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大同市商务局
乙方: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搭建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1定义
1.1“项目”是指《工作说明书》所指的乙方为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并交付成果物的项目。
1.2“关联公司”是指控制、受控于本协议一方或同本协议一方共同受某一公司控制的实体。
1.3“本协议”是指本技术服务协议以及任何相关工作说明书、以及本协议中特别提及的其他附件或附录。
1.4“可交付成果物”是指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按《工作说明书》的规定产生的新的工作成果。
1.5“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乙方雇用/或指定的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
1.6“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协议及其《工作说明书》的内容、本协议及其《工作说明书》的存在、技术服务成果及阶段性成果。
1.7“知识产权”是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外观设计、商标、域名和上述分别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各种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和应用,以及任何商业秘密。
1.8“已有知识产权”是指在《工作说明书》签订或履行之前由乙方或第三方拥有、包含在可交付成果物中知识产权。
1.9“费用” 是指双方商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用于技术服务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的对价。
1.10 “服务”是指乙方按本协议及其《工作说明书》的规定为甲方所做的工作。
1.11 “税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对可交付成果物应征收的税款。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款。
1.12“工具”是指对于可交付成果物(程序产品除外)的开发、维护或实行所需要的软件和/或硬件。
1.13 “工作说明书”是指附于本协议后,用以说明某一特定项目的文件附件。《工作说明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优先于协议正文的法律效力。
1.14“日”、“天”均指自然日。
2协议结构
2.1本协议作为基础技术服务协议用于确定双方执行技术服务的基本条款和条件。具体技术服务的内容将以相关的《工作说明书》确定,该《工作说明书》与本协议将构成双方之间就具体技术服务所达成的完整协议。
2.2通过援引本协议,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直接与乙方签订相关的《工作说明书》,委托乙方提供特定的技术服务。
3技术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将以《工作说明书》的方式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技术服务内容、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
4交付与验收
4.1验收标准和/或验收方式具体请参见附件《工作说明书》。
4.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对另一方提出的变更交付期限、形式和数量的任何合同建议给予适当的考虑,如果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应按各方确认变更的期限、形式和数量执行等内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如果约定履行在先的义务未能履行,则约定履行在后的义务可以相应顺延。
4.3如果因甲方要求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事项导致乙方资源投入超出本协议的约定,则双方须就多出部分的投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4甲方应依照以上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对可交付成果物进行验收。乙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后,甲方应在【5】日内组织验收,并加盖公章签署乙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超过【5】日仍未签署合格报告,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须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阶段确认。如乙方能够出色完成各阶段目标,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可提前申请验收。
5费用
5.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因合作需求等导致的甲方需求变更,双方应经友好协商后解决。变更的需求如不引起服务费用及项目进度的变化,经过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即可执行。如变更的需求引起服务费用及项目进度的变化,则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需求的变更、服务费用变更的额度及支付方式。
5.3 账户信息
甲方委托支付单位名称:【大同市商务局】组织机构代码:11140200012265874L
地址、电话:【大同市文瀛湖综合办公楼(xxxxxx 0000 x,0352-2123861】
乙方名称:【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60191110108MA00G9F39B】账号:【91100078801300000045】
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
地址、电话: 【xxxxxxx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10-89185802】
6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6.1.1按照约定如期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6.1.2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乙方确认其业务需求,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设备和必要的场地,并负责保证上述物品的安全可靠;
6.1.3负责提供本项目平台运行所需要的必备基础软件和硬件环境。
6.1.4按期验收可交付成果物,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按期予以验收;
6.1.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乙方保证提供的可交付成果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6.2.2乙方提供的可交付成果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要求;
6.2.3乙方应采取一切行动遵守,且使得其员工遵守,适用于履行本协议的一切有效法律法规;
6.2.4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进度按期完成各阶段的技术服务工作、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可交付成果物;
