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以下為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若干條文與開曼公司法若干方面的概要。
本公司於2018年6月7日根據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號法例,經綜合及修訂)(「公司法」)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章程文件由其[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大綱」)及[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細則」)組成。
1. 組織章程大綱
(a) 大綱規定(其中包括),本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以其當時各自所持股份的未繳款項
(如有)為限,而本公司的成立宗旨並無受限制(包括以投資公司身份行事),且根據公司法第27(2)條規定,本公司擁有且能夠行使作為一個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的一切職能(不論是否符合公司利益),且由於本公司為獲豁免公司,故本公司將不會在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進行交易(惟為達成本公司在開曼群島以外進行的業務者除外)。
(b) 本公司可藉特別決議案修改其大綱所載任何宗旨、權力或其他事項。
2. 組織章程細則
x公司於2020年10月9 日有條件採納細則,於[編纂]起生效。下文載列細則若干條文的概要:
(a) 股份
(i) 股份類別
x公司的股本由普通股組成。
(ii) 更改現有股份或股份類別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倘任何時候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股份類別,則股份或任何股份類別所附有的全部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可經由不少於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四分之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而更改、修訂或廢除。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條文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各另行召開的股
東大會,惟所需的法定人數(續會除外)為兩名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士或其受委代表,而任何續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持有人,而不論彼等所持有的股份數目。該類別股份的每名持有人有權就其所持的每股股份投一票。
除非有關股份發行條款所附權利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持有人享有的任何特別權利,不得因設立或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其他股份而視為已更改。
(iii) 更改股本
x公司可透過其股東的普通決議案:
(i) 增設新股份,以增加股本;
(ii) 將其所有或任何資本合併為面值大於現有股份的股份;
(iii) 將股份劃分為多個類別,而有關股份附帶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或董事訂定的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特權、條件或限制;
(iv) 將其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再拆細為面值較大綱所規定者為低的股份;或
(v) 註銷任何於決議案通過當日尚未獲認購的股份,並按所註銷股份面值削減資本金額。
本公司可透過特別決議案,以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或任何資本贖回儲備或其他不可分派儲備。
(iv) 股份轉讓
所有股份轉讓可以一般或通用形式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規定的形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據辦理,且可親筆簽署,或倘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親筆或以機印方式或董事會可能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立方式簽署。
儘管有前文所述,只要任何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該等上市股份的所有權可按照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聯交所的規則及規例獲得證明及進行轉讓。有關其上市股份的股東名冊(不論為名冊總冊或名冊分冊)可以不可閱形式以記錄公司法第40條規定的詳情存置,惟有關記錄須符合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聯交所的規則及規例。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彼等的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在股份承讓人的名稱就有關股份登記於股東名冊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將任何登記於股東名冊總冊的股份移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將任何登記於股東名冊分冊的股份移至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
除非有關人士已就轉讓文據向本公司繳交由董事釐定的費用(不超過聯交所可能釐定的應付最高費用),而轉讓文據已繳妥印花稅(如適用),且該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並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可合理要求顯示轉讓人的轉讓權的其他證據(及倘轉讓文據由其他人士代為簽立,則須連同該名人士如此行事的授權書)送達有關註冊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或存置股東名冊總冊的其他地點,否則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據。
在任何報章以廣告方式或根據聯交所規定以任何其他方式發出通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及停止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任何年度停止辦理股東登記手續的期間不得超過足三十(30)日。
在上文所述的規限下,繳足股份可自由轉讓,不受任何限制,且本公司並無擁有有關股份的所有留置權。
(v) 本公司購買本身股份的權力
公司法及細則賦予本公司權力,可在若干限制下購買本身股份,惟董事會僅可於聯交所不時實施的任何適用規定規限下代表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力。
