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服務總則
1. 一般條款
1.1 服務乃由本公司根據下列條款及條件提供。
1.2 本服務總則中的某些詞語,其定義已於第 18 條中列明。
2. 服務
2.1 本公司將按照協議提供服務。
2.2 本公司將以謹慎的態度及專業技術,由服務開始日起,盡合理努力為客戶提供服務,惟取決於下列事項:
(a) 服務於樓宇所在的地區是否可供使用;
(b) 客戶是否遵守協議及項下的條款和細則;及
(c) 客戶是否不時遵守本公司的信貸政策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是否拖欠本公司或任何其他電訊盈科集團成員公司在過去或現時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的款項)。
2.3 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的服務是持續不斷或全無故障;若服務的傳送經過其他電訊網絡或超越本網絡的終接點時,本公司概不負上任何責任。
2.4 本公司將決定提供服務的最合適方法,包括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方式、科技及傳送路線。本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上述方式、科技及傳送路線而毋須通知客戶。
2.5 本公司、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電訊盈科媒體有限公司及其他電訊盈科集團成員公司可共同向客戶提供服務。
3. 費用
3.1 客戶應按照本公司有關該客戶的記錄繳付費用予本公司。
3.2 費用將依照本公司所記錄或記存的資料計算,而並非根據客戶所記錄或記存的資料計算。本公司所持的記錄,以及所採用的通訊記存程序將為服務使用量及客戶應付費用的確證。
3.3 服務的使用費將根據本公司對有關服務不時採用的衡量單位計算。
3.4 客戶須預繳服務的租用費及其他須預繳的費用 (按本公司於申請書及/或服務計劃中所訂明),而該第一期的租用費及預繳費用於服務開始日計算及應予以繳付。
3.5 若任何租用費或其他費用並非在一個月份的第一日開始或在一個月份的最後一日終止,本公司有權視不足一個月份的租用費或其他費用作為滿一(1)個月 (按一個月為 30 日的基礎) 計算。[如果客戶想充分使用
有預付費用而沒有獲退還的服務,客戶應該按第 14.2 條所訂給本公司至少 30 天事先通知終止服務,要求將終止日期落在客戶的賬單週期的最後一天。
3.6 費用並不包括任何課稅、稅項或類似的徵稅。客戶須繳付由於 (或關於) 本服務,或就本服務或協議所繳款項而不時課徵的課稅、稅項及同類徵稅。倘於任何時候適用法律規定客戶有責任從任何付款中作出扣款、預扣或付款,客戶於到期付款給本公司時,須向本公司支付一筆相應之額外款項以作充分和有效的彌償。
3.7 若使用服務的客戶接駁第三者的服務,而本公司須向該第三者支付費用時,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向本公司繳付該筆費用。
3.8 客戶:
(a) 須負責因使用服務所導致的全部費用,不論服務是由客戶或第三者使用,也不論第三者是否已獲客戶授權,或客戶是否知情或同意;及
(b) 繼續負責由暫停服務或要求終止服務的時間直至服務確實終止期間所導致的全部費用。
3.9 若本公司根據第 13 或第 14 條終止或取消所提供的服務:
(a) 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重新接駁服務;及
(b) 若本公司隨後同意重新接駁服務,可要求客戶預繳重新接駁費,作為再次提供服務的先決條件。
3.10 本公司有權不時更改費用。
3.11 客戶應按下列方式向本公司繳付 USC:
(a) 依照特別條款或費用的方式;及
(b) 若特別條款或費用沒有規定,按有關政府機關確定的方式。
3.12 本公司將根據第 3.11 條所收取的 USC 款項記入 USC 提供者的賬戶。
3.13 若本公司須由於提供服務而要繳付 USC,本公司有權按上述 USC 的金額相應增加費用。
4. 發票及付款
4.1 在第 4.2 條的規限下,本公司將每月或每季(如適用)向客戶印發發票。
4.2 本公司保留以下權利:
(a) 可隨時更改發出賬單的次數,而毋須事前給予通知;
(b) 對應繳的費用發出臨時賬單,而該賬單的款項即時到期繳付;
(c) 若其後發現有任何錯誤,可重新發出賬單;及
(d) 有權通過賬單代理人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向客戶發出賬單。
4.3 處理及核實程序 (包括延誤收到互連電話的賬單資料) 會引致發票涵蓋期間所使用的服務並非全部可列入該發票。本公司有權將有關費用列入隨後發票。
4.4 客戶須於到期日或之前全數付清每一張發票,不得作任何抵消或提出反索償,同時並無任何預扣或扣減金額,並按發票所指定的方式支付;若發票沒有指定付款方式,客戶可以現金、支票、直接扣賬及本公司許可的其他方式支付。
4.5 若支票或直接扣賬不能兌現或經已取消,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下列款項:
(a) 本公司因此引致需付出的銀行費用或其他費用;及
(b) 本公司收取的有關行政費用。
4.6 若本公司於到期日尚未收妥客戶根據協議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應繳款項,客戶須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適用的港元最優惠貸款利率加兩厘 (2%) 繳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將以每日計算,由到期日起直至付款日止。 本公司亦可徵收附加費以彌補為追收欠款的合理費用和支出 (包括聘請追收債務代理或採取法律行動的費用和支出)。
