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 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客户可以登录中 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资金账号: 合同版本号:道通202103版
目 录
1、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01
2、客户须知 05
3、期货经纪合同 12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12
第二节 委 托 14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025-832769 20、025-83276930。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14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16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18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18
第七节 风险控制 21
第八节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23
第九节 交割、行权与履约、套期保值和套利 23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25
第十一节 费用 26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26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27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28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28
第十六节 其他 28
附件二 手续费收取标准附件三 开户申请表
附件四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附件五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机构客户使用)
尊敬的客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不同)会随着期权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您应当实时关注市值权益、占用的保证金和可用资金的变化情况,妥善处理自己的持仓。另外,提前行权、申请深度虚值期权行权等非理性操作,可能造成您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的最新价与结算价存在差异,期货交易所采用理论定价模型计算结算价,当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期货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您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或有效减仓的义务,否则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临近到期的深度虚值期权流动性较差,当您买入深度虚值期权时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深度虚值期权合约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买入或卖出期权后,您账户的市值权益(与客户权益
合约结算价。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买方期权行权时,您应当提前准备好行权所需的资金
(包括行权手续费和按照期货公司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计算的行权后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当您的行权资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将不接受您的行权申请。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权合约到期日,您虽然持有实值期权但行权资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代您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放弃申请。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行权/履约后期权买卖双方都将新增保证金占用,买卖双方应注意今日结算价较昨日结算价大幅变化或保证金提高导致的风险,同时买方或卖方可能面临行权或履约导致的亏损。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当您申请行权时,若行权后您的期货持仓超出交易所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将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对您的超仓部分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规定,包括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等。期 货交易还应当遵守交易所对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若您违反相关规定,可能被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您应当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
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 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十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二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二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二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 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行情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
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二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二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二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您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必须合法,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或者用于非法配资活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 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xxx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交易规则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期货法规和各期货交易规则在各期货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客户应在交易前学习、掌握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四)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这里的全权委托是指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期货公司
工作人员若私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属于其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其违规责任。客户若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期货交易,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五)知晓客户不得私下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客户指令代为操作期货交
易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私下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客户指令代为操作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若私下提出代操作或接受客户代操作要求,属于其个人行为,期 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其违规责任。客户若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操作, 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六)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审慎授权代理
人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客户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期货公司居间人。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 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八)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九)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十)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在获取期货资金账号、交易初始密码、资金初始密码的同时会获取相应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为确保账户安全,客户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客户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为保障账户安全,客户应定期修改密码。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三)知晓所持有的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的风险
客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临近交割月持仓的规定,如客户的持仓不符合交易所规则要求,则应当及时予以自行处理;若客户未能及时予以处理,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不符合交易所规则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客户本人自行承担。
(十四)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五)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对外泄露客户交易和资金信息(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十六)知晓期货公司仅委托特定单位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只委托特定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期货开户活动均属侵权行为,期 货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的证券公 司网点,可通过期货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十七)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受期货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居间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或以期货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业务活动;不得作为客户的开户代理人、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不得利用客户资金、账户为本人或其他客户谋取利益;不得向客户提供代客理财服务;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风险共担的承诺;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变相从事非法期货、非法集资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如客户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客户与居间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与期货公司无关,其操作引起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客户承担。
(十八)知晓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知晓期货公司承担风险控制责任,期货公司有权在期货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双方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
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九)知晓应及时关注相关行情和自身账户资金情况,加强风险管理
客户应知晓必须及时关注与客户自身相关的行情状况以及客户自身账户内资金的变动情况,及时确认交易结果。客户应知晓必须加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同时知晓因期货交易的高风险特征,期货公司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强行平仓等措施是帮助客户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十)知晓电话通讯方式无法联系可能带来的风险
客户应知晓应在期货公司留存准确、有效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如有变动应立即向期货公司申请信息变更,应保证电话通讯功能的有效,应承担号码不准确、通讯功能无效、通讯线路不通畅、不及时接听导致无法及时获知期货公司发送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各种信息所产生的后果。