倘本公司購買以贖回可贖回股份,而並非透過市場或以招標方式購買股份須受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釐定的最高價格所限。倘以招標方式購買,則招標必須向全體股東一視同仁地發出。
董事會可接受無償交回的任何繳足股份。
(vi) 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擁有本公司股份的權力
細則並無關於附屬公司擁有本公司股份的條文。
(vii) 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各自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股款(不論按股份的面值或以溢價計算)。催繳股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繳付。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於指定付款日期或之前仍未繳付,則欠款人士須按董事會可接受的利率
(不超過年息二十厘(20%))支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有關款項的利息,惟董事會有權豁免全部或部分有關利息。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從任何願意預繳股款(以貨幣或相等價值的代價支付)的股東收取有關其所持任何股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及未付股款或應付分期股款。本公司可就預繳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按董事會可能釐定的利率(如有)支付利息。
若股東於指定付款日期未能支付任何催繳股款,董事會可向其發出不少於足十四(14)日的通知,要求其支付仍未支付的催繳股款,連同任何已累計及將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止的利息,並於通知聲明,若於指定時間或之前仍未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的股份會被沒收。
若股東不依照有關通知的要求繳款,則本公司可於董事會通過決議案後而股東仍未支付通知所規定的款項前隨時沒收所發出通知涉及的任何股份。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的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仍未實際支付的股息及紅利。
股份被沒收的人士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的股東,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其於沒收當日就該等股份應付予本公司的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要求)由沒收日期起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的有關利息,利率由董事會釐定,惟不得超過年息二十厘(20%)。
(b) 董事
(i) 委任、退任及免職
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在任的三分之一董事(若人數並非三的倍數,則以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數為準)將輪值退任,惟每名董事須最少每三年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輪值退任的董事應包括任何有意退任且不參加重選的董事。任何如此退任的其他董事應為自上次獲選連任或獲委任以來任期最長的董事,但若有多位董事上次於同日履任或獲選連任,則將以抽籤決定須退任的董事
(除非彼等另有協定)。
董事及替任董事均毋須以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作為出任資格。此外,細則並無規定董事到達某一年齡上限時必須退任。
董事有權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的臨時空缺或增添現有董事會人數。任何獲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的董事可擔任該職務直至獲委任後第一次股東大會,並可於會上膺選連任,而任何獲委任以增添現有董事會人數的董事任期僅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屆時可膺選連任。
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將任何任期未滿的董事免職(惟不影響該董事就違反其與本公司間的任何合約而提出的任何損害索償),而本公司股東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人士替代其職務。除非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另行釐定,否則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董事人數並無上限。
董事須在以下情況辭任:
(aa) 董事以書面通知向本公司辭職;
(bb) 董事神志不清或身故;
(cc) 董事未獲特別許可而連續六(6) 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且董事會議決將其撤職;
(dd) 董事破產或接獲接管令,或暫停還債或與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
(ee) 法律禁止其出任董事;或
(ff) 任何法律條文規定其不再出任董事或根據細則將其撤職。
董事會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成員出任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或副董事總經理或擔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行政職位,任期及條款概由董事會釐定,且董事會可撤回或終止任何該等委任。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職權及酌情權授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及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就任何人士或事宜全部或部分撤回有關授權或撤回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惟所有以此方式成立的委員會在行使獲授予的權力、職權及酌情權時,須遵守董事會不時規定的任何規例。
(ii) 配發及發行股份及認股權證的權力
在公司法以及大綱及細則的條文的規限下,以及在賦予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權的規限下,(a)董事可決定發行具有或附有有關股息、表決權、歸還資本或其他方面的權利或限制的任何股份,或(b)任何股份可按本公司或有關持有人選擇將股份贖回的條款予以發行。
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或可轉換證券或類似性質的證券,賦予其持有人權利按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資本中的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
