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105 年 1 月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十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明文件 後,甲方應於 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 程 序後,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十九、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 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十八、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 請款單據 後,甲方應於 工作天內(由機 關於招標時載明)完成審核 及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甲方接到乙方補正資料之次一工作日重新起算。 十九、契約未載明甲方接到乙方依契約約定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1. 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修正第 18款。 2. 修正第19款,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 1第3項載明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 序。後段增訂需廠商補正或澄清文件者,審核及付款期限之計算,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計價部分付款。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七、其他 …… (九)乙方依契約約定審核(查)甲方之其他契約廠商所提出之各該契約約定得付款之證明文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七、其他 …… □(九)其他: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因應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增訂第17 款第9 目,載明技術服務廠商完成其他契約廠商所 提 證 明 文 件 之 審 核 |
件時,乙方應於 7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查),並將結果交付甲方,以利甲方續於 8 工作天 內完成審核及辦理後續作業。 □(十)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查)期限。原第9款移列至第10款。 | |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依採購法第85 條之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甲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乙方提付仲裁,甲方不得拒絕。 (三)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 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四)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 二、依前款第 2 目 後段及第 3 目 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 由甲方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 構。其未載明者,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 2 目後段情形者,由乙方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 3 目情形者,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 。上開仲裁 |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 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三)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二、依前款第二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 協議,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 知之次日起 十四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 分別提出十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 | 1. 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 第 22 條 第 1 款,將原第1款第4目移列至第1目;原第1款第1目至第3 目順移為第2目至第4目。並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增列第1款第2目後段內容。 2. 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2款第1目內容修正第2款序文及第1目,同款第2目及第3目並酌修文字。 3. 第5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5款修正。 |
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 知之次日起 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 五、本契約以 中華民國 法律為準據法。 | 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 起 十四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三十 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 五、本契約以甲方之 本國 法律為準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