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藝人第一次作商業發行的音樂製品的日期,包括歌曲名稱,作曲家/作詞人,唱片公司(包括作為 ISRC 認證),錄音樣本,發行渠道。
合約及條款細則
“音樂永續 2020”計劃定義
請仔細閱讀,如有違反以下規則和規定將導致閣下的申請被拒絕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以下稱「主辦機構」)已獲得香港政府創意香港的支持,向所有本地唱片公司在計劃的運作期間,為指定的流行金曲重新編曲製作的新版本提供有限的補貼,並在香港地區指定時間進行商業發行。
該計劃旨在鼓勵專業音樂製作人員的音樂創意;強調本地唱片業對本地和海外娛樂界的社會和經濟貢獻的重要性。在疫情期間,唱片行業旨在重振香港並恢復對香港的信心。
申請將以滾動方式進行(直至項目上限)或於 2020 年 11 月 10 日截止申請,以較早者為準。 任何逾期申請均不獲受理。 申請人在申請該基金之前必須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以下條款及規則。
目標
此計劃支持香港專業音樂製作人員(其主要收入來自在錄音室內的演奏)發揮其創意,例如專業製作人員和音響工程師,以製作過去本地流行歌曲的新唱片,並以商業方式發行新產品,以擴大本地唱片業的人才庫以使社區受益。
此計劃進一步為業界擴大機會,通過重新編曲以產生新的含義,並在較短的發行週期內以一種全新的形式在香港展示本地的黃金旋律。
此計劃公開給合資格的本地唱片公司申請。
資格準則
合資格申請人必須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在香港註冊為公司並設立營業地點
及投資於唱片製作和商業發行,旗下擁有簽約的唱片藝人(簽約日期必須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並同意參加此計劃,申請該計劃下的補貼。
合資格的專業音樂製作人員須曾經在錄音室為灌錄唱片擔任製作人員。 申請人才可
聘用或僱用他/她;並將其納入在該製作項目申請表格內以申領補貼。
藝人沒有資格申請補貼;除非他/她同時亦擔任是該製作唯一的音樂編曲人。
要點
1. 補貼額度:120 首歌曲(從主辦機構批准的歌曲列表中選擇)。
2. 合資格的申請人、專業音樂製作人員和藝人應具有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香港製作和商業發行錄音的可靠記錄。
3. 合資格申請人必須是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並在香港註冊的公司。
4. 專業音樂製作人員必須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
5. 只是從事唱片代理商沒有資格申請。
6. 補貼申請必須包括至少 6 名專業音樂製作人員,其身分證號碼、每人的預算以及申請人打算為其製作錄音母帶的歌曲的翻唱版許可權的證據。
7. 每位申請人均可為其所有或部份藝人提交申請,唯計劃是名額有限。 因此申請人必須在其申請表格中註明其藝人的優先次序。申請人xxx最優先的三位藝人能夠同時獲得補貼的機很低。
8. 每位藝人只能申請 3 首歌曲。他/她必須列出所選擇 3 首歌曲的優先次序。 由於每申請人第一輪補貼批出之限制,僅考慮最優先藝人的首選歌曲。
9. 合資格申請人在名單上所載的最優先的第一位藝人將會考慮得到第一輪的批出名額,直到截止日期或之前所有名額已批出為止。
10. 如果在截止日期仍有未使用的名額,則將根據申請的時間標示向第二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藝人給予補貼;依此類推給予合格申請者的各自優先列表的第三、第四位藝人等,直到所有名額都滿為止。
11. 在以上第 10 項完成後而還有未用的名額,主辦機構將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的申請根據時間標示發放名額予藝人已選擇的第二優先歌曲,順時序批出,批完即止。
