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 2 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