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号:LSA-B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具有独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单
保险单号:LSA-B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具有独
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指定承办机构。作为保险人股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为了支持中长期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险人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了《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单》,申请为被保险人与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示承认和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承诺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充分信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做xx和保证以及所提交的材料/信息的基础上出具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年 月 日于<地点>
保险条款
第一章 定义
一、保险单:保险单由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签发页、保险条款、保险单明细表以及批单等共同构成。
二、批单:指为补充或变更保险单的内容,保险人出具的对保险单的书面补充或修改。批单与保险单的约定不一致时,以批单为准;后出具的批单效力优于先前出具的批单。
三、保险人: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四、投保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投保人”中列明的主体。
五、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被保险人”中列明的主体。
六、进口方: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进口方”中列明的进口商和/或业主。
七、出口方:指在《保险单明细表》“出口方”中列明的出口商和/或承包商。
八、商务合同:指出口方与进口方签订的合同或合同项下的订单以及与该合同或订单配套的卖方融资协议或供应商融资协议等,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商务合同”中列明。
九、预付款:指在项目完工或交付前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支付的款项,包括首付预付款和进度预付款。对于工程承包项目,预付款指在项目完工前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出口方的款项,首付预付款指在项目开工前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出口方的款项,进度预付款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口方按照商务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出口方的款项;对于货物或服务出口项目,预付款指在货物或服务交付前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出口方的款项,首付预付款指在生产备货前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出
口方的款项,进度预付款指在生产备货过程中进口方按照商务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出口方的款项。具体支付计划和金额在《保险单明细表》“预付款”中列明。
十、延付款:指商务合同金额中除预付款之外的、由进口方在项目完工或货物、服务交付后延期应支付的款项。具体支付计划和金额在《保险单明细表》“延付款”中列明。
十一、担保人:指与出口方签订保证合同或单方出具保函或通过其他形式,保证在进口方不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第三方。
十二、担保合同:指为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起到类似效果的法律文件,在《保险单明细表》“担保”中列明。
十三、担保权益:指出口方基于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就担保财产的处置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要求担保人清偿债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保证及其他类似权益。
十四、破产:指依据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法律,进口商和/或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有权机关依法采取了其他使其免受债权人直接追偿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
十五、进口方所在国: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进口方所在国”中列明的国家或地区。
十六、项目所在国:指在《保险单明细表》“项目所在国”中列明的执行商务合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十七、实质性内容:指足以扩大承保范围、增加承保风险或影响追偿效果的内容。
十八、确立债权:指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出口方在履行相关义务后,进口方签署确认债权文件,进而出口方获得了要求进口方支付相关款项的不可撤销的权利。
十九、应收款:指根据商务合同约定出口方到期有权向进口方收取的款项,包括且限于延付款本金及其应付款日之前的利息(如有)以及纳入保险金额的进度预付款,但不包括罚息和应付款日后发生的利息。
二十、应付款日:指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每笔应收款的到期日。
二十一、等待期:指已确立债权的应收款损失发生后,保险人认定风险及相应损失所必需的时间。本保险单项下的等待期:(1)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业风险等待期为风险发生之日起九十日;(2)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政治风险等待期为应付款日起九十日;(3)对于首次索赔后发生的连续的、相同的风险,等待期为零日。
二十二、保险金额: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保险金额”中列明的金额,其计算基础为应收款。
二十三、最高赔偿限额:指在《保险单明细表》“最高赔偿限额”中列明的数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金额,等于保险金额与赔偿比例之积。
二十四、赔偿比例: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赔偿比例”中列明的比例数值。二十五、追偿款:包括(1)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收到的、或虽
在赔款前收到但在赔款时未予扣减的与商务合同有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下应收的本金及利息,与商务合同有关的任何货物、材料或资产的转卖所得,主张担保权益以及相关保险项下权益所得等;(2)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追回的与赔偿有关的款项。
二十六、权益比例: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对追偿款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其中,保险人权益比例为保险人实际赔款与对外追偿总金额的比值,被保险人权益比例为(1-保险人权益比例)。对外追偿总金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追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损失。
二十七、纠纷:指在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与进口方关于商务合同的订
立、效力、履行等的任何争议或分歧。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所实施的信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出口项目。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已确立债权的应收款及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投入成本的直接损失,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进口方破产、解散;
(二)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三)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二、政治风险
(一)进口方所在国政府或其在商务合同项下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二)进口方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方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四)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五)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或款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二、应被保险人申请由相关方在向进口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
或其他保函项下对外付款所引起的损失;三、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四、因进口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进口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五、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进口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五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计费基础,保险费率、保险费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
第五条 投保人应于《保险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保险费通知书》列明的币种和金额向保险人全额交纳保险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保证:
一、商务合同及担保权益真实、合法、有效,并采取应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尽力确保商务合同及担保权益持续有效;
二、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商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生效前,已经取得履行商务合同所需的必要许可和授权;
四、如需对商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五、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商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的权益;
六、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有关本保险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保留、隐瞒和误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
一、认真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
二、及时通知并督促进口方或其担保人支付商务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款项,包括未纳入保险范围的款项;
三、在行使或放弃商务合同中约定的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前,须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在履行商务合同期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
五、确保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足额投保了持续有效的货物运输保险、其他财产及责任保险;
六、在获悉进口方或担保人偿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有要求的,按照保险人要求开展各项止损、减损工作;进口方或担保人破产时,应在进口方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参与相关程序,并向保险人提供破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下述情况:一、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或可能发生;
二、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实现担保合同项下权益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三、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通报商务合同的进展情况及收款情况;
四、商务合同或其担保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或修改;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信息。
第九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七章 可能损失处理及定损核赔第十条 可能损失通知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风险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