6.2.5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向第三方分包商分包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6.2.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7保密信息
7.1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将属于甲方的任何资料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目的。
7.2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或销毁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含复印留用件)。
7.3甲方对于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知悉的乙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研发设计、软件功能、数据、模型、程序源代码等技术信息;商业计划、价格、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应予以保密并仅限用于本协议目的。
7.4一方必须对所接触到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进行披露,但是,如下信息不受此限:
7.4.1已成为公知信息,而接收方对此并无过错;
7.4.2披露时接收方已经知晓的信息;
7.4.3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且未附加保密的义务;
7.4.4接收方并未使用保密信息,而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
7.4.5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7.5一方发现“保密信息”发生泄露等事故时,应立即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合理的对策。另外,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时,该方须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且须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对方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如果一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使损失扩大,则该方对对方扩大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
7.6本条规定于本协议终止后【1】年内有效。
7.7为切实履行本第7条规定,双方可视需要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效力优于本第
7条规定。
8知识产权
8.1一方在《工作说明书》签订之前的已有知识产权仍归该方所有。
8.2乙方为甲方履行本协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定制化成果物中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产生的非定制化成果物甲方拥有使用权,甲方在其本公司范围内传播和使用。
8.3乙方保证,本协议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可交付成果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若上述可交付成果物的实施导致任何第三方主张本协议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可交付成果物侵犯其知识产权,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可以选择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之一种或全部以使甲方能合法地继续使用可交付成果物:
(一)自行获得第三方的许可;或(二)修改或更换技术服务成果使其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采取前述补救措施的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因侵权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9违约责任
9.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可交付成果物或交付成果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每迟延交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交付成果部分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由此累计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乙方迟延交付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本协议,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2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迟延或者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可交付成果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9.4 乙方对甲方应承担的因本服务或相关交易所引致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失(包括费用和利息)的任何性质的赔偿责任的总和,无论此种责任是因合同、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导致或因其他因素造成,亦无论其种类及如何因本服务或相关交易所引致或与之相关。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应对甲方和其他任何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准,赔偿金额上限不超过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承认乙方有权就受损方自身的过错进行抗辩并从中获益(不论基于何种诉因提出索赔),且当有关法院认定受损方自身有过错时,乙方的赔偿责任(如有)将相应减低,具体责任分担以法院判决/裁定为准。
10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0.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于首页载明的生效日生效,至本协议以及《工作说明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0.2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协议的,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变更协议。
10.3甲方因甲方原因解除本协议,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11通知
11.1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政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商业速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以下所列地址、号码、电子数据接收系统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相对方其变更后的通讯方式。
11.2各类通知方式的通知日期确定和送达时间推定:
