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I )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I I )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及
( I I I ) 建 議 保 險 債 融 資 計 劃
(I) 持續關連交易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中路能源分別與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及交投建設訂立以下持續關連交易:
(1) 重油及燃料油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訂立的重油及燃料油協議,中路能源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購買重油及燃料油。
(2) 瀝青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訂立的瀝青協議,中路能源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購買瀝青。
(3) 成品油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訂立的成品油協議,中路能源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購買成品油。
(4) 成品油運輸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訂立的成品油運輸協議,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路能源提供成品油運輸服務。
(5) 物資採購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交投建設訂立的物資採購協議,中路能源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交投建設集團出售瀝青、成品油等石油化工產品及其他原材料。
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中國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屬公司中路能源49%的權益。因此,中國石油及其分公司(包括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及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為上市規則第14A.11(1)條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此外,由於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為中國石油之控股股東中國石油集團的一間附屬公司的分公司,故此其為中國石油之聯繫人。因此,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亦為上市規則第14A.11(1)條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由於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及成品油運輸協議乃由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的相關分公司或相關方訂立,且各協議項下的標的事項具有類似性質或其他聯繫,故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5條,該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合併計算後的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及成品油運輸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除利潤比率外)按年度基準計算超過5%,故合併計算後的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及成品油運輸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於本公告日期,省交投為持有本公司約31.88%已發行股份的控股股東。因此按上市規則第14A.11(1)條,省交投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另一方面,交投建設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分別由本公司及省交投(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51%及49%的權益。因此按上市規則第14A.11(5)條,交投建設亦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物資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按年度計算,物資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除利潤比率外)超過5%,故物資採購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II)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為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本公司擬修訂公司章程中的相關部份。
(III) 建議保險債融資計劃
為做好未來資金準備,本公司擬實施保險債融資計劃。
股東周年大會
x公司已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考慮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各自的條款、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各持續關連交易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就如何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有關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一份載有(i)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持續關連交易協議的推薦建議;(iii)獨立財務顧問就持續關連交易協議的意見;(iv)建議修改公司章程的進一步詳情;(v)建議保險債融資計劃的進一步詳情;及(vi)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通告之通函將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I) 持續關連交易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中路能源分別與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及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及交投建設訂立以下持續關連交易協議:
(1) 重油及燃料油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訂立的重油及燃料油協議,中路能源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購買重油及燃料油。
日期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
期限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訂約方 | : | 中路能源,作為買方;及 |
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作為供應商 | ||
交易內容 | : | 於協議期間內,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合共向中路能源提供約250,000噸具有規定質量的重油及燃料油 |
定價政策 | : | 每噸的購買價格須根據市價釐定,即在中國石油 (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購進該產品所支付的價格的基礎上每噸加價人民幣50元(含稅)。 |
付款方式 | : | 於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就購買相關產品支付採購成本後的下一個月內,中路能源須就相關產品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支付購買價款。 |
先決條件 : 協議的生效條件是(其中包括)本公司已遵守上
市規則項下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如適用)的規定。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於考慮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購買重油及燃料油向中國石油
(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支付的歷史交易金額約人民幣818,692,000元;(ii)中路能源將向一名獨立第三方提供其自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購得的重油及燃料油,及因該獨立第三方生產規模擴大及加工能力提高,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對於重油及燃料油的需求將增加;(iii)經慮及上文(ii)中所述之獨立第三方的預期需求,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重油及燃料油協議項下的重油及燃料油預期交易量約為 250,000噸;及(iv)重油及燃料油的目前平均單價約為每噸人民幣6,000元。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董事建議重油及燃料油協議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500,000,000元。
(2) 瀝青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訂立的瀝青協議,中路能源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購買瀝青。
日期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