4.7 在第 3.2 條的規限下,客戶須在發票日的 15 天內向本公司提出有關發票的查詢,否則該發票將被視作已獲客戶接受。
4.8 本公司有權根據協議對客戶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予以抵消本公司所欠客戶的任何款項。
5. 保證金
5.1 在提供服務前或在提供服務期間,本公司有權就有關服務費用要求客戶提供保證金,金額須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有權行使其絕對的酌情權隨時更改根據本第 5.1 條所規定的保證金。
5.2 在第 5.3 條的規限下,本公司有權將客戶的保證金在免利息情況下一直保存,直至下列情況為止:
(a) 協議按第 14 條終止;及
(b) 就服務而言,客戶已全部履行須對本公司所承擔的責任 (以較遲者為準)。
5.3 在不損本協議或在其他情況下給予本公司的所有權利及補償之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將全部或部分保證金用作抵消客戶應向本公司繳付的任何款項。
5.4 保證金不應用以免除客戶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應繳款項的責任,客戶亦不得將保證金用以抵消該等應繳款項、減免或預扣金額。若客戶不繳交協議下應繳款項,上述保證金並不影響本公司停止、取消或終止協議的權利。
6. 使用服務
6.1 客戶:
(a) 須根據協議、可接受的使用政策及所有適用法律使用服務,並確保第三者亦按協議及適用法律使用每項客戶服務;
(b) 不得在使用服務或網絡時,導致本公司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c) 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未經授權的活動,或參與第三者在使用服務或客戶服務時作出未經授權的活動;
(d) xxx未經授權的活動涉及服務、客戶服務或網絡,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e) 須與本公司合作制訂程序,以減少發生未經授權的活動以及誘發未經授權的活動機會;
(f) 若有任何資料可協助本公司識別及防止未經授權的活動,須提供予本公司;
(g) 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服務,同時須確保第三者亦不會以下列方式使用客戶服務:
(i) 用作不正當或不道德之目的,或用以擅自發出宣傳資料,或任何猥褻或不雅的資料;
(ii) 不論是否根據適用法律或其他法例,以未經授權、欺詐、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使用;或
(iii) 其使用方式構成客戶或本公司侵犯任何人士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及保密的權利),或違反或侵害根據合同法、侵權法或其他法律須向第三者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h) 不得藉其作為或遺漏,干擾或妨礙服務或網絡的使用或運作,或第三者的電訊服務或網絡之使用或運作;或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干擾或妨礙服務或網絡的使用或運作,或第三者的電訊或其他服務或網絡的使用或運作,同時亦確保第三者不會作出上述行為;
(i) 不得對網絡或服務作出任何未經授權的行為,同時亦不會容許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行為;
(j) 若發現服務有故障或其質量下降,須立即通知本公司;及
(k) 須遵守本公司不時就下列事項所作出的指示:
(i) 對樓宇的器材作出改善或其他所需行動,以便消除影響服務或網絡的干擾、妨礙或損害事項;或
(ii) 合理及謹慎地使用服務,以確保客戶遵守本第 6.1 條。
6.2 在推廣或提供客戶服務時,或對服務或客戶服務作出任何公開xx時,客戶不得對下列事項作出任何聲明:
(a) 客戶服務是利用網絡提供;
(b) 假充或失實xx聲稱全部或部分客戶服務是由本公司提供;或
(c) 客戶獲授權為本公司的代理人。
7. 提供資料
7.1 若本公司向客戶索取個人資料,客戶可拒絕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惟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可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
7.2 除非客戶提交申請書時或於其後任何時間另行通知本公司,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經同意將其姓名、地址、業務及電話及/或傳真號碼列入所出版的電話簿及電話號碼查詢服務內,並可就有關目的向第三者披露。
7.3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使用該等個人資料用作 xxxx://xxx.xxx.xxx 刊登的香港電訊私隱政策聲明所述的用途,包括以下及任何與其直接有關之用途:
(a) 向客戶提供服務 (包括為提供服務及與服務有關的貨物及服務之供應而必須向其他的電訊網絡提供者或第三者轉移個人資料);
(b) 就提供服務而言,將個人資料用以核對 (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經其他來源(包括第三者)所收集作其他用途的資料;