11.3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商业速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速递投递单为准;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的,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记载的发送时间即为通知时间。
11.4通知如是以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4日视为送达日;如以专人递送、邮政专递或商业速递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的次日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除非有反证证明邮件被退回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时即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将原件以邮寄或专递/速递,或扫描/拍照后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另一方,此方式下邮寄之日、交递之日或电子邮件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11.5各方确认的联系信息详见《工作说明书》。
12争议与解决方式
12.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裁决。
12.2在诉讼期间,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2.3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可行的最快时间内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向对方出具相关证明。
13.2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本协议却已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14其他事项约定
14.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从所有适用的法律。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甲乙双方间创设合资、合伙、代理或任何其它本协议目的以外的关系。
14.2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反映了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主题的全部协定,并代替所有之前关于本协议所述主题的任何协议及以往惯例。
14.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项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对该权利的放弃。
14.4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进行说明。
14.5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认定无效,此种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且此种无效条款应自始视为不存在。
14.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工作说明书
甲方盖章:大同市商务局 乙方盖章: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说明书
本工作说明书(SOW)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技术服务协议》,并成为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同意遵守本工作说明书、上述主协议及条款的规定。本工作说明书项下的通过该项目进行定制化的软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主协议条款内容与本工作说明书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说明书条款内容为准。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项目
1.2.项目客户
大同市商务局
1.3.项目目标
围绕大同市外贸企业相关业务需求,建设大同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为大同市提供一体化外贸服务,打破传统外贸经营模式,实现向融合式服务模式转变,有效优化产业组织形式,进一步拓展自身外贸业务,加快本地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外贸服务的集约化和专业化,提升产业整体竞争优势。通过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可有效提升政府服务和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为更多的中小外贸企业或xx进出口客户提供报关、报检、仓储、物流、收汇、退税、金融全流程业务对接服务,形成跨境电商 O2O 交易闭环的创新模式。进而实现大同外流的出口贸易数据还原到本地,帮助当地存量外贸企业增加出口价值,刺激当地出口贸易数据增长,促进区域招商引资和业务的快速发展。
2、项目服务内容及报价
2.1.项目服务内容
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跨境电商进出口新渠道,整合所需的服务商资源,在短时间内满足企业跨境电商业务需求。平台在线上提供一系列相关服务商的资源,企业可根据平台整合的资源按需选择优质服务商,平台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通关方面,通过对进出口订单管理,自动生成报关委托单据及单证,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数据工作量,降低企业报关业务差错率,支持通过单一窗口客户端进行报关业务申报,同时企业可根据平台数据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及管理,提高企业业务数据管理效率,提升通关速度。
外汇方面,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完成进出口收汇国际结算业务,同时也可提供外汇保值服务,提前锁定购汇或者未来结汇的汇率成本,有效防范汇率的波动风险。
退税方面,统一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快速办理退税,加快企业资金xx。中小外贸企业独立完成通关、退税等环节耗时耗力,办理出口业务往往通关效率低、资金回笼较慢,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掌握中小企业的贸易数据,为海关与银行提供真实可信的交易依据,为出口商提供耗时短的退税服务,快速收到退税款项。
金融服务,对接完整的、覆盖贸易全段的金融服务,为买卖双方提供全面的资金安全保障,
降低贸易风险。
物流服务,为中小外贸企业在配送、仓储、运输的进出口贸易等环节,提供主要港口与全球贸易区之间的一站式物流解决服务。
2.2.项目服务报价
项目 | 子项 | 数量 (套) | 税率 | 不含税价格 (万元) | 税金 (万元) | 含税价格 (万元) |
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运 营服务平台 |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门户 | 1 | 6% | 103.77 | 6.23 | 110 |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 1 | 6% | 273.58 | 16.42 | 290 | |
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 | 1 | 6% | 94.34 | 5.66 | 100 | |
小计 | 471.69 | 28.31 | 500 |
注: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平台部署运行所需要的必备基础软硬件及网络环境
