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下在使用或签署信用卡前,请细阅及理解本合约(尤其是 第 3(b),4(d)及(e),6(a),7,8,9(a)及(b),11,12(e),13,14(b)及(e),15(a)及 18)。当阁下使用或签署信用卡,阁下即被视为同意接受下列条款,并受其约束。如有任何关于下列条款
永隆人民币信用卡持卡人合约
阁下在使用或签署信用卡前,请细阅及理解本合约(尤其是 第 3(b),4(d)及(x),0(x),0,0,0(x)x(x),11,12(e),13,14(b)及(e),15(a)及 18)。当阁下使用或签署信用卡,阁下即被视为同意接受下列条款,并受其约束。如有任何关于下列条款
(a) 所有由本行向任何人士提供的有关信用卡或信用卡户口的授信及服务,均受当时实行的本合约条款所约束。任何人士一经签署或使用信用卡或容许他人使用信用卡(若仍未受到本合约的条款所约束)会实时受到本合约的条款所约束。
(b) 各持卡人的每一位继承者、个人代表或任何合法代其行事之人士,均受本合约所约束。
5. 持卡人诚信行事的责任
在任何时候,各持卡人均须以诚信的态度去处理有关其信用卡及本行的一切事宜,及通知本行其职位、业务、住址或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的任何变更,以及任何在个人或财务状况上(尤其在清还款项上有债务困难)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批准其使用或继续使用其信用卡的各种改变。
的疑问,请致电本行热线 3711 6688 查询。
6.
PIN
1. 定义
在本合约内,除非内容特别要求,否则以下的字眼应作以下的解释。显示单数的字眼亦包括复数,而显示一种性别的字眼亦包括所有性别。
(a) 「账户人」指以其名义根据本合约开立信用卡户口的人士。
(b) 「本行」指永隆银行,包括其附属公司,以及其或其附属公司的继承者及承让人。
(c) 「信用卡」指由本行根据本合约发出的永隆人民币信用卡,不论是主卡信用卡或附属信用卡。
(d) 「信用卡户口」指为本合约而开设并维持的户口。
(e) 「持卡人」指账户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或他们任何一人。
(f) 「收费」指根据以下第7及8条由本行从信用卡户口扣除的任何款项。
(g) 「CNY」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h) 「中国银联」(CUP)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i) 「查询服务」指以下第14条提及的服务。
(j) 「ESI」(查询服务身分证明)指由本行提供予各持卡人
(或随后更改)为使其在使用以下第14条提及的服务时能证明其身分的任何形式个人身分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电讯理财私人密码及网上银行登记名号及密码。
(k) 「人士」指任何个人、社团、商号、公司、机构或其它法人或自然人。
(l) 「PIN」(私人密码)指由本行提供(或随后更改)为使任何人士在使用信用卡时能证明其身分的个人身分证明密码。
(m)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n) 「结单」指由本行不论以任何方式发给账户人的信用卡户口月结单,列明信用卡户口在该月份的交易数据及户口贷方/借方结余。
(o) 「附属卡持卡人」指以其名义由本行发予附属信用卡的人士。
2. 本合约的适用性
3. 信用卡
(a) 每张信用卡均为本行财物,在本行要求时,必须立即交还。
(b) 各持卡人必须:
(i) 在收到其信用卡后,立即在其上签署;
(ii) 在任何时间均安全及稳妥保管其信用卡;及 (iii) 查阅本行不时提供的保安建议。
否则,一切因此而引致之责任将由其完全承担。
4. 信用卡的使用
(a) 各信用卡应由其持卡人使用,而各持卡人必须确保其信用卡:
(i) 是在本行不时知会账户人的信贷限额(包括任何现金透支额)内使用,任何超逾信贷限额的信用卡户口结欠,将立即到期及须清付;及
(ii) 是在其上注明的生效日期(如有的话)起至期满日止使用。
(b) 各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的权利在发生以下情况后终止: (i) 当本合约根据以下第16条终止;或
(ii) 当该信用卡遗失或被窃。
(c) 各持卡人现请求本行为其信用卡续期及/或向其补发新的信用卡,直至本行接获账户人的相反通知为止,但本行在自动为任何信用卡续期前,必须给予账户人不少于三十日的通知去取消该信用卡,而毋须缴付年费(如有的话)。
(d) 各持卡人均不可准许任何其它人士使用其信用卡,否则,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责任须由各持卡人完全承担。
(e) 各持卡人均不可利用其信用卡来进行任何非法交易并且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的法律及规例,否则,一切因未能遵守此条款而引致之责任须由其完全承担,并须全数赔偿本行因此而遭受到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一切合理支出。
(f) 如于信用卡启动自动柜员机服务功能,自动柜员机服务之相关条款及细则(已详列于「账户及服务一般条款」)将适用并对持卡人具约束力。
