人行景观桥项目的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合同结算、工程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等。
(2)工程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工程前期阶段(含勘察设计)
2.1.1 工程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超前钻工作)、测量(含规划放线及验线、施工过程中的周边构筑物变形测量等工作)等勘察工作。
2.1.2 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全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按初步设计确定的方案和内容负责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含造价分析)、设计报批报建、BIM 技术运用,满足建设主管部门 CIM 平台要求等。范围主要包括:
1)负责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景观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堤岸修复工程及绿色、智慧桥梁系统、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绿化迁移、桥区水域河床恢复、航标及桥涵标设置、防撞墩设置等的设计。
2)负责办理项目的施工图报建、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
3)负责各项设计服务工作。
4)负责专项设计工作:包括不限于景观设计、堤岸修复工程、幕墙设计、景观照明、BIM 技术应用、智慧桥梁设计、演艺设施、绿色桥梁设计、航标及桥涵标设置、防撞设施设置等。
5)如乙方不具备项目中某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或为了便于推进专业设计进度,乙方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将专业设计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6)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
7)BIM 技术运用:本项目要求充分运用 BIM 技术,要求在项目前期编制全过程 BIM
实施规划,组织编制设计阶段 BIM 任务书、划分工作界面和技术管理要求;利用 BIM 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虚拟仿真漫游、交通线规划、结构分析、风向分析、环境分析、疏
散模拟、造价分析等等;并利用 BIM 模型进行设计协调及优化,完成设计方案复核、碰撞检测、三维管线综合、竖向净空优化等 BIM 应用,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组织、参与 BIM 专题会、协调会;对 BIM 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充分考虑 BIM 成果的复用性和沿用性,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满足建设主管部门 CIM 平台要求等。
8)完成方案比选、技术造型比选等的投资分析,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
9)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
10)在设计过程中,如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还应组织研究,进行三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制定设计导则。
2.2 工程施工阶段
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甲方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范围主要包括:
1)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构筑物的拆除及清运、管线迁移及绿化迁移工作。
2)负责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测量、永久用电工程、永久用水、交通疏解工作、交通标线、景观绿化工程、零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吊装构件的预埋件和连接件等附属配套工程)等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并配合送审及评审工作;
4)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及审计工作、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5)全力协助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项目编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上传更新、施工许可、施工噪声排污许可、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道路开挖报批等手续,除由甲方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BIM 技术运用:包括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及后续运维管理阶段 BIM 技术运用,满足建设主管部门 CIM 平台要求。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充分运用 BIM 组织编制施工阶段的 BIM 实施规划及细则,并利用 BIM 技术进行深化设计、BIM 出二维图、施工场地规划、施工方案模拟、方案优化、预留预埋、BIM 样板、构件预制加工、施工质
量和安全管理、进度控制、造价分析、现场管理、设备材料管理等等,对施工阶段 BIM
模型和数据进行管理理和维护。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交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BIM 模型和相关 BIM 应用成果;根据监理单位及甲方要求完成的碰撞检测报告和阶段成果报告;根据监理单位及甲方要求提交相应的模型渲染图,可视化效果真实的漫游动画以及施工组织模拟动画和施工进度模拟动画,渲染图和动画的材质贴图与设计要求一致,灯光效果与现场实际相符。项目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真实准确的竣工 BIM 成果文件,包括 BIM 模型、BIM 应用资料和相关数据文本等,其中 BIM 模型应包含相关的施工过程信息,为运维阶段提供数据基础。项目中的 BIM 模型成果及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含 BIM 模型软硬件)都归本项目业主单位所有,同时提供给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7)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乙方负责的检验监测、焊接工艺评定等工作,及配合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
8)负责竣工图纸及竣工通编制,负责组织各项专业工程的验收及备案手续,按广州市档案馆要求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专业验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开项。
9)负责编制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专业、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甲方审批;在第三方检测单位未确定前,根据甲方需要编制承包范围内第三方检测方案;负责承包范围内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认真做好现场环保降尘工作及现场办公场所的安保服务,配合甲方做好迎检、宣传工作,上述所有工作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甲方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
11)负责工程质保期时间内的维护保修工作。
12)项目现场不提供临时设施搭建场地,乙方自行考虑。
13)负责施工期间的水上施工警戒费(指为工程整个施工期间海事部门为保护水上施工安全而需收取的相关费用)、吊装施工期间的封航费。
14)负责航道的维护、完工后进行扫测、清理施工遗留建筑渣土、并达到航道部门的通航要求所产生的相关一切费用。
15)考虑施工对周边既有排水系统的不利影响,在施工方案中应对既有排水作出完善的处理,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于乙方施工过程中对原有环境、排水系统造成影响或对
当地居民造成损失或危害,赔偿及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6)乙方负责对现状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过程中如对现有管线造成破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17)施工过程中,现埸应设置必要的路障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需设置防止交通事故的保安措施,人员指挥交通,以确保施工安全及行人车辆的安全。相应费用不另外计量支付。
18)应考虑外水外电、景观雕塑、景观亮化工程中的监控中心、控制系统,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19)本工程应达到建设主管有关部门“绿色施工”的要求。
2.3 承包方式:
2.3.1 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包勘察,包设计,包 BIM,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乙方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包控制投资、报批报建配合等。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
2.3.2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勘察工程(含补充勘察及超前钻(不含甲方已发包 部分)等),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开项。如乙方不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可以经甲方同意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2.3.3 在施工图预算中以暂估价开项的工程,由乙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 施工单位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等)须报甲方审核,招标代理费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开项。
2.3.4 本项目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4 款“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执行。凡违反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违法分包:
(1)主体和关键性工程分包;
(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4)分包未经甲方审查批准。
2.4 投资控制
2.4.1 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施工图预算
金额不得超过经审批的工程概算相应费用。乙方应制定各阶段、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2.4.2 乙方须保证在不降低设计任务书、项目管理要求中的主要设计指标(使用年限等)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施工图预算满足甲方对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
2.4.3 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等因素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不调整。
2.4.4 乙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同步完成预算编制并送甲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先行审核,因乙方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4.5 合同协议书第 6.2 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即乙方的投标中标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有权审核部门审定本项目工程概算且甲方审定施工图预算后,以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合同约定下浮率及施工费中标下浮率调整签约合同价并签订补充合同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以此作为后续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乙方拖延或拒绝签订补充合同的,甲方有权按照调整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合同价款的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合同价款的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约定。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2.4.6 对施工图预算中的暂估价项目,如需要由乙方公开招标的,以招标的中标价作为专业工程中标合同价款。
2.4.7 乙方编制的各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文件深度要求。
2.4.8 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3、合同工期
本工程的完工工期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所有合同施工内容,并开放使用。该完工日期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3.1 计划总工期: 日历天。工期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
3.2 主要节点工期(根据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节点工期计划填写):
1 | 勘察节点工期 | |
2 | 完成施工图设计节点工期 | |
3 | 完成桩基工程节点工期 | |
4 | 完成桥梁主体工程节点工期 |
5 | 完工节点工期 | |
6 | 竣工验收节点工期 | |
7 | 完成合同结算 |
3.3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已包括因乙方的勘察、设计、施工未能达到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乙方确认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3.4 甲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乙方需服从甲方对本项目建设工期的要求。
4、质量标准和目标
4.1 质量标准:
(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则按新版本执行,下同)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桥梁工程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4.2 质量目标: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 100%,项目所涉及的政府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单位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
□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其他: /。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5.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
□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 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 其他:通过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
5.2 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 [2008]937 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 个 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6 部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
(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 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
6、合同价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甲方、乙方另有约定。
6.2 本合同含税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合同价款由以下费用组成:
(1)勘察费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勘察费总价包干。
(2)设计费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设计费总价包干。
(3)施工费含税暂定为人民币 (大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施工费中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甲方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下浮率)为 % 。
6.3 合同协议书第 6.2 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暂定合同价),实际
合同价款按合同条款第 28 条约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6.4 本工程增值税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 号)执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文件发布,则按文件规定执行。
6.5 乙方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 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乙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6 乙方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粵人社规〔2018〕14 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乙方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7 若乙方送审结算价与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的净核减率大于或等于 10%,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粤价函[2011]742 号文规定的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8 为确保本工程按计划顺利完成,从进场开始,乙方应负责派驻 2 辆 5~7 座的小型客车在现场值班,主要用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协调、报批报建、现场会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工作交通需求,使用期限至本项目实体完工。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包括不限于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关于本项目报批报建、竣工验收、资金审核及支付等文件规定);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条款;
(6)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制定并执行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实质性冲突的,均属本合同组成文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
(7)项内容的除外];
(9)乙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乙方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甲方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的决定。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乙方还不服的,可按合同条款第 43 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乙方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甲方的决定。
8、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任中标单位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若乙方的施工方为两个或以上单位的,则指挥长、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由主办方人员担任;副指挥长、项目副经理由协办方人员担任)。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甲方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更换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 7 日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甲方。
11、指挥长驻场要求:本项目要求指挥长至少月驻场 10 天,在工地现场每周亲自组织一次工地现场例会,协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如果延期召开,必须获得甲方批准;如果确需缺席会议,必须向甲方请假并获得甲方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生,乙方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从第二次开始,乙方每次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12、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结算、竣工图编制、联合验收等负总责,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保证,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转包、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投资控制,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价款由甲方向联合体各方分别支付。
12、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3、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4、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参与甲方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1)乙方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乙方就其与甲方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
(3)乙方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甲方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甲方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
(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
15、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6、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办理申请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款项的手续,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7、丙方承诺
18、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9、合同生效
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 日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0、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盖章):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沿江中路 298 号江湾中区商业中心 19 楼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020-83283406
乙 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
传 真:
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
账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合同签订时间:2020 年 月 日
*注明: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作为本合同签约主体签订本合同。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甲方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甲方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乙方履约行为,乙方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由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甲方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乙方需投入有别于其它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的需要。