(c) 使本公司能推廣其貨物或服務 (包括其代理人或聯營公司的相關貨物及/或服務);
(d) 就服務之提供或本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的其他服務 (包括電訊服務) 之提供作業務策劃及改進貨物及/或服務;
(e) 處理服務產生或與服務有關的利益;
(f) 就服務之提供或本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的其他服務 (包括電訊服務) 之提供作分析、核實及/或查核客戶信用、付款及/或狀況;
(g) 就服務之提供或本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的其他服務 (包括電訊服務) 之提供,或按客戶要求,處理付款指示、直接扣賬安排及/或賒賬安排;
(h) 就服務或本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的其他服務 (包括電訊服務) 處理客戶賬戶日常運作及/或收取客戶賬戶未付的款項;
(i) 就服務或本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的其他服務 (包括電訊服務),使本公司能履行互連責任、業內其他慣例做法或向第三者或政府機關履行責任;
(j) 通知客戶有關服務或本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的其他服務的最新資訊;
(k) 偵查或防止發生罪案;
(l) 法例要求或准許之披露的事項;及
(m) 各方同意的其他用途。
7.4 客戶同意,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將個人資料披露或轉移予本公司的聯營公司、代理人、承辦商、
電訊營運商、任何其他第三者 (包括債務追收代理人、信用調查代理人、抵押代理人、信貸提供者或其他財務機構,以及本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受讓人),以便該等人士根據第 7.3 條所列的用途使用、披露、持有、處理、保留或轉移上述個人資料。
7.5 若客戶已向本公司提供的地址或可能影響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其他事項有變更,客戶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
7.6 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及使用服務的資料:
(a) 以便協助本公司履行適用法律所規定的責任,並向政府機關呈報履行上述責任的事項;及
(b) 以便評估客戶是否已履行或有能力繼續履行其在協議的責任。
7.7 若客戶在兩個工作天內仍未能遵從第 7.6 條的規定,客戶即容許本公司及其授權代表在協議期內及協議終止後的三個月內,於辦公時間內及在發出合理通知後,進入客戶所擁有或佔用的樓宇,以取得第 7.6條要求的資料。
7.8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本公司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責任與政策 (包括客戶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的權利),客戶可於網址 xxxx://xxx.xxx.xxx 參閱香港電訊私隱政策聲明。
8. 服務編址資料
8.1 客戶確認,由本公司分配與客戶的電話或服務號碼或其他網址資料,是由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的號碼編配計劃及指引所管轄,客戶對所分配的號碼並無所有權、商譽或利益。
8.2 若本公司撤銷及更改任何分配予客戶的號碼或網址資料,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預先通知客戶,惟根據協議終止或暫停服務而撤銷者則除外。
9. 個人識別號碼
9.1 本公司可向客戶分配 PIN,並可隨時更改已分配的 PIN。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本公司會將更改 PIN 的事項通知客戶。
9.2 為客戶所發的每一個 PIN,對客戶而言為機密及個人資料,客戶須負責保管其 PIN。
9.3 客戶承諾根據本公司不時提供的合理指示使用 PIN。若客戶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士在未經客戶知情或同意下已披露或正在使用 PIN,客戶須立即通知本公司,而本公司將為客戶分配新的 PIN。
9.4 x (a) 服務已經予以暫停、撤銷、限制或終止,或 (b) 協議已經終止,本公司有權取消該 PIN。
10. 器材
10.1 器材在任何時間仍屬本公司的財物。
10.2 器材於客戶保管及管控期間,客戶須對其承擔責任。若器材有任何遺失或損壞,客戶須對本公司負責 (惟因 (a) 正常損耗;及 (b) 本公司之疏忽或遺漏所導致的遺失或損壞除外)。
10.3 客戶須遵守並須確保使用客戶服務的第三者遵守下列各項:
(a) 必須自費或由使用客戶服務的第三者自費,按本公司的要求,在樓宇內提供、供應或安排提供必須而合理的空調、電力以及其他公用服務及環境狀況,以便操作器材並為服務提供支援;
(b) 器材若有任何損壞、故障、失竊或遺失,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c) 在不抵觸第 10.5 條的情況下,不得亦不會容許任何人士將器材用作其他用途;
