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
关于建立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相互了解、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共同愿望,愿建立磋商机制。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磋商机制,以促进和加强两国在政治、安全、经贸、文化、科技、教育、国际事务等领域的友好交流与互利合作,推动两国关系全面发展。
第 二 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举行高级别官员政治磋商,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磋商时间、地点和级别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第 三 条
双方高级官员将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场合,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流,并在必要时及时协调与配合。
第 四 条
双方将指示各自派驻对方国家、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合作和两国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磋商、协调和交流。
第 五 条
x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可提前6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 六 条
任何一方如要求对本协议进行部分或全部修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双方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修订后的协议生效条件同第五条。
本协议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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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