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檔連同相關之戶口申請表內均含適用於及構成所有在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開設之戶口之協議。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是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 及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之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 AXU865)。請小心細閱本協議並保留作日後參考之用。
客戶協議
x檔連同相關之戶口申請表內均含適用於及構成所有在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開設之戶口之協議。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是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及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之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 AXU865)。請小心細閱本協議並保留作日後參考之用。
1. 定義
1.1 在本協議中
「戶口」指以閣下之名義不時為吾等之服務在吾等開立及維持之任何戶口。
「帳號」指由弘富投資在開立證券帳戶時指定給客戶的用於客戶身份認定的序列號。
「聯屬人」就任何一方而言,指其直接或間接擁有的任何實體;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該方的實體;任何與該方一樣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擁有人所擁有的實體;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代理人」指所有在吾等提供服務時,不時聘用之代理人、相聯者、附屬成員、代名人、交易商、經紀、對手方、承辦商、保管人、資訊服務提供者、執行設施提供者及其它金融產品提供者(包括其各自之授權代表)。
「本協議」或「協議」指本由弘富投資與客戶共同簽署的本客戶協議書(包括帳戶申請表和風險披露聲明書,並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改變,修正 或補充。該協定反映甲乙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即,弘富投資以客戶的代理人或其他已向客戶明示的身份, 代理客戶買賣和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和其他相關事宜。
「工作日」指相關持牌銀行通常開門營業的日期(星期六除外)。
「結算所」就香港交易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關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相類之服務的結算公司。
「關聯人」定義與上市條例中的規定相同。
「借方餘額」指帳戶中客戶對弘富投資負有債務的資金餘額。
「不活躍」為任何戶口而言,指任何戶口在過去連續 18 個月內無任何交易紀錄。「交易所」指由閣下指示吾等代表閣下通過其進行證券交易之任何證券公會、市場或交易所,包括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
「金融產品」指任何“《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示」指由閣下就買入、賣出或任何證券之其他安排或對吾等服務之應用所發出之指示。
「服務」指由x等所提供,讓閣下就買入、賣出、監管及在其他情況下處理證券及任何戶口結餘及根據本協定規定可供使用或由本公司借出之貸款,及資訊服務發出指示之設施。
「證券」指任何由一個團體(不論屬法團與否)、政府或政府機關所將發行或已發行之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單位信託、債券、票據或其他類似之工具,包括所有權利、認股權證,及任何通常被稱為證券的文書。
「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弘富投資集團」指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參照香港公司法的規定)或任何弘富投資的子公司以及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任何子公司(參照香港公司法的規定)。
「弘富投資郵件」指弘富投資運作的安全資訊傳達設施,用以遞送和接收確認函(單),結單以及其他通知。
「交易」指一項已執行的指令及其導致的新發行股份的分配和獲取。。
「吾等」或「弘富投資」指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閣下及閣下之」指簽署相關之開戶申請表及動用任何戶口要項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
1.2 各條文之標題均僅供參閱之用,不應視為修改或限制在條文中列明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1.3 即使在本協議中"其他"、"附加"及"包括"之提述,其前或後已有字詞或例子標示其一特定類別之作為、事件或事物,亦不應因而只局部限制地解釋。
1.4 單數形式之提述應包含複數形式,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之字詞應包含各種性別。
2. 適用範圍
x協議開列出條款,吾等在合符該些條款的情況下,同意以閣下之名義開設並維持一個或以上的戶口,作為閣下之證券買賣及其它交易之交易商及經紀,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及創業板交易之證券,並為閣下提供服務。所有由x等代表閣下執行之證券出售、購買及其它買賣交易均受制於本協議。
3. 協議
閣下謹此同意遵守並受本協議之條文所約束,而x等具酌情決定權不時對之進行刪除、增補或修改。
4. 本協議之修訂
4.1 修訂方式