3、【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服务清单
3.1 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门户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门户前台作为管理单位信息发布与展示的平台,也是业务系统集成对外提供服务的端口。门户提供各信息的查阅、检索服务,提供业务系统的集成登录端口,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办事服务,打造园区提供对外贸易服务的窗口。
前台主要是信息发布展示与所集成业务办理系统的入口,构成门户主体结构内容包括导航栏、门户首页。导航栏贯穿首页及各子页面,实现全网的功能导航;门户首页作为网站的最外层的展示,集中展示关键核心的内容;子页面根据首页及导航栏关联显示更多详细信息。
(2)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主要解决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通关和外贸代理一站式综合服务,促进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落地本地。系统主要解决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场景,并为电商、物流、支付、监管场所等企业提供统一接入接口,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申报服务,支持录入、导入、数据对接等方式,实现申报单据信息接入与初步校验,同时提供面向企业的数据查询、回执查询服务。平台包括接单管理、物流管理、单证管理。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服务
依托乙方优势资源,为大同市当地引入跨境业务商家服务和生态伙伴,开展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和运营服务,提供技术培训、企业服务、资源整合、企业入驻、人才培训等商业服务。
通过深入xx地市,将跨境电商产业上下游及xx优质的跨境电商企业整合,基于政府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场地空间、资源倾斜等基础设施优惠条件,协助引入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吸引跨境电商企业集聚落地,实现区域性的跨境电商集聚区。
围绕大同跨境电商产业人才需求,建成立体系统的区域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体系,通过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有效支撑区域跨境电商发展,为大同跨境电商产业持续、快速、良性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3.2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清单
系统名称 | 一级模块 | 二级模块 | 功能描述 |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门户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 客商资料 | 境外贸易商 | 境外贸易商管理 |
国内供应商 | 国内供应商管理 | ||
产品资料 | 出口产品 | 出口产品信息管理 | |
出口委托 | 出口下单 | 出口下单管理和实施管理 | |
收款管理 账户管理 统计查询 接单管理 | 资金管理 | 资金管理 | |
收汇认定 | 收汇认定管理 | ||
预收外汇关联订单 | 预售外汇关联订单管理 | ||
外汇收齐确认 | 外汇收齐确认新管理 | ||
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信息管理 | ||
个人信息 | 个人基本信息管理 | ||
修改邮箱 | 邮箱修改 | ||
修改密码 | 密码修改 | ||
出口委托方台账 | 委托方资金台账监控。 | ||
为出口业务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 |||
出口统计表 | 出口业务数据统计分析。 | ||
出口商品明细表 | 出口商品数据统计分析。 | ||
银行授信额度报表 | 银行授信额度监控。 | ||
进口采购报表 | 进口采购进程查询及监控。 | ||
报关进程报表 | 报关进程查询及监控。 | ||
业务进程报表 | 业务进程查询及监控。 | ||
基础资料 | 提供出口产品、境内供应商、境外买方、服务商等基 础信息填报 | ||
个性化管理 | 对出口企业资质及等级的审查(基本信息审查、执照 等资质审查、信用等级审查、实地看厂考察) | ||
协议/合同 | 管理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 ||
订单管理 | 提供出口订单-入口,可填报出口产品数量、规格、包 装、金额等数据信息 | ||
物流管理 | 发货管理 | 通过物流进程登记,让相关方及时掌握订单物流进程 | |
出口托运 | 根据出口订单信息自动生成托单、可下载 | ||
报关单导入及匹配 | 导入海关真实通过数据,选择需要匹配的发货数据, 生成报关匹配单 | ||
物流凭证 | 可提供货物运输的物流凭证 监装图片 无纸化放行单 等管理 | ||
单证管理 | 报关单证 | 自动生成报关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报关单 据 | |
结汇单证 | 跟报关单证一致,也可手动修改 | ||
国内采购管理 | 出口采购待到票工 作台 | 尚未登记采购发票的发货信息,提供生成出口采购发 票单据功能 | |
出口采购发票 | 将生成的出口采购发票与实际开票数据进行比对,可 手工调整差异 |
资金管理 | 业务收汇管理 | 提供收汇登记、收汇认领、出口预收外汇冲销单、出 口收汇重认定的入口 | |
结算 | 代办退税 | 提供代办退税开票通知、代办退税发票登记的入口, 定制开发代办退税开票通知工作台、代办退税发票工作台 | |
结算管理 | 提供代办退税结算单操作入口,定制开发代办退税待 结算工作台 | ||
手续费发票 | 提供代办退税手续费发票操作入口,定制开发代办退 税手续费发票工作台 | ||
出口结算管理 | 费用账单( 按订单 登记) | 对要登记费用的出口订单,提供应收、应付费用数据 登记和统计,用于结算前归集每笔订单产生的费用 | |
待结算工作台 | 对未做结算的出口订单生成对应结算单 | ||
出口结算单 | 可对开票含税单价、不含税单价、增值税额、退税额 及手续费等项目进行计算 | ||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服务 | 平台运营服务 | 技术培训 | 基于平台开展外贸服务、通关、平台操作等业务培训, 平台涉及的技术及运维培训。 |
企业服务 | 平台注册备案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提供智能通关、咨 询等外贸综合服务。 | ||
资源整合 | 引入京东优质跨境电商生态服务商落地,定期组织线 上宣传活动,提升平台知名度。 | ||
企业转型服务 | 助力本地企业转型跨境电商,京东跨境资源对接服务 及代运营服务,通过对不同企业进行分析,提供全链路营销解决方案。 |
4、交付服务
4.1.工作内容及分工界面
甲方职责 | 乙方职责 |
1、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环境,包括 办公环境、服务器、数据资源等 | 1、乙方团队组建,完成项目需求调研分析和整体设计和规划 |
2、确认《软件功能确认书》 | 2、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内容 |
3、项目验收 | 3、配合甲方进行项目验收 |
4.2.技术及性能要求
1、可用性要求
系统稳定试运行一个月以上,运行安全、稳定,达到7×24h的可靠运行能力,年可用率> 99.9%,满足使用单位的相关要求。系统故障平均间隔时间≥180天;
2、安全性要求
系统数据传输需要以加密的方式进行。
3、易用性要求
用户操作界面要xx明晰,并根据需要提供定制化的能力。系统界面需要支持简体中文操
作。
4、可维护性要求
系统发生故障时,需要在60分钟内完成系统恢复。 5、可移植性
系统应该能够方便的进行部署迁移,如从物理平台迁移到虚拟化平台,或从虚拟化平台迁
移到物理平台。系统能够在不同的操作系统上进行部署,并支持异构环境下的集群部署模式。
