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第 26.3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基点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则利率调整日按该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调整。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24 年版
编号:
个人购房
∗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借款购买家庭住房、商业用房及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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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 您已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本合同中字体加粗的条款内容,并已完整知悉该等条款的含义。
2. 您已确保您提交给汉口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 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名,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
4.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 请您使用钢笔或水性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7. 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您在签署之前向汉口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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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视为对通用条款的修改,各方承诺共同遵守。
通用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个人或家庭住房、商业用房及/或工业厂房,具体见第 25 条。借款人承诺不得将借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将借款用于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借款用于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将借款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等)。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实际发放每笔贷款时及贷款发放后,如遇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并且该调整适用于本合同项下
借款时,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第 26.3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基点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则利率调整日按该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调整。
贷款利率具体调整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壹)次年调整。自每次利率定价基准调整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定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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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如定价基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定价基准为准)及本合同第 26.3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贰)下年调整:遇利率定价基准调整,自贷款发放日的次年对日开始,按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准及本款前述约定的浮动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叁)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肆)其他贷款人认可方式。
第 4 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
4.1 借款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并有权不予发放贷款。借款人知晓、理解并且认可,满足上述条件并不构成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贷款人仍有权根据政府监管要求及自身的合理判断,自行决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决定不发放贷款的,不属于违约或过错情形,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4.2 本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为下列各项均已得到满足:
(壹)本合同已经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签订;
(贰)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未发生贷款人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叁)抵押房地产未发生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未涉及房地产质量、权属等纠纷;
(肆)本合同项下担保手续已办妥(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地产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
(伍)各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放款条件;
(陆)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放款条件。
4.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4.4 贷款人决定放款的,应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至本合同第 26.6 条约定的账户。
各方确认,贷款人将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
款。
4.5 贷款发放后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发放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
产生的费用(如有)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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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贷款发放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地产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相关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7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人要求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决策是否及如何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 5 条 借款偿还
5.1 借贷双方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具体还本付息方式以本合同第 26条约定为准。
(壹)等额本息(约定还款日)还款法: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以每一个月或每一个季度季末的借贷双方约定日期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在每个还款期届满当日等额偿还当期借款本金和利息。
(贰)等额本金(约定还款日)还款法: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以每一个月或每一个季度季末的借贷双方约定日期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在每个还款期届满当日等额偿还本金,同时付清当期应付的贷款利息。
(叁)等额本息(放款对应日)还款法: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以每一个月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或每一个季度季末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按期等额偿还当期借款本金和利息。
(肆)等额本金(放款对应日)还款法: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以每一个月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或每一个季度季末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还款期,借款人按期等额偿还当期本金,同时付清当期应付的贷款利息。
(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贷款按日计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陆)定期结息,一次还本:即贷款按日计息,借款人单期只偿还贷款当期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柒)经贷款人同意的其他还款法。
5.2 借款人按本合同第 26 条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对应扣款方式为:
按月还款的,借款人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每一个月为一期,首期、末期不足一期算作一期或并入末期,分期偿还本息,还款期数见第 26.5 条,最后一期利随本清。
若首次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次月对应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为固定还款日。还款当月无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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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若首次扣款日不是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按日收取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的利息。此后每月按照约定扣款方式扣收贷款本息,末次扣款日是贷款到期日,末期如果是非整期则按日收取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5.3 各种还款方式所对应的计算公式与方法:
(1)等额本息法:
每期应还款额= A =
Yi ( 1
( 1 +
+
i ) n
i ) n
− 1
其中,借款人每月应归还的本息合计为A,贷款总额为Y,贷款期数为n,贷款月利率为i。
每期应还借款利息=期初借款余额×借款日利率×本期计息天数每期应还借款本金=每期应还款额-每期应还借款利息
(2)等额本金法
每期还本额=贷款总额/贷款期数;
当期应还利息=(贷款总额-已还本金)×贷款月利率;当期还本付息额合计= 每期还本额+当期应还利息。
(3)利率换算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5.4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合同第 26 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遇贷款利率调整,调整日当月贷款利息按合同第 26 条约定的利率分段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
5.5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账号见第 26.7 条),并于每个还款日北京时间下午 16时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相应的还款账户,同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每个付息日及/或还款日当日直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如果存在分期还款费用则首先扣收费用,再归还贷款本息。如账户余额不足扣收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自逾期之日起,直接从上述账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
内开立的任一账户资金中扣收逾期的款项,直至清偿完毕。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全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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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按照贷款人要求的顺序扣减借款人在本合同下相应的付款义务。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贷款人有权按扣划日汉口银行确定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在自助查询机上打印对账单(明细账)方式反映,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5.6 若在贷款存续期间还款账户发生挂失(不影响扣款)、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6.1 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借款人必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收方式见第 27 条)。
6.2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归还拖欠款项,如果存在费用则首先扣收费用。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后,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不再计收利息,此前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贷款人不作退还或抵扣本金处理。
