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貿易通服務條款及細則
通過簽署相關的貿易通登記表格,用戶確認其已閱讀、理解並接受其使用貿易通服務的下列條款及細則。
1. 定義
在本條款及細則:-
「戶口限額」指由貿易通預先確定並通知用戶其可暫欠貿易通的款額。當累計結欠達到該戶口限額上限時,用戶將獲發送其貿易通戶口帳單,而有關款項亦會於兩(2)個工作天內從用戶的銀行帳戶直接扣帳。
「EDI(電子數據交換)應用軟件」指由貿易通指定用戶使用的電腦軟件,用以創建和理解使用特定貿易通服務所需的 EDI 訊息及/或用以直接或間接連接到貿易通,以發送及接收此等 EDI訊息。
「EDI 訊息」指按照國際公認的標準及貿易通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標準建立的,並以電子方式透過貿易通服務傳送的該等數據。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發生以下任何情況,並超出貿易通所能合理控制範圍,導致貿易通未能向用戶提供貿易通服務或貿易通政府服務,即勞資糾紛、勞工短缺、罷工、停工、戰爭、內亂、騷亂、武裝衝突、恐怖襲擊、火災、爆炸、洪水或其他天災,法例法規的修改和政府行為。
「政府」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實行指示」指就應用EDI 訊息(為進行特定貿易通服務所需)界定任何規則、範圍和影響的任何出版物,以及具有類似性質而與特定貿易通服務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
「預期接收者」指發送方擬通過任何貿易通服務或附帶於任何貿易通服務向其發送任何訊息的人士或一方。
「訊息簽署人」指由用戶指定、為了及代表用戶使用任何貿易通服務的任何個別人士。
「訊息」指「EDI 訊息」及「其他訊息」。
「其他訊息」指通過貿易通服務以電子形式傳送的非結構化數據,包括透過電郵、平面文件傳輸和圖像文件傳輸而接收或傳送的數據。
「服務承諾」指由貿易通公佈並不時通知用戶的關於貿易通服務的承諾標準。
「收費表」指由貿易通公佈並在用戶登記前及修改後不時通知用戶的各項貿易通服務的收費表。
「保安編碼器」指為了認證透過任何貿易通服務發送的資料而由貿易通、貿易通的附屬公司、貿易通的其他妥為獲授權方或香港的認可核證機關向任何人士發送、提供或製造的任何裝置或應用程式。
「服務限額」指由貿易通預先確定並通知用戶的、用戶可暫欠貿易通的高於戶口限額的款額。當累計結欠達到該服務限額上限時,貿易通將暫停向用戶提供各項貿易通服務,直至用戶繳款為止。
「用戶」指藉簽署任何貿易通登記表格向貿易通登記使用一項或多項貿易通服務的人士。
「條款及細則」指本貿易通服務條款及細則。
「時間戳」指當由貿易通發出的 EDI 訊息已成功根據貿易通同意或合理地要求之規格獲確認(並在有需要時配對),並因此該 EDI 訊息可隨時發送至預期接收者或由預期接收者接收之時,每一個此等 EDI 訊息上所附之日期和時間。
「貿易通政府服務」指貿易通根據政府與貿易通之間的協議所提供的政府服務。
「貿易通服務」指用戶向貿易通登記享用而由貿易通不時提供的所有或任何電子服務。
「貿易通登記表格」指用戶為以下目的使用的任何紙張或電子表格或文件:向貿易通登記使用一項或多項貿易通服務;向貿易通發出任何指示;增加或取消任何貿易通服務使用登記;作出任何具體授權;修改任何紀錄及/或任何與貿易通服務有關之任何其他目的。
「貿易通」指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
「貿易商數據」指貿易社區或其代表(無論是透過電子抑或其他方式)向貿易通披露、洩露、提交、給予或提供的或由貿易通根據貿易通與政府就貿易通政府服務簽訂的任何合同或協議向貿易社區(無論是透過電子抑或其他方式)收取的任何性質的數據、文件、記錄、文字、圖紙、圖表、聲音、圖像及資料(機器可讀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
「貿易社區」指負責申請、處理或以其他方式牽涉於下述兩者的人士:(i)貿易通與政府就貿易通政府服務簽訂的任何合同或協議中所指明的貿易相關文件,以及(ii)貿易通與政府隨後同意訂立的任何其他貿易相關文件。