12. 為確保參加此計劃能夠廣泛地代表香港唱片業,主辦機構將以藝人分組容納最廣泛的唱片公司和不同風格的藝人。 根據藝人在唱片行業的資歷,藝人將劃分為三個組
別:
第 1 組: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首次商業發行其唱片歌曲的藝人。
第 2 組: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間在香港首次商業發行其唱片歌曲的藝人。
第 3 組: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在香港首次商業發行其唱片歌曲的藝人。
每組有 40 首歌曲的配額。
申請文件清單
1) 非會員申請人的公司註冊證書和商業登記證。
2) 藝人第一次作商業發行的音樂製品的日期,包括歌曲名稱,作曲家/作詞人,唱片公司(包括作為 ISRC 認證),錄音樣本,發行渠道。
3) 非會員申請人從 2 位主辦機構全職會員的推薦書。
4) 專業音樂製作人員的簡要履歷,包括過去曾為音樂唱片公司提供的專業服務的證據。
5) 音樂出版社提供的翻唱許可證的證據 (曲與詞)。
6) 所選歌曲的完整原版本歌詞。
7) 填妥的申請表格,包括註明每位藝人的優先次序,選擇的歌曲的優先次序, 製作翻唱版本的預算和每位專業音樂製作人員達成的預算(不少於 6 名)。
8) 主辦機構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和信息。
9) 已簽署的申請表和遵守以下條款及規則的承諾的副本。
申請條款
此計劃名為“音樂永續 2020”, 以下 稱為 “資助計劃”
其他定義
藝人: | 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已在香港錄製唱片的主音歌手或表演者,可以是獨唱歌手、樂器演奏家、二重唱及樂隊,並且一般作為唱片的主要賣點。 他/她亦必須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是合資格申 請人的獨家簽約藝員(並將繼續如此)。 |
商業發行: | 指歌曲在香港地區向公開發售(出版)和/或在香港互聯網域內以收 取費用的目的發放提供公眾使用。 |
專業音樂製作人員: 合資格申請人: | 任何用作宣傳的錄音,以及僅將錄音提供給 UGC 和社交媒體網絡;而且未獲得任何經濟收益者,均不可視為商業發行。 個人的主要收入都來自在錄音室內為錄製歌曲而工作或彈奏音樂,並且已經曾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已有相關的工作或演奏記錄。他/她必須是音樂家、音樂編曲、歌手、唱片製作人和音響工程師,他/她曾為香港唱片公司提供唱片錄音的專業服務,並得到香港唱片公司的證明。 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已在香港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通常在香港投資並從事唱片業務,但前題是申請人必須是 (i) 於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曾在香港地區進行投資製作音樂唱片作為商業發行; (ii) 指定流行金曲中的原出品人;或 (iii) 於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曾在香港地區 進行投資製作音樂唱片作為商業發行的非會員公司,需要得到兩位主辦機構的全職會員的書面推薦。 |
指定的流行金曲: | 由主辦機構籌備委員會選定的中文流行金曲。 |
資助範圍:
i) 主辦機構將根據計劃的運營績效及管理要求,考慮接受申請並批准多達 120 個項 目。 將依據合資格申請人所報藝人的資歷以分配名額,並以滾動方式進行審議和批准(因此建議盡早申請)。 申請期限內所有 120 個項目的名額滿後即止。
ii) 計劃的目的是要求申請人使用補貼聘用不少於六名專業音樂製作人員以製作一首翻唱香港金曲的錄音製品。