(d) 於事前未取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不得改變、竄改或試圖修理器材;
(e) 不得除去、竄改或塗掉附於上述器材上並顯示器材為本公司財產的任何識別標誌,或任何其他屬於本公司的標誌;
(f) 不得將器材牢固於樓宇內或土地上任何部分,使器材成為該樓宇或土地的固定裝置;
(g) 不得將器材與其他器材或服務接駁,經本公司明確批准者則除外;及
(h) 使用器材的方式不得干擾任何電訊網絡或服務的有效運作。
10.4 本公司有酌情權修理或更換器材,而該項修理或更換:
(a) 若此乃因正常損耗或本公司的疏忽或遺漏所造成,本公司將不收取費用;及
(b) 在其他情況下,則按本公司的標準維修服務收費率印發發票予客戶。
10.5 客戶確認由本公司提供的器材可由本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使用,在樓宇内向任何第三者提供所選購的服務。客戶持續使用服務將被視爲客戶接受該器材之共用。
11. 進入樓宇
11.1 客戶須遵守並須確保使用客戶服務的第三者遵守下列各項:
(a) 須確保本公司、其僱員、代表、次承辦商及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均可進入樓宇:
(i) 在提供服務之前、於提供服務期間及在服務終止後安裝、檢查、維修、修理、更換、除去或收回器材;
(ii) 檢查與使用服務有關的其他器材;
(iii) 確定客戶或使用客戶服務的第三者在使用服務時是否從事未經授權的活動;及
(iv) 檢查任何本公司認為是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擾、妨礙或損害服務或網絡的器具、儀器、用具、機器、儀錶、變壓器或裝置;及
(b) 須於本公司、其僱員、代表、次承辦商及代理人在樓宇時,為其提供安全通道進入樓宇及提供安全環境。
12. 法律責任的限制
12.1 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
(a) 本公司毋須對任何後果損失負上法律責任;及
(b) 法律所隱含的條件及保證均不適用。
12.2 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本公司根據協議對下列事項所負上的法律責任為:
(a) 若違反第 2 條規定,本公司的責任局限於選擇重新提供服務,或支付重新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及
(b) 若對任何財物造成損壞,本公司的責任局限於選擇修理或更換該財物,或支付該受損壞財物的修理或更換的成本費用。
12.3 除第 12.1 條及第 12.2 條的限制外,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本公司在協議下導致或與協議有關的法律責任以下述為限:
(a) 因單一事件或同一成因所導致的一項事件或一連串事件者,其責任以港幣一百萬元為限;及
(b) 因協議所引起或與協議有關者,其所有法律責任的累計金額以港幣二百萬元為限。
12.4 客戶xx償本公司、其僱員、代表、次承辦商及代理人因與協議而令本公司xx之任何損失 (包括後果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所直接及間接導致的損失:
(a) 客戶或任何第三者的作為或遺漏 (不論是疏忽與否);
(b) 任何人士就提供服務,就客戶或其他人士使用服務,或就本公司延誤或不能提供服務所提出的索償;
(c) 客戶違反協議;
(d) 客戶或獲得客戶服務的第三者所進行之未經授權的活動;
(e) 任何人士就 (i) 本公司提供之服務;及 (ii) 利用服務傳送的任何內容 (包括侵犯任何知識產權)
所提出的索償,或本公司根據適用法律須對上述事項負上的法律責任;
(f) 任何就利用服務傳送猥褻、不雅或譭謗性質資料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索償;或
(g) 關於本公司進入樓宇的事項,
惟因本公司故意違反協議所導致的損失則除外。
12.5 客戶須確保任何客戶服務的合約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免除本公司的法律責任。
12.6 協議並不免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因 (a) 疏忽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或 (b) 其欺詐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13. 暫停或撤銷服務
13.1 在不損本協議或在其他情況下給予本公司的所有權利及補償之情況下,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有權隨時暫停、撤銷或限制全部或部分服務,直至另行通知客戶為止:
(a) 本公司可根據第 14 條終止服務;
(b) 本公司懷疑與服務有關的未經授權的活動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
(c) 提供服務將引致本公司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d) 根據特別條款,本公司有特定的權利暫停服務;或
(e) 根據本公司的合理判斷,需要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服務以便本公司:
(i) 進行已擬定的測試、維修、修理或提升網絡的任何器材或設施,而本公司已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已預先通知客戶 (可以是口頭通知並隨後以書面通知確實);或