2. 釋義
(a)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表示複數的字詞亦包括單數,反之亦然;表示某一性別的字詞亦包括兩種性別;凡提及人士亦包括法團或其他形式的業務協會。
(b) 段落及段落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編制,不得影響本條款及細則的解釋。
3. 服務之代價
用戶承諾向貿易通支付本文第 7 條所述之收費作為使用貿易通服務的代價,並在適用情況下支付
其在本文第 8 條下拖欠貿易通的金額。
4. 期限
x條款及細則將生效並對用戶具約束力;用戶須於相關貿易通登記表格之日期向貿易通支付相關的登記費、年費及按金,而終止本條款及細則須根據本文第 12 條的規定作出。
5. 貿易通的義務及責任
(a) 貿易通將檢查每個 EDI 訊息中所載的數據的完整性、正確性和一致性以確認由用戶發送的 EDI 訊息,並在 EDI 訊息根據相關的實行指示(如有)及貿易通不時採用的其他相關規格成功發送至預期接收者後,立即向用戶發出確認訊息以作通知。貿易通不會把不可被確認之 EDI 訊息發送至預期接收者,並將向發出 EDI 訊息的用戶發送錯誤問題通知。發出訊息之用戶有責任檢查從貿易通收到的任何錯誤通知,並據之重發正確的 EDI 訊息。在任何情況下,貿易通均無須為用戶不檢查錯誤通知而導致或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
(b) 當貿易通服務被用於執行一個涉及集合 EDI 訊息的業務功能之時,貿易通將會根據相關的實行指示(如有)及貿易通不時採用的其他相關規格,把此等 EDI 訊息中所載的資料配對。貿易通不會把出現配對錯誤的 EDI 訊息發送至預期接收者,並將會在適當情況下向發出 EDI 訊息的用戶發送配對錯誤問題通知。
(c) 除非已為任何特定的貿易通服務另作規定,否則貿易通將把用戶透過貿易通發出及接收的所有訊息(用戶之間傳送的訊息除外)保留在電子封存匣七(7)年(從貿易通接收到訊息起開始計算)。
(d) 除貿易通與用戶訂立的任何協議有相反規定外,貿易通將在本文第 10 條所述之貿易通服務的服務時間內提供技術支援設拖,以協助用戶處理操作問題、交易/帳單狀況查詢或供用戶索取有關貿易通服務的一般資料。
(e) 貿易通將盡合理努力,根據貿易通不時公佈的服務承諾(如有)提供貿易通服務,但貿易通無須為由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所造成的延遲或故障承擔任何責任。
(f) 貿易通無須為由用戶/用戶的業務合作夥伴/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招致的間接或衍生的損失或業務/利潤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 貿易通無須為因用戶沒有保存透過貿易通服務發送的數據的副本而使用戶/用戶的業務合作夥伴/任何第三方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 如貿易通透過貿易通服務錯誤地傳送了任何訊息,貿易通將免費重發該訊息。
(i) 貿易通不會為由用戶、其職員/代理人或第三方的任何疏忽或過失引起的或因用戶、其職員/代理人未能遵循貿易通的指示或建議而導致用戶/用戶的業務合作夥伴/任何第三方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j) 貿易通在本條款及細則下就每件事件或每一連串關聯事件的賠償責任(如有)總限額為港幣 500 元(港幣xx元正);惟貿易通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的總賠償責任限額僅限於用戶在該十二個月期間根據本文第 7 條向貿易通支付的費用總額。
6. 用戶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用戶藉着妥為填寫、簽署並提交貿易通申請表格,要求貿易通向用戶提供表格上所列明之特定貿易通服務,並透過特定貿易通服務核實、認證及傳送至預期接收者由用戶提交的訊息或其他資料
(如適用)。.
