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甲方: (属地街道或平台)
乙方: (项目实施主体)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用地保障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74号)、杭州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杭州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原产权证编号: ;
土地用途: ;
总用地面积: ;
原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
容积率: ;
改造后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
改造后容积率: ;
(以上数据最终均以实测为准)
准入产业类别: ;
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在实际开工之日起 个月内通过规划竣工验收。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杭州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本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准入标准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及达产验收结果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改革和经济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建议(包括有关情况证明)。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 (准入产业类别)的项目建设。
(二)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延迟的除外。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打地基之日为准;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之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
(三)乙方承诺如下指标准入标准:
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万元;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3.项目亩均年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 万元/亩;
4.亩均年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评价期 年(不少于3年,评价期内税收可统筹计算);
5.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 万元/吨标准煤;
6.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 万元/吨;
7.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 %;
8.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6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达产验收。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达产验收申请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处理。
9.乙方在通过达产验收后的3年为评价期,该期间内乙方亩均年税收需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三)项的要求,评价期内税收可统筹计算。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乙方向甲方报备后引进的企业,可一并纳入达产考核。
10.其他要求: 。
(四)项目在未通过评价期考核之前,乙方公司将在建工程及地上地下建筑物用于抵押、出质、出资及用于其他投资/融资性用途的,需提前3个月向甲方报备;乙方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需提前1个月向甲方报备。
(五)项目在未通过评价期考核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约定外,乙方需将项目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保证本协议的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如乙方违反本条前述约定的,则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xxx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按每半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八)对于甲方验收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指标达产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九)本宗地上建筑物原则上以自用为主,确有剩余的,可由区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承租后对外运营,或向甲方报备后由乙方对外出租。承租企业必须符合杭州市、上城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
四、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每日按照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土地评估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竣工的,每日按照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土地评估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二)乙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6个月内向甲方提出达产验收申请。初审通过后,甲方报请区主管部门组织达产验收,达产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达产验收意见。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项目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指标准入标准的,甲方给予乙方从应达产之日起为期1年的整改期,乙方应在1年的整改期内达到指标准入标准。
在评价期结束时,乙方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准入标准的,乙方应一次性补足本协议约定税收准入标准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
乙方整改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指标准入标准的,或确实无法补足本协议约定税收准入标准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的,应当按照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土地评估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五)项导致本协议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项下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违约责任对乙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五)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回购,回购标准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乙方应履行义务期内的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准入标准的差额部分及相关违约金,应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即LPR计息,并在回购款中予以扣除。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协议已经补偿的,则乙方不能再要求甲方再给予任何补偿。
(七)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规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对于本协议第四条乙方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银行见索即付保函,保函金额为该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土地评估总价的20%且单宗地块不得低于200万元,即人民币 万元,保函连续有效期为自保函开立之日至评价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之日,如产生延期开工、竣工违约金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指标准入标准的,甲方有权提取银行保函作为违约金;评价期结束之日,乙方税收税收达不到本协议约定准入标准的,甲方有权提取银行保函优先偿还乙方承诺的税收和实际税收的差额;如甲方提取银行保函后仍无法补足的,乙方应一次性补足不足部分。如产生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提取银行保函作为违约金。
(九)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保函到期需续期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保函到期后的续期工作。如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保函续期工作的,视为乙方违约,则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取银行保函金额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一次性不足。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宗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效力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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