iii) 以每項目的認可製作費計算至港幣六萬八千元為止,最高補貼額是合符資格製作總費用的 90%或港幣六萬一千二百元,以較低者為準, 而其中至少 80%必須用於僱用至少 6 位專業音樂製作人員。申請人負責超過上限之費用。
iv) 例如,在上限的港幣六萬一千二百元,有港幣四萬八千九百六十元。
v) 每位專業音樂製作人員不論受聘於多少個項目,他們的總收入不可超過為港幣八萬元。
關鍵要點
i) 資助計劃內指定的流行金曲正在官網內刊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
ii) 選曲必須領有音樂出版社的翻唱錄製許可証明。
iii) 申請人是有責任從有關音樂出版社獲得相關選曲的翻唱錄製許可權,方才申請。
iv) 不得配詞或更改歌詞;雖則可能在歌唱,純演奏版或樂器方面和原版本音樂有所改編。
v) 如屬原歌手重唱他/她出版過的歌曲,如有限制,必須取得前公司允許的重唱權。
vi) 如需要製作混合歌曲;必須向所有相關歌曲出版社取得翻唱許可,在取得所有授權証明方可製作,並視作一首歌曲計算。
vii) 受資助的製作於完成後,申請人必須自費將元數據以及歌曲的翻唱版本交予主辦機構進行記錄。
viii) 要注意,由於補貼的來源不是來自抗疫基金,因此,根據該計劃授予的補貼可能不會根據豁免令而獲得豁免(於 2020 年 5 月 29 日生效),即不能免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您自己的稅務顧問。
符合資助的費用
專業音樂製作人員(不包括私人助理)可以按照以下類別申領資助:
i) 唱片監製、指揮家、音樂編曲,每項目一位
ii) 錄音室樂師及和唱
iii) 錄音師及母帶工程師
iv) 藝人聘請的私人助理 (例外)以每首歌之總支出:獨唱歌手上限為港幣四千元;組合/
樂隊的上限為港幣六千元
v) 藝人不可算作專業音樂製作人員,也無資格獲得資助,除非他/她擔任受資助歌曲的唯一音樂編曲者,並在這種情況下,藝人(算作從業人員)可領取最高限額為港幣一萬五千元的補貼(因此,x根據此該計劃的規定,總收入上限為港幣八萬元。
認可費用, 可包括在港幣六萬八千元之計算上限
i) 付予音樂著作權機構(作曲作詞家及音樂出版社)及集體版權管理機構的最低保証金及預支音樂版稅
ii) 由前唱片公司收取原歌手的重錄權費用
iii) 錄音技術的授權費
iv) 封面設計師、攝影師及主題設計師
不認可的費用 (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不可包括在上限港幣六萬八千元內:
i) 廣告費
ii) 成品生產費用
iii) 申請人及他的內部員工, 即使是從事資助項目製作的內部員工
iv) 製作上的雜費:如交通費、飯餐費、保險費、採購費及影印費
v) 除本文提供的例外情況,藝人的費用不包括在資助計劃內
vi) 即使是用於資助計劃內的申請人的辦公室費用
有關藝人及批核的條文
i) 計劃的宗旨是確保在香港唱片業中唱片公司和藝人有最廣泛的機會参與。申請人可自行決定為多少個公司的藝人提交申請。 由於計劃配額數量有限,申請人提名三位藝人以外 獲得補貼項目的機會不大。 因此,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上列出其藝人的優先排序。
ii) 此外,每位藝人只能獲得不超過 3 首歌曲,申請表上必須列出藝人所選歌曲優先排序,由於配額有限,在第一輪批出項目只會考慮每藝人的首選歌曲。効果是每合資格申請人最優先的第一位藝人首選歌曲將獲得批核 ,直到所有配額配出或至申請截止日期完結(以較早者為準)。
iii) 若在截止日期之前有配額未滿,則將根據其申請的時間戳向該合格申請人優先列表中的第二位藝人首選歌曲批出項目,直到所有配額批完為止。
iv) 如果再有剩餘配額,則主辦機構將移至第三,第四優先的申請人藝人以作批核,依此類推,直到所有配額用完。
v) 如果經過以上批核還有剩餘的配額,並且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所有合資格申請中列出的所有歌手均已獲得配額,則對申請人最優先歌手的第二首歌根據時間戳批出項目,依此類推至第三首歌,直到所有配額都用完為止。
vi) 最終如個別分組有餘額但其他組別還有合資格之申請未能獲得配額,則分配至最高優先之餘下申請,不分組別,批完即止。