4、甲方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
5、为保证本建设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乙方必须主动支持甲方工作,对甲方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 43.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6、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乙方。
7、本项目为景观人行桥,成桥效果需达到桥梁方案设计团队的效果要求。所有影响桥梁景观采用的材料、结构形式、灯光效果、构件色彩等均需取得桥梁方案设计团队的同意。桥梁方案设计团队对成桥的效果负责。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2 甲方(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受项目业主委托进行该工程建设管理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 项目业主: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载明的单位。
1.3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勘察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设计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施工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
1.4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指乙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1 项目总指挥:指乙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总协调人。本合同中特指 。
1.4.2 项目总工:指乙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技术总负责人。本合同中特指 。
1.4.3 设计负责人:指乙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 本合同中特指 。
1.5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另行通知)。
1.6 本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另行通知)。
1.7 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是:(另行通知)。
1.8 总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缺陷修复责任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2 节点工期:指在经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乙方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13 开始工作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指由乙方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且经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能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和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 AutoCAD R14 或 AutoCAD 2000 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施工图预算、配合招标工作而提供的技术规格书等技术资料。
1.16 设计完整性:指乙方每批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并保证与提交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
1.17 设计有效性:指设计成果文件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1.18 设计正确性:指设计成果文件均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时保证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合理,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
1.19 设计经济合理性:指设计成果文件是在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方案经济比选、价值工程等评价手段,经过评审产生确定的。
1.20 设计可靠性:指根据设计成果文件明示的条件情况投入的设备,所采用的工艺、工法满足技术控制指标要求,之后所形成的已完工程及投入使用的系统、生产工艺满足合同约定且能够在设计年限内充分、正常地实现其设计功能。
1.21 设计先进性:指设计成果文件采用国际上先进和适用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或所采用主要或关键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为国内最优(国内同行业中技术排名前五名以内)。
1.22 设计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
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
1.23 设计事故:指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或履行的设计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目造成极其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
1.24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25 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1.26 安全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7 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
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8“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它项目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费用项目词语定义以招标文件解释的内容为准。
1.29 元:指人民币元。
1.30 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第 34 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 35 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预算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预算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预算清单内没有的项目。
1.31 乙供材料设备:属乙方采购材料设备范围,是指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并支付货款的材料设备。
1.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3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3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7 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1.38 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9 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
1.34 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1.41 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1.42 缺陷责任期: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甲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43 质量保证金: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44 工程保险: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乙方购买的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相关费含在合同价款中。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 7 条的约定执行。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甲方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合同履行过程中,如 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和规范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加,按设计变更或新增设计计算。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1 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须按约定提交给甲方;乙方需将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成果文件报甲方备案。
4.2 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保密要求:由甲方提供的设计成果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三套完整施工图纸,供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 乙方负责的专业工程设计要求:
√
供电工程:提供负荷需求,负责做好相关供电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如乙方不具备供电设计能力,则需委托供电部门认可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取得供电部门批准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报批报建手续、并负责缴纳相关的设计费用。负责到规划等部门购买设计资料和承担勘测费等相关费用。上 述费用,除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外,其余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供水工程:负责做好相关供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如乙方不具备供
水设计能力,则需委托供水部门认可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取得供水部门批准的 本工程施工图纸,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报批报建手续,并负责缴纳相关的设计费用。
负责到规划等部门购买设计资料和承担勘测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除按规定
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外,其余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5 乙方提供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时间及份数要求: 详见合同条款第 10.4 条 约定。
4.6 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甲方盖章确认方为有效。
5.1 本项目实行工程监理。
5.2 甲方委托 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如涉及工程变更、工期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监理单位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5.3 甲方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甲方任命( )为甲方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广州市沿江中路 298 号江湾中区商业中心 19 楼 邮政编码:
510100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甲方对甲方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甲方代表仅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 方的权力,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对设计变更的确认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甲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乙方已完全清楚了解甲方规章制度中对甲方代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甲方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
5.4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甲方与乙方的文件通过监理单位传递,但须发文 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才生效。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另一方的文件。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代表或指定
收件人必须签收。
5.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条款第 43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6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权利与义务。
6.1 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改正。
6.2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乙方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 24 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6.3 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6.4 如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 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
6.6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
6.7 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单位对乙方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
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7.1 本项目主要管理负责人:
(1)项目总指挥长姓名: ,职务: 。(施工团队委派)项目副指挥长姓名: ,职务: 。(设计团队委派)
(2)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
(3)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
(4)质量部门负责人姓名: ,职务: 。
(5)安全部门负责人姓名: ,职务: 。
(6)设计负责人姓名: ,职务: 。
BIM 负责人姓名: ,职务: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材料、合约、资料部门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规定的天数。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如有)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7.4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总指挥长、项目副指挥长、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按合同约定处违约责任。
7.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6 现场管理机构
(1)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查验。
乙方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7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甲方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甲方同意更换的,乙方仍应按合同条款第 41.8(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8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乙方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甲方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乙方必须在 7 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条款第 41.8(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条款第 41.8(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格人员,如乙方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乙方需按合同条款第 41.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要求乙方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乙方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乙方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乙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7.9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材料、合约、资料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
先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离场 1 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
离场 2 至 3 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离场 3 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报告甲方。
但每月累计离场天数不得超过 4 天,否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
次;若每月累计离场天数超过 7 天的,视为岗位空缺。
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41.8 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技术交底、协调例会、专题会议等主要工作会议。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
8.1 甲方的权利:
(1)享有乙方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2)乙方在设计-施工进度、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甲方还有权将乙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甲方有权聘请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造价咨询单位,乙方应接受该施工图审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施工图审查及造价咨询的工作。
(4)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勘察、设计、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设备选用的审定权。
(5)更换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质量、材料、合约、资料部门负责人。
(6)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出调整工期计划;具有工期计划、节点计划审查权。
(7)对于技术方案要求组织专家评审。
(8)对乙方组织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审查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
(9)甲方拥有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有权根据项目规划调整或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后执行。如甲方与乙方无法对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造价、材料样板及品牌确定、变更或新增材料价格达成一致协议,甲方保留对涉及部分的工程及材料设备进行依法招标或另行委托的权利,乙方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设计,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协调配合与管理等问题。
(10)其他权利。
8.2 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
(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3)非乙方原因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勘察、设计返工时,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适用的设计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造成乙方对已经被甲方确认的设计返工时,共同承担相关风险,须共同按照新规范、新标准推进设计工作,同时给予乙方合理设计时间和成果资料重复制作的费用,在规模投资不变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乙方设计修改的设计费用。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和依据的,由乙方提出建议,由甲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采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
(4)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8.3 甲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 8.2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关键节点工期不顺延,仅顺延延误的一般节点工期,且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
9.1 乙方的权利:
(1)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施工费。
(2)拥有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署名权。
(3)其他。
9.2 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缺陷修复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自费修复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缺陷责任期发现的缺陷,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3)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责任。
(5)按照合同条款第 14 条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有序地组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所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项目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但甲方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6)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甲方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乙方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甲方。
(7)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并符合勘察设计任务书及甲方要求,确保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经甲方确认后使用;
(8)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9)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10)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内外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自行办理手续及承担费用,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亦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
另行约定;