6.4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贷款人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含提前还款当期)、原还款方式和原约定利率浮动幅度及约定的贷款利率,如重新计算新的还款额,借款人应根据重新计算的还款额自当期对应还款日起逐期还款。
6.5 借款人因提前还款未重新计算新的还款额或办理缩期业务,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
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档次计息。借款人因办理展期业务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按借款人与贷款人另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 7 条 罚息
7.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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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计收罚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第 26.3 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上述罚息、复利的计收方式分别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自贷款到期日(包含贷款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的次日起按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按日计收罚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自结息日的次日起按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按日计收复利。
7.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贷款被挪用的部分自贷款被挪用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直到借款人纠正为止。该等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第 26.3 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对贷款被挪用期间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项规定的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
7.3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第 26.3 条约定进行调整的,上述罚息利率也相应调整,其调整周期与贷款利率的调整周期一致。
第 8 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采取调查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了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对抵押不动产进行检查、查询和鉴定等各类途径和方式方法,以核实贷款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贷款人有权决定以现场实地调查和/或非现场间接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有权决定是否简化或不
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有权决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价。
贷款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
借款人提出紧急用款需求的,贷款人有权予以评估和根据贷款人的评估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及如何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相应的信息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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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它应当由借款人负担的费用。
8.3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符合贷款人提出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8.4 有义务保管借款人交付的保险单正本以及其它文件资料,如有遗失毁损等,应当负责补办,借款人应当协助办理。
8.5 对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除外。
8.6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汉口银行
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汉口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其他到期债务,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在清偿时指定借款人履行的债务。
8.7 贷款人有权通过金融科技应用手段,监督贷款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
8.8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以及自主确定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8.9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2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个人信用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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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9.5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9.6 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7 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9.8 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可以有效执行扣款:
9.8.3 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还款日之前 15 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9.9 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9.9.1 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9.9.2 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9.9.3 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9.9.4 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9.5 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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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的。
9.10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事
项。
9.11 若贷款人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放款完成后借款人有义务配
合贷款人及时完成事后审核,有义务配合进行资金用途管理。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 11 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中保证人、抵押人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评估、鉴定、保管、提存、公证、税款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担保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范围、
期间等为新贷提供担保,贷款人无需另行征得担保人同意。第 12 条 贷款的抵押担保
1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将由抵押人将所购置的房地产和相关的全部权利(以下简称“抵押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除法律和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地产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若届时抵押权人选择将抵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的,应由抵押权人占有该等款项,抵押权人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12.2 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信息详见本合同第 28 条约定。
第 13 条 抵押担保的具体事项
13.1 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见本合同第 25.6 条。
13.2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必须对抵押房地产妥善使用或居住,并且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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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在贷款人处的借款本息及其它有关费用之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赠与、出租、设立居住权、设立顺位抵押等担保物权或者委托承包经营、委托管理、以抵押房地产清偿其他债务、将抵押物设定为信托财产等。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抵押人转让、变卖、出租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13.4 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出现毁损、灭失、被征用的情况或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权属发生或可能发生争议、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可能被采取上述措施、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及其他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或可能的,抵押人应当在发生上述事项的五日内或认为可能发生上述事项的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出现或扩大,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该价值减少相等的其它担保。如抵押人不履行该项义务,贷款人有权利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收回借款和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人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追究对房地产价值减少有过错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抵押人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用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3.5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地产的全部附属设施、添附物、工作物以及其它与房地产发挥效用不可分的设备。
13.6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
物的抵押权登记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以及其它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3.6.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抵押人将抵押登记变更为最高额抵押登记的,须另行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13.6.2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地产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期限内)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抵押人应在与房地产出卖方约定的房地产交付条件成就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期限内)办妥抵押物所有权登记,并在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权属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期限内)办妥抵押物的正式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同意贷款人代为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相关登记事项如需抵押人协助,抵押人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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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贷款人有权立即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宣布合同/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并采取本合同第 16.2条约定的措施。
第 14 条 行使抵押权的其它约定