期限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訂約方 | : | 中路能源,作為買方;及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 | : | xxxxx,xx能源向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購買合共約50,000噸(±10%差別)瀝青 |
定價政策 | : | 對價須根據訂約方另行訂立的採購訂單釐定,但不得高於當時市場價。當時市場的釐定詳情如下:中路能源將在諮詢中國各主要供應商後參考最低價。倘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提供的價格最低或與其他供應商所提供價格相同,中路能源將向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購買瀝青。 |
付款方式 | : | 中路能源須於相關採購訂單生效日期後1日內將各採購訂單中規定的對價匯至中國石油(西南銷 售分公司)的指定銀行賬戶。 |
先決條件 : 協議的生效條件是(其中包括)本公司已遵守上
市規則項下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如適用)的規定。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於考慮瀝青協議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購買瀝青向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支付的歷史交易金額約人民幣1,698,190元;(ii)經慮及四川省交通發展所致公路建設或維護對瀝青的市場需求增加,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瀝青協議項下的瀝青預期交易量約為50,000噸;及(iii)瀝青的目前平均單價約每噸人民幣5,200元。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董事建議瀝青協議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260,000,000元。
(3) 成品油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訂立的成品油協議,中路能源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購買成品油。
日期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
期限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訂約方 | : | 中路能源,作為買方;及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 | : | xxxxxx,xx能源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購買合共約130,000噸指定類型的成品油 |
定價政策 | : | 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須向中路能源提供最優惠的成品油價格。該最優價格不高於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向四川省所有加油站所提供的價格(即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統一的西北調撥價)。 |
付款方式 | : | 中路能源須在每月月底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於每月二十五日到期的所有未付款項。 |
先決條件 | : | 協議的生效條件是(其中包括)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項下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如適用)的規定。 |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於考慮成品油協議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於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購買成品油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支付的歷史交易金額分別約為人民幣 105,809,505元、人民幣665,350,994元及人民幣671,283,586元;(ii)根據現有加油站於二零一三年的過往業績,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其成品油銷售量可能達72,400噸;(iii)由於新增六個加油站,假設每個加油站銷售量為7,000噸,因此成品油銷售量預期將增加42,000噸;(iv)因市況好轉,中路能源成品油售價優勢及交投建設新增建設項目,預期直銷客戶(包括交投建設)將有需求;(v)經考慮上述因素,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成品油協議項下的預期交易量約為130,000噸;及(vi)成品油的目前平均單價為每噸人民幣9,100元。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董事建議成品油協議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183,000,000元。
訂立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及成品油協議的理由
按照本公司「發揮優勢,加快發展」的策略以及「十二五」發展規劃,訂立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及成品油協議旨在實現本集團「五大板塊」中之「能源」板塊的快速發展,及滿足本公司擁有大部份權益的附屬公司中路能源之日常業務需求。
四川省境內的高速公路正處於高速發展期。由於新建高速公路及目前在建高速公路的規模較大,預期石油化工產品(如重油、燃料油、瀝青及成品油)將持續存在市場需求。此外,中路能源所運營的加油站數量的增加亦將使得成品油的供應需求增加。通過訂立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及成品油協議,中路能源將能以合理及優惠的價格從中國石油獲得相關石油產品的穩定供應,這有利於中路能源的業務擴張。
(4) 成品油運輸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訂立的成品油運輸協議,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路能源提供成品油運輸服務。
日期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
期限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訂約方 | : | 中路能源,作為服務接受方;及 |
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 | ||
交易內容 | : | 於協議期間內,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須將成品油運送至中路能源要求的指定地點 |
定價政策 | : | 運輸費乃參照行業指導價格釐定。 |
就短途運輸(30公里內,含30公里)而言,運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 ||
運費(短途)= 實際運輸重量(噸)×人民幣29元╱噸 | ||
就長途運輸(30公里以上)而言,運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 ||
運費(長途)= 運程(公里)×實際運輸重量(噸) ×人民幣0.68元每噸╱公里 | ||
任何價格調整均須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Sales Branch*)發佈的《關於調整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成品油運輸結算價格的通知》進行。 | ||
付款方式 | : | 中路能源須在每月十號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於上月到期的所有未付款項。 |
先決條件 : 協議的生效條件是(其中包括)本公司已遵守上
市規則項下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如適用)的規定。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於考慮成品油運輸協議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於截至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中國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所提供的成品油運輸服務的歷史交易金額分別約人民幣483,492元、人民幣3,165,854元及人民幣3,003,071元;(ii)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成品油預期採購量,本公司需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提供運輸服務;(iii)預期運程;及(iv)單位運價。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董事建議成品油運輸協議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7,000,000元。
訂立成品油運輸協議的理由
如上所述,中路能源已就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向中路能源提供成品油訂立成品油協議。由於成品油運輸涉及危險品運輸須特許經營,中路能源有必要與擁有必要資質的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運輸服務訂立成品油運輸協議。
合併計算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及成品油運輸協議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5條,由於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及成品油運輸協議乃由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或中國石油關連方的相關分公司訂立,且各協議的標的事項性質相似或相關,故該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須合併計算。因此,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及成品油運輸協議的合併年度上限約為人民幣2,950,000,000元。