(二十一)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 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 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二十四)知晓互联网数据信息的安全风险
客户应知晓互联网上发布的行情信息及其它期货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从而导致您做出错误的判断。客户应知晓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
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机构通过某种非法渠道获得,并有可能恶意破坏数据的原始性。
(二十五)知晓第三方软件的风险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提供的行情、交易等软件均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期货公司无法完全控制软件的瑕疵和固有风险。客户应知晓各软件特别是主辅交易系统在交易、出入金、结算等方面存在的不同功能、特点及风险。
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交易经验、知晓相应的风险、做好备用软件的下载、安装和使用,并自愿承担相应软件的使用风险。
(二十六)知晓不得参与非法期货活动
客户应保证申请开立的期货账户用途合法,知晓不得将期货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非法期货活动是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客户参与非法期货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 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二十七)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 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二十八)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期货经纪合同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8号 联系地址:xx环球大厦5F02座
邮编:210024 邮编: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电话: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
《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开户后,xxx配合甲方的客户回访工作。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对其与甲方间部分或全部会话等进行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系统记录等具有证据效力,甲方有权将该等记录用于任何诉讼或其认为适当的场合。
第五条 乙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或者用于非法配资活动。如乙方违反,甲方有权采取限制乙方资金调拨、交易委托以及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六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历史账户规范与清理的管理规定,乙方期货账户如满足休眠处理条件的,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限制账户的开新仓权限或对乙方资金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交易权限冻结处理。
第八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参与甲方提供的
业务、服务或产品办理、使用过程中,使用并承认电子合同、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计算机、电子终端和网络上的交易软件、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过程中,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签署相应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第十二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登录网络平台、交易软件、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
统的相关密码,经密码认证登录账户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乙方本人行为,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节 委托
第十三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乙方与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分支机构之间私自签署的全权委托之协议或议定的有关全权委托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议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或者甲方居间人。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变更代理人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不交纳交易保证金;乙方作为期权卖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交纳交易保证金(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第十七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或www.cfmmc. 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八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乙方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新的银行账户信息作为期货结算账户,否则造成的资金划转失败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凡进入该专用账户的资金,不论是否注明用途,甲、乙双方均视为期货交易保证金。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支付的仓储费及相关费用;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乙方使用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间,乙方期货账户实有货币资金低于甲方规定 的配比要求且未及时补足货币资金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冻结部分或全部充抵的保证金,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 行平仓处理,解除部分或全部充抵。乙方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 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价证券进行变现处置,并从变现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乙 方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甲乙双方对保证金比例另有书面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甲方单独对乙方发出。
当甲方认为乙方存在异常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风险、洗
钱风险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制开新仓、限制出金、提高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对采取前述措施的通知甲方单独向乙方发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保证金是否充足、资金调拨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是否存在洗钱嫌疑、是否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来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
乙方承诺在进行资金划转前已核实和确认账户资金及交易情况。甲方接收到乙方的划转资金指令时,均视为乙方对以往的全部交易和资金情况表示确认,无任何异议。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六条 甲方接受客户本人、经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指定了数名指令下达人后,如没有特别约定交易指令须数名指令下达人共同下达的,则视同任一指令下达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十七条 甲方接受客户本人、经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下达的调拨资金指令。
乙方指定了数名资金调拨人后,如没有特别约定资金调拨指令须数名资金调拨人共同下达的,则视同任一资金调拨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
(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凡使用乙方的密码
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及出入金,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一切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三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签署针对电话委托的补充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拨打甲方指定电话,通过身份认证后方可下达电话交易指令。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市价指令是以涨跌停板价格进行委托,期权涨跌停幅度与期货一致,可能远远大于权利金价格。而且,由于期权合约数量众多,部分合约流动性不足,如果使用市价指令进行委托,可能造成最终成交价格远远超出乙方预期,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乙方应审慎使用市价指令,因市价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所有的后果。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 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乙方应尽量避免使用证件号码、简单数字作为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义务及时关注和核对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乙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 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 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双方同意通过甲方网站发布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通知,交易软件、行情软件等变更通知。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三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防止密码被盗。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 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提供“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交易结算报告查询方式,甲方交易结算报告采用的是“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
第四十六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任意一种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交割/行权(履约)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网上交易系统;
(二)录音电话;
(三)手机短信;
(四)电子邮箱;
(五)传真;
(六)邮寄。
如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相关通知和文件的,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甲方网站公告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期货交易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通知、期货交易所相
关通知等。
第四十八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乙方以开户资料中列明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作为甲方给乙方通知、报告和确认等送达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如甲方依据上述方式无法联系乙方,甲方将有权对乙方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开新仓、强行平仓、禁止出金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五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强行平仓结果的确认。
第五十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 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二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五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
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 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入金、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提高乙方保证金比例、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撤销行权申请及终止经纪关系等。