(a) 用戶特此授權相關貿易通登記表格上所指定的訊息簽署人各別地代表用戶使用特定貿易通服務。
(b) 用戶特此同意其須受訊息簽署人的所有行動約束,並承擔相關貿易通登記表格上所指定的訊息簽署人或隨後獲妥為授權的訊息簽署人使用特定貿易通服務時所引起及附帶的所有法律責任(民事或刑事)。
(c) 為使用貿易通服務,用戶需具備:
(i) 由貿易通指定用於特定貿易通服務的 EDI(電子數據交換)應用軟件,及/或為讓用戶取得和使用特定貿易通服務所必要或建議的、由貿易通不時通知用戶並經由第三方開發的其他應用軟件(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瀏覽器);
(ii) 為符合 EDI(電子數據交換)應用軟件之規格而必要及/或建議之電腦硬件、系統配置和通信設備,或用戶用以取得貿易通服務的第三方應用軟件;
(iii) 符合特定貿易通服務而由公共電訊服務供應商提供的互聯網連線設施及/或電訊線路;
(iv) 向用戶委任之訊息簽署人發送符合任何特定貿易通服務規格的合適保安編碼器,用以認證訊息及/或寄件人的身份。
(d) 用戶需要透過一個登入代碼及/或相關密碼、應用程式或軟件獲取貿易通服務。建議用戶至少每半年更改一次登入代碼、應用程式或軟件的相應密碼。用戶須負責為密碼保密,並須確保該密碼只由獲妥為授權人士使用。
(e) 用戶將遵守由貿易通、預期接收者、(如適用)政府或相關第三方就特定貿易通服務或使用貿易通服務的其他相關活動而為預期接收者擬備、核證並向預期接收者提供的訊息所不時發出的指示、指引、通知及操作程序等。此等指示、指引、通知及操作程序等可包括:
(i) 有關使用特定組合的訊息、信息流和程序來共同執行符合政府特定要求的業務功能的指示;
(ii) 貿易通為了設立 EDI 訊息內容而不時與預期接收者、(如適用)政府或相關第三方協議的 EDI 訊息標準;
(iii) 有關在特定訊息中使用電子簽署(如適用)的指示;及/或貿易通為了特定訊息而不時與預期接收者、(如適用)政府或相關第三方協議的其他保安服務;
(iv) 為了更改在本文第 6(c)(i)、(ii)及(iii)條中詳列之指示及標準而作出之程序及給予用戶的通知;及
(v) 貿易通、預期接收者、(如適用)政府或相關第三方或其他當事方所公佈之任何其他相關的參考文件。
(f) 用戶須根據本文第 9 條的規定,在其於直接扣帳申請書指定的銀行帳戶中保持足夠資金,以供支付用戶尚欠貿易通的任何金額。
(g) 用戶將就因其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其他違責、疏忽、行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所有費用、申索、索求、行動及責任,向貿易通提供及確保持續提供彌償,以保證貿易通不受任何損失或損害。
(h) 如用戶因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例要求使用貿易通服務向政府或任何指定的主管當局提交資料,用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將繼續適用。
(i) 如用戶使用貿易通服務向政府或任何指定的主管當局提交資料,該等資料的處理將受限於接收資料的政府或任何指定的主管當局的相關管理系統的規則和條件;假若用戶未能遵守有關規則和條件,用戶將須為任何不良行為承受行政制裁。
(j) 用戶確認:
(i) 除非貿易通另有規定,否則為了履行任何相關的法律義務的目的,通過任何貿易通政府服務發送至政府的 EDI 訊息上附着的時間戳,將被視為政府收悉該訊息的官方日期和時間。為免生疑問,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預期接收者接收到 EDI 訊息的日期和時間,將為 EDI 訊息透過貿易通服務實際由預期接收者(的系統或郵箱)收悉的日期和時間。用戶須預留足夠時間,讓貿易通處理訊息,而在任何情況下貿易通均無須為延遲向預期接收者發送任何訊息承擔責任。
(ii) 上述第(i)條所指明的時間戳和預期接收者收悉訊息將被用作參考點,以決定本文第 14 條所指的數據所有權的界限。
(k) 用戶特此確認貿易通可按照政府、預期接收者及/或其他相關第三方的指示或要求把用戶通過貿易通服務提交的任何訊息轉換成任何數據格式。
(l) 用戶承諾履行政府(如適用)可能不時要求其就使用貿易通服務而履行的任何法律義務。
(m) 如用戶擬更改其在貿易通登記表格上提供的資料及其就使用貿易通服務而已經向貿易通提供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用戶須立即通知貿易通。至於用戶因為使用貿易通服務而已提供或被要求提供予政府或任何相關第三方的任何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用戶特此同意政府或該相關第三方向貿易通發佈該等資料,前提是貿易通使用該等資料的用途將與政府或該相關第三方使用該等資料的用途相同。