(5) 物資採購協議
根據中路能源與交投建設訂立的物資採購協議,中路能源同意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交投建設集團出售瀝青及成品油等石油化工產品及其他原材料。
日期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
期限 | :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訂約方 | : | 交投建設(為其自身及代表交投建設集團),作為買方;及 |
中路能源,作為供應商 | ||
交易內容 | : | 交投建設集團同意於協議期間內向中路能源購買瀝青、燃料油及成品油等石油化工產品以及其他原材料 |
定價政策 | : | 購買價按下述基準釐定: |
(a) 倘政府機關有定價的,執行政府定價; | ||
(b) 倘無該等政府機關定價的,參照政府指導價格(如有)執行; | ||
(c) 倘無該等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該等產品或同類產品市場價格,即以招投標價或參照招投標價執行;在此情況下,交投建設集團一般會進行公開招標程序並與競標成功者訂立單獨購買協議;及 | ||
(d) 倘前三者都沒有,執行合同價,即經各方考慮一般商務條款通過平等磋商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協商一致的提供該類物資的實際成本或合理成本(以較低者為準)加合理利潤。 | ||
其他條款 | : | 物資採購協議中約定各方以後在訂立的具體購買協議中應包含產品種類、數量、購買價格及付款方式等詳情。 |
先決條件 : 協議的生效條件是(其中包括)本公司已遵守上
市規則項下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如適用)的規定。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於考慮物資採購協議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交投建設集團的大量施工業務,如遂廣遂西高速公路及其他BT施工項目等;及(ii)交投建設集團可能需要的瀝青、燃料油、成品油或其他石油及化工產品。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董事建議物資採購協議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325,000,000元。
訂立物資採購協議的理由
交投建設集團的建築業務將一直需要相關石油化工製品。按以往慣例,交投建設集團將主要通過公開招標程序購買相關材料,並與競標成功者訂立具體購買協議。為使中路能源不喪失交投建設不時發出的招標機會,以確保在中路能源中標的情況下,本公司能遵守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而簽訂本協議。
董事對持續關連交易的意見
董事(其意見將載於派發予股東的通函內)認為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成品油運輸協議及物資採購協議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且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成品油運輸協議及物資採購協議所載之條款乃經雙方公平磋商後達成之一般商業條款,各持續關連交易之年度上限及條款乃公平及合理,且符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由於xxx先生、xx先生、xx先生及xxx先生於省交投任職,彼等被認為於物資採購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而認定為關聯董事,因此已就有關批准協議的董事會決議案回避表決。除以上所述者外,概無董事於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及須就有關批准持續關連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中國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屬公司中路能源49%的權益。因此,中國石油及其分公司(包括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及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為上市規則第14A.11(1)條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此外,由於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為中國石油之控股股東中國石油集團的一間附屬公司的分公司,故此其為中國石油之聯繫人。因此,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亦為上市規則第14A.11(1)條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由於合併計算後的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及成品油運輸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除利潤比率外)按年度基準計算超過5%,故合併計算後的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及成品油運輸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於本公告日期,省交投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31.88%已發行股本,故其為上市規則第14A.11(1)條項下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另一方面,交投建設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分別由本公司及省交投(通過其全資附屬公司間接)持有51%及49%的權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1(5)條,交投建設亦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物資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物資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除利潤比率外)按年度基準計算超過5%,故物資採購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慮及省交投於物資採購協議中的利益,本公司之控股股東省交投及其聯繫人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就有關物資採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回避表決。
有關中路能源、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及交投建設的資料
中路能源是一間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別由本公司及中國石油持有51%及 49%的權益。中路能源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能源項目投資及商務消息咨詢等一般經營活動,目前主要經營部分高速公路沿線的加油站。
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為中國石油之分公司,業務範圍主要包括:許可經營項目:成品油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以上項目及期限以許可證為准);一般經營項目:(以下項目不含前置許可項目,後置許可項目憑許可證或審批文件經營):石油化工、化工產品銷售,管道生產建設所需物資設備、器材,潤滑油等的銷售等。
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為中國石油之分公司,業務範圍主要包括石油製品
(不包括成品油及危險化學品)、化工產品(不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批發與零售以及倉儲服務(不包括危險化學品)等。
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為中國石油之分公司,主要從事委託勘探、陸上石油及天然氣生產及銷售;煉油及石油化工的生產和銷售;石油天然氣管道的運營等。
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為中國石油之控股股東中國石油集團附屬公司之分公司。主要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危險品貨運、工程機械銷售、裝飾服務、貨運代理及倉儲(不包括危險品,於消防檢驗合格後經營)
中國石油,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股份編號:
857)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編號:601857)上市。
交投建設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公路工程、橋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運輸工程、預應力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綠化工程、工程勘察設計、公路維護保養、專業技術諮詢、交通工程機械租賃及維護、交通工程設施製作及安裝、倉儲服務、裝卸服務、商品批發及零售。
(III)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為符合中國法律法規,本公司擬修訂公司章程相關章節。建議修訂如下:
原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利潤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和股票相結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經修訂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利潤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現金和股票相結合或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分配股利;現金分紅優先於股票分紅;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採用現金分紅進行股利分配。」