(ii) 保障網絡的完整性,或進行未經預先擬定的測試、維修、修理或提升網絡的任何器材或設施。
13.2 若任何服務根據第 13.1(e)條予以暫停、撤銷或限制,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確保服務所受到的影響減至最低。
13.3 在不限制第 12 條對法律責任之免除或限制的情況下,客戶或任何第三者,因本公司依第 13 條暫停、撤銷或限制服務,而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13.4 若本公司根據本條款暫停、撤銷或限制服務,這並不妨礙本公司在協議或在其他情況下可行使的其他權利、權力及應得之補償,同時亦不構成本公司放棄隨後終止協議的權利。
14. 期限及終止
14.1 除依本第 14 條提早終止協議或依第 14.9 條續期外,協議應在服務開始日生效,並應繼續有效直至相關服務計劃的到期日。到期後,協議將自動依相同的條款及條件 (費用除外) 以每月形式續期,而客戶同意繼續選購相關服務並就此根據本公司 (按其全權酌情權決定) 不時就該服務不論是在本公司的網站、賬單、通告或以其他方式所發布或指定的當時月費或價格支付月費,客戶會被視為已接受服務,除非其中一方給予另一方最少 30 天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服務。
14.2 本公司或客戶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給予最少 30 天的書面通知後,可終止協議。
14.3 在不損本協議或在其他情況下給予本公司的所有權利及補償之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在下列情況下,毋須事前給予通知,立即終止服務 (全部或部分) 或協議 (全部或部分):
(a) 客戶嚴重違反協議,(包括未能:
(i) 根據協議繳付欠款;
(ii) 根據第 5 條提供保證金;
(iii) 履行第 6 條的責任;或
(iv) 履行在特別條款下指明之重大責任);
(b) 本公司懷疑服務遭人以欺詐手法使用或遭濫用,或發生與服務或客戶服務有關的未經授權的活動而不論客戶是否同意該等欺詐手法、濫用或未經授權的活動,或是否對此知情;
(c) 本公司在指稱服務用以傳送譭謗資料的法律行動或訴訟中被列為被告人,或本公司就該指稱遭威脅將被起訴;
(d) 客戶或第三者使用服務或客戶服務而:
(i) 作不正當用途,或傳送擅自發出的宣傳資料或任何猥褻或不雅的資料;或
(ii) 不論是否根據適用法律與否屬於未經授權、欺詐、嫌疑、不合法或非法方式;或
(iii) 其使用方式構成客戶或本公司侵犯任何人士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及保密的權利),或違反或侵害依合同法、侵權法或其他法律下,須向第三者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e) 若客戶為個人,於客戶逝世後;
(f) 若客戶為法人 (包括合夥商行),於客戶無償債能力或破產、受限於清盤程序、被委任破產管理人、遭解散或正在進行解散、為債權人利益進行任何安排、或提出或受限於任何形式的無償債能力的法律程序時及/或有證據顯示出現了或有可能出現以上的情況時;
(g) 根據適用法律,本公司被禁止提供服務;
(h) 服務已在本公司的收費表中除去;
(i) 發現客戶在申請服務時向本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在重大方面為虛假、有偏差或有誤導;
(j) 第 17.2 條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連續超過 90 天;
(k) 根據特別條款,本公司有特定的權利終止服務;
(l) 根據協議,客戶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聯營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或器材有逾期款項未付超過 30 天或以上;或
(m) 有證據顯示,客戶現時或日後於債務到期時無法償還。
14.4 若:
(a) 客戶根據第 14.2 條;或
(b) 本公司根據第 14.3 條 (第 14.3(g)或 14.3(j)條除外),
於承諾期 (如適用) 屆滿前終止協議,客戶須於協議終止時向本公司繳付取消費及任何本公司在申請書及/或特別條款内訂定的其他終止費。
14.5 雙方同意,取消費乃協議依第 14.4 條在承諾期屆滿前終止時,本公司所蒙受的預期合理損失及損害。
14.6 在協議終止時:
(a) 就使用服務所計至並包括終止當日的費用,以及客戶尚欠本公司的所有其他款項應即時到期應繳;
(b) 客戶須停止使用器材及服務;及
(c) 本公司獲授權在合理時間內進入樓宇,以便除去器材或終止服務。
14.7 在不限制第 12 條法律責任之限制或免除的情況下,客戶或任何第三者,因本第 14 條的規定終止協議而蒙受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14.8 本公司有權在現有協議承諾期屆滿前聯絡客戶,向客戶提供一個服務續約計劃 (「續約建議」)。如客戶同意依續約建議續約,現有的協議應相應續約。
14.9 如 (a) 本公司無法就續約事宜聯絡客戶;或 (b) 客戶沒有就續約建議作出相關的確認,在不抵觸第 14.10及 14.11 條的前提下,現有協議將依相同之條款及條件 (除費用外),連續按月續期 (「按月續約期」),而客戶同意繼續選購相關服務並就此根據本公司 (按其全權酌情權決定) 不時就該服務不論是在本公司的網站、賬單、通告或以其他方式所發布或指定的月費或價格支付月費,而在按月續約期期間,客戶會被視為已接受服務,直至客戶給予本公司最少 30 天 (或本公司在申請書上指定的任何其他時間) 的事先通知終止該服務。