(n) 用戶承諾在本條款及細則因任何原因終止時,立即清償拖欠貿易通的所有收費和費用,不論該債務的正常結算週期如何。
(o) 用戶承諾定期檢查不時發送至其系統或郵箱的所有確認、錯誤或其他通知。在任何情況下,貿易通均無須為因用戶未有檢查該等通知而導致或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p) 若用戶的訊息簽署人在任何時候只持有一個有效的保安編碼器,訊息簽署人將被視為已獲用戶授權使用該保安編碼器或任何經更新/更換的保安編碼器,以對透過訊息簽署人獲授權代表用戶使用的該等貿易通服務提交的所有資料進行認證。在此情況下,貿易通在發出、更新或更換保安編碼器後向用戶發出的通知將成為此授權的確證。若訊息簽署人在任何時候持有多於一個有效的保安編碼器,用戶須通知貿易通訊息簽署人獲授權使用哪一個特定保安編碼器,用以認證透過訊息簽署人獲授權代表用戶使用的每項特定貿易通服務提交的資料。除非及直至貿易通收到用戶的通知中另有載明,有關使用保安編碼器的所有原先授權將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貿易通保留絕對權利拒絕接受其認為未根據本條款妥為授權的任何保安編碼器。
(q) 用戶確認其可將保安編碼器發送給個別訊息簽署人,以供其自行控制及處置;即使訊息簽署人不再獲用戶授權使用貿易通服務,保安編碼器亦不會被自動撤回。當訊息簽署人不再獲用戶授權使用任何貿易通服務時,用戶承諾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貿易通。除非及直至貿易通實際上收到該書面通知,用戶須繼續受訊息簽署人在使用該等貿易通服務中作出的行動所約束。
7. 貿易通收費
用戶承諾向貿易通支付適用的貿易通費用(如有),金額根據當其時有效的收費表計算,並透過用戶的指定銀行帳戶直接扣帳。用戶須妥為簽立直接付款授權書,並於登記時向貿易通遞交有關授權書。
8. 政府及第三方費用及收費
用戶承諾支付適用的政府費用及收費(金額基於香港相關法例規定計算),並支付用戶所使用特定的貿易通服務所收取及附帶的任何適用的第三方費用及收費。除非貿易通就任何特定的貿易通服務另有規定,應向政府支付的此等金額均須透過用戶指定銀行帳戶直接扣帳的方式向貿易通支付,再由貿易通代表用戶向政府支付。除非在貿易通登記表格上另有指定,用戶承諾根據用戶與第三方就特定的貿易通服務訂立的協議,準時向第三方支付適用的費用及收費。
9. 付款
(a) 用戶須在簽署及提交貿易通登記表格時支付貿易通登記表格上註明的申請/登記費及其他適當收費。
(b) 除非用戶無須支付任何定期或經常性貿易通收費,用戶在登記使用貿易通服務時必須:
(i) 選擇貿易通可能不時提供的其中一種付款週期選項;
(ii) 在貿易通存放不計利息且可退還的按金以使用部分貿易通政府服務;此按金金額將由貿易通參考用戶在選定付款週期的平均預期拖欠金額而決定。
(iii) 就首個適用期支付年費及其他適當的費用。
(c) 在用戶所選定的每個付款週期完結之時,貿易通將向用戶發出列明所有欠款總額之電子帳單。若用戶的戶口限額(通常設定為用戶按金的 70%;惟貿易通可調整個別用戶在特殊情況下的戶口限額)於付款週期完結前已達上限,則即使相關付款週期仍未完結,貿易通亦會立即向用戶發出電子帳單。
(d) 用戶可於貿易通發出電子帳單日期後一(1)個工作天內,就帳單向貿易通提出查詢。除非貿易通與用戶另有協定,貿易通將於電子帳單發出日後兩個工作天按帳單上列出之總欠款從用戶的指定銀行帳戶進行直接扣帳。
(e) 若用戶的戶口限額已達上限,貿易通將繼續向用戶提供貿易通服務,直至服務限額(通常設定為用戶按金的 90%;惟貿易通可調整個別用戶在特殊情況下的服務限額)亦已達上限。
(f) 若用戶的服務限額已達上限,用戶使用貿易通服務的一切權限將被中止,直至用戶向貿易通支付有關款項為止。
(g) 如貿易通無法透過直接扣帳從用戶的銀行帳戶中收取款項,貿易通可從用戶的按金扣除所欠金額,並將用戶所欠貿易通之金額記入其在貿易通的營運帳戶的貸方。如未能成功扣帳,貿易通保留權利再次從用戶的銀行帳戶進行扣帳,並會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外的銀行手續費以及貿易通在處理上述程序中所招致的一切費用。
(h) 貿易通可能要求用戶提供貿易通根據本文第 9(b)(ii)條或因本文第 9(g)條所列出之事件而可能不時認為必要的額外按金。
