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企业授信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及批单等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与金融机构签订授信业务合同,从该金融机构获得授信的企事业单位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上述金融机构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能按照保险xxx的授信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且拖欠欠款的时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等待期的,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授信业务合同或担保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授信业务合同或担保合同;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以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等方式办理授信业务;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被保险人授信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及承保比例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确定:
保险金额=授信本金×[1+授信年利率×授信期限(天)/365] ×承保比例×1.2
第八条 承保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
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书面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的审查。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按照授信业务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不得挪用授信资金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并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二)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5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三)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在事件发生后 5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积极配合保险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
(五)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保险人;
(六)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保险合同以及授信业务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七)如未能按授信业务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向投保人催收欠款时,或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投保人行使追索权时,积极配合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授信用
途,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办理授信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要与投保人变更授信业务合同或担保合同的内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不还款风险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最迟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同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向投保人进行催收。
如保险人请求代为催收的,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 2 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授信业务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要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书面索赔申请;
(三)授信业务合同、担保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放款证明;
(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以及逾期未还款记录;
(五)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收文件或律师函及催收情况说明;
(六)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在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拖欠欠款的时间达到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即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保险金:
保险金=承保比例×(投保人拖欠被保险人的本金、利息以及逾期罚息之和)
其中,除另有约定外,利息以及逾期罚息的计息日截止到被保险人按第二十一条约定提供完整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投保人的欠款时,无论授信业务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追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追索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行使追索权。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追索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追索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索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拥有追索权的,由双方协商行使追索权的方式。行使追索权所得价款扣除行使权利的费用以后首先抵偿被保险人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损失部分,剩余部分抵偿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以保险金为限)。
第二十八条 授信业务合同设定抵质押担保的,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所得价款如不足以抵偿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的,保险人可以继续要求投保人偿还不足部分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结清欠款前,不能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欠款的,可申请退保。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退保申请书、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还清欠款及对退保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应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保险费=[1-保险期间起始日起至授信业务合同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天)]
×实交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授信:指金融机构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
(二)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贷款承诺、贸易融资、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证券回购、保理、透支、拆借和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三)利息:指利息或手续费。
(四)等待期: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前的一段时期。等待期
从授信业务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计起,期限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