在不抵觸公司法及細則條文及(如適用)聯交所規則,且不影響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全部未發行股份應由董事會處置,即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認為適當的時間、代價、條款及條件,向其認為適當的人士提呈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惟股份不得以面值的折讓價發行。
在作出或授出任何配發、提呈發售、授出購股權或出售股份時,本公司或董事會均無義務向在任何特定區域(如無登記聲明書或辦理其他特別手續,董事會認為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的區域)內有登記地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作出或
提供任何該等股份的配發、提呈發售、授出購股權或出售股份。就任何目的而言,因前述而受影響的股東將不會成為或被視為另一類別股東。
(iii) 處置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資產的權力
細則並無載列關於處置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資產的特定條文,惟董事可行使及採取本公司可行使、採取或批准且並非細則或公司法規定須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採取的一切權力及行動和事宜。
(iv) 借款權力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籌集或借貸資金,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物業及資產及未催繳股本作按揭或抵押,並在公司法的規限下,發行本公司的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項、負債或承擔的全部或附屬抵押。
(v) 酬金
x公司將於股東大會上釐定董事的一般酬金,該等酬金(除經投票通過的決議案另有指示外)將按董事會可能協定的比例及方式由董事攤分,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惟任何董事任職時間短於有關受薪期間,僅可按其任職時間比例收取酬金。董事亦有權預支或報銷因出席任何董事會會議、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債權證的獨立會議或在其他方面與履行董事職務有關而合理預期產生或已產生的所有旅費、酒店費及附帶開支。
倘任何董事應要求就本公司的任何目的前往海外公幹或駐守海外,或履行董事會認為超逾董事日常職責範圍的服務,則董事會可決定向該董事支付額外酬金,而該額外酬金將作為任何一般董事酬金以外的額外酬金或代替該等一般酬金。獲委任為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行政人員的執行董事可收取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酬金、其他福利及津貼。上述酬金可作為董事酬金以外或代替董事酬金的報酬。
董事會可為本公司僱員(此詞在本段及下段使用時包括可能擔任或已擔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任何行政職位或任何受薪職位的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及前任僱員及彼等的受養人或上述任何一類或多類人士,設立或同意或聯同其他公司(指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業務聯繫的公司)設立提供養老金、疾病津貼或撫恤金、人壽保險或其他福利的任何計劃或基金,並由本公司負責供款。
董事會可在須遵守或毋須遵守任何條款或條件的情況下支付、訂立協議以支付或授出可撤回或不可撤回的養老金或其他福利予僱員及前任僱員以及彼等的受養人或上述任何人士,包括該等僱員或前任僱員或彼等的受養人根據上段所述的任何有關計劃或基金已經或可以享有者(如有)以外的養老金或福利。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上述任何養老金或福利可在僱員實際退休前及在預期其實際退休或於其實際退休時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授予僱員。
董事會可決議將當時任何儲備或資金(包括股份溢價賬和損益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賬款項(不論其是否可供分派)撥充資本,在下列情況下將有關款項用於繳足下列人士將獲配發的未發行股份:(i)於根據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的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的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認股權或獎勵獲行使或權利獲歸屬之時,本公司僱員(包括董事)及╱ 或其聯屬人士(指直接或透過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間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制或與本公司受相同控制的任何個人、法團、合夥、團體、合股公司、信託、非法團團體或其他實體(本公司除外));或(ii)任何信託的任何受託人(本公司就行使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的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的安排而將向其配發及發行股份)。
(vi) 對離職的補償或付款
根據細則,凡向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支付任何款項作為離職補償或作為其退任代價或與其退任有關的代價(並非董事根據合約規定有權享有的付款),則須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批准。
(vii) 向董事貸款及提供貸款抵押
倘及在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禁止的情況下,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作出任何貸款,猶如本公司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viii) 披露於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所訂立的合約中的權益
董事可於任職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受薪崗位(惟不可擔任本公司核數師),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並可就此獲支付根據細則規定的任何薪酬以外的額外薪酬。董事可擔任或出任由本公司創辦的任何公司或本公司可能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職員,或以其他方式於該等公司中擁有權益,而毋須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因出任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或股東,或在該等其他公司擁有的權益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董事會亦可以其認為在各方面均適當的方式促使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賦予的表決權,包括行使有關表決權贊成關於任命董事或其中任何一位董事成為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或投票贊成或規定向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支付酬金的任何決議案。