vii) 藝人將根據其在唱片行業的資歷分為三組:
第 1 組: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商業發行其第一張唱片的藝人
第 2 組: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第 3 組: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每組有 40 首歌曲的配額。
viii) 藝人是合格申請人的簽約藝人,但可以不是香港身份證的持有人。 儘管如此,整個
錄製過程必須在香港完成。 非香港藝人必須在香港持有相關的工作簽證。
ix) 服務公司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x) 應根據主辦機構收到正式合資格的申請的時間戳,以滾動方式批核。
申請方法:
i) 必須使用官方表格, 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
ii) 計劃將於 2020 年 10 月 20 日開始接受公開申請。申請將以滾動方式進行審批;主辦機構將持續考慮申請,直到用完所有項目配額或於 2020 年 11 月 10 日截止,以較早者為準。
iii) 申請人必須明白能夠履行合約方可申請,包括必須在 2021 年 1 月 30 日或之前在香港公開發行項目之錄音製品。
iv) 申請人必須簽署正式完整的申請表及合約條款及規則正本,作為申請人與主辦機構之間的有約束力協議。
v) 每項申請均由聯絡經理檢查和批准; 那些不符合計劃標準的申請將退回給申請人.申請人可考慮提交新的申請。只有那些完全符合標準並被聯絡經理接受的申請,並根據收到填妥的申請表的時間和日期分配時間戳。
vi) 由主辦機構書面確認成功是批出項目的首部份。申請人收到成功確認書七日內必須提交相關音樂出版社或權利人(OP/SP)正式翻唱特許書,該批出項目才會正式生效。
xxxx:
i) 必須使用官方申領資助表格, 表格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
ii) 填妥申領資助表格連同以下材料:
a. 完成的錄音製品
b. 錄音證明
c. 出版證明
d. 音樂出版社翻唱許可証
e. 原歌手重唱許可証明(如適用)
f. 完成品的全部歌詞(如製作含有任何歌詞)
g. 專業音樂製作人員各自的身份證副本及報銷發票
h. 服務公司各自的商業登記副本及報銷發票
i. 封面設計
j. 成品的歌手照片
k. 用作宣傳項目出品之材料
一併交給聯絡經理審核。
iii) 聯絡經理應審查所提供的輔助材料和文件,並確認合格申請人已滿足項目規則和條款,包括其承諾的履行,以核實並確定其申領資助是否有效。
iv) 聯絡經理將根據規則及條款確認申領金額(或視情況而調整),該金額(包括對每個專業音樂製作人員施加的限制)在支付之前通知申請人並由其確認。任何不足應由該申請人承擔。
v) 提交完整的申領表格(包括所有證明文件)的截止日期為 2021 年 2 月 22 日。
vi) 項目會計將通過支票直接向專業音樂製作人和服務公司支付款項。 專業音樂製作人員可選擇授權公司代收款。
vii) 根據補貼規則;款項分兩期支付,第一筆發放的款項是議定補貼金額的 80%。餘款亦會在收到香港政府資助的尾數儘快結清。
對專業音樂製作人員的支出:
i) 所有參與計劃的專業音樂製作人員;每位均限制在不得超過港幣八萬元的補貼總和;不管他/她參加了多少個批准項目。專業音樂製作人員包括自然人及/或以公司形式提供服務的同一自然人。
ii) 變更專業音樂製作人員必須事前獲得主辦機構的書面許可。主辨機構批核的其中一個考慮是如替換加入團隊之專業音樂製作人員有機會為此而超越個人港幣八萬元的補貼上限, 申請人聘用這人仕必須承諾負責該人士未能在項目上獲得預算金額之差額。
iii) 每位項目內之專業音樂製作人,其提供之最終發票金額不得超過每位在項目申請表列明之費用。亦因為每位專業音樂製作人仕在項目內全部補貼有最高港幣八萬元,及項目本身有補貼上限, 合資格申請人作為項目製作最終負責人,必須承諾負責項目補貼未能如發票全數支付之餘額。
iv) 主辦機構支付專業音樂制作人是基於該人士有否依從項目聘用及支付的規則而定。