(i) 如用戶因任何原因而拒絕簽發直接付款授權書,並以支票及/或現金將所欠貿易通之債務存入貿易通的帳戶,貿易通將在用戶每次如此付款時立即收取貿易通不時指定的手續費。
(j) 儘管本文另有相反規定,在貿易通服務終止後,貿易通將(在根據本條款扣除或扣帳後)開出抬頭為用戶姓名的支票(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把按金及任何其他可退還的款項退還予用戶。貿易通不會按用戶指示把這些款項支付予任何第三方;一切有關匯款安排應由用戶自行辦理。為免生疑問,貿易通收取的年費及其他定期費用均不予退還。
(k) 如款項以支票方式退還(包括但不限於在營運帳戶中的結餘按金),貿易通將會沒收任何累計總額不多於收費表所公佈的支票簽發行政費,而不會向用戶另作通知及補償。
10. 貿易通服務水平
(a) 為確認及配對 EDI 訊息,並如本文第 5 條所述通知用戶,貿易通承諾其將盡合理努力履行貿易通不時公佈的服務承諾。
(b) 除了貿易通另有規定外,貿易通服務的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11 時或貿易通不時就所有或每項貿易通服務告知的修訂服務時間。由於各項貿易通服務的服務性質不盡相同,貿易通可能不時通知用戶每項貿易通服務所設定的不同服務時間。
11. 爭議
(a) 在不損害各方所享有的任何補救措施的情況下,用戶及貿易通須以真誠嘗試通過協商來解決任何有關貿易通服務及/或本條款及細則的爭議。
(b) 如貿易通及用戶在使用貿易通政府服務的過程中出現任何爭議,而倘若特定的政府服務並不能從貿易通以外的任何服務供應商處取得,且無合理的替代方法讓用戶向政府提交及/或從政府處接收特定資料,則貿易通不會拒絕用戶取得該特定貿易通政府服務;前提是在貿易通有所要求時,用戶須在爭議仍未解決的情況下提前以現金支付貿易通收費及相關的政府收費及費用。
(c) 如用戶與任何預期接收者或其他第三方之間因使用貿易通服務發送及接收的訊息發生爭議,則由貿易通保存的訊息封存副本可被用作為用戶及/或該預期接收者或第三方所發送或接收資料的證明理據。用戶特此明確授權貿易通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或其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預期接收者或相關第三方或其法律顧問或相關顧問披露該封存副本。
12. 終止
(a) 在符合本文第 11(b)條的規定下,如出現以下情況,貿易通可立即終止其向用戶提供的所有或任何貿易通服務,而無須作出另行通知:
(i) 貿易通向用戶發出列明用戶拖欠貿易通的金額的帳單 一(1)個月後,貿易通仍未收到用戶支付該欠款;或
(ii) 用戶被發現利用任何貿易通服務進行任何可能構成違法或違反貿易通的保安系統的非法活動,其中包括未經授權查閱傳送的數據(有關行為可能構成《電訊條例》下的罪行)。
(iii) 用戶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相關貿易通登記表格或貿易通與用戶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款及細則。
(b) 用戶可提早不少於十四(14)天向貿易通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文所述由貿易通向用戶提供的服務。
(c) 貿易通擁有絕對權利在任何時候透過提早不少於六十(60)天向用戶發出的通知,終止本文所述的服務。
(d) 因任何原因終止本文所述由貿易通提供給用戶的服務,將不會影響用戶及貿易通在終止前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而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將繼續對用戶及貿易通有約束,直至雙方無須再藉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使該等權利及義務生效為止。
(e) 在本條款及細則因任何原因終止後,貿易通有權永久刪除用戶的電子郵箱中的所有資料,除非該等資料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被封存的。
13. 知識產權
用戶承認貿易通及/或貿易通的特許人擁有由貿易通提供而與貿易通服務直接或間接有關的文件中的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該等文件包括所有操作手冊和其他所有規格、手冊或其他材料。
14. 資料的所有權
(a) 用戶使用貿易通服務發送的所有資料均歸用戶所有,直至該資料位於預期接收者的電子