任何董事或建議委任或候任董事概不得因其職位而失去與本公司訂立有關其兼任任何職位或受薪崗位的任期的合約,或作為賣家、買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任何該等合約或任何董事以任何方式於其中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其他合約或安排亦不得因此失效,而如此訂約或有此利益關係的任何董事亦毋須因其擔任董事職位或由此而建立的受信關係而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由任何此等合約或安排所獲得的任何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董事倘知悉其在與本公司所訂立或建議訂立的合約或安排中在任何方面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則須於首次考慮訂立該合約或安排的董事會會議上xx其利益性質。倘董事其後方知悉其於該合約或安排有利益關係,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於知悉此項利益關係後的首次董事會會議上xx其利益性質。
董事不得就批准有關其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擁有重大利益關係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其他建議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惟此項禁制不適用於下列任何事項,即:
(aa) 就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借出款項或招致或承擔的責任,而向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bb) 就董事本身或其緊密聯繫人本身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保證或透過提供抵押而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不論個別或共同承擔)的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責任,而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cc) 有關提呈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創辦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因參與有關提呈發售的承銷或分承銷而擁有或將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dd)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僅因其╱ 彼等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權益而與其他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人士以相同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
(ee) 任何有關採納、修訂或執行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其緊密聯繫人及僱員而設的購股權計劃、養老金或退休、身故或傷殘福利計劃或其他安排的建議或安排,而該等建議或安排並無授予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與該等計劃或基金有關的類別人士一般所未獲賦予的任何特權或利益。
(c) 董事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可就處理事務舉行會議、休會及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規管其會議。在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均須通過大多數票決定。在出現相同票數時,會議主席可投額外一票或決定票。
(d) 修改章程文件及更改本公司名稱
x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廢除、更改或修訂細則。細則訂明,更改大綱條文、修訂細則或更改本公司的名稱均須通過特別決議案進行。
(e) 股東大會
(i) 特別及普通決議案
x公司的特別決議案須於根據細則正式發出通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由有權表決的股東親身出席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倘准許委任代表)受委代表以不少於該等股東所投票數四分之三的大多數票通過。
根據公司法,任何特別決議案一經通過,其副本須於十五(15)日內送交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
細則界定的普通決議案為於根據細則正式發出通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由有權表決的本公司股東親身出席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倘准許委任代表)受委代表以簡單多數票數通過的決議案。
(ii) 表決權及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權利
在任何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於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或倘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每持有一股繳足股份可投一票,惟就上述目的而言,於催繳或分期支付股款前就股份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的股款,概不得被視作股份的繳足股款。凡有權投超過一票的股東毋須盡投其票,或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惟大會主席xxx准許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相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而在該情況下,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倘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可投一票,惟倘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一名股東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則各有關受委代表於舉手表決時可投一票。