v) 專業音樂製作人如以公司身份提供服務,必須向主辦機構提供公司名稱 、由公司董事簽署的授權書及商業登記証件。
vi) 主辦機構有最終權决定專業音樂製作人的費用是否屬行業慣常水平。
申請人的承諾:
i) 必須從指定的流行金曲內挑選歌曲重新製作成為新的翻唱錄音製品;並在過程中每首製作聘請至少 6 位專業音樂製作人員。
ii) 製作必須取得音樂出版社的翻唱授權;並且不得配詞/更改歌詞。
iii) 資助項目並無參予其他的政府資助計畫。
iv) 申請人承諾領取資助時必須提供文件正本包括合符資格的發票正本及出版證明,並同意負責由於未符合「資助計劃」所導致的所有損失。申請人必須承擔保障籌委 會、主辦機構及其員工在由於該申請所引致的任何糾紛下,免受任何傷害及損失。
v) 完成的錄音製品內容不得推崇不平等、種族歧視、仇恨、政治議題、反宗教、社會偏見、性騷擾、兒童色情、暴力行為、 恐怖主義或其他形式的反社會行為或任何香港法律所載的非法行為。
vi) 所有申報的申領資助資料絕無虛假包括全部是用作完成所選歌曲的製作及發行出版。 任何誤導性或欺詐性申領都可能引起民事和刑事責任。
vii) 申請人在此授權允許主辦機構使用其項目製作所選歌曲的錄音母帶及相關藝人的相片及封面設計作非商業性推廣「資助計劃」。
viii) 合格申請人承認,接受並與主辦機構達成約定,這是一項以項目為基礎的協議(在未完成選定歌曲的錄音母帶製作及商業出版之前,不會給予資助),並且運營資助計劃的主辦機構作為中立的平台推出此資助計劃;旨在提倡「音樂和諧」及推廣整個音樂行業;申請人有責任維護資助計劃的良好意向。如申請人或從業人員對計劃有任何疑問或顧慮,必須先與主辦機構作出溝通及努力作出協調。申請人不得使用外間壓力誤導公眾及令主辦方及資助機構有任何尷尬的情況出現.
ix) 如果申請人嚴重違反其對計劃中的義務及責任並且不能在合理的時間內修正(七 日),在這種情況下,合格申請人無權根據此計劃獲得任何資助。 除申請人不能獲得任何資助外, 主辦機構將從資助計劃中刪除此申請人,並從公共記錄中刪除其名字,名稱,商標,肖像和相關宣傳活動。主辦機構對被損害保留一切追究及索償 權。
x)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而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批准的歌曲製作的情況,主辦機構可以酌情延長項目完成的截止日期或取消合約;及中止履行合約,或者根據資助金的情況;完全或部分發出資助予申請人的符合資格費用。 主辦機構所作的任何此類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xi)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雙方無法控制的,可能嚴重防礙雙方履行合約義務的能力的特定事件,並由於以下事件的發生而導致無法履行:
a) 任何影響香港和/或任何敵對行動的戰爭爆發(不論是否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舉動、叛亂、革命、軍事或篡奪內戰、軍事行動、恐怖襲擊、國家緊急狀態;
b) 天災、火災、洪水、風暴、地震、海嘯、通訊故障、罷工、暴動、內亂;及
c) 此類不可抗力事件不受各方的合理控制,並且僅在合格申請人繼續採取合理步驟以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並在實質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執
行。
xii) 主辦方保留對本計劃的規則和細節進行解釋和修改的權利。 對本計劃的規則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解釋和決定,均為最終決定。申請人、藝人、合資格申請人,服務者和專業音樂製作人均不得提出任何爭議。
本人( )已仔細閱讀並明白上述的合約條款及規則;及同意履行承諾;並不會對外界公佈上述內容。
申請人公司名稱 :
簽署: 公司蓋印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