14.1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抵押权独立于为本合同项下债权已经或者将会设置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贷款人有权独立决定各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贷款人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不以实现该等已经或者将会设置的其他担保权利为前提。
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生效、是否为债务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4.2 抵押人在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配合贷款人处置抵押房地产,诚实善意的维持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和实际价值,自行安排生活和经营事项,保证贷款人顺利处分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进行处分,如进入司法机关执行程序或经由其它途径安置的,抵押人应当接受这一安置方式。抵押人应当在贷款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将抵押房地产交由贷款人
处置,如抵押人在此之前已将房地产设定租赁关系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自行负责终止租赁关系、消灭居住权,如抵押人在设定租赁关系、设立居住权时隐瞒抵押情况等,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 15 条 贷款的保证担保
15.1 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个以上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的,各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均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但保证人与贷款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5.2 保证责任:
15.2.1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2.2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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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15.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系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之日起三年。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15.4 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构成附加的和独立的担保义务,这些义务不取决于贷款人是否向借款人
发出任何事先通知或是否有要求或针对借款人采取任何诉讼或法律行动;保证人不得以被担保债权上已经或将要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或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为由,拒绝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得以贷款人未先就其他担保实现债权为由拒绝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贷款人放弃任何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借款人或其它任何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或免除。
16.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约情形:
(壹)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或利息和/或费用的;
(贰)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陈述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借款的;
(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后,无法落实他人履行债务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不履行债务的;
(肆)借款人擅自实施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必须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必须对债务履行做出安排后方可实施的行为;
(伍)抵押房地产发生了不利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装修、改建、灭失、损毁、被查封等导致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借款人不恢复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
(陆)抵押人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柒)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担保能力明显下降,而借款人和保证人未对此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捌)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将抵押房地产出售、转让、赠与、设置抵押等担保、设置居住权或者以抵押房地产抵偿其他债务、将抵押物设定为信托财产等;
(玖)抵押房地产发生重要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担保本合同债权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贷款人或未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拾)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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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支付贷款的;
(拾贰)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借款人存在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拾叁)借款人、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2 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壹)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贷款提前到期,和/或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和相应的利息;有权不再给予借款人利率优惠;或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贷款人届时执行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贰)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复利;
(叁)要求担保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肆)实现抵押权;
(伍)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陆)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及/或保证人开立在贷款人处和贷款人系统内的任一账户资金中划收到期(包括宣布提前到期)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可直接进行上述扣收行为,无需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柒)停止或中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捌)要求借款人整改;
(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拾)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拾壹)调整、变更贷款支付方式;
(拾贰)调整贷款利率;
(拾叁)压降授信额度;
(拾肆)采取协议重组、债权转让等措施进行处置;
(拾伍)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拾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或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 17 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由需要变更原先约定内容的,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其相关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 18 条 费用承担
18.1 对于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的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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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本合同项下公证费、见证费及其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按本合同第 30 条约定执
行。
18.3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据实承担。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凭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相关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即可向借款人主张该笔费用,借款人对费用的金额不持异议并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支付。第 19 条 合同的法律适用
19.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若本合同已办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借款到期或贷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借款而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贷款人可依法直接申请对借款人和/或保证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或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 20 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见第 31 条。
第 21 条 其它约定事项
21.1 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向贷款人声明,抵押房地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妨碍设定抵押的情形且不存在为任何第三人利益设定任何担保,如有违反,对贷款人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
21.2 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保的事项。如有违反,保证人对由此造成贷款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借款人承诺以自己的收入及合法财产与借款人一起共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直至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21.3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合同记载的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发送至对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1.4 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可采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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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对方送达:专人递送、邮政信函、传真、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电子送达或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贷款人以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通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贷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或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21.5 借款人、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有权按照本合同记载的联系信息向借款
人、担保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因本合同的履行形成诉讼、仲裁的,本合同确认的联系信息适用于仲裁或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有权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任一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信息和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的,视为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借款人、担保人拒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借款人、担保人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确认,否则视为借款人、担保人联系信息未作变更。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承担作出以上同意之意思表示的所有法律后果。