(a) 各持卡人应查阅本行不时提供的保安建议及采取一切合理谨慎措施将其 PIN 保密,亦不会向任何人士透露其 PIN,并须在知悉其 PIN 已为任何其它人士得知后,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本行,否则,一切因此而引致之责任将由其完全承担。
(b) 各持卡人可随时经由本行提供的适当途径更改其 PIN。
7. 收费
(a) 本行可将以下收费从信用卡户口内扣除:
(i) 利用信用卡购买货品及/或支付服务的款项;
(ii) 透过信用卡现金透支的款项及现金透支手续费;及 (iii) 透过本行可能不时提供或安排的任何其它授信或服
务而引致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因使用各信用卡所收取的会员年费(除非获豁免);
- 重发或补发信用卡所收取的手续费;
- 因向本行提交有关信用卡户口的支票未能兑现,及直接扣数或自动转账指示未能支付所收取的手续费;及
- 因在结单上所示的到期付款日仍未清付最低付款额所收取的逾期付款费用。
本行的收费已列明在「永隆人民币信用卡服务收费表」通知书上,随本合约附上一份现时实行的该通知书副本。
(b) 所有收费不论是通过电话、传真或邮寄订单、互联网订单、常行付款、直接自动转账或在自动柜员机、商户零售点终端机或信用卡付款电话使用信用卡,或任何其它毋须签订销售单据或持卡人签名即可使用信用卡的设施(不限于上述各项)所引致的,均可从信用卡户口内扣除。
8. 财务费用
附加于上述第7条,本行可从信用卡户口内扣除以下各项: (a) 每笔现金透支及其手续费所收取的每日计算和累积的财务费用,由该笔现金透支之日起计直至现金透支之全
数结欠付清为止;及
(b) 根据信用卡户口结欠(不包括任何现金透支结欠)所收取的每日计算和累积的财务费用,由结单日后起计直至
全数付清为止。为免存疑,若本行于结单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收到结单结欠之全数金额,本行则不会收取第 8(b)条的财务费用。
本行的财务费用已列明在「永隆人民币信用卡服务收费表」通知书上,随本合约附上一份现时实行的该通知书副本。
9. 责任
(a) 账户人须负责支付因信用卡户口导致结欠本行的总账款。
(b) 各附属卡持卡人亦须负责支付因其本身使用其信用卡而导致结欠本行的总账款,但无论如何,附属卡持卡人不须对账户人或其它附属卡持卡人(如有)就使用其信用卡而导致结欠本行的任何款项负责。
(c) 本行可随时要求各持卡人清还按本行自行决定由各持卡人分别承担的款项。
(d) 本合约不影响本行法律上或根据任何其它本行与任何人士之间不时存在的协议下所享有的抵销、转账或运用款项的权利。
(e) 须向本行支付的所有款项:
(i) 直至本行正式收到该等值付款为止,会一直被视为仍未付妥;
(ii) 无论任何人士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缺陷或无行为能力,均须全数支付,不得作任何扣减或以抵销、反索偿或其它方式就任何金额作任何预扣;及
(iii) 可根据本行决定的方法运用。
(f) 本行仅在收到本身认为满意的形式的通知后,方会就收费给予信用卡户口(非特定的持卡人)任何赊账。
(g) 本行有权(但并没有义务):
(i) 根据任何人士的指示从其它在本行开立的户口内扣数以支付在本合约下所欠的款项;及
(ii) 于任何时候,亦毋须事先通知,将(a)账户人开立于本行之任何账户结存款项,不论该款项是单独或与其它人共同持有,亦不论是往来、活期储蓄或定期存款,也不论是人民币或任何其它货币,用作偿还其信用卡户口欠本行的总债务(不论是因其本身使用信用卡或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而导致的);或(b)附属卡持卡人开立于本行之任何账户之结存款项,不论该款项是单独或与其它人共同持有,亦不论是往来、活期储蓄或定期存款,也不论是人民币或任何其它货币,用作偿还其就其本身使用信用卡而欠本行的总债务。为抵销任何非人民币的金额,本行可根据本行合理决定的兑换率及时间将其兑换作人民币。若本行根据本(g)(ii)项行使权利,本行会立即通知有关持卡人。
(h) 持卡人有责任要求本行(按照所招致之任何收费)重发结单或向本行查询当时信用卡或信用卡户口之结欠,以作还款。
10. 付款
(a) 各持卡人应透过以下方法偿付其就信用卡户口所须缴付的款项:
(i) 从持卡人的永隆银行人民币储蓄户口中自动转账; (ii) 在柜台以CNY现金付款;及/或
(iii) 在柜台以港元现金付款,有关款项须在付款后按由本行合理厘定的现行兑换率兑换为CNY。持卡人应确保港元付款金额应足以在兑换成CNY后支付未偿还的CNY金额。
(b) 所有还款将以CNY缴付。
11.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冒用
(a) 若持卡人发觉其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冒用,持卡人须在可行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本行。
(b) 持卡人如无诈骗行为或严重疏忽,或于发觉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冒用后,已在可行的合理时间内立即向本行报失,或并无不遵守其在第 3(b)条或 6(a)条下的责任,则持卡人就因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冒用而产生的信用卡户口损失的最高责任为 HK$500 的等值 CNY。此限额以与信用卡户口明确有关的损失为限,并不包括现金透支额。
