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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武汉xx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电话咨询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x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xx。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 保密原则。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
《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不得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着装整洁、用语规范。
(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发表和公司有关的言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或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公司经营情况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接待。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会议等,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尽快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接待活动进行备查登记(见附件 2),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x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x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x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xx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1 :
武汉xx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我们的电话是:【000-00000000】。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我们的电子信箱是:【xxxxx@xxxxx-xxxxxxxx.xxx】我们的传真是:【027-87671928】
3、我们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 26 号】邮编:【430070】
4、联系人: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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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登记
公司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四、其他
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定等协助,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 2:
武汉xx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来访时间 | 接待 | 是 / 否 | ||
来访人姓名 | 证件号码 | |||
来访人工作单位 | ||||
来访人类型 | 投资者 / 证券机构 / 新闻媒体 / 其他 | |||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
日程安排 | ||||
关注内容 | ||||
陪同/参与人员 | ||||
董事会秘书签章 |
附件 3 :
承 诺 书
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人 (单位: )向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管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此
与xx红外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xx红外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附件 4 :
保 密 协 议
x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甲方:武汉xx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正文如下:
1、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任何信息及资料。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 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
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章等相关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武汉xx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