(12)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的约定:乙方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乙方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采取措施保护处理的,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对上述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非因甲方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13)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乙方须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要求达到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移交前 5 天内,乙方应对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14)乙方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甲方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甲方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甲方需要时,乙方有义务提供协助。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时,乙方应接受该委托事项。
(15)其他义务:
(a) 乙方应保证其补充勘察及超前钻(不含甲方已发包部分)及设计文件的质量,并确保按期通过甲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
(b) 乙方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c) 乙方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d) 乙方在施工中若发生破坏施工成果的现象,应无条件服从现场甲方委派的监理单位人员及甲方代表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补救施工工作,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e)乙方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
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乙方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甲方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甲方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乙方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乙方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f)在勘察、设计及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充分尊重和理解甲方、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
(g)在勘察、设计阶段,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有权审核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有权审核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h)乙方不享有对勘察、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乙方或其专业承包单位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甲方的,不论乙方与其专业承包单位有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甲方提交。
(i)乙方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9.3 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其中,网络视频监控要求如下:乙方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
【2006】551 号)、《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 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 号)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甲方验收为准)。
9.4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的管理。
(1)对工人工资实行分帐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a) 乙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 乙方应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
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c) 乙方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d) 乙方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甲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将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 由于乙方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甲方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甲方除追究乙方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第 41.15(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
(f) 乙方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
(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乙方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乙方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不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9.5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 9.2、9.3、9.4 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9.6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合同》等文件。
9.7 乙方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统计时段从上上月二十五日至上月二十四日),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
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甲方,以保证乙方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工程。
(2)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月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月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工程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从上月二十五日至当月二十四日)。
(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二十五日至下月二十四日)。
🛤9.8 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乙方如为联合体的,须遵照如下约定:
(1)联合体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授权代表和各成员权利义务。
(2)联合体协议书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书。
(3)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甲方和监理单位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合同签订后,联合体成员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向甲方提交相关支付协议,由甲方据此向联合体成员分别支付相应费用。
(5)若设计以联合体方式中标,联合体单位须提交总体设计协调单位承诺函,明确总体设计协调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9.9 施工用水、电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内要求单独安装施工用水表、电表。乙方必须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乘施工用水、用电单价(含水或电损耗及税金),每月 15 日前缴回水、电费给相关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连带责任由乙方负责。
9.10 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11 乙方作为总承包单位,按《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管理办法》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工作,承担管理配合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细则按《施工总承包管理配
合管理办法》执行。
9.12 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相关的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申请用款。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项目资金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按甲方要求公开项目资金的用途及去向。
9.13 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90 天内,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和移交办法提交一式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单位方确认合格后,移交甲方。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后 90 天内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10.1 勘察、设计范围:按合同协议书约定。
10.2 勘察、设计内容:按合同协议书约定,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
10.3 设计人员要求
(1)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2)在勘察、设计高峰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必须集中力量确保勘察、设计进度。
(3)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乙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负责人为: 。
(4)乙方应委派设计服务小组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并根据项目建设进程的推进和需要加派驻场设计人员。
(5)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勘察、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6)乙方须向甲方报送项目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其他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
(7)乙方须向甲方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其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
(8)乙方须向甲方报送一名报建责任人,全程负责跟踪协调项目报建工作,并负责处理报建手续。
(9)乙方如为境外机构,必须自行配备专业翻译一名。
(10)甲方认为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 5 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甲方确认。若乙方对甲方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甲方仍然要求更换,则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乙方该人员从甲方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1)当甲方认为乙方的勘察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勘察设计所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勘察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甲方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
10.4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
(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说明书、计算书、预算文件及其电子版本。
(2)设计成果包含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设计文件除应提供设计范围的相关图纸、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提供所需设计图纸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
(3)应按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4)勘察、设计送审稿资料须向甲方提交 6 份,含电子光盘 2 份。
序号 | 成果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套(份)数 | 备注 | |
1 | 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含投资分析报告、主 要设备材料技术要求书) | 按工作计划或甲方要求 | 20,或按甲方要求提供 | 投资分析报告 20 份、电 子文档 2 份 | |
2 | 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包括预算文 | 施工报建的成果文件 | 按工作计划或甲方要求 | 按报建要求或按甲方要求提供 | 电子文档 1 份 |
施工图及预算文件 | 按工作计划或甲方要求 | 21,或按甲方要求提供 | 电子文档 1 份 |
(5)勘察、设计终稿资料质量须一次性通过甲方审核,须向甲方提交份数具体如下:
件、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等文件、包含 BIM设计及应用软件 成果) | 工程完工的完整版施工图 | 竣工验收前 | 21,或按甲方要求提供 | 电子文档 1 份 | |
3 | 总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区域内各相关专业、管线综合、园林景观等内容) | 根 据 实 际 情况,按工作计划 | 按甲方要求提供 | 电子文档 1 份 | |
4 | BIM 设计成果,满足运维管理要求 | 按工作计划或 甲方要求 | 按工作计划或甲 方要求 | 电子文档 1 份 |
(5)项目报建报审需要的报建文件和审查文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文件及份数提交。
(6)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本合同价款之中。
(7)在报建、报审过程中需要提供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或勘察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乙方应无偿提供。
11.1 乙方须在中标后 10 天内,编制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报监理、甲方审批后实施。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甲方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11.2 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进度,合理安排
勘察、设计工作。
11.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勘察、设计进度延迟,导致项目总体进度滞后,乙方除自费采取措施赶工外,还须按合同约定承担工期违约的责任。
12.1 工程勘察要求
12.1 工程勘察要求
(1)乙方负责本项目后续勘察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超前钻工作)、测量(含规划放线及验线、施工过程中的周边构筑物变形测量等工作)等勘察工作。
(2)乙方须负责验证甲方委托的勘察单位成果的正确性,按设计需要进行勘察等工作。乙方在开展勘察工作前,应向甲方提交勘察工作纲要,并按经过甲方审核批准的工作纲要开展勘察工作。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3)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范围及技术要求实施勘察工作,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并对其负责。
(4)乙方应在勘察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工程勘察涉及到的详细的勘察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
(5)乙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及勘察成果文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核,并须经甲方确认。乙方应确保其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是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且能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的审核。
(6)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经过实地勘察获得,不得采用推断或借鉴,禁止虚假;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经甲方确认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合同要求。
(7)乙方必须遵行甲方的相关勘察设计、图文、图档工程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乙方自行承担运输、邮寄或电传勘察文件资料(包括中间成果资料)的费用,提交资料、文件等应交至甲方日常办公所在地或甲方临时指定的地点。勘察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8)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实施的勘察监理工作。
12.2 工程设计的总体要求
(1)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
(2)本项目设计全面应用BIM技术,如甲方认为乙方的BIM能力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乙方应立即委托有经验、能力强、符合甲方要求的的第三方BIM服务单位。施工阶段及后续BIM技术运用费用含在施工费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列。
(3)乙方应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工程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
(4)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乙方对其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经济合理性、可靠性、清晰性负责,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的审查及审核并不减轻乙方的相关责任。
(5)乙方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本工程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根据甲方总体实施计划和本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设计计划,根据甲方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活动的实施时间,并保证设计的进度、质量,保证乙方设计范围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6)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和依据,按新标准、规定和依据执行。如果执行新标准、规定和依据导致乙方义务增加、工作量或费用增加,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费用,使乙方不因执行新标准、规定和依据而遭受损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和依据的,由乙方提出建议,由甲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采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
(7)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资料管理、技术管理、现场配合等工作时,必须同时遵守甲方的相关设计、技术、图文、图档、工程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细则。
(8)乙方对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各专业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勘察、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包括与市政工程接口)的良好衔接。
(9)乙方应积极配合各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单位、甲方的审核、施工图强制审查及图纸会审,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按规定出具修改图纸。乙方应配合总平面套打地形图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0)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工程的特点和不
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勘察、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尤其是对本合同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选用、主要设备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工程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须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
(11)乙方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以及水利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
(12)乙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通过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或甲方认可的由乙方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的审查,如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乙方应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及时解决并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图纸,确保施工图预算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投资控制要求。乙方应及时提供修改图纸,确保甲方后续工作有效推进。
(13)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勘察、设计文件后,如获悉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
(14)乙方须加强设计图纸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图纸交收应有详细目录。设计图纸应有完善的图纸名称、版本号和出图日期。设计变更应经甲方有关变更审核程序审核后,才能正式发出并实施,设计变更审核时应与费用预算一并提交。
(15)乙方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BIM 文件等),须通过甲方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应在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计团队或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乙方负责组织各专项设计评审会议。
(17)乙方负责组织图纸会审。
12.3 设计统筹工作
乙方需委派一名人员负责设计总统筹,总统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桥梁方案设计团队进行设计对接,各专业之间设计工作协调,确保设计品质。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团队(即桥梁方案设计团队)负责总体成桥效果,在桥型结
构、颜色、选材等影响桥型外观方面的要求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12.4 设计准备相关要求
(1)乙方应结合设计任务书及已有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分析施工图设计的重点、难点,并提供分析报告文件,制定设计工作计划。
(2)对甲方提供的已有设计成果文件,乙方应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议,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施工图设计条件之一。
(3)对甲方提供的已有设计成果文件电子文件,乙方自行匹配设计软件环境,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4)其他甲方要求的设计准备工作。
12.5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满足以下要求:
1)应根据甲方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