(c) 受制于第 11(b)条的前提下,持卡人如作出诈骗行为或有严重疏忽行为,或于发觉其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冒用后,没有在可行的合理时间内立即向本行报失,或没有遵守其在本合约下的任何责任,则须对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负责。
(d) 在信用卡遗失、被窃、遭冒用或终止使用时或更改信用卡户口时,持卡人亦须立即通知有关商户终止或更改所有曾对信用卡户口安排的自动付款服务。否则,一切因此而引致之责任将由持卡人完全承担。
12. 纪录
(a) 如无任何明显的错误,则本行关于任何收费金额的纪录对各持卡人均为终局的及具约束力,而本行关于利用 PIN或互联网,或通过自动柜员机或零售点终端机或其它计算机终端机所产生的任何收费的纪录就其金额及后果而言皆对各持卡人具约束力。
(b) 本行有权收取任何并非因销售单据而产生的收费,犹如销售单据已签妥并以书面提交本行。各持卡人现授权本行这样做。
(c) 如欲取消以信用卡支付的常行付款安排,持卡人应直接联络有关商户取消该常行付款安排。持卡人须负责在常行付款安排之取消生效前,本行在其信用卡户口内扣除的常行付款款项。
(d) 各持卡人现授权本行按照不时给予持卡人的结单、通函、章则及条款内所载本行使用及透露个人数据政策或通知,使用或透露本行可能拥有关于持卡人的任何资料。
(e) 账户人须审阅每一张结单,并根据以下第17条在结单日起计六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行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包括因伪造文件、诈骗或未经授权而产生之交易。若账户人或任何持卡人在任何结单日起计六十日内无提出异议,该结单则视为正确无误。然而,账户人不须就因 (a) 本行未能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所涉及的伪造文件或第三方诈骗或 (b) 本行的雇员或代理人伪造文件、诈骗、失责或疏忽而引致的未经授权交易负责。
(f) 若账户人在付款日前及在结单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未经授权的交易,他可以书面要求本行在调查期间延迟缴付该争论的账款,并要求本行暂停收取该账款在调查期间累计的任何财务费用。但是,如账户人的报告其后被证实为并无依据的,本行有权按整段有关时期(包括调查期间),补收应就该争论的账款收取的财务费用。
(g)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本行可以录音记录持卡人与本行在该服务过程中的任何对话。
13. 责任的豁免
(a) 除非本行有疏忽或作出故意不当行为,否则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对任何持卡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概不负责:
(i) 供应的货物或服务有任何瑕疵;
(ii) 任何人士、自动柜员机、零售点终端机、其它计算机终端机或互联网网址拒绝接受其信用卡;
(iii) 非该持卡人导致的任何收费;
(iv) 任何人士作出退回信用卡的要求或有关行为;
(v) 本行使用其权利要求该持卡人在信用卡上注明的期满日前退回其信用卡,不论该要求和退回是由本行、或任何其它人士或自动柜员机、零售点终端机、其它计算机终端机或互联网网址发出和/或促使的;
(vi) 本行根据以下第15(b)条行使其权利修订、暂停或取消不时就其信用卡提供的授信、服务或优惠,根据以下第15(c)条更改授予其信用卡或信用卡户口的信贷限额(包括任何现金透支额)或根据第16(b)条终止其信用卡或信用卡户口;
(vii)因其信用卡被收回,被要求退回或被任何人士拒绝接受对该持卡人的信用名声或声誉的任何损害;或 (viii)因本行根据第12(d)条而透露的任何数据内容含任何
错误xx、失实xx、错误或遗漏。
(b) 尽管第13(a)条所述,本行会因以下情况而对持卡人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i)任何自动柜员机、零售点终端机、其它终端机或系统或本行的互联网网址发生故障或失灵(除非有关故障是明显的或已显示有关故障或失灵讯息或通告作出提示),(ii)当持卡人尚未收到信用卡时,信用卡遭冒用,或(iii)交易乃透过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
于其各自适用的本行的条款及条件。本行可在毋须通知的情况下取消或更改任何该等额外服务、优惠或计划。
(c) 本行可在给予账户人事前通知随时通知账户人修订适用于任何信用卡或信用卡户口的信贷限额(包括任何现金透支额)。如本行削减信贷限额,该修订可在没有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实时生效。
(d) 本行可透过在结单或本行各分行、广告或其它形式展示并列明生效日期的方式就任何根据本条作出的修订作出通知。
(e) 若持卡人不希望接受本第 15 条所述的修改、持卡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及该等修改生效前根据第 16(a)条终止本