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三、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仍应继续按商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向进口方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及相关权益、追讨和变现担保物等,并及时向保险人报告进展情况。止损、减损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如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可在后续追偿款中予以补偿,或按照保险人最终确定的实际赔偿比例进行分摊;如通过止损、减损措施避免了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保险人最终没有赔付,则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进行分摊。如被保险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追讨行为可能对保险人产生不利影响,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调整其追讨行为,并与保险人保持一致。如保险人认为需要介入调查或追讨,在保险人提出要求后,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进行调查和追讨。
四、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应收款的,应在收到应收款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一条 索赔
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可向保险人索赔。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最迟不应超过下述期限,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业风险发生时,为风险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政治风险已经发生且商务合同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经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三、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的格式如实填报损失事项,并负责提供与损失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追回。
五、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定损核赔
一、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书》及全部证明文件后,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单的有关约定作出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的决定。
二、对于已确立债权的应收款的损失,保险人将在不晚于下列日期后到者做出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及损失的认定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意见书》:(1)等待期届满之日;(2)收到正式《索赔申请书》和全部证明文件后三十日。
三、对于尚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在被保险人提交
《索赔申请书》和全部证明文件后,保险人应在六个月内做出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及损失的认定,核定相关成本和费用,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意见书》。保险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核定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并以第三方机构的核定结果为基础开展定损核赔工作。前述六个月时间不包括第三方机构核定需要的时间。
四、对商务合同存在纠纷的案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索赔金额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应先予定损核赔。对于涉及争议的部分,被保险人应先自行与进口方协商解决争议。如被保险人无法与进口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进口方所在国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后,保险人方核定损失赔偿金额。上述发生的诉讼费、仲裁x和律师x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
胜诉且损失属于本保险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保险人最终核定赔偿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诉讼费或仲裁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律师费应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五、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一)被保险人履行商务合同且已对进口方确立债权的款项(不包括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收取的罚息以及自应付款日后发生的利息);
(二)被保险人履行商务合同但尚未确立债权的实际投入成本(不包括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以商务合同、发货与施工进度计划等对应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等的合理金额为限。
六、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时应在上述第五款基础上扣减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进口方支付的款项(包括已收到但被进口方索回或可能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被保险人未收到的未纳入保险金额的进度预付款部分;
(三)被保险人与进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四)进口方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
(五)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权益、商业保险利益、转卖商品或材料等方式已经收回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认为可以收回的款项;
(六)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
七、本保险单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从进口方或执行担保合同收到的任何款项,无论是否本保险单项下的款项,除非有明确证据且经保险人认可,均按相应款项的到期日确认付款顺序。如多笔款项同时到期,按款项的金额比例分配。
八、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
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
《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九、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意见书》后,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按《理赔意见书》要求商定权益转让方案,且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权益不应附带任何权利要求、抗辩、反诉要求、抵扣权或其它权利负担,但由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引起的除外。保险人在书面认可权益转让方案后十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出具《赔付通知书》,并在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签署权益转让相关文件且按照保险人要求的方式完成权益转让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十、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商务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分期支付赔款。如选择前者,保险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
十一、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或追偿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一切
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应分摊的减损和追偿费用、应转付的追偿款等,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或追偿款。
十二、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果发现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或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八章 追偿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继续向进口方追偿欠款并主张担保权益;
二、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提供实施追偿所需的、被保险人能够提供
的一切相关文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 追偿款及追偿费用的分配
一、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收到任何追偿款,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指示将属于保险人的权益部分转付给保险人。
二、追偿款将按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比例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摊。在追偿款分配前,该款项中属于对方的部分视为代对方保管。对于保险人采取追偿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指示采取追偿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权益比例在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之间分摊。
第九章 货币及汇率
第十五条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赔款及追偿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货币计算并支付。如需兑换,汇率可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进行约定;若无约定,则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汇率为准。
第十章 保险单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第十六条 保险单生效
保险单自各方签署后生效。第十七条 保险单变更
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变更和修改须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并以《批单》确认。
第十八条 保险单终止
本保险单按照本条下述约定终止时,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终止通知书》: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列明的条件
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全部已收取保险费。
二、在保险责任生效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保险单,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退还全部已收取保险费。保险责任生效后,如尚未开工或生产备货,在未发生本保险单约定风险的前提下,投保人在书面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保险单,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收取五万元人民币管理费,并退还全部已收取保险费;如已开工或生产备货,在未发生本保险单约定风险的前提下,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收取五万元人民币或全部保险费 3%孰高之金额的管理费,并扣减已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后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余额。对保险人审核同意终止保险单的,自投保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保险单终止。
第十一章 保险责任期限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于下列条件均满足时生效:一、保险人按照《保险费通知书》的约定收到足额保险费;
二、商务合同已生效;
三、被保险人收到商务合同规定的全部首付预付款。
第二十条 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于下列任一条件具备时即终止: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的相关约定解除保险单;
二、本保险单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终止;
三、《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保险单终止日已到;
四、被保险人收到商务合同项下保险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五、保险人全部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义务;
六、商务合同解除,且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