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称:SINOTRUK FINANCE CO., LTD.
附件
中 国 重 汽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NOTRUK FINANCE CO., LTD.
第二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一层、二层。
第三条 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并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加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中国重汽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中国重汽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
(一)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依托中国重汽,服务中国重汽。
第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合并与分立,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5亿元。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名称及出资额(见附表)。
第十二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称及出资额附表
序号 |
股东单位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1 |
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 |
1,565,656,433.27 |
51.333 |
2 |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
1,267,520,851.55 |
41.558 |
3 |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69,876,167.23 |
2.291 |
4 |
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
10,966,114.96 |
0.3595 |
5 |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724,367.95 |
0.2205 |
6 |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36,366.27 |
0.0832 |
7 |
福建华投投资有限公司 |
1,049,067.55 |
0.0344 |
8 |
中国重汽(香港)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
100,000,000.00 |
3.2787 |
9 |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822,013.01 |
0.2565 |
10 |
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7,785,838.27 |
0.2553 |
11 |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104,719.53 |
0.2329 |
12 |
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992,221.52 |
0.0325 |
13 |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875,428.78 |
0.0287 |
14 |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92,743.65 |
0.026 |
15 |
陕西三园汽车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 |
161,236.00 |
0.0053 |
16 |
泰安恒鑫门业有限公司 |
136,430.46 |
0.0045 |
合 计 |
|
3,050,000,000.00 |
100 |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属于其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法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如不购买该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须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进行核准或报备,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签署受让人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 主要股东自取得公司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批准,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六)从事同业拆借;
(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八)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机构的批准,在符合境外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营第十五条项下的业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履行党组织的职责,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按规定进行选举和换届。
第二十条 公司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把握发展改革正确方向,抓好公司各项任务落实;
(二)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事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设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调整管理机构、经营机构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同步建立、调整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承担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任务,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凝聚职工群众力量,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按有关规定设立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预算。
第四章 股东及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按照其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或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
(三)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五)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六)依法转让出资;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二)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三)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四)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维护财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财务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财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六)不得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七)集团母公司应当承担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通过财务公司外溢;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八)财务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九)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等信息;
(十)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一)股东在公司的授信逾期时,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公司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公司的借款,在本公司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公司的借款。
(十二)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三)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四)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罢免独立董事;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后,对公司所有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股东会就第二十九条的第(二)(九)(十)(十一)(十二)款作出决议时,按照相关规定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股东会就第二十九条的第(九)(十)(十二)款作出决议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款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主要股东应按照监管要求作出主要股东承诺,并切实履行。
公司董事会承担主要股东承诺的管理责任,负责认定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对违反承诺的股东,董事会可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相关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东行使股东会召开的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和两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书面形式作出;
包含会议地点、日期、表决形式、议案名称。
股东会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加方可举行。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向股东会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一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各股东推选的董事候选人,推选人所代表的出资额达到董事任职出资额即可当选。当按董事任职出资额未能推选出全部董事时,按推选人所代表的出资额的前后顺序出任,其中独立董事由出资额占50%以上的股东推荐。在董事任期内,董事的非罢免性更换需原推选单位一致同意。董事的罢免需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三十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董事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累计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义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合法、谨慎、认真、勤勉、尽责地行使法律和公司授予的权力,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董事本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收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管理的委托资产以个人或者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八)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九)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十)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一)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十四)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任职。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
(二)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四)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反洗钱等事项;
(五)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六)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九)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一)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十四)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及主要股东承诺管理责任;
(十五)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其他事项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董事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发挥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后任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股东会报告。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出席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八条 上述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义务适用于监事。
第七章 经营管理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二至三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须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任职。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十条 上述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义务适用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六)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做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经董事会同意,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财政部门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六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实行本外币分账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会计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送中国重汽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中国重汽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中国重汽的,公司应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机构。
第七十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及内部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审计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根据要求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或者该股东对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等严重经营风险、严重信息科技风险、被抢劫或诈骗等金融案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重汽及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本外币资金账户,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存、贷款利率及各项手续费率。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为其保密,保证其自主支配其存款,他人不得支用或抽调。
第七十六条 公司遵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或监控指标的规定,规范业务经营。
第七十七条 公司按照先税后利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按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七十九条 公司提取公积金后,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经营情况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一般不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5%。
第八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所余利润,可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后六个月内经股东会通过后方可执行,监管部门另有要求者除外。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外汇业务及外债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营管理与劳动用工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所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管理披露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和稳健经营。
第八十五条 公司以服务中国重汽发展为目标,有偿、公平、合理地为中国重汽成员单位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进行金融功能的建设和金融产品的创新。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发挥信贷审查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信息科技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委员会等作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要求的员工人才队伍。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管理人员聘用制,并建立员工考核奖惩制度。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第八十九条 公司依法成立工会。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公司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章 整顿、接管与终止
第九十条 中国重汽承诺,当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第九十一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或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四)中国银监会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依法对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公司将依法解散:
(一)组建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九十五条 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公司接受中国银监会依法给予的撤销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公告,并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委派清算组进行监督清算。
第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如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核准后,并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修改、终止时亦同。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至少”、“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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