公司章程英文版為其中文版之非正式譯本。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上述公司章程之建議修訂須在股東週年大會以特別決議案方式獲股東批準後方可生效。
(III)建議保險債融資計劃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董事會審議通過基礎設施保險資金債權投資計劃融資方案的議案,並同意提呈周年股東大會供股東審議、批准。
建議尋求股東以特別決議方式批准,本公司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本公司股東批准之日起三年內,通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債權投資計劃的方式,融資保險債融資計劃項下不超過人民幣15億元(該融資的方式包括:本公司直接作為償債主體進行融資;或本公司附屬公司作為償債主體,本公司為附屬公司償還全部債務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授權董事會或任何二名董事在其絕對酌情認為適當或權宜且符合本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處理與保險債融資計劃有關的一切事宜。該項授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宜:
(1) 決定保險債融資計劃相關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險債融資計劃的金額、時點、期限、擔保及增信方式,並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產品利率;
(2) 同意本公司為保險債融資計劃提供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
(3) 選擇、聘任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中介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選擇及聘任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用評級機構及法律顧問等;
(4) 進行一切必要磋商、修訂、簽訂及簽署所有保險債融資計劃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計劃《產品募集說明書》、《投資合同》、《擔保函》及所有與保險債融資計劃相關的合同、公告及文件);
(5) 辦理保險債融資計劃申請所有必要的批准及辦理一切必要的註冊、備案及登記,包括但不限于向與設立審批及存續監管等事項有關的政府監管部門遞交申請及按照監管部門的任何要求和建議對申請文件作出必要修訂;及
(6) 決定就保險債融資計劃采取一切必要行動,及處理或決定所有相關事宜。
隨著本公司業務範圍的拓展及投資規模的擴大,公司資金需求快速增長。董事會相信,建議保險債融資計劃,可於2014年內啟動保險資金債權計劃的融資工作,為公司未來融資作準備,並根據需要在註冊有效期內擇機發行,從而為本公司融資提供靈活性及提供多種資金來源。
股東周年大會
x公司已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考慮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各自的條款、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各持續關連交易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就如何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本公司已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有關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一份載有(i)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持續關連交易協議的推薦建議;(iii)獨立財務顧問就持續關連交易協議的的意見;(iv)建議修改公司章程的進一步詳情;(v)建議保險債融資計劃;及(vi)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通告之通函將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定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公司章程」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股東週年大會」 將予召開以批準(其中包括)持續關連交易,建議修
改公司章程及建議保險債融資計劃之股東週年大會
「A股」 本公司於中國境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並在上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股份編號: 601107)
「瀝青協議」 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訂立的瀝青買賣合同,中路能源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購買瀝青。
「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
「持續關連交易協議」 重油及燃料油協議、瀝青協議、成品油協議、成品油
運輸協議及物資採購協議或該等協議中的任何一個
「中國石油集團」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之控股股東
「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
氣運輸公司之分公司,中國石油集團之附屬公司
「本公司」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於聯交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控股股東」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本公司及旗下附屬公司
「重油及燃料油協議」 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於二零
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就中路能源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購買重油及燃料油訂立的重油、燃料油買賣合同
「香港」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股」 本公司於香港發行、以港元認購及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份編號:00107)
「獨立董事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
「保險債融資計劃」 基礎設施保險資金債權投資計劃融資方案
「獨立股東」 具有上市規則第14A章賦予之涵義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物資採購協議」 中路能源與交投建設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就
中路能源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交投建設出售石油化工產品(如瀝青、燃料油及成品油)及其他原材料訂立的物資採購關聯交易框架協議
「中國石油」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股份編號:857)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編號:601857)上市,持有中路能源49%之權益
「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銷售分公司,中國
石油之分公司
「中國石油(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銷售油料分公司,中國石油之分公司
「中國石油(西南銷售分公司)」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責任公司西南銷售分公司,中國石
油之分公司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成品油協議」 中路能源與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於二零一四
年三月二十七日就中路能源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國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購買成品油訂立的成品油買賣合同
「成品油運輸協議」 中路能源與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於二零一四年
三月二十七日就中石油運輸(四川分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向中路能源提供成品油運輸服務訂立的成品油公路承運合同
「人民幣」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 A股及H股
「股東」 股份之登記持有人
「省交投」 四川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控股股東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投建設」 四川交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分別由本公司及省交投(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51%及49%的權益
「交投建設集團」 交投建設及交投建設直接或間接控股的企業實體或
其他組織
「中路能源」 四川中路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其51%及49%之權益分別為本公司及中國石油持有。
「%」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張永年
公司秘書
中國 • 四川省 • 成都市
2014年3月27日
於本公告之日,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先生(董事長)及xxxxx
( 副董事長), 非執行董事xxxx x( 副董事長)、x x先生、xx先生及x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先生、x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