21.6 本合同项下所称之“贷款人系统”指汉口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业务系统。
21.7 本合同项下所称之“贷款”与“借款”为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作此区分仅为合同条款表述所需。
21.8 另行约定事项见本合同第 32 条。
21.9 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
21.10 信息处理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及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含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借款情况信息和担保财产情况信息。借款人、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规则处理该等信息。
贷款人及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将通过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公开信息查询、向有关机构申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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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通过有权第三方搜集、调查走访等方式,收集借款人、担保人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在内的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借款情况、担保财产情况等信息。上述信息将被用于贷款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后检查、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等,以及经同意后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
借款人、担保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必要信息。借款人、担保人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贷款人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或者无法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贷款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贷款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借款情况信息和担保财产情况信息等的,不另行征得借款人、担保人同意。
第 22 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签名或加盖单位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 23 条 合同的份数
见本合同第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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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条款
编号:
第 24 条 立约人信息
贷款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借款人姓名: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共同借款人 1 姓名: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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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共同借款人 2 姓名: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24.3 抵押人信息:(在本合同简称为“抵押人”)
抵押人 1 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抵押人 2 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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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保证人 1 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开户行及账号:
保证人 2 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及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 开户行及账号:
第 25 条 房地产用途及相关信息
25.1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购买 用途(家庭住房/商业用房/工业厂房)。注:个人或家庭住房包括一手住房(二手)住房贷款;商业用房包括一手(二手)商用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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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本合同涉及的购房合同编号为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 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5.3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地产坐落于 。
25.4 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 26 条 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
26.1 本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币种) (小写)
(大写) 。
26.2 本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 个月,具体信息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A)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5年期以上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执行。
(B)其他利率形成方式:
按 _(本合同签订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时) (利率定价基准)的基础上
(上浮/下浮/不浮动) %或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执行,即年利率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调整,贷款利率调整方式为第 3 条中的第 项;
发放日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之日(具体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初始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分多次发放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与首笔借款凭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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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为通用条款第 5.1 条中约定的第 项还款方式,若选择其它方式的,则该方式为 。
26.5 按月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每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偿还本息,还款期数为 期,最后一期利随本清,借贷双方约定首次还款日为 。如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期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按季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每三个月为一期,分期偿还本息,还款期数为
期,最后一期利随本清。借贷双方约定首次还款日为 。如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期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对分期收取费用的,约定还款日分期还款额中包括费用金额。
借款人采取第 5.1 条中第(陆)种、第(柒)种方式,按月偿还借款利息的,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月第 日(1-28)为付息日。
26.6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转至借款人指定的下述账户:账户户名: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
26.7 借款人指定其以本人名义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账户户名: ;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
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北京时间下午 16 点之前存入相应的还款资金,同时借款人正式授权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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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于每个还款日直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款项。
第 27 条 违约金的计收
借款人如果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月内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 ,不足 200 元,按 200 元收取。
第 28 条 抵押物信息
抵押人: ;
抵押物名称: ;
权属证书编号: ;
坐落: ;
抵押财产的出租情况: ;
抵押财产居住权设立情况: ;
抵押物财产保险情况: ;
抵押物其他情况: 。
第 29 条 保证担保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为 (全程/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下列第
(壹、贰、叁)项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但办妥的房地产所有权和/或抵押权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其它证明文件因保证人和/或借款人的原因被撤销的,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免除,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
(壹)本合同第 13 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其它抵押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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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本合同第 13 条约定的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其它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文件。
(叁)其他条件:
。
第 30 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 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 由贷款人承担;
🞎 贷款人或借款人/担保人单方委托的,由委托方承担;贷款人和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委托的,贷款人和借款人/担保人各自承担 50%;
🞎 其他方式
。
第 31 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 32 条 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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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基于监管要求对于本合同的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于录音录像过程中收集本人人脸等个人形象信息及语音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保存、使用上述录音录像的影像资料。
32.2 贷款人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的,借款人同意对于面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于录音录像过程中收集本人人脸等个人形象信息及语音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保存、使用上述录音录像的影像资料。
32.3 🞎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及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搜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
32.4 其他约定
第 33 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本合同签订方各执壹份,如需办理登记、公证等手续,则相关机构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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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印章):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借款人(签名):
共同借款人 1(签名): 共同借款人 2(签名):
抵押人 1:(印章或签名): 抵押人 2(印章或签名):
保证人 1(印章或签名): 保证人 2(印章或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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