倘一家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本公司股東,則其可授權其認為適當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出任其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惟倘超過一名人士獲授權,則該項授權須列明每名獲授權的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根據此條文獲授權的人士須被視作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進一步事實證據證明,且有權代表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相同權力,猶如有關人士為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包括於獲准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個別舉手表決的權利。
當本公司知悉有任何股東須根據聯交所規則須就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被限制僅可就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僅可投反對票,則如該股東或該股東的代表的任何投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有關投票不應計算在內。
(iii) 股東週年大會及股東特別大會
x公司每年須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不得遲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後十五(15)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十八(18)個月,除非較長期間不違反聯交所的規則。
倘一名或多名於提交請求日期合共持有不少於本公司有權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繳足股本十分之一的股東提交請求,可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該請求須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或公司秘書提交,以要求董事會就處理該請求指明的任何事項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該會議須於提交該請求後兩個月內舉行。倘董事會未能於提交該請求後21日內召開該會議,則請求人可自行以相同方式召開會議,而請求人因董事會未能召開會議而產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將由本公司向請求人償付。
(iv) 會議通告及議程
凡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足二十一(21) 日且不少於足二十(20)個營業日的通告。而召開所有其他股東大會須發出最少足十四(14)日且不少於足十(10)個營業日的通告。有關通告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通告當日及發出通告當
日,並須註明舉行大會的時間及地點以及大會上將予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倘有特別事項,則須註明有關事項的一般性質。
此外,每次股東大會均須向本公司全體股東(惟按照細則的條文或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無權自本公司獲得該等通告的股東除外)以及(其中包括)本公司當時的核數師發出通告。
根據細則向任何人士發出或由任何人士發出的任何通告,可採用專人送交方式送達或交付予本公司任何股東,或以郵遞方式郵寄至有關股東的登記地址,或透過在報章刊登廣告發出通知,並須遵守聯交所的規定。在遵守開曼群島法律及聯交所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亦可以電子方式向任何股東送達或交付通告。
所有在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務一概視為特別事務,惟下列各事項在股東週年大會上視為一般事務:
(aa) 宣派及批准分派股息;
(bb) 考慮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
(cc) 選舉董事替代退任的董事;
(dd) 委任核數師及其他高級職員;及
(ee) 釐定董事及核數師的酬金。
(v) 會議及另行召開的各類別會議的法定人數
任何股東大會在處理事務時如無法定人數出席,則概不可處理任何事務,惟未達法定人數仍可委任大會主席。
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其受委代表代為出席且有權投票的股東。為批准修訂某類別股份權利而另行召開的類別會議(續會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數為持有或由其受委代表代其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兩名人士。
(vi) 受委代表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在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作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的股東大會或類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並有權代表個人股東行使權力,該等權力與所代表的股東可行使的權力相同。此外,受委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股東行使權力,該等權力與所代表的股東倘屬個人股東時所能行使的權力相同。股東可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代其投票。
(f) 賬目及核數
董事會須安排保存真實賬目,記錄本公司收支賬項、產生有關該等收支的事項、本公司的物業、資產、信貸及負債賬項,以及公司法所規定或真實、公平地反映本公司事務及解釋其交易所需的所有其他事項。
會計記錄須保存於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決定的其他一個或多個地點,並供任何董事隨時查閱。任何股東(董事除外)概無權查閱本公司任何會計記錄、賬冊或有關文件,惟該權利乃法例賦予或由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授權批准除外。然而,獲豁免公司須在稅務信息局根據開曼群島稅務信息局法例送達法令或通知後,以電子形式或任何其他媒體於其註冊辦事處提供可能須予提供的賬簿副本或當中部分。
每份將於股東大會上向本公司提呈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包括法例規定須附上的所有文件),連同董事會報告的印製本及核數師報告副本,須於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二十一(21)日,於發出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的同時,寄交每名按照細則條文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的人士;然而,在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聯交所規則)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寄發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的財務報表概要及董事會報告予該等人士,惟任何有關人士可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要求本公司除財務報表概要以外,寄發一份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連同董事會報告的完整印製本。