14.10 除非本公司另有訂明及/或通知,所有在現有協議期內,本公司提供的免費禮品、免費產品、免費服務、豁免、折扣或回扣,本公司將不會在按月續約期內提供。
14.11 儘管第 14.8 及 14.9 條另有規定,本公司有權於申請書內明確指出第 14.8 及 14.9 條不適用於某些服務。
15. 保密及知識產權
15.1 事前未取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客戶須將本公司的機密資料保密,並且不得對任何人士披露該機密資料,惟根據適用法律須予以披露者除外。
15.2 本公司不會因協議或提供服務而:
(a) 將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知識產權轉讓予客戶;或
(b) 向客戶授予特許權使用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知識產權,除非特別條款另有規定。
16. 通訊
16.1 若本公司需要與客戶聯絡、向客戶發出通告、給予同意或通訊,本公司會使用客戶提供的樓宇、注冊公司地址、賬單地址、通訊地址、電郵地址、圖文傳真號碼、流動電話號碼、固網電話號碼及/或客戶提供予本公司的其他聯絡資料聯絡客戶。本公司亦可使用本公司全權酌情權所指定的其他方法聯絡客戶(例如:透過書信、賬單附件或留言、電郵、於本公司或其聯營公司網址發出聲明、於本公司或其聯營公司的店鋪、特許經營或代理分銷點派發傳單、刊登廣告於香港報章上)。
16.2 本公司發出的通知或通訊在以下情況下將視為客戶已經收妥:(a) 若以郵寄方式發出,在寄出後 24 小時收妥(若寄往香港境外地方,或由香港境外的地方寄出,則在寄出後七(7)天);(b) 若由專人送遞,在送達時收妥;(c) 若透過圖文傳真發送且傳真發送報告顯示成功傳送,在傳真後即時收妥;(d) 若以電子郵件發送,在發出電子郵件後即時收妥;及 (e) 若以報章廣告或傳單發出,則在報章首版刊出待售或在傳單可於店鋪或分銷點內索取時收妥。
16.3 若客戶需要聯絡本公司,請使用客戶最近期賬單上的地址或本公司為此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郵寄地址、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
17. 一般規定
17.1 本公司有權隨時變更、修改、刪除或添加任何或整份協議的條款及條件。該等修訂將立即生效 (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 並納入協議。客戶有責任定期查閱協議條款和條件的變更。客戶於該等變更生效後繼續使用服務,將被視為接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的修訂。
17.2 不論協議的其他條款是否另有規定,若因不可抗力事件,以致本公司延遲及/或未能履行協議下的責任、或在履行協議下的責任時受到限制或干擾,本公司對延遲及/或未能履行協議責任,概不負上法律責任,惟本公司必須盡合理努力減輕不可抗力事件帶來的影響,並以其他合理可行之方式履行協議的責任。
17.3 事前未取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其在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義務及/或責任轉讓、更替、分配、許可、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17.4 本公司有權隨時 (在有或沒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將其於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義務及/或責任轉讓、更替、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予第三者,或委任第三者履行本公司於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義務或責任,或委派第三者行使本公司於協議下的任何權利。
17.5 除非特別條款另有規定,協議取代在此之前所有與服務有關的協議,並為立約各方對服務的整體協議。
在訂定協議時,各方並無依賴任何有關服務的聲明或保證,惟在協議內明確規定者則除外。
17.6 若本服務總則、特別條款、申請書及服務文件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將按下列由上而下之次序解決:
(a) 申請書;
(b) 服務文件;
(c) 特別條款;及
(d) 服務總則。
17.7 若客戶在申請書加入任何本公司在申請書內並無明確規定的任何要求、資料及/或條款,上述要求、資料及/或條款將不會成為協議的一部分。
17.8 本服務總則、特別條款、申請書、服務文件及服務詳情可由本公司翻譯成中文,如中英文版本有異,則以本服務總則、特別條款、申請書、服務文件及服務詳情的英文版作準。
17.9 任何一方在協議下的權利、權力及補救可累積,且並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法律下的權利、權力及補救。
17.10 除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電訊盈科媒體有限公司及其他電訊盈科集團成員公司外,任何人士如非協議一方沒有權利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或條款及條件下的利益。