4.3.系统运维服务
1、技术支持
(1)乙方应保证针对本工作说明书交付内容,向甲方提供维护支持服务,维护支持服务期间为验收完成后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维护支持服务内容为:验收后提供系统运维,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优化分析模型和调整模型参数。
(2)在上述维护服务支持期限内,乙方还将向甲方的相关技术人员提供原理和技术上的指导与咨询,使甲方人员能正确使用本协议的研究成果。
(3)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时间:甲方需要乙方给予相应的技术协助和指导时,乙方在 5*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内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2、定期巡检
在维护期内,乙方技术支持人员需定期进行系统巡检,针对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系统日志、状态指标等进行诊断和检查,及时提出系统运行的风险及后续需要进行的应对措施等,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全面监控、检查、识别系统隐患,分析、定位排除系统故障,详细记录巡检信息,巡检内容包括:各服务器的磁盘空间检查、内存使用率、CPU 利用率、交换分区使用率、文件系统使用率等;
应用系统故障检查、应用系统日志检查、应用系统资源占用率检查;接口程序状态检查、关键进程状态检查等。
4.4.项目交付里程碑计划
甲方组织分阶段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标准参照下表交付内容及验收标准。
建设内容详见下表。
建设阶段 | 交付内容 | 验收时间 | 交付内容及验收标准 | 服务报价 (万元) |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门户 | 2023 年 12 月 20 日前 | 乙方按本工作说明书 3.2【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清单】平台功能清单完成所有功能 模块上线并正常运行。 | 110 | |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 乙方按本工作说明书 3.2【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清单】平台功能清单完成所有功能 模块上线并正常运行。 | 290 | ||
平台开发部署及运营 | 跨境电商综 | 乙方按本工作说明书 3.2【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提供以下服务: 1、开展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涉及的技术及运维培训、基于平台开展线上外贸服务、通关、平台操作等业务培训 1 场。验收标准:企业反馈表。 2、形成平台运营推广方案;验收标准:提供平台运营推广实施方案报告。 | ||
合服务平台运营服务 | 3、制定本地跨境电商代运营服务范围及全链路营销方案,完成至少 3 家重点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运营指导、店铺诊断服务;验收标准:企业服务反馈表 | 100 |
因甲方品类未确定的原因导致延期的,则乙方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4.5.项目验收方式
乙方按本工作说明书 3.2【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清单】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清单标准交付上线并正常运行,则认为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建设达到验收标准,乙方在系统上线确认书盖章。甲方在乙方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完成《项目验收报告》盖公章工作,逾期未盖章,则视为验收通过。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服务验收标准以本工作说明书 4.4 约定为准。
4.6.项目结算条款
本项目结算期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总计人民币含税【5000000】元(大写【xx万】元整)。
服务阶段 | 含税服务费(万元) | 起止时间 |
平台开发部署、运营服务及平台 运维服务 | 500 | 2023 年 10 月 20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
项目服务结算:
甲方在收到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款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票内容:技术服务费,税点 6%),应在约定的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即人民币
【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
经甲方对平台开发及部署建设及运营服务内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之后 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60%,即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甲方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前,按照工作内容说明书完成平台开发部署、平台运营服务内容,完成验收。
合作期满之后,具体合作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合作项目合作协议。 5、双方联系人
甲方项目负责人: 车日平联系电话: 00000000000邮箱:xxxxx0000@000.xxxxxxxxxx: 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箱:xxxxxxxxxx@xx.xxx
如上述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大同市商务局(盖章) 乙方: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保密协议
(签署页)本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 | 乙方 |
名称:大同市商务局 | 名称: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大同市文瀛湖综合办公楼(大同 市兴云街 2799 号 |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 2 号楼 6 层 |
联系人:车日平 | 联系人:靳敏龙 |
电话:13834124445 | 电话:17636683013 |
本协议中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称为“披露方”,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称为“接收方”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1)本签署页;和 (2)下附保密协议。
鉴于,接收方与披露方之间拟或已开展以下商业交易或安排(“交易”),接收方要求获得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及其关联方相关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信息和/或专属信息:
交易项目:大同市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技术服务协议
