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根据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指非金融企业是指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不含选择其他方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
第三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 9 号)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指标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在外债提款前(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 15 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重庆市分局辖区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一)《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
(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二)外债合同或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登记文件,如有)。
(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营业执照。
第五条 因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持以下材料到重庆市分局辖区银行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
(一)《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
(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二)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四条、第五条涉及的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前,需核实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提前还款的,须重新区分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计算风险加权余额。
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通过适当方式认真审核非金融企业债务人主体资格,不得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
办理外债登记。如有疑问,应及时跟所在地外汇局沟通,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七条 银行应通过资🎧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打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第八条 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的离岸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债务人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仍需在外债余额发生变动起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付息备案。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实施细则办理外债登记:
(一)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非金融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
(二)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外方股东认购其境内公开发行的可转债。
(三)自贸债。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借用外债,原则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金融企业债务人的交
易对手方、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存入外债专用账户保留(国际收支申报时,无需填写相应外债业务编号)。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第十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第十三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办理的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进行统计监测和业务核查。发生重大事项和异常情况的,银行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十四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业务同时终止。已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企业,其已登记业务不受影响。
附表
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
一、基本信息 | |||
外债编号(变更登记时填写): | |||
债务人基本信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债务人名称 | 债务人类型 | ||
债权人基本信息 |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人类型 | ||
债权人总部所在国 家(地区) | 债权人经营地所 在国家(地区) | ||
二、本笔跨境融资信息 | |||
签约币种 | 本笔跨境融资签约额 | ||
债务类型 | 签约日 | ||
起息日 | 到期日 | ||
本笔跨境融资年利率 | 是否浮动利率 | □ 是 □否 | |
是否循环类贷款 | □ 是 □否 | 是否存在提前还款条款 | □ 是 □否 |
是否有利息本金化条款 | □ 是 □否 | 是否有交叉违约条款 | □ 是 □否 |
是否存在加速到期条款 | □ 是 □否 | 是否外保内贷履约 | □ 是 □否 |
是否为境内银行离岸部贷款 | □ 是 □否 | ||
是否占用外债额度 | □ 是 □否 | 豁免类型 | |
是否内保外贷资金调回境内 | □ 是 □否 |
内保外贷业务编号 | 调回金额占比 (%) | ||||
跨境融资资金用途 | |||||
跨境融资还款来源 | |||||
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单位:万元人民币) | |||||
净资产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
中长期 | 短期 | 外币余额折人民币金额 | |||
现有跨境融资余额 | |||||
本笔跨境融资签约额 | |||||
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 | 中长期余额 | 短期余额 | 外币余额折人民币金额 | ||
熊猫债 | |||||
纳入计算的余额 |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之差额 | 是否超上限 | □ 是 □否 | |||
□ 本企业所填写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相同,本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公章)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外币跨境融资以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债务人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中资企业”、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3.“债务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从境外母公司贷款”、“从境外子公司贷款”、“从联属企业贷款”、“非股东及非关联企业贷款”、“境外金融机构贷款”、“银团贷款”、 “补偿贸易中需现汇偿还的债务”、“债券和票据”、“融资租赁”、“其他贷款”。
4.“豁免类型”仅“是否占用外债额度”选择为“否”时,需按以下分类填写:“自用熊猫债”、“其他豁免”。
5.“内保外贷业务编号”及“调回金额占比‘%’”仅“是否内保外贷资金调回境内”选择为“是”时需填写。
6.“净资产”根据债务人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填写。
7.“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8.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占用情况时,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按履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登记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9.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按照签约期限确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还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分别为 1、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 0.5。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