每年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後的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須委任一名核數師以審核本公司賬目,而該名核數師的任期將直至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此外,股東可於任何股東大會藉特別決議案於核數師任期屆滿前隨時將其撤職,並須於該次會議上藉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名核數師於餘下任期取代其職責。核數師薪酬將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或以股東可能釐定的有關方式釐定。
本公司的財務報表須由核數師根據開曼群島以外的國家或司法轄區的公認核數準則進行審核。核數師須按照公認核數準則編撰有關書面報告,並於股東大會上向股東提呈。
(g) 股息及其他分派方法
x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以任何貨幣向股東宣派股息,惟所宣派的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宣派的金額。
細則規定股息可自本公司的溢利(已變現或未變現)或自任何從溢利撥出而董事認為不再需要的儲備中作出宣派及派付。在通過普通決議案後,股息亦可自根據公司法為此目的批准的股份溢價賬或任何其他基金或賬目作出宣派及派付。
除目前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者外,(i)所有股息須按派息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宣派及派付,而在催繳前繳付的股款就此不會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及
(ii)所有股息須按派發股息期間任何一段或多段時間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派付。董事可自派發予任何股東或與任何股份有關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當時應付予本公司的催繳股款或其他欠款總額(如有)。
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本公司股本的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a)以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收取現金或部分現金股息以代替配發股份;或(b)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收取獲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當部分的股息。
本公司亦可根據董事會的建議通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特定股息議決以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發股份的權利。
本公司向股份持有人以現金派付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可以支票或股息單的形式支付,並郵寄往持有人的登記地址,或如屬聯名持有人,則寄往就股份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於登記冊內所示地址,或寄往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人士的地址。除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外,每張支票或股息單的抬頭人須為持有人,或如屬聯名持有人,則為就有關股份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誤風險由彼等自行承擔,而銀行就有關支票或股息單付款後,本公司即已解除該項責任。兩名或以上聯名持有人的任何一名人士可發出該等聯名持有人就所持股份收到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或獲分配財產的有效收據。
倘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繼而議決以分派任何類別指定資產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
所有於宣派一年後未獲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直至獲認領為止,而本公司不會就此成為有關款項的受託人。所有於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撥歸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毋須承擔任何股份應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的利息。
(h) 查閱公司記錄
除非按照細則的規定暫停辦理股份登記手續,否則根據細則,股東名冊及股東名冊分冊須於營業時間內最少兩(2)小時,在註冊辦事處或根據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的其他地點免費供股東查閱,或在任何其他人士在繳付最多2.50 港元或董事會指定的較低金額後亦可查閱,或在存置股東名冊分冊的辦事處於繳付最多1.00 港元或董事會指定的較低金額後,亦可供查閱。
(i) 少數股東遭受欺詐或壓制時可行使的權利
細則並無有關少數股東遭受欺詐或壓制時可行使權利的條文。然而,開曼群島法例載有可供本公司股東採用的若干補救方法,其概述於本附錄第3(f)段。
(j) 清盤程序
x公司由法院清盤或自願清盤的決議案須為特別決議案。
在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當時所附帶有關於清盤時分派剩餘資產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
(i) 倘本公司清盤,而可向本公司股東分派的資產超過償還開始清盤時全數實繳股本所需,則超額資產須按股東分別所持的股份實繳股款的比例向彼等平等分派;及
(ii) 倘本公司清盤,而可向股東分派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實繳股本,則資產的分派方式為盡可能按開始清盤時股東分別所持的股份的實繳或應繳股本比例由股東分擔虧損。
倘本公司清盤(不論自願清盤或由法院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案授權及公司法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的情況下,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以現金或實物分發予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或不同類別的財產。就此而言,清盤人可就上述將予分發的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可決定在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之間進行有關分發的方式。清盤人在獲得類似授權的情況下,可將任何部分資產歸屬予其在獲得類似授權的情況下認為適當,並以股東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惟不得強迫出資人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k) 認購權儲備