2)满足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年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
3)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投标限价;
4)能据以编制招标文件;
5)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6)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7)能据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不存在错、漏、碰等问题。
(4)乙方须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须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同步完成施工预算编制并提交甲方审核。施工图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编制,施工图预算组成必须完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主要材料设备定价依据文件资料等)、开项必须齐全、工程量必须准确、造价必须合理,提交时间必须与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否则甲方拒绝接收其设计文件,影响设计进度的,乙方承担进度违约责任),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
(5)乙方应重点对桥梁结构、道路工程、通航、景观绿化等进行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的矛盾,并提供相关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专业
图纸及说明书),同时完成土建、机电设备选型意见、技术要求文件,并推荐设备材料品牌。
(6)乙方应对分包单位的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包括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预算)进行预审把关,确保专项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乙方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由乙方负责汇总,乙方须确保汇总后施工图预算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
(7)乙方应根据本工程设计的特点,提供施工安装操作、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
12.6 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配合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工作
(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2)乙方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结合合同附件推荐材料档次及品牌建议、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
(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能力。
(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国内省优、部优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5)乙方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甲方选择时参考。
(6)乙方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合同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它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
设备时,乙方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甲方并获得甲方批准。
(7)对于由甲方拟定的库内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乙方须协助甲方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乙方应派本项目专业负责人参与甲方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材料核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
(8)由于本合同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的,乙方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甲方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
(9)乙方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
(10)乙方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甲方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
12.7设计后续服务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开工前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
(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甲方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3)其他设计问题。
(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更换设计代表的,乙方按合同条款第 41.8条承担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2.8限额设计
12.9设计优化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
(2)结构工程的优化:对于结构的选择,要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结构优化设计,以降低混凝土、钢筋等的单方消耗含量,进而降低造价。
(3)设备选型:以经济实用,运行可靠,维护管理方便为原则进行设备选型。通过主要技术指标对设备选型进行限额控制,通过设备询价对设备提出可靠的价格信息(提供相关询价单),详细制定大型设备选型、招标、采购控制方法,尽可能采用性价比较优的设备。
(4)桥梁工程:对桥梁工程应进行优化设计。
(5)景观工程:景观工程作为设计的重点之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及设计优化。
(6)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对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乙方需制定三个及以上方案,对技术经济进行比较(含图纸、预算),提交甲方最终确定,并接受甲方的合理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服务。
(7)其他设计优化要求。
12.10设计成果确认
(1)若乙方为联合体单位,概、预算文件必须经联合体各方审核、确认,并将该审核、确认文件报监理人、甲方。
(2)若乙方为联合体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须深度介入设计工作,解决设计的错漏碰问题以及施工措施方案等问题,提出优化设计的方案,并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核。
(3)监理单位、甲方对乙方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提出的审核或咨询意见,乙方应逐条予以书面回复。监理单位、甲方的审核或咨询意见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设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须通过甲方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乙方应按甲方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计团队或与
乙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12.11 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甲方的要求,委派多名相关专业人员在甲方指定场所开展设计和配合甲方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为便于甲方与乙方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乙方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甲方的建设意图,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
(2)乙方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甲方的统一管理,其出勤、休假等考勤由甲方负责。乙方驻场设计人员只为本合同工程服务,不得再参与其他工作。
(3)乙方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甲方审核,乙方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乙方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4)乙方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
12.12 报审报建服务
(1)乙方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负责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
(2)对乙方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份数提交。
12.13 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要求
乙方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甲方的要求委派现场设计服务组,提供现场设计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
(2)乙方应派出现场设计服务组常驻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解决施工现场的图纸事宜。
(3)乙方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甲方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进行到货或出厂验收,必要时须进行中间验收。
12.14 缺陷责任及保修阶段的设计服务
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缺陷责任修复及质量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
期内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
12.15 乙方应认真阅读、复核甲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如发现项目基础资料中存在短缺、遗漏、错误、疑问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后 10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乙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16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的时间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或不足的,乙方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由此造成设计进度延误的,乙方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13.1 乙方设计成果文件需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
根据本工程的推进情况及重要性,乙方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节能和绿色建筑咨询及评估工作等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的场地费、专家费、交通费、餐费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13.2 设计评审的依据包括:
(1)国家、省、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含基坑技术审查)的相关规定;
(2)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海事、航道、水利等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3)本合同工程的相关政府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许可文件、用地规划文件等);
(4)本合同中与设计工作的内容、范围、管理、服务相关的约定;
(5)甲方关于设计、图档、图文、工程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6)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乙方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批意
见;
(7)甲方在设计过程中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
13.3 乙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
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乙方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甲方的设计评审、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13.4 乙方对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以甲方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乙方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后 5 天内完成其设计范围内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并提交甲方。
13.5 乙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沟通、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预算编制),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乙方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甲方的设计评审、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13.6 乙方对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以甲方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乙方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后 5 天内完成其设计范围内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并提交甲方。
13.7 如乙方未能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日起 3 日内积极响应或逾期未能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直接按设计评审的最终评审意见实施(但不因此免除乙方的相关设计责任)或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设计修改和完善,另行委托设计的相关费用(按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占审定预算建安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乘以本合同设计费计取)从本合同设计收费中扣取。
13.8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意见、乙方在履行合同各阶段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报审报建服务,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预算编制、结算服务,缺陷责任及保修阶段的服务)的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考核。
13.9 甲方按文件、制度对设计服务水平、质量进行考评。对于出现设计错误并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做相应的处罚。处罚办法另见甲方的设计管理制度。
14.1项目进度计划
(1)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时间约定: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日内提供项目整体进度节点计划。
(2)进度计划的内容约定: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计划:勘察、建规证申办、施工许可证办理、图纸审查、预制件生产、供货计划、桩基础完
成、公配设施、设备安装完成、检测检验、市政道路、联合验收等节点等。除此之外,还应提出现场工作面的移交时间计划等。
(3)监理单位批复项目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项目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4)乙方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分项分部计划和月度计划必须满足总计划中的节点计划,滞后则需进行原因分项、改善措施、增加投入计划),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整个合同期间每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周报告(一式三份),记录施工现场工程的进度、主要开展的工作项目、每个项目雇用工人的数量、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投入情况、天气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内容;
2)每月 22 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月报告和下月计划(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含工期延误)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总当月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数量,人工、材料、机械的施工完成量,提供工程进度照片;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报告内容和格式除按合同规定内容外,还需达到监理公司关于工程进度报表内容和格式的要求,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
①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 22 日至当月 21 日);
②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注明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 22 日至当月 21 日);
③下期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 22 日至下月 21 日);
④下期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 22 日至下月 21 日);
⑤下期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 22 日至下月 21
日);
⑥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 22
日至当月 21 日);
⑦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⑧乙方应在每月 22 日前递交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乙方及平行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各单体建筑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
⑨乙方应在每月 22 日前向甲方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
14.2施工组织设计
(1)乙方应当根据经甲方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在施工开始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单位审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
4)季节性施工措施;
5)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
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
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9)消防、安全、健康等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
10)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2)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甲方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
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
14.3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
(1)乙方应当加强计划管理(计划层次:总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总计划、节点计划不变,分步计划满足总计划),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设计、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2)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乙方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4)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乙方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有能力的施工单位;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4.4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后实施,但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14.5因乙方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时,乙方有义务、甲方也有权利要求乙方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14.6 乙方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1)乙方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2)施工组织设计属于乙方自身的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及甲方对施工组织设
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
(3)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如确是情况特殊必须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调整的,乙方须提前 7 天提出调整申请并附详细的调整计划和技术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拟调换来的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效率不降低的前提下经监理单位、甲方同意后调整。
(4)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乙方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调整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调整计划,报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核批准后,才可做出调整。
15.1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甲方同意,可通知乙方暂停施工:
(1)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合同条款第 16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条款第 41.11 款、第 41.12 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以与甲方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条款第 41.9(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合同条款第 41.9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甲方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
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违法分包或擅自让未经甲方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
15.3 当发生合同条款第 15.1 款约定的暂停施工时,乙方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乙方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乙方原因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甲方的费用增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
15.4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复工通知;或乙方可直接向监理单位提出复工建议,经甲方批准后,监理单位发出复工通知。乙方应当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实施复工工作,不得拖延,否则按合同条款第 41.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1 工期控制
