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身分證字號 借款人(簡稱甲方)茲邀同保證人(簡稱乙方,甲乙方合稱立約人)向玉山銀行(簡稱丙方)借款,並約定遵守下列事項: □立約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玉山銀行信貸借款契約書內容,且已充分瞭解,並以簽訂本借款契約書之簽署行為,同時為審閱完成之確認。 借款金額(新臺幣) 動用方式 一次動用 借款期間 還款方式 按月攤還本息 申貸方案與借款利率 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丙方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個人信用貸款一次撥付型適用)
借款人 | 身分證字號 | ||
借款人(簡稱甲方)茲邀同保證人(簡稱乙方,甲乙方合稱立約人)向玉山銀行(簡稱丙方)借款,並約定遵守下列事項: | |||
□立約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玉山銀行信貸借款契約書內容,且已充分瞭解,並以簽訂本借款契約書之簽署行為,同時為審閱完成之確認。 | |||
借款金額(新臺幣) | 動用方式 | 一次動用 | |
借款期間 | 還款方式 | 按月攤還本息 | |
申貸方案與借款利率 | |||
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丙方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依下列約定加碼方式按月計付,若借款利息採機動計息方式計算者,立約人同意隨丙方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 ※本次您申貸的方案為 ,如您同意申辦,請再次確認並勾選。 | |||
□ 無限制清償期間 | 立約人得隨時償還或結清借款,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 ||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 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至第 個月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 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 |||
□ 限制清償期間 | 立約人自撥款日起 個月(含)內,如有提前償還部分本金或全部清償,立約人應支付丙方『清償本金的 3%』為違約金。 | ||
自撥款日起前 個月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 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至第 個月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自撥款日起第 個月起加碼 %,即以年息 %( )計息。 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若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 |||
貸款費用 | |||
代償本行貸款 | |||
撥入帳號/繳款帳號 | |||
撥款日(備註 1) | |||
每月繳款日(備註 2) | |||
借款起訖日 | |||
借款契約書寄送地 | |||
備註 | 1. 若遇颱風日或其他特殊情形以致無法如期撥款,將需重新對保,屆時亦有專人與您聯繫,敬請見諒。 2. 若當月無該日或遇非營業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扣款。 | ||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丙方得將立約人與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丙方經立約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與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立約人。 二、立約人提供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向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丙方應即提供立約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立約人: 兩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不同意(立約人如不同意,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 |||
重要契約條款 一、費用之收取 甲方應支付丙方貸款費用,立約人不得以借款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請求丙方退還貸款費用。 二、甲方同意丙方於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甲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甲方同意丙方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三、加速條款 立約人對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丙方得隨時對立約人收回部分借款、縮短借款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三) 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 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五) 因刑事或行政上之強制處分,其財產受沒收、沒入、徵收之宣告,或因犯罪嫌疑被收押或被訴者。 甲方對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丙方發出通知或催告,經合理期間(三日)後,丙方得隨時對立約人收回部分借款、縮短借款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二)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 對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丙方核定或約定用途不符時。 (四) 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丙方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者。 四、線上簽署契約適用條款:(如與其他條款牴觸,本條款優先適用) (一) 貸款申請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二) 丙方及甲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三) 丙方、甲方應保存所有電子融資相關之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丙方對於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 (四) 丙方及甲方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甲方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五) 契約之交付:甲方同意本契約由丙方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銀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前項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 (六) 為維護甲方權益,甲方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下列方式向丙方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或各營業單位 或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丙方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甲方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 □立約人已審閱、瞭解上述重要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 |||
其他契約條款 |