第五十六条 乙方可以对没有买卖报价的期权合约进行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不需要输入买卖方向和手数。询价时间间隔不应低于60秒,且期货交易所不接受对已存在合理报价的合约进行询价。连续交易暂停和闭市前30秒内不接受询价。期货交易所不接受乙方的频繁询价或有合理报价时询价。
第五十七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权益和市值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八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此产生的全部结果。
第六十条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如果此时乙方已自挂平仓委托单,甲方执行强平指令可能会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甲方有权先撤销乙方的委托,再执行强行平仓交易指令。
当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持的持仓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时,若乙方持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未平仓合约,甲方按照审慎原则可对乙方持有的任意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第六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 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 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范围,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六十四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
风险率=
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
客户权益
X100%
承担。
第六十六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十九条 当日结算后,乙方的资金风险率大于100%(即可用资金小于0)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使资金风险率小于100%(即可用资金大于0)。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于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大于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结果。
在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行情急剧变化),当乙方的资金风险率大于100%时,乙方应立即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大于0,乙方应承担由
情况告知乙方。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
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第六十八条 当乙方存在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或他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乙方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情形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xx,并配合甲方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申报及采取相应措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向甲方xx,并配合甲方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申报。如未主动申报,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九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九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七十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并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与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一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申请进行买方交割时需提前备足交割货款,参与一次性交割商品品种的,到期交割商品品种的交割货款应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足额到账;参与滚动交割商品品种的,交割货款应在持仓进入交割月第一交易日或交割月建仓前足额到账。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交割货款到账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七十三条 乙方应在交易日收盘前(下午15:00前)向甲方提交期权行权申
请。
乙方在申请办理期权行权业务时,应审慎办理出金业务。因乙方出金导致可用资金不满足行权要求的,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
第七十四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买方行权后,若出现持仓超限等情况,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乙方作为期权卖方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七十五条 x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审慎对虚值期权合约申请行
权、对实值期权合约提出放弃,因乙方对虚值期权合约申请行权或者对实值期权合约提出放弃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值期权行权申请的,只要甲方审核乙方保证金账户有足额资金进行行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行权指令为乙方进行行权,乙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六条 乙方有义务持续关注自己卖方期权合约被履约的情况,并根据市场情况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因期权合约被履约后造成组合持仓被拆分,乙方应接受履约后的所有结果。
第七十七条 甲方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日结算后及到期日盘中和盘后,按照甲方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测算乙方行权后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行权资金的测算标准。
第七十八条 期权合约到期日当日,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盘中对到期期权提交平仓单,在收盘后平仓单未成交的,平仓单会自动处于撤销状态。乙方的实值期权将被交易所进行行权操作,若乙方行权资金不足,将会造成资金缺口,乙方应及时追加行权资金,乙方未及时追加资金,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实值期权进行放弃处理,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后果。
第七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持续关注自己临近到期日的期权合约持仓,并根据市场情况对自己临近到期日的期权合约持仓作出相应处理。期权合约到期日收盘后,对于未申请行权或未申请放弃的期权合约持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规定,在经过资金测算后有权将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期权合约持仓进行行权或放弃处
理,乙方应接受所有结果。甲方在进行资金测算时,会将手续费或实值额程度等情况纳入测算范围。
第八十条 乙方知晓并接受,由于在期权合约到期日收盘后甲方为乙方处理的行权或放弃的操作时间早于当天正式完成结算的时间以及根据标的期货合约当天结算价判定期权的实虚值等原因,可能存在相对收盘价为虚值的期权合约被行权或者结算后可用资金足够但因收盘时不足而实值期权被放弃等情况。
第八十一条 行权通知、期权持仓对冲、行权履约后期货持仓对冲、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乙方进行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期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因不合规交易行为导致账户被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八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八十五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八十六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十七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
(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未约定的按公司标准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手续费标准变化、交易规则变化等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乙方如有手续费标准调整需求,可向甲方申请并由甲方同意后调整。如乙方未在规 定时间内对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视为对调整后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的确认。 遇新品种上市的,新品种手续费的初始标准由甲方确定后纳入《手续费收取标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
款。
第九十条 乙方如需开具当月交易费用增值税发票的,应在次月最后5个工作日结束前向甲方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十一条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对甲方产生债务,导致甲方为追偿债务 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九十二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若有)自动终止,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
第九十三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通知及公告载明生效日起生效,不另行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九十四条 除本合同第九十三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经纪合同专用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九十五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九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九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九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
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九十九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因突发事故丧失处理账户的能力,需由法定的最终受益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账户清算手续。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一百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 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甲方对以各种形式、途径为乙方提供的行情分析、投资研究报 告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期货交易或资产买卖的意见。对依据或者使用该类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一百零五条 x合同签订、履行于中国境内,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一百零六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一百零七条 x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一百零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一
术语定义
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收取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机构客户使用)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条 乙方声明已阅读、理解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合同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签署完毕本合同后,乙方应自行领取一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x合同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法人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
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
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期权合约。
1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 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 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25、行权配对,是指在结算时,期权卖方配对原则遵循先投机,再套利,后套保的顺序进行行权配对。对同属性下的期权持仓,按照建仓时间从长到短进行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