各方出于保护和维护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专有权利的目的,各方认可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在以下登载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 | 乙方 | |
盖章 | ||
签署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2023年10月31日 |
保密协议
1.定义
(a) “关联方”,对于任何一方而言,是指其通过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被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之同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或人士,以及与该非自然人实体具有其他关联的实体或人士,其中 “控制”是指在该实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50%的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或有权委派或选举该实体的管理层或多数董事,或通过证券、协议、信托或其他形式而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实体的经营和政策;其中“关联方人士”包括任何一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b)“保密信息”是指无论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披露方和/或其代表以任何方式披露给接收方的交易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享受权益的任何公司、关联方等合法所有或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能给披露方和/或披露方的关联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对披露方和/或披露方的关联方或其他人有实际价值的、已经完成的或未完成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是披露方和/或披露方的关联方自行取得还是从他方受让获得),以及与前述信息、秘密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合同等所有资料,不论该等信息是通过何种方式作为载体或保存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相关的事实和披露方及其代表直接或间接地,以口头、书面、图形、计算机可读形式或其他形式披露予接收方的全部资料,如财务信息、市场方案、商业策略、计划、提案、客户以及潜在客户名单、研发内容、诀窍、计算机软件、原型、模块、样品、设计、源代码、数据、技术、系统、流程、原创作品、项目、流程图及其他披露方对其他人负有保密义务的非公开信息等。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和资料:(i)在披露时已被公众所知,或可被公众所得;或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等原因,被公众所知,或可被公众所得;或(ii)在披露时已被接收方合法所知;或(iii)由合法获得保密信息并有权披露的第三方提供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资料;或(iv) 由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接收方可提供独立开发记录。
(c) “代表” 是指一方的关联方、该方及其关联方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雇员、该方及其关联方任命的协助评估交易的顾问或代理、该方及其关联方的顾问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的成员等。
2.保密义务
(a)接收方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且接收方知晓披露方对保密的要求严格,本合同之签订可认为披露方已对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接收方认可在本交易中获悉、产生的保密信息均归披露方所有,承诺格守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不得向除接收方代表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如果根据法律法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指令或要求,接收方必须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在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指令或要求允许的范围内,接收方应在披露前尽快向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
(b)接收方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i)尽快向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要求披露的事实和文件,以便披露方的代表和相关人员可以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其他补救措施;(ii) 采取最合理的步骤,保护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和(iii)配合披露方获得该等保护令或实施其他补救措施,并进一步同意,如果未获得该等保护令或补救措施,接收方仍需提供保密信息的,则接收方应遵循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仅提供被合法要求披露的那一部分保密信息,并且应尽其最大努力促使该等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受到保密保护。
(c)除非为评估、讨论、履行、执行交易的目的,或另行取得披露方的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特别地,接收方同意不使用保密信息用以干扰或试图干扰披露方的合同关系或其他贸易关系,或披露方的正常业务。
(d)接收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至少以保护己方具有同等敏感性和重要性的保密信息时所使用的谨慎程度来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只能向直接参与评估交易的接收方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且仅在以与交易相关的评估为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予以披露。接收方应确保所有获得或有权访问保密信息的代表了解信息的保密性,并要求其保持该信息的保密性,避免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接收方应与获得或有权访问保密信息的代表订立包括类似保密限制内容书面协议,使其足以遵守本协议条款的约定。
接收方不得在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披露方的任何资料和数据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商或者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云服务商或者云服务器)上;如必须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接收方应于接收前或在使用第三方数据存储服务前书面通知披露方其所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商名称以避免利益冲突。披露方知悉或同意前述存储方式,并不减轻接收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接收方应保证第三方能够履行本协议同等程度的保密义务,且接收方应就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3.权利和救济