(i) 平邮方式寄往账户人的通常地址或本行最后得知的账户人地址。假如文件是寄到本港地址,则寄出日期两天后即被视为已由账户人收妥;假如地址在香港以外,则于寄出日期后七天视为已收妥,但若寄出之文件乃法律文件,则有关期间分别增加至七天及二十一天;及/或
(ii) 电子邮件方式(如持卡人如此选择)寄往持卡人的通常电子邮箱地址或本行最后得知的持卡人电子邮箱地址,则电子邮件寄出后持卡人将被视为实时收妥。
(c) 如本行是共享电子系统的一方,对于因使用信用卡而引
致的任何损失,不论是由系统的另一方所造成或促成的,本行均不会免除对持卡人负上的责任。
合约。本行会退回按月平均计算的已支付年费(如有),
除非年费不可分开区别或所涉金额太少则除外。
18. 强制执行本合约的费用
各持卡人必须负责赔偿本行因本行对其强制执行或试图对其强制执行本合约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所有合理的律
14. 查询服务
(a) 作为一种额外的通讯形式,本行可准许任何持卡人透过本行电讯理财或网上银行服务查询信用卡户口状况或进行信用卡户口交易,但该准许并不包括该等服务下之任何其它必须得本行批核才可使用的设施。
(b) 各持卡人不得泄露其用作该等查询的ESI给任何其它人士,并须在知悉其它人士已知悉其ESI后立即通知本行,否则,一切因此而引致之责任将由其完全承担。
(c) 各持卡人均可随时经由本行提供的适当途径更改其ESI。 (d) 各持卡人均可取消使用查询服务,惟须待本行收到有关
书面通知后始生效。
(e) 各持卡人同意本行不保证查询服务所提供的数据之合时性或准确性,所有此类查询只供参考。
(f) 使用电讯理财或网上银行服务须受本行的适用条款所约束,并须依照本行的操作说明进行。使用查询服务当时实行之条款及说明可于本行网址获得。若该条款或说明与本合约有歧异,则以本合约为准。
15. 修改
(a) 本合约及在本合约下的收费、费用及应付或适用的财务费用及收费率可随时修订,并会不时通知账户人。如任何该等修订在本行控制的范围内及不受以下第 15(b)及 (c)条所约束的情况下,本行将给予账户人不少于三十日事前通知。
(b) 本行可在毋须通知的情况下增加、修订、暂停或取消对
任何信用卡不时提供的任何授信、服务或优惠。在不影响前述的原则下,本行可酌情决定对任何信用卡提供额外服务、优惠或计划。该等额外服务、优惠或计划受制
16. 终止
(a) (i) 账户人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行终止信用卡户口或任何信用卡之使用。附属卡持卡人亦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行终止使用其信用卡。
(ii) 上述通知须于本行收到所有有关信用卡户口的信用卡或(视乎情况而定)有关附属卡持卡人之信用卡及将其剪断后,才告生效。
(iii) 除以上所述外,信用卡户口或任何信用卡均不可被账户人或任何持卡人终止。
(b) (i) 本行可随时终止信用卡户口或任何信用卡,本行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通知。
(ii) 当终止信用卡户口时,姑勿论本行与任何持卡人是否在此之前已达成任何其它协议,所有在信用卡户口内欠本行的未清还总账款,及终止后产生的任何收费,将会立刻到期,并须由各持卡人支付,惟各附属卡持卡人只须负责支付由本行自行决定因其本身使用其信用卡而引致的该部份欠款。各持卡人亦须向本行支付其后按本行不时通知的上述第8条款提及的财务费用利率计收的财务费用。
17. 通知
(a) 各附属卡持卡人现不可撤销地委托账户人作为其收取本行所送达的以下文件的代理人:
(i) 结单,包括任何本合约中提及的任何通知,不论是印于结单前面或背面的;
(ii) 由本行根据本合约作出或发出的任何其它追收款项书、通讯或通知;及
(iii) 法律文件。
(b) 任何上述文件可以:
师费及其它开支。本行可随时雇用其它代理人代表本行向其追收欠款。各持卡人亦须负责赔偿本行一切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开支。本行根据本条可应任何持卡人要求提供一份其须负责的所有开支的明细表。
19. 法律及文字
(a) 本合约及信用卡服务的条款,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及管制,并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非专属司法管辖权所管辖。
(b) 若在任何时间,本合约内的任何条款是或被视为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本合约的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均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
(c) 本合约的条款不会免除或限制在本行有疏忽或作出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所涉及的任何责任。
(d) 本合约的英文本与中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作准。
(生效日期: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