17.11 任何一方在行使協議授予該方的任何權力、權利或補救時如有不履行、延遲、放寬或寬容,概不具有放棄該項權力、權利或補救的效力,除非以書面明示為放棄。
17.12 協議各項條款均可從其他條款分割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如協議一項或多項條款變成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時,該等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的條款,須從協議中刪除並不再納入協議,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並具約束力。
17.13 客戶須按時履行其在協議下的責任和義務。
17.14 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所解釋。各方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18. 定義及釋義
18.1 協議內,除文中另有規定,下列各項詞語的定義如下:
(a) 聯營公司 是就一個實體而言,指該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 (或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 的另外一個實體,或與該實體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b) 可接受的使用政策 指本公司之可接受的使用政策 (適用於 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服務總則) 並載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 協議 指本公司與客戶就本公司在服務計劃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所達成的協議 (包括本公司不時修
訂之服務總則、申請書、服務詳情 (如有,包括固定期服務計劃及服務計劃)、適用的費用,以及所適用的特別條款及服務文件)。
(d) 適用法律 指 (a) 適用於服務、客戶的使用服務或由客戶向任何人提供的客戶服務的任何香港法律、規則或規例;(b) 本公司、客戶或由客戶提供客戶服務的人士所持電訊牌照所規定的責任;(c)適用於服務或客戶的使用服務之香港政府機關的合法裁定、決定或指示;及 (d) 任何適用的國際條約或協議。
(e) 申請書 指書面的申請,以及經本公司明確許可時,由客戶向本公司提出要求向該客戶提供服務的非書面申請。
(f) 工作天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或有熱帶氣旋警告訊號八號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懸掛的日子,或該警告訊號在香港時間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之間任何時間仍然懸掛的日子。
(g) 取消費 ,就根據第 14.4 條提早終止協議而言,(a) 指於費用、申請書、特別條款及/或固定期服務計劃內 (視屬何情況而定) 所列,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器材及任何儀器的取消費;或 (b) 若費用、申請書及/或固定期服務計劃沒有指明費用,則指承諾期的剩餘期限所應支付的每月租用費之總和。
(h) 費用 指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儀器及/或器材,客戶須按本公司不時印發、訂定或發出價目資料內列出之應繳費用 (包括租用費)。
(i) 索償 指有關協議的索償及訴訟,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合同法 (包括違反保證)、侵權法 (包括失實xx或疏忽) 或根據法規作出的索償及訴訟。
(j) 開始日 指本公司接受申請書當天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日期。
(k) 承諾期 指 (a) 在申請書、固定期服務計劃或特別條款內所訂明的服務承諾期;或 (b) 若申請書、固定期服務計劃或特別條款內沒有訂明,則指服務開始日起計的三(3)個月內。
(l) 通訊事務管理局 指 (a)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前,香港電訊管理局;及 (b)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當日及其後,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
(m) 本公司 指 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n) 後果損失 指任何一方的後果、間接、特殊、懲罰性、經濟、附帶或附屬損失 (包括利潤、商譽、討價還價時機或機會的損失;資料損壞或損失;預期節約或業務的損失,不論上述損失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亦不論損失是否因協議、服務、服務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而產生)。
(o)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指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3 章)。