一、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丙方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另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請參閱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計息方式 (一) 借款期間為一年(含)以下者,一律以 365 天為計息基礎,按日計息;超過一年者,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則採按日計息。如計息期間跨越新舊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二) 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三) 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12 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 數,再除以 365 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三、利率調整通知 (一) 丙方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二) 前項告知方式,丙方將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另以存摺登錄方式告知。 (三) 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甲方得請求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四、借款之交付及繳款 (一) 於丙方撥入甲方指定在丙方約定帳戶內,即視為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 甲方授權丙方得免憑甲方之存摺及取款條或支票,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支出憑證逕自開設於丙方第一項所列之帳戶自動轉帳取償本借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貸款費用、手續費、信用資訊查詢費、違約金及其他債務履行所衍生之墊付款),其處理方式悉依丙方有關之規定辦理,於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前,非經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終止、撤回或限制授權,亦不得將前開帳戶結清,並以本借款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 (三) 委託代償本行貸款者:甲方同意本借款優先償付於丙方之貸款,即委託丙方由借款金額或借款撥入之甲方存款帳戶逕為扣款,清償甲方於丙方截至本借款撥款當日之剩餘本息及相關費用,並中止前述帳號之借款。 五、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逾期付息或還本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六、抵銷權之行使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丙方得將立約人寄存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丙方對乙方不得行使抵銷權。 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 甲方對丙方之債權先抵銷,乙方對丙方之債權於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立約人寄存丙方之各種存款經丙方辦理抵銷者,立約人持有之存款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立約人對丙方負擔數宗債務,而立約人或第三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依序抵充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立約人並同意由丙方決定數宗債務抵充之先後順序。 七、丙方所有對立約人之債權,立約人同意丙方得逕自將其一部、全部或連同其附帶之擔保物權轉讓與第三人,立約人亦同意丙方得逕自將上述債權設定質權於第三人。 八、住所變更之告知 (一) 立約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丙方,如未為通知除另有約定外,丙方將有關文書向立約人留存於丙方之身分證影本所載戶籍地址或立約人最後通知丙方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二) 立約人同意若丙方總行所在地有變更時,得以網站公告方式告知。 九、立約人對丙方所負之各宗債務,有關之授信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立約人願依丙方通知再立授信憑證提供丙方收執,或依據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影本、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如數承認並依約履行。 十、管轄法院 x借款契約書以丙方個人信貸部所在地為履行地,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如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一、委外催收之告知 (一)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三) 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受損者,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二、委外業務之處理 (一) 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 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 受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權利者,立約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三、契約之交付 x契約書正本貳份,影本 份,其中正本由甲方及丙方各收執壹份,影本由乙方收執。契約書正本及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影本自本貸款貸放後七個營業日內,由丙方分別郵寄至甲方及乙方所指定住址,貸放後二十日內,若未接到甲方或乙方表示未收到正本或影本通知,即視同已收迄,丙方不需另行補發。 十四、丙方之服務方式: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或各營業單位 或網址:xxx.xxxxxxxx.xxx.xx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五、「定儲利率指數」訂價說明: (一) 「定儲利率指數」之訂價基礎: 定儲利率指數係於臺灣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國內知名銀行中選定採樣參考銀行(以撥款時本行網站公告者為準),並以該等採樣參考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平均值為基準。 (二) 「定儲利率指數」調整之通知方式: 本行「中長期擔保貸款」及「透支」、「金融卡 / 存摺領用」額度利率係依定儲利率指數固定加碼承作,定儲利率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將於本行各營業單位牌告之「存放款利率表」暨本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上揭示。 (三) 「定儲利率指數」調整頻率及方式: 調整日期為每年之 2 月 21 日、5 月 21 日、8 月 21 日及 11 月 21 日(如調整日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每三個月調整一次,採樣日期為調整日當月 11 日至 17 日之平均利率為基準,時間以中央銀行當日公告資訊為準。指數以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 訂價指數構成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同意本行得全權更改定儲利率指數之採樣參考銀行,並逕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替代之。 1.當採樣參考銀行中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 62 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採樣參考銀行之中有停售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產品者。 LC001D 2015.07 線上版 | ||||
□立約人已充分瞭解本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本契約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 認證方式:網銀 1040504172035 線上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