細則規定,於公司法並無禁止及遵守公司法的情況下,倘本公司發行可認購股份的認股權證,而本公司採取的任何行動或進行的任何交易將導致該等認股權證的認購價降至低於股份面值,則須設立認購權儲備,用以繳足任何認股權證獲行使時認購價與股份面值之間的差額。
3. 開曼群島公司法
x公司根據公司法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因此須根據開曼群島法例經營業務。下文載列開曼公司法若干條文的概要,惟此概要並非包括所有適用的限制條文及例外情況,亦非總覽開曼公司法及稅務的所有事宜。此等條文或與有權益各方可能較為熟悉的司法轄區的同類條文不同:
(a) 公司業務
x公司作為獲豁免公司,須主要在開曼群島境外經營業務。本公司須每年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年度申報表,並按其法定股本數額支付費用。
(b) 股本
公司法規定,倘公司按溢價發行股份以換取現金或其他代價,則須將相當於該等股份溢價總值的款項撥入名為「股份溢價賬」的賬目內。倘根據任何安排配發該公司的股份以作為收購或註銷任何其他公司股份的代價並按溢價發行股份,則公司可選擇不按該等條文處理。
公司法規定,於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條文(如有)規限下,公司可運用股份溢價賬,以:(a)向股東分派或派付股息;(b)繳足公司將向股東發行的未發行股份的股款,以作為繳足紅股;(c)在公司法第37條條文規限下贖回及購回股份;(d)撇銷公司的籌辦費用;及(e)撇銷發行任何公司股份或債權證的費用或就此支付的佣金或給予的折讓。
除非於緊隨建議分派或派付股息日期後,公司有能力償還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到期的債務,否則不得自股份溢價賬向股東作出分派或派付任何股息。
公司法規定,於開曼群島大法院(「法院」)確認後,倘其組織章程細則如此授權,則股份有限公司或具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案以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
(c) 購買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
開曼群島並無法定限制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財務資助以供購買或認購公司本身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因此,倘公司董事在履行其審慎責任及真誠行事時認為可妥為給予有關資助而用途適當且符合公司的利益,則可提供有關資助。有關資助應按公平基準作出。
(d) 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購買股份及認股權證
如其組織章程細則如此授權,則股份有限公司或具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可發行公司或股東可選擇贖回或有責任贖回的股份,而公司法明確規定,在遵守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下,修訂任何股份所附帶的權利以使有關股份將予贖回或須予贖回乃屬合法。此外,如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授權如此行事,則公司可購回本身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股份。然而,倘組織章程細則並無規定購回的方式及條款,則公司不得購回任何本身股份,除非公司事先通過普通決議案規定購回的方式及條款。除非有關股份已全數繳足,否則公司不得贖回或購回本身股份。倘在贖回或購回其任何股份後公司再無任何已發行股份(持作庫存股份的股份除外),則公司不得贖回或購回其任何本身股份。除非在緊隨建議付款日期後,公司仍有能力償還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到期的債項,否則公司以股本贖回或購回本身股份乃屬違法。
公司購回的股份將視作已註銷,惟(在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董事於購回股份前議決以公司的名義持有該等股份作庫存股份則除外。倘公司股份乃持作庫存股份,則公司須於股東名冊內登記持有該等股份。然而,儘管存在上文所述,公司不得就任何目的被視作股東,亦不得就庫存股份行使任何權利,且任何有
關權利的有意行使須屬無效,不得在公司的任何大會上就庫存股份直接或間接進行表決,亦不得於釐定任何特定時間的已發行股份總數時被計算在內(不論是否就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或公司法而言)。
公司並無被禁止購買本身的認股權證,公司可根據有關認股權證文據或證書的條款及條件購回本身的認股權證。開曼群島法例並無規定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須載有批准該等購買的明文規定,而公司董事可依據其組織章程大綱載列的一般權力買賣及處置各類個人財產。
根據開曼群島法例,附屬公司可持有其控股公司的股份,而在若干情況下,亦可收購該等股份。
(e) 股息及分派
公司法允許公司在通過償債能力測試及符合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條文(如有)的情況下,動用股份溢價賬派付股息及作出分派。除上述者外,概無有關派付股息的法定條文。根據於開曼群島被視為具有相當說服力的英國案例法,股息僅可自溢利中派付。
不可就庫存股份宣派或派付股息,亦不可就庫存股份向公司以現金或其他方式分派公司的資產(包括因清盤向股東作出任何資產的分派)。
(f) 保障少數股東及股東訴訟
預期法院一般依循英國案例法判案,其准許少數股東就以下各項提出代表訴訟或以公司名義提出引申訴訟:(a)超越公司權限或非法的行為,(b)構成欺詐少數股東的行為,而過失方為對公司有控制權的人士,及(c)在通過須由合資格大多數(或特別指定大多數)股東通過的決議案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
在公司(並非銀行)股本分為股份的情況下,法院可在持有公司不少於五分之一已發行股份的股東提出申請下,委派調查員審查公司的事務並按法院指定的方式向法院呈報結果。
公司任何股東可入稟法院,倘法院認為公司清盤屬公平公正,即可頒令將公司清盤,或作為清盤令的代替,則頒令(a)規管公司日後事務操守,(b)要求公司停止進行或不得繼續進行入禀股東所申訴行為或進行入禀股東申訴其並無進行的行為,(c)批准入禀股東按法院可能指示的條款以公司名義並代表公司提出民事訴訟,或(d)規定其他股東或公司本身購買公司任何股東的股份,如由公司本身購買,則須相應削減公司股本。
股東對公司的申索一般須根據適用於開曼群島的一般合約法或侵權法,或根據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賦予股東的個別權利而提出。
(g) 出售資產
公司法並無有關董事處置公司資產權力的具體限制。然而,一般法例規定公司每名高級職員(包括董事、董事總經理及秘書)在行使其權力及執行其職責時,必須為公司的最佳利益忠誠信實行事,並以合理審慎的人士於類似情況下應有的謹慎、勤勉及技能行事。
(h) 會計及核數規定
公司須安排妥善存置以下賬冊:(i)公司所有收支款項及收支所涉及事項;(ii)公司所有銷貨與購貨記錄;及(iii)公司的資產與負債。
倘賬冊不能真實公平反映公司事務狀況及解釋其交易,則不視作妥為存置賬冊。獲豁免公司須在稅務信息局根據開曼群島稅務信息局法例送達法令或通知後,以
電子形式或任何其他媒體於其註冊辦事處提供可能須予提供的其賬簿副本或當中部分。
(i) 外匯管制
開曼群島並無外匯管制規例或貨幣限制。
(j) 稅項
根據開曼群島稅務減免法,本公司已獲承諾:
(1) 開曼群島並無頒佈法例對本公司或其業務所得溢利、收入、收益或增值徵收任何稅項;及
(2) 毋須按或就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繳納上述稅項或屬遺產稅或承繼稅性質的任何稅項。
本公司所獲承諾由2020年11月5日起計為期20年。
開曼群島現時並無對個人或公司的溢利、收入、收益或增值徵收任何稅項,且並無任何屬承繼稅或遺產稅性質的稅項。除不時因在開曼群島司法轄區內簽立若干文據或引入該等文據而可能須繳付的若干印花稅外,開曼群島政府不大可能對本公司徵收其他重大稅項。開曼群島已於2010年與英國訂立雙重徵稅公約,惟並無另行訂立任何雙重徵稅公約。
(k) 轉讓的印花稅
開曼群島並無就開曼群島公司股份的轉讓徵收印花稅,惟轉讓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權益的公司的股份則除外。
(l) 向董事貸款
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禁止公司向其任何董事作出貸款。
(m) 查閱公司記錄
註冊辦事處通知屬公開記錄。現任董事及替任董事(如適用)名單於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供任何人士付費查閱。押記登記冊可供債權人及股東查閱。
根據公司法,本公司股東並無查閱或獲得本公司股東名冊或公司記錄副本的一般權利。然而,彼等將享有本公司細則可能載列的該等權利。
(n) 股東名冊
獲豁免公司可在董事可能不時認為適當的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地點存置其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股東名冊分冊。股東名冊須包含公司法第40 條所規定的有關詳情。股東名冊分冊須按公司法規定或許可存置股東名冊總冊的相同方式存置。公司須安排於存置公司股東名冊總冊的地點存置不時正式記錄的任何股東名冊分冊副本。
公司法並無規定獲豁免公司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任何股東申報表。因此,股東姓名╱ 名稱及地址並非公開記錄,且不會供公眾查閱。然而,獲豁免公司須在稅務信息局根據開曼群島稅務信息局法例送達法令或通知後,以電子形式或任何其他媒體於其註冊辦事處提供可能須予提供的有關股東名冊(包括任何股東名冊分冊)。
(o) 董事及高級職員名冊
x公司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存置一份董事及高級職員名冊,惟公眾人士不得查閱該名冊。該名冊的副本須提交予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而有關董事或高級職員的任何變動須於任何有關變動後三十(30)日內知會公司註冊處處長。
(p) 實益擁有權登記冊
獲豁免的公司須於註冊辦事處存置實益擁有權登記冊,以記錄直接或間接最終擁有或控制公司25%或以上股權或投票權或有權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人士的詳情。實益擁有權登記冊並非公開文件,且僅供開曼群島指定的主管機構查閱。然而,此項規定並不適用於股份於獲認可的證券交易所(包括聯交所)上市的獲豁免公司。因此,只要本公司股份於聯交所[編纂],則本公司毋須留存實益擁有權登記冊。
(q) 清盤
公司可(a)在法院頒令下強制,(b)自願,或(c)在法院監督下清盤。
法院有權在公司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案要求公司由法院清盤,或公司無力償債或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屬公平公正等多種特定情況下頒令清盤。倘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基於公司清盤乃屬公平公正的理由入稟法院,法院有權發出若干其他命令以代替清盤令,如規管公司事務日後操守的指令、授權入稟股東按法院可能指示的條款以公司名義或代表公司提出民事訴訟的指令,或規定其他股東或由公司本身購買公司任何股東的股份的指令。
倘公司(有限期公司除外)透過特別決議案議決自願清盤或倘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而於股東大會透過普通決議案議決自願清盤,則公司可自願清盤。倘進行自願清盤,則公司須自自願清盤的決議案獲通過或於上述期間屆滿或由上述情況發生起停止營業(惟倘繼續營業或對其清盤有利者則屬例外)。
為執行公司清盤程序及協助法院,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正式清盤人,而法院可委任其認為適當的有關人士擔任該職務,而不論乃屬於臨時或其他性質。倘委任超過一名人士擔任有關職務,法院須聲明規定由或授權由正式清盤人採取的任何行動是否須由全體或任何一名或以上該等人士進行。法院亦可決定正式清盤人接受委任是否需要提供任何擔保及有關擔保的種類;倘並無委任正式清盤人或於該職位懸空的任何期間,公司的所有財產須由法院保管。
待公司事務完全清盤後,清盤人須隨即編製清盤報告及賬目,顯示進行清盤的過程及處置公司財產的方式,並在其後召開公司股東大會,以便向公司提呈賬目及就此加以闡釋。清盤人須於此次最後股東大會至少21 日之前,按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授權的任何方式,向每名出資人發出通知,並於憲報刊登。
(r) 重組
法例規定進行重組及合併須在就此召開的大會獲得價值相當於出席大會的股東或類別股東或債權人(視情況而定)百分之七十五(75%)的大多數票批准,且其後獲法院批准。儘管有異議的股東有權向法院表示彼認為徵求批准的交易對股東所持股份並無給予公允價值,惟倘無證據顯示管理層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法院不大可能僅基於上述理由否決該項交易。
(s) 收購
倘一間公司提出收購另一間公司股份的建議,且在提出收購建議後四(4) 個月內,不少於百分之九十(90%)的股份持有人接納收購,則收購人可在上述四(4)個月屆滿後的兩(2)個月內,隨時按規定方式發出通知,要求有異議的股東按收購建議條款轉讓其股份。有異議的股東可在該通知發出後一(1)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反對轉讓。有異議的股東須證明法院應行使其酌情權,除非有證據顯示收購人與接納收購建議的股份持有人之間有欺詐或不誠實或勾結行為,以不公平手法迫退少數股東,否則法院一般不會行使其酌情權。
(t) 彌償保證
開曼群島法例並無限制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可對高級職員及董事作出彌償保證的範圍,惟倘法院認為任何該等條文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表示對觸犯刑事罪行的後果作出彌償保證)則除外。
(u) 經濟實質規定
根據於2019 年1 月1 日生效的《開曼群島2 018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案》
(「《經濟實質法》」),「相關實體」須滿足《經濟實質法》所載的經濟實質測試。「相關實體」包括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公司(如本公司),然而,其並不包括為開曼群島境外之稅務居民的實體。因此,只要本公司為開曼群島境外(包括香港)之稅務居民,即毋須滿足《經濟實質法》所載的經濟實質測試。
4. 一般事項
x公司開曼群島法例的特別法律顧問Conyers Dill & Pearman已向本公司發出一份意見函,概述開曼群島公司法的若干層面。如本文件附錄五「備查文件」小節所述,該函件連同公司法之副本可供查閱。任何人士如欲查閱開曼群島公司法的詳細概要,或就該法例與其較為熟悉的任何司法轄區法例之間的差異取得任何意見,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