(p) 客戶 指任何已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書申請服務的人士,包括個人、政府機關、機構、企業或非法人團體。
(q) 客戶服務 指任何由客戶利用服務向任何第三者提供的電訊及其他服務 (如有)。
(r) 到期日 指有關發票指定的日期,若沒有指定日期,則為發票日期 15 天後的當日。
(s) 器材 指本公司為使客戶可使用服務而提供及/或安裝於樓宇內的器材 (如有),但不包括屬於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器材。
(t) 不可抗力事件 指本公司不能合理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類型的工業糾紛、已宣佈或未經宣佈的戰事、恐怖主義行為、封鎖行動、騷亂、天災 (例如雷電、地震、颶風、水災、爆炸或隕石)、政府機關合法行使的法律或權力、任何適用法律的變更、未能或延遲獲得政府或其他機構的批准、同意書、許可證、牌照或授權或本公司所不能控制的電訊網絡故障或性能衰降。
(u) 政府機關 指在世界各地的任何政府或半官方、行政、財政或司法組織、部門、委員會、機關、審裁處、代理機構或單位,包括通訊事務管理局。
(v)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w) 知識產權 指任何專利權、設計權、版權、數據庫權、商標或商品名稱 (不論是否已註冊),及任何有關上述的待決申請、網址、商業秘密、工業知識,以及所有可能存在於世界各地的其他知識產權。
(x) 牌照 指政府機關不時發給本公司的牌照,授權本公司提供服務。
(y) 損失 指損失 (包括收益損失)、損害、成本、費用、罰款、索償、要求、法律責任及費用。
(z) 按月續約期 的定義已於第 14.9 條中列明。
(aa) My HKT 指由 HKT CSP Limited(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據 My HKT 的條款及細則(可在 xxx.xx.xxx.xxx 查看)提供和管理的客戶賬戶管理服務(如計費查看、檢查服務計劃/預約信息和在線客戶查詢)。
(bb) 網絡 指本公司根據牌照擁有或操作的電訊網絡,包括所有與使用網絡有關的設施及器材。
(cc) 電訊盈科 指電訊盈科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包括但不限於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dd) 個人資料 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之定義,亦包括申請書所載賬戶資料及由客戶、網絡或其他來源取得的任何其他客戶資料。
(ee)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法例第 486 章)。
(ff) PIN 指本公司發給客戶的個人識別號碼,使客戶可保密地獨自接通服務。
(gg) 樓宇 指不時使用服務的樓宇或地方。
(hh) 租用費 指客戶就有關各項服務定期繳付本公司的費用。
(ii) 續約建議 的定義已於第 14.8 條中列明。
(jj) 保證金 指客戶根據第 5 條向本公司提供的保證金。
(kk) 服務 指申請書及/或服務指南中註明由本公司為客戶提供的各項電訊服務或服務,包括適用的器材、儀器、My HKT、The Club 及任何其他貨物。
(ll) 服務開始日 指本公司通知客戶可以開始使用服務的日期。
(mm) 服務文件 指本公司有關提供服務而不時印發的服務指南、小冊子、收費表、客戶服務指南、使用守則、儀器說明或各類說明書及手冊。
(nn) 服務計劃 指本公司可供客戶依協議選購的服務計劃 (不論是固定期、帶承諾期的服務計劃與否)。 (oo) 特別條款 指不時由本公司印發或發出而適用於服務的特別條款。
(pp) 固定期服務計劃 指本公司可供客戶依協議選購的固定期服務計劃 (具承諾期)。
(qq) The Club 指由 Club HKT Limited(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據 The Club 的條款及細則(可在 xxx.xxxxxxx.xxx.xx 查看)提供和管理的一個予電訊盈科指定客戶之會員獎勵計劃。
(rr) 未經授權的活動指:
(i) 有關服務或客戶服務並違反適用法律的作為或遺漏;
(ii) 以任何方式翻譯、變換、更改或刪除 (不論是否使用翻譯系統或儀器或以任何其他方法) 每一個電話於打出時所獲分配的尋址資料 (包括號碼、代碼或訊號);或
(iii) 在特別條款中指明為未經授權的活動。
(ss) USC 指通訊事務管理局所確定由本公司、客戶或客戶服務使用人士就服務或客戶服務而須繳付的全面服務補貼費。
(tt) USC 提供者 指有關政府機關所確定收取 USC 金額的人士。
18.2 協議內,除文中另有規定:
(a) 含有單數意思的文字包含多數的意思,反過來亦是一樣;
(b) 含有某一性別意思的文字包含任何性別;
(c) 人士包括自然人、任何公司、合夥商行、聯營、組織、法團、主管機構或其他合法法人;
(d) 兩人或以上所作出的契諾或協議對各方均有各別及共同的約束力;
(e) 任何一方包括其繼承人及許可的轉讓人;
(f) 任何的法規、規例、文告、條例或附例包括所有對其作出變更、綜合或取代的所有法規、規例、文告、條例或附例;而法規指所有根據該法規而制訂的規例、文告、條例及附例;
(g) 文件包括該文件的任何修訂或補充,或取代該文件的文件或該文件之約務更替文件;
(h) 「包括」或「舉例」並沒有局限意思。
(i) 如有指定期限,從某一天或某作爲或事情發生的某天起計,所述的某一天將不會計算在内;及
(j) 標題只為方便起見,並不影響其內容的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