(a)一经发现保密信息已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时,接收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且尽最大努力阻止该等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b)接收方及其代表不得做出任何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且可能给披露方带来损害(包括商誉的损害)的行为。否则,披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和交易,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c)一旦关于交易的评估或讨论终止,或者在披露方提出书面要求的任何时点,接收方应按照披露方的要求或在终止后 10 日内向披露方全部返还或永久销毁接收方及其代表持有的全部保密信息,并应向披露方发出一封书面信函载明并确认接收方及其代表所持有的全部保密信息均已经被销毁或返还给了披露方。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前提下,接收方可遵循法律法规和其内部审计的要求,保留上述保密信息的复制件一份,但该复制件仍应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约定。虽然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接收方及其代表仍对保密信息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d)接收方应对其代表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担责。接收方承认并同意,对于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机密信息造成的损害,支付损害赔偿金并非充分的救济方式。披露方有权在不放弃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情况下,寻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适当的禁令或公平救济。
4.其他
(a)所有保密信息是且应是披露方的专属财产。向接收方披露信息,不代表披露方及其代表并未明示或暗示授予接收方任何关于披露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它任何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任何未明确授予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相关权利权益。接收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反向工程、反编译或拆解中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软件或硬件。
(b)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意味着要求披露方或其代表向接收方或其代表披露 任何特定信息。披露方及其代表对向接收方或其代表披露信息以及发生任 何披露的条款拥有绝对的酌处权。一切保密信息均在“现状”基础上予以披露。披露方及其代表对于保密信息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任何关于其准确 性、真实性、完整性或适用性的陈述与保证,亦未作出关于其不侵犯或违
反接收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陈述与保证。对于接收方使用保密信息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保密信息的任何错误、遗漏或误述,披露方及其代表不对接收方承担任何责任。
(c)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沟通应仅针对披露方指定的个人,接收方不得要求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接收方代表联系或接触的且与交易相关的披露方业务主管、高级职员或其他员工向接收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除非事先获得披露方的单独书面授权。
(d)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协议事项的完整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仅可通过协议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且补充协议的日期应晚于本协议日期,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原协议(除已修订条款外)相同。
(e)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弃权,不构成对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弃权,也不构成对于同一条款在不同情况下的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协议任何条款下的权利,不构成对于该条款或其他条款的弃权。
(f)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不规定任何法律或公平义务、责任或权利,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或双方的任何行为(除非最终协议生效)均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提议或就交易达成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或其任何代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另一方或其代表就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承担责任。
(g)本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本协议相关的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位于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最终解决。如果双方就本协议签署页提及的交易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简称“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项目合作协议为准。
(h)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裁决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i)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应以专人送达、预付费挂号信或快递的形式发送至双方签署页所列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至双方签署页所列电子邮箱。
(j)本协议可以签署多份副本,所有副本应被视为原件,协议双方也可以在不同副本上分别签署,不同副本上的签署合并在一起构成有效、完整的签字页。不同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披露方副本内容为准。本协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电子邮件打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k)如本协议以其他译文形式版本,均应以本协议中文版本为准。
(l)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持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非因一方违约而公开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