本工程的完工工期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所有合同施工内容,并开放使用。该完工日期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乙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后实施。
(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乙方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予补偿。
16.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乙方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不可抗力(含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甲方指令(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停工的;
除上述原因之外,其它所有工期延误均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乙方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41.9 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16.3 乙方应当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16.4 从开工之日起每 180 天,因甲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累计 30 天以内(含
30 天)的,甲方不予补偿,乙方应采取可行措施按期完工。
16.5 乙方不得以与甲方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因此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此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8.1 工程质量标准
(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 4 条的约定执行。
(2)乙方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的,由乙方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乙方按照合同条款第 41.9(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2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
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
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8.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8.4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甲方应承担由于乙方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8.5勘察、设计质量要求:
勘察、设计是安全、可行、实用、经济、美观的、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并能顺利通过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技术审查及甲方组织的设计成果验收。
“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是符合合同的规定、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满足行业及国家标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各阶段设计要求的规定;同时保证设计的科学原理、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
“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
(1)勘察设计应体现甲方的建设意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尤其是强制性规范),达到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满足本合同工程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美观、适用、安全、经济,并具备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乙方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本工程勘察及设计任务书要求的相关要求,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甲方要求对设计进行深化、优化。乙方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负总体责任。
(3)乙方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对工序方案提出
相应的技术要求,应明确提出关键工序的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4)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5)设计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
(6)乙方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当乙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乙方应在收到政府主管部门、甲方、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通知后5天内将经过修改的符合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甲方。
18.6 现场施工质量
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
2)符合经监理单位和甲方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深化设计图纸要求;
3)符合国家、地方及甲方认可的施工验收标准。
18.7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如有新版本颁发,则按最新版本执行)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乙方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0-2016)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乙方必须做到(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乙方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2)乙方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
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乙方将所有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成品、半成品样品施工前报送监理和设计、甲方进行定版,确定样板后封存,施工按样板订货、施工。
(4)样板引路:凡第一次施工的工序,完成后须有监理组织样板件评定,合格后按此样板的标准和工艺施工、验收。
(5)单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
(6)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乙方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7)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1]941 号)的要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而且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 10%且不少于一次。
20.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0.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0.3 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0.4 因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20.5 对乙方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预制件生产工艺评定,制定检查、检验、验收标准。乙方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预制件生产厂(提供监理驻场条件,纳入检查、检验范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乙方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乙方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乙方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甲方有权雇
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乙方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述约定。
(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
1)本工程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甲方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 3)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2)经监理单位、乙方、甲方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不符合下列第 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3)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乙方必须在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增加抽检,所发生检验费用,纳入甲方检测费用;不合格由乙方支付。
(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0.6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乙方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1(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7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乙方必须在 5 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
20.8 乙方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乙方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乙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
由乙方承担。
20.9 乙方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甲方有权抽查乙方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6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甲方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乙方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6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1.2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1.3 本项目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须按穗建质[2016]46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安全文明施工
23.1 甲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
面图给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甲方提供施工场地仅满足施工需求,施工所需的临时建筑(宿舍、办公地点)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乙方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批准。
23.2 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乙方,乙方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工地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乙方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23.3 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 30 天内或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甲方除向乙方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 1 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甲方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甲方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乙方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甲方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它要求。
23.4 乙方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24.1 乙方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文明施工、安全联合检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4.2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2(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3 乙方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4.4 安全总结报告
乙方按月、季、年编制安全总结报告,分别在每月、季、年结束后的 7 天内一式三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要求体现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等实施进展情况的说明;
(2)对于监理工程师发现的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的说明;
(3)安全情况统计。
25.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5.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5.3 本工程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第 25.1款、第 25.2 款所列明的费用,所有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25.4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实施须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 个 100%”管理标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6 部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 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 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 号)及甲方制定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
(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甲方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甲方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新冠肺炎)时,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甲方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26.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乙方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6.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6.3 因乙方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处罚外,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按照合同条款第 41.12(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6.4 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因乙方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若有证据证实甲方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26.5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7.1 乙方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条款第 41.13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7.2 乙方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满意。
乙方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满意。对于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甲方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
后,乙方未能在 24 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7.3 乙方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广州市及所属区域文明施工、创文明样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甲方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乙方向甲方提交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
在合同工期内,甲方、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
27.4 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施工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爆破管理等),并在开工后 2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备甲方。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保证甲方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甲方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暂定合同价见合同协议书第 6 条,实际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确定:
28.1 工程勘察、设计费:
28.1.1 工程勘察费
本项目工程勘察费按中标的勘察费总价包干。本项目勘察费为乙方完成本工程后续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勘察、测量等的实物工作收费、进出场费、技术工作收费等全部成本、利润、税金以及风险等。
28.1.2 工程设计费
本项目工程设计费按中标的设计费总价包干。工程设计费为完成合同约定所有设计及相关工作的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本项目深化设计、设计阶段 BIM 费用不单独开项,相关费用含在设计费中。
28.2 施工费(建安工程费):
28.2.1 计价依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2)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标下浮率);(3)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6)《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定额标准均包含其配套定额勘误,下同);(7)《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8)《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9)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28.2.2 确定工程量
施工图预算编制以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家定额及地方相关规定。
28.2.3 确定综合单价
(1)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施工图预算主材价格的计取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所在时点为准。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价格》中有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当月《综合价格》中没有相应价格的,由甲方、监理单位及乙方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2)综合单价编制方式
其中:①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②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价格的确定:按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 2018 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 号)的规定执行(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 2018 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③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的计取标准:按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28.2.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用于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
28.2.5 暂估价
对施工图预算中以暂估价开列的项目,则由乙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并签订合同,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参照第 31 条及第 36 条执行。
28.2.6 补充合同价
补充合同价以经甲方审核的施工图预算金额,结合合同约定的下浮率、施工费中标下浮率进行确定:
补充合同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单价措施费总价+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税金(绿色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
28.3 合同价款结算原则。
28.3.1 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总价包干。
28.3.2 施工费结算原则。
(1)施工费按合同条款第 28.2 条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对暂估价项目,以乙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有权审核单位终审金额为准。
29、合同首期款或预付款
29.1 勘察设计费
29.1.1 勘察费
乙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后,方可申请勘察费首期款,比例为签约合同设计费的 20%,即 元。
29.1.2 设计费
乙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后,方可申请设计费首期款,比例为签约合同设计费的 20%,即 元。
29.2 施工费预付款
乙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履约银行保函后,可申请施工费预付款的支付。由乙方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甲方收到申请书后 14 天内向乙方支付施工费暂定总价的 10%作为施工费预付款,即 元。
29.3 乙方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否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41.16 款承担违约责任。
29.4 如乙方为联合体,则甲方可按照上述支付原则向联合体各方分别支付。
30.1 勘察设计费进度款支付原则
30.1.1 勘察费进度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
1)勘察费首期款按合同条款第29.1款规定。
2)乙方提交详勘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到勘察费的60%。
3)乙方提交最终勘察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到勘察费的80%。
4)项目完工验收后,甲方支付到审核勘察费结算价的100%。
30.1.2 设计费进度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
支付期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首期款 | 按合同条款第29.1款规定 | 20% |