郵箱或以其他方式傳遞至預期接收者之時,所有權才會被轉移至有關接收者。
(b) 除非因任何原因(例如在本文第 5(a)條所述的情況下)貿易通未有把資料轉發給預期接收者,本文第 5(c)條所指之封存資料應成為資料發出者及接收者的財產;在貿易通未有把該資料轉發給預期接收者的情況下,該封存副本仍屬於發出者的獨有財產。
(c) 由貿易通持有而有關任何用戶或貿易通業務的所有資料均屬貿易通的財產。貿易通將遵守不時推出的資料私隱或其他類似法例的任何必要規定。
(d) 儘管上文所規定之所有權或本文所載之任何內容另有相反規定,貿易通仍擁有絕對權利刪除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儲存於貿易通所擁有或提供的系統或其他資源中超過六十(60)天的任何資料(除本文第 5(c)條所指定之電子封存匣外),包括但不限於貿易通就貿易通服務而向用戶提供的任何電子郵箱。用戶有責任定期檢查其個人資料,為資料備份及以其他方式保護資料;貿易通不會為用戶損失任何資料承擔責任。
(e) 儘管本文另有相反規定,用戶特此明確授權貿易通為了提供貿易通服務,可以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摘取及使用用戶在任何一項貿易通服務中提交的訊息的任何部分,以和同一用戶在另一貿易通服務中提交的訊息互相配對及核實。
15. 保密
(a) 貿易通將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用戶通過貿易通服務發送的訊息的保密性,而除非在本文中或在適用的貿易通登記表格中另有授權,貿易通將不會向除用戶、預期接收者、本文第 14 條所定義之資料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披露該等訊息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作出披露者除外)。
(b) 除非為了作出本文第 5 條所述之確認及配對,貿易通不會在未經用戶事先同意下,使用、詮釋或操縱由用戶發送的任何訊息的內容。
16. 安全性
貿易通將採取一切適當步驟建立和維持保安程序,以保障貿易通所接收到的訊息不會被意外或故意披露予未經授權人士,以及保障未經授權的修改。
17. 個人資料私隱
貿易通遵循經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中有關收集、使用、保留、披露、轉移、保護及存取用戶個人資料的規定。詳情請參閱貿易通的《私隱政策》。
18. 修改及更改
貿易通保留權利按其全權酌情決定更改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前提是貿易通必須在任何相關修訂生效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用戶有關安排。除非用戶已選擇根據本文第 12(b)條的規定終止貿易通服務,用戶必須受經修訂後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19. 不可抗力
貿易通對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造成的任何延誤或失誤均不承擔責任。 倘任何該等延誤或失誤持續十四(14)個連續日或更長時間,則貿易通有權立即向用戶發出書面通知而終止任何或全部貿易通服務及貿易通政府服務。
20. 完整協議
x條款及細則及用戶以書面形式妥為簽訂或接受的其他補充文件,構成用戶與貿易通之間的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之間所有先前其他協議及其他通訊。本文各條款均應作獨立解釋;而即使任何條款或其部分經證實為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款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1. 放棄
即使貿易通或用戶未有行使或延誤行使本條款及細則下的權利,也不構成其放棄任何此等權利。
22. 通知
在本條款及細則下作出的所有通知應透過以下方式發送:使用貿易通服務以訊息形式經電子方式發送;以書面方式郵寄至各方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以傳真或電郵發送,或在貿易通網站上刊登。
23. 司法管轄權
x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如中英文版本有歧異–,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