第二期支付 | 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含相应的BIM成 果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 支付至设计费的60% |
第三期支付 | 工程完成至50%。 | 支付至设计费的70% |
第四期支付 | 完成桥梁工程、景观工程、道路工程施工 | 支付至设计费的90% |
第五期支付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支付至设计费的95% |
第六期支付 | 按规定提交技术档案,并经甲方签认。 | 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100% |
30.2 施工费进度款支付原则
(1)付款时间:工程款以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每月计量支付,具体如下:
①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经监理、甲方核定的当期完成工作量的 80%;
②乙方在签订桥钢结构制造合同后,其预付款和进度款可视为乙方完成的工
程量,纳入支付范畴。
(2)预付款扣回施工费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开工后,施工费预付款应从施工费进度款中分期扣回,当累计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签约价施工费部分的 60%时扣回全部施工费预付款,具体按下表执行:
施工费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已完工作量价格与合同签约价施工费 部分的比例(a) | 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 累计扣回比例 |
20%≤a<30% | 10% | 10% |
30%≤a<40% | 20% | 30% |
40%≤a<50% | 30% | 60% |
50%≤a<60% | 40% | 100% |
注:a=已完工程量造价/合同签约价施工费部分。
(3)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认可。如乙方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
师和甲方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
(4)预算审定之前,最多拨付至签约合同价施工费部分的45%(含预付款,详见合同附件九);待预算审定后,按预算审定金额及已计量的工程量调整进度款,并在后续工程款支付时将调整金额一并扣减或增加支付。(如有预付款,则按上述第(2)项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扣回)
(5)乙方在申请支付下一次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分包单位(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
(6)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补充合同价施工费部分(扣除暂列金额)的 80%
时,暂停工程款的支付。
(7)工程竣工结算终审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施工费部分的 95.6%。
(8)本工程保留合同结算价施工费部分的 1%作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保证金,如乙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内取得以上奖项,则甲方返还该部分保证金。如在上述时间内未取得前述省级质量奖,则按合同结算价施工费部分的 1%为标准扣除该保证金。
(9)本工程保留合同结算价施工费部分的 0.4%作为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保证金,如乙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内取得以上称号,则甲方返还该部分保证金。如在上述时间内未取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则按合同结算价施工费部分的 0.4%为标准扣除该保证金。
(10)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施工费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保修期间,若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在竣工验收满一年且工程项目结算经终审完成后,方可返还质量保证金的 50%;竣工验收满二年,把余下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在每一阶段期满后 10 天内退回,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依法追偿。
结清工程款尾款不豁免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12)甲方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审定金额施工费部分的 95.6%
的,乙方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 15 日内向甲方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 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如乙方为联合体,则甲方可按照上述支付原则向联合体各方分别支付。
30.4 其他支付要求
30.4.1 本工程由乙方按广州市相关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保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计取。
30.4.2 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在下一期的进度款中一并结算,不视为甲方迟延付款。
30.4.3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包括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且须按照甲方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提交支付申请资料。若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的,甲方有权驳回并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资料,甲方有权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30.4.4 已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甲方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规定的与已完工程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
30.4.5 已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认可。如乙方的工作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它方面违背合同的行为等),监理工程师、甲方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
30.4.6 根据《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
〔2017〕10 号)文件要求,乙方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乙方收集和提交开户所需资料,并由甲方、乙方以及指定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为 15 %,甲方按合同约定每一期足
额支付至乙方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30.4.7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须制定专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该部分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分开单独计量支付,接受检查。
(2)补充合同价确定后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结算按合同文件执行,结算后多退少补。如工程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则乙方须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上报甲方备案,接受检查。其余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 号)执行。
30.5 甲方在支付每期进度款时,如发现乙方存在欠缴违约金情形的,则甲
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当期申请支付的进度款,直至乙方缴清违约金为止。
31.1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非乙方原因造成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物价涨落
(本合同条款中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均是指按合同条款第 28 条确定预算清单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相对于预算清单发生的新增和变更工程,下同)。
(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按照合同条款第 36.2 款执行。
(3)以下工程变更由乙方自行承担变更增加费用:
①乙方勘察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勘察、测量及超前钻成果有误等情况;
②乙方设计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成果不完善、设计图纸不准确、设计文件有错误、设计图纸不详细等;
③乙方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造成的费用少计,包括预算漏计、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
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甲方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
31.2 乙方应当在合同条款第 31.1(1)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调整金额后纳入结算一并处理。乙方应统筹考虑此类变更,及时优化设计。
31.3 乙方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
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且须按合同条款第 41.8、41.9 款承担违约责任。
31.4 乙方采购材料和人工费用调整方法:
(1)本工程调价材料为:钢材(含钢筋、钢板等钢制产品)、预拌混凝土(砂浆)、水泥、砂、碎石。在施工期内,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与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取用的材料综合价格比较,上下浮动率超过 10%,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价格上升时,价差调增=(施工期材料综合价格-施工图预算材料综合价 格×1.1)×当期材料数量×(1+税率)
当价格下跌时,价差调减=(施工图预算材料综合价格×0.9-施工期材料综 合价格)×当期材料数量×(1+税率)
当期材料数量包含新增项目涉及的上述工程主要材料。除上述工程主要材料 外的其余材料(设备)和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仅限于脚手架等)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
(2)本工程其中人工,在施工期内,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人工结算文件价格与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的人工结算文件价格比较,上下浮动率超过 10%,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价格上升时,价差调增=(施工期人工结算文件价格-施工图预算人工结
算文件价格×1.1)×当期人工数量×(1+税率) 当价格下跌时,价差调减=(施工图预算人工结算文件价格×0.9-施工期人
工结算文件价格)×当期人工数量×(1+税率) 当期人工数量包含新增项目涉及的人工。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仅限于脚手
架等)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
32.1 乙方每月 20 日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申请报表。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
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的提交应按甲方要求执行。
32.2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 10 天内进行审核,并报甲方审批。
32.3 不予计量的情况:
(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
(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
(3)因乙方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4)未经甲方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
(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
(6)非乙方原因增加工程量但未完成变更手续部分。
32.4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乙方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32.5 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32.6 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乙方应在 7 天内按照甲方的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监理工程师在 7 天内审查确认并报甲方,甲方在 15 个工作日(≥2000 万元)、10 个工作日(<2000 万元)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向甲方提交办理支付申请的报告。本工程所有款项均须遵守甲方的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及要求。
32.7 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款申请报告,经审批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乙方应根据甲方发出《取款通知书》中相关信息开具通知书中列明的取款金额的发票。
32.8 支付方式
√
方式一: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
方式二:网上银行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
33.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采购,所有材料的设备必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供货,其中主材(含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的选取须经桥梁方案设计团队确认后,由乙方选定三家或以上厂家和 品牌并提供样板等资料,报甲方审批。所有零件、材料均送样板给监理、甲方审核封存。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甲方最终选择确定。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清点。
33.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3.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以书面形式议定。
33.6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7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
(1)乙方供货要求
本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水泥、砌块、给排水管及其它主要材料(特别是装饰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投标文件要求。
1)订货前,乙方应提供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注:招标文件设置品牌选用承诺书)、品质一致的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材料样板,经甲方及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使用。乙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2)如乙方拒不提交上述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材料样板,或提交的样板不能通过工程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甲方有权自行采购相关材料设备,所需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调整。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经确认的材料样板进行封板,如发生实际施工材料与封板材料不符,
甲方有权拒用,并由乙方承担损失。
(2)乙方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乙方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
(3)乙方在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乙方须按甲方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乙方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
(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甲方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甲方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
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甲方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乙方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甲方,甲方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预算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乙方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
33.8 产品品牌的选定:须经桥梁方案设计团队及甲方认可后方能采购。
33.9 甲方保留对本工程主要材料采用甲招乙供(甲方另行招标,乙方按甲方招标确定的品牌、样板采购供应)的方式供应材料,结算材料价格按甲方另行招标确定的价格计算,乙方不得要求增加任何采购、管理、仓储、搬运等费用。
33.10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种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结构安全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2)检测机构: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实施。
(3)乙方采购的材料需在材料到货前三天将进场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确定材料检验抽样方案;材料到场后,乙方按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抽样方案,在监理见证人员见证下抽样,按甲方与检测机构约定的格式要求打印检测委托清单一式四份;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负责监督、见证抽样,在样品抽取后贴封条,签发检测委托清单;样品封条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理负责对抽样、加封过程进行拍照;乙方负责将已加封条的样品送达检测机构,运送样品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需及时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确保不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
(4)样品检验合格的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合同工程使用,检验报告交给乙方作为质量验收资料;样品检验不合格的,按规定扩大抽样检验
或退场处理。
33.1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41 号)第十二条及《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 2012[1767]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材料及安全检测业务应由甲方依法委托。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报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材料及工程设备和构配件检验试验计划,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材料及工程设备进场,配合甲方进行送检。乙方未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材料、工程设备和构配件进场的,由此造成的检验试验费增加由乙方承担。
(2)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等产品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甲方承担;见证取样检验试验不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见证取样检验试验不合格但扩大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合格,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批次材料和设备产品可用于合同工程的,甲方承担正常见证取样数量的检验试验费用,因扩大见证取样而额外增加的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等产品见证取样检验试验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33.12 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且比
相应规范要求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标准的先后顺序认定:
(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2)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乙方、甲方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3)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范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并增加抽检数量。若工程材料、设备复检结果仍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范的,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否已施工或安装,乙方必须在甲方联合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按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工程变更
34.1 本合同工程设计变更指相对于经施工图审查且甲方批准的施工图发生的设计变更。乙方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
34.2 乙方应根据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由于施工图文件的错、漏、碰等原因造成的需进行设计更改(包括专项工程设计更改)以及为了完善相关工程施工组织文件内容而进行的设计调整或增补,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导致减少的工程费用则按完善变更程序后进行费用核减。
34.3 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乙方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并按合同条款第 41 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4 在施工中如甲方需对经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对相应变更编制预算,用以成本控制,若由甲方提出的变更导致施工费超出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工程概算
相应金额,乙方应及时优化设计。
34.5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已评审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4.6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4.7 乙方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因本项目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若因乙方设计工作原因导致发生缺项、漏项等工程责任事件,则即使相应的图纸、造价文件等已经过监理等单位的审核,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按经合同主体各方确认的工程使用要求(设计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35.1 所有涉及工期、质量标准的变更均应获得甲方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35.2 其他变更,按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
35.3 甲方书面通知变更的指令性文件应有甲方代表签字并盖有公章;
35.4 施工变更文件必须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和加盖项目部印章、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以上监理人员出具审核意见和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以及甲方现场代表签字;施工变更文件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或工期变动时,必须随变更报告附变更工程价款或工期计算书,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有关审核人签字并盖公章。
35.5 设计变更文件(或指令)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时,乙方接到设计变更(或指令)有效文件后在 14 天内申报涉及变更的工程价款和工期调整报告,否则应视作变更不涉及价款和工期调整, 甲方不予以接收。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非乙方原因造成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本合同条
款中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均是指按合同条款第 28 条确定预算清单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相对于预算清单发生的新增和变更工程)。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清单。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36.1 在发生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的 3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本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 2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甲方收到后 20 天内答复。
36.2 变更及新增项目计价原则具体计价原则如下:
36.2.1 勘察费、设计费:按第 28 条执行。
36.2.2 施工费:
(1)在发生合同条款第 34 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
通知的 7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在 3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甲方收到后 20 天内答复。
(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条款第 34 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 35 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预算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预算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乙方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
2.1 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本合同条款第 32 条相关约定执行;
(2)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按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2.2 价格调整方式
(1)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预算中有类似项目的材料变更,按如下方法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材料发生标号、规格、型号(如材料的等级、产品系列)、厚度等变更, 只计算主材价差,不调整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式为:主材价差=(变更后的主材单价—预算中原主材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
2)变更后的主材单价确定办法:
①预算中有材料综合价格的材料,按本项目预算材料综合价格。
②预算中没有材料综合价格的材料,参考上述预算编制时《广州地区建设工 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行情调整,报甲方审定。
③如采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 由甲方组织询价后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
3)材料发生规格改变(如材料的尺寸、厚度等)时,且属于非标材料,无法按上述条款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的,变更清单综合单价按预算综合单价以内插法调整。内插法的计算原则:基本以材料的表述特征为单位,如:调整了公称直 径、厚度的管、线材、块料,以直径或厚度为单位计算。
4)材料发生品牌改变(所有材料品牌的改变必须事前经监理单位及甲方的书 面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变更),且该项材料属于材料综合价格公布的材料项目,则清单综合单价不因该项材料品牌改变而调整。
5)材料发生品牌改变,但该项材料不属于材料综合价格公布的材料项目,则 上述条款第 36.2.2-2))款②、③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并按上述条款第 36.2.2-1))款调整主材价差。
(2)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新增项目材料或材料变更,需要对预算所定的大宗设备、材料的品牌、等级进行调整,(大宗设备定义为造价超过 10000 元/台
(套),大宗材料定义为造价超过 10 万元/批次),且新增的项目材料或变更材料不属于材料综合价格公布的材料项目,按如下程序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
1)单宗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由乙方报 3 家以上供应商的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及甲方共同审定;如监理单位、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供应商报价不能反映市场真实情况的,可要求乙方继续提供其他供应商报价或甲方直接向市场询价,直到真实反映市场价格为止。
2)若单宗在 10 万元以上,甲方有权采取“询价”(即询问市场价)或招、议标形式,重新对设备、材料供应商及价格进行选择和确定,乙方应按“询价”或重新招、议标的中标结果调整材料供应商及合同价款。如供应形式改为甲方采购,乙方可按设备、材料总价向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仓储与管理费,具体标准为:
总价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为 1.5%;
总价 50 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超过 50 万部分为 1%;
总价 100 万元以上,超过 100 万部分为 0.5%。
(3)本合同提及的“市场价格”、“市场行情”、“询价”,均指乙方与甲方用与本项目同等采购量对不少于 3 个同档次品牌进行市场询价的平均价格。对于按本合同约定须参照“市场价格”、“市场行情”或“询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新增或变更材料,乙方应在该项材料施工同期提交上述供应商的市场价格,报监理单位及甲方共同审定,否则,按该项材料在施工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价格下浮 50%结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凭乙方提供的有效发票经甲方、监理按市场价原则审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计算。
(4)若发生技术要求的变更
若发生技术要求的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技术要求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之差 额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双方协商确定。
(5)单宗变更审定调整造价在 5000 元以内(含 5000 元的),不予计价,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6)工程变更增加不调整措施费。
36.3 乙方在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6.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6.5 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条款第 43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6.6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6.7 当甲方提出变更通知,乙方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提出
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 7 天内向甲方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乙方应 统筹考虑此类变更,及时优化设计。
36.8 若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变更将增加施工费用的,乙方应配合做好投资控制。
36.9 甲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
36.10 如发生不可抗力、政策变更或规划变更等工程实施情况导致承包范围发生变化的,甲方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单方增加或缩减合同范围。如上述变更导致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增加或减少,甲方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如上述变更导致乙方承包范围减少的,乙方已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外,乙方无权向甲方另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乙方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违约事实的,甲方有权直接减少乙方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
或赔偿要求。
36.11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
(1)当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的人材机价差调整和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累计金额不超过补充合同价施工费(不含暂列金额)5%时,在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
(2)当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人材机价差调整和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累计金额超过补充合同价施工费(不含暂列金额)5%时,双方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调整相应价款,并在工程进度同期按补充协议增加工程价款已完成工程的 70%支付。
(3)当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人材机价差调整和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导致累计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补充合同价施工费(含暂列金)的,经审批同意后,才可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相应价款,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
37.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37.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乙方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乙方整改,乙方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37.3 甲方应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7.4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7.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7.6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7.7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合同条款第 21 条的约定办理。
37.8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7.9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7.10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37.11 乙方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
(1)乙方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
(2)乙方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2012 年版)》(广州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编)、《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2009 版)》(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和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
(3)竣工档案要求按工程档案有关标准编制。
37.12 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37.13 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乙方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甲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乙方参与验收。
37.14 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乙方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乙方、施工监理单位、甲方协商验收。
37.15 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防疫验收、信息工程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等。
38.1 乙方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
38.2 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桥梁结构、道路工程、周边管线等)、各系统(供水、供电、弱电等)的情况,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作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包括适用物管使用的 BIM 系统及软件);
(3)工程项目的乙方、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
(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
(5)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
(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
38.3 乙方应在进行本条第 38.2 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 38.2 款工作完成后 3 天内组织甲方、乙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
(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
(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
(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
(5)组织甲方、乙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
(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
(7)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智能化等)督促乙方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38.4 乙方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38.5 乙方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甲方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甲方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10 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乙方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38.6 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甲方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乙方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甲方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38.7 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许
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8.8 乙方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 25 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汇总、归档,并在乙方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
38.9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8.10 由乙方先移交给甲方、然后再由甲方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乙方仍应按甲方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
38.11 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甲方的权利义务。
38.12 乙方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39.1 结算方式:结算原则:
(1)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乙方按甲方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2)勘察费、设计费、施工费结算原则详见本合同条款第 28 条及第 36 条。
(3)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39.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
39.3 甲方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60 天内
(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 30 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
39.4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
(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
(4)工程承包合同
(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竣工通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
(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图纸会审记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4)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15)投标文件(含经济标软件版)、中标通知书
(16)甲方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7)其他结算资料
(18)移交物业确认表
(19)工期履行审核表
(20)移交资料签收表
39.5 甲方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内),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结算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外)。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包括软件版和导出的 EXCEL 版)。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
(3)钢筋抽料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
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的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4)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乙方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和甲方盖章确认,有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
(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竣工验收报批电子版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甲方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参加会审的单位盖章确认。
(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甲方同意按相关的设计院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
(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
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甲方盖章确认。
(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采购合同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须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乙方编制单位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或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须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4)甲方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甲方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甲方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乙方、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甲方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5)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乙方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方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16)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二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
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39.6 乙方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甲方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乙方修改或补充的,甲方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
39.7 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
并可以单独结算的,甲方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
39.8 由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乙方负责,乙方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39.9 若乙方原因导致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乙方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甲方与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
40.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0.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见合同附件
1)。
40.3 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及质量 保修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责任。
4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
(2)因甲方违约或者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乙方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41.2 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合同条款第 17 条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合同条款第 18.1 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合同条款第 41.4 款至 41.17款的约定执行。
4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1.4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的指令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乙方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指挥长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
(2)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10000 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50000 元/次。
(4)部分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甲方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5)解除合同。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乙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累计承担五次严重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41.6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 41.11 款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 41.12 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按违约处罚决定确定的时间向甲方交纳,否则,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 41.11 款、第
41.12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甲方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对乙方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甲方将根据乙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乙方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乙方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甲方批准后,可予以免除。
41.7 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或投入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勘察、设计人员的,每出现 1 人次,乙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该没有投入或者没有
按时到位的人员为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 1 人次,乙方承担严重违
约责任 1 次,并按合同条款第 41.8 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更换人员的,
按合同条款第 41.8 款的约定执行。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设计费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乙方纳入甲方统一管理的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合同条款第 41.7 款第(1)项的约定执行。
(3)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专为本合同工程服务的乙方驻场设计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工作的,每发现 1 人次,视为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合同条款
第 41.7 款第(1)项的约定执行。
(4)未经甲方及监理书面批准,乙方勘察设计负责人缺席参加的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等会议,每缺席一人次乙方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5)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审核同意的勘察、设计计划要求提交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逾期 3 天以内(或累计达 5 天以上,不到
10 天)的,乙方按 100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乙方应继续赔偿;逾期 3 天以上(或累计达 10 天以上)的,乙方按 300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6)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遗漏、错误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限期内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因此造成勘察、设计成果文件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条款第 41.7 款第(5)项的约定处理。
(7)乙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施工图审查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 1 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8)非甲方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乙方应负责修改设计。工程费用减少的予以扣减,工程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补偿任何费用。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乙方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1 次,且乙方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
(10)由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经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它单位审核后,如果出现工程量偏差绝对值累计额相对于乙方报送总数量,误差率在 10%~20%的,或建安工程费总价超过 10%(不含 10%)的,乙方除必须限期修改外,每出现 1 次,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11)因乙方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导致本合同工程投资失控,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合同条款第 41.7 款第(8)项约定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41.8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条款总则第 2 条、第 5 条的约定,不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甲方、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甲方视
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乙方不遵守甲方依据合同条款总则第 6 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乙方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甲方参照合同条款第 41.8 款第(1)项的约定处理。
(3)乙方不按合同条款第 7 条、第 11 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乙方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的指令限期改正;乙方拒不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经甲方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乙方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如乙方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序号 | 承诺项目 | 违约说明 | 乙方承诺的违约金额(元) |
1 | 项目部 | 更换项目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 250000 |
更换设计负责人或空缺 | 150000 | ||
更换专职安全员、资料员、水电 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 | 50000 | ||
2 | 材料管理部 | 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 | 150000 |
更换其他人 | 50000 | ||
3 |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 每少 1 人 | 1000 |
4 | 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 | 没有按甲方审定的总控或阶段 计划投入,每少 10% | 100000 |
5 | 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 | 没有按甲方审定的总控或阶段 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 1 台 | 50000 |
没有按甲方审定的总控或阶段 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 1 台 | 10000 |
(4)对于监理单位或甲方通知乙方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法定代表人、项目总指挥长、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批准同意的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单位或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乙方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5)乙方在甲方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乙方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乙方必
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考评不合格,乙方必须承担 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的指令限期改正;乙方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 3 次或累计 5 次考评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 1 次,承
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7)乙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 41.4 款第(5)项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8)乙方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
41.4 款第(4)项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9)如乙方违反合同协议书第 9 条、第 10 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
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的,经甲方每确认 1 次,乙方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10)本项目要求项目总指挥长每月至少驻场 10 天,每周工地现场亲自组织一次工地现场例会,协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如果延期召开,必须获得甲方批准;如果确需缺席会议,必须向甲方请假并获得甲方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生,乙方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从第二次开始,乙方每
次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11)乙方不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或管理协调不力,而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其他损失,乙方承担由本单位原因造成相关的经济责任,并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
41.9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协议书第 3.1 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 1 天,应
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第 15.1 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 1 天,应向甲
方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 5 天或累计
停工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第 14.1 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 3天以内的(含 3 天),甲方给予书面警告;延期 4~7 天的,乙方应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 8~10 天的,乙方应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4)关键节点延误:
合同签订后,每 5 天检查一次进度,凡关键线路上的项目因乙方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比较:
1)累计延误 5 天以内的,书面警告;
2)累计延误 5-10 天的,监理工程师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
金 20 万元;
3)累计延误 11-20 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5 万元;累计延误
30 天以上的,每增加一天再支付 3 万元/天的违约金;
4)累计延误 30 天以上的,乙方除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期间所有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对于后续工作,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
5)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工期及质量均满足合同约定的,则甲方将乙方已交纳的工期违约金返还;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乙方无权因增加整改措施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确认,也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第 17 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 3
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必须按本合同价款(不含设计费)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由甲方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
1)乙方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乙方仍不能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竣工,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
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下浮
2%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乙方还应据实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2)由甲方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41.10 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甲方(包括甲方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乙方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乙方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 5 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 3 例,由
乙方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 5 万元不到 10 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
生 1 例,由乙方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 10 万元不到 50 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
发生 1 例,由乙方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 1
例,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事由造成的除外),乙方必须无条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乙方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甲方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乙方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 1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条款第 41.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乙方完成相关工作为止。
(4)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申报拟选用的材料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
和甲方批准擅自组织材料进场,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擅自使用推荐品牌库以外的材料,乙方应就每批次擅自组织进场或使用的材料设备承担严重违约责
任一次,且甲方有权拒绝使用该批次材料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1.11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乙方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 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乙方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 3 次或连续发现 2 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乙方承担 1 次一般违
约责任;总计发现 3 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 2 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
控制点不合格的,乙方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乙方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的 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1.12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乙方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 次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在甲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 2 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 3
次的,乙方必须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甲方、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
(3)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乙方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乙方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 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2)发生重大事故,乙方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 1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400 万元;
3)发生较大事故,乙方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 200 万元;
4)发生一般事故,乙方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 8%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甲方给予乙方 1 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
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 1 次一般违约处罚。
乙方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须补偿甲方的其它损失。
41.13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甲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约定,对乙方文明施工措
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乙方必须承担 1 次一
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乙方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乙方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乙方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它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乙方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 2 次以上且经查实的,乙方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41.14 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甲方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
解除合同。因乙方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41.15 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第 9.4(2)款的约定,被工人投诉或上访属实的,乙方必须在 3 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实,乙
方必须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甲方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甲方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乙方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由于乙方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工人工资致使甲方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乙方除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先行垫付的工人工资金额的 120%作为补偿。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暂停支付工程款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甲方和乙方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乙方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4)乙方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将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1.16 除上述约定之外,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它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41.17 乙方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
若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其违约的原因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认定程序如下:
(1)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报甲方,甲方审核后向乙方出具《违约情
况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