吾等可隨時修改本協議條款,但須於吾等網站上的網頁,將修訂條款的通知明顯地刊登。x等亦可寄送書面通知或已修訂之協議給閣下,以通知閣下任何變更。
4.2 閣下之接納
x閣下在該等修訂條款的通知公佈後,仍繼續使用吾等或吾等之服務,閣下即會被視作己承認並接受該修訂條款。
5. 吾等及代理人之職分
5.1 代理人之聘用
吾等獲授權採用任何代理人之服務及將執行服務之任何部份轉授予任何代理人,而代理人可擔當為委託人或x等或閣下之代理人之身份。
5.2 代理人及交易之風險
閣下需承擔代理人之作為而引致的一切風險及承擔閣下交易之盈利能力或適當性之責任。
6. 交易所之選擇;適用規則及規例
6.1 於任何交易所進行交易
吾等可通過其獲授權作業務交易之任何交易所直接進行所有交易,而x等亦可具酌情權決定,透過任何代理人間接通過任何交易所交易。
6.2 交易所之規則
由吾等實行之所有交易均需符合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之章程、規則、規例、慣例及常例所採取之行動的規限,如有的話,及對吾等及代理人均具約束力的適用司法管轄區之法律。
7.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7.1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非香港居民發出指示
x閣下於本港以外之地方居住或發出指示,閣下同意確保及聲明該指示為符合閣下發出指示當地之有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如有任何疑問,需向該有關司法管轄區諮詢及聽取法律意見。
7.2 香港以外地方之徵稅
閣下同意就閣下於香港以外居住而發出的任可指示及為其執行而須向有關當局繳交任何稅額、稅項、徵稅或費用。
8. 聲明、保証及確認
8.1 資料準確
閣下保証並確認閣下不時就本協議及相關之開戶申請表而提供予吾等之資料均為完整、正確及最新。在x等實際收到閣下以書面或吾等接受的其他方式送來之任何更新資料前,x等有權依賴由閣下之前提供的資料。
8.2 年齡
x閣下為個人,閣下須表明已達可訂立協議之合法年齡。
8.3 非持牌人及注冊人
除非閣下已另行以書面向吾等申報,閣下現xx閣下並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員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員工或高級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人或注冊人或任何引薦經紀的聯屬人、任何證券經紀或交易商的高級人員合伙人、董事或員工。
8.4 負責人
對戶口內的每宗交易而言,閣下是最初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除非閣下另行以書面形式向吾等作出知會)。
9. 保証就資料內容之重大變更進行通知
x協議雙方保証通知對方任何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資料之任何重大變更。
10. 聯名戶口
10.1 生者享有繼承權
x閣下之任何戶口以聯名開立,除非閣下通知吾等並提供吾等所要求之文件,否則該戶口應為所有戶口持有人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生者享有繼承權(給付生者)。每一聯名持有人不可撤銷地委任其他持有人為授權人,代表其作出各種行動,並就本協議所有相關事宜上作其代表。x等獲授權執行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之指示,或向任何聯名持有人發出確認通知、其他通知書或通訊,或在其他情況下與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往來。對於依據本協議規定應向吾等支付的任可款項,不論有關債務是其中一位或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所引起,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均須共同及個別負責。
10.2 身故通知
閣下保証會就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身故,即時xx等作書面通知。在聯名戶口當中有人身故的情況下,x等可據其酌情決定其認為必須合宜或適宜而作出的步驟、要求提供該等文件、保留任何戶口之任何部份及限制任何戶口之交易,以保護其在現行或以後的法律下,在任何稅項、法律責任、罰則或損失方面之權益。
10.3 繳付稅款或開支
閣下同意因聯名戶口持有人當中有人身故或因動用死者在該戶口中的任何權益之財產,所引致之稅收或其他開支, 應就任何戶口而繳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死者財產之利益徵取。
11. 不提供意見
11.1 自行判斷
閣下同意吾等(包括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不提供稅務、法律或投資顧問服務,對於任何證券或交易是否適合投資者亦不作任何意見或建議。閣下同意,在完全獨立並未有xxx等的情況下作出閣下自行決定及判斷的指示。閣下同意xxx等尋求投資意見,則閣下同意向吾等交付獨立費用。
11.2 不具提議或建議之數據
當服務讓閣下透過互聯網或其他媒介(包括網上數據)獲取投資研究報告或代理人的其他數據,該些資料之提供並不構成任何買賣證券之提議、意見或建議。閣下所作之任何投資決定,完全是根據閣下自行評估閣下個人之財務狀況及投資方針後所作出之決定。
11.3 不就數據負法律責任
閣下更同意吾等(包括x等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不應就任何所提供之資料負上法律責任,不論資料是否因應閣下之要求而提供。
11.4 重大利益
在為閣下執行交易時,吾等或吾等之其中一間聯營公司可能於該項交易或相關證券擁有重大利益、存在關繫或安排。尤其,x等、x等之代理人或任何吾等之聯營公司可能:
(a)以主事人身份為自己的利益與閣下進行交易;
(b)持有有關交易涉及的證券的倉盤或為有關證券的包銷商、保薦人或以其他身份參與該等證券之交易;或
(c)將閣下之指令與其他客戶之指令配對。
12. 指示
12.1 密碼及用戶識別碼
吾等將向閣下分配一個號碼、代碼或其他編碼(以下簡稱為「密碼」),讓閣下動用閣下任何之戶口。閣下並須指定一組身份識別號碼、代碼或其他編碼用作透過吾等之服務與吾等往來(以下簡稱為「用戶識別碼」)。
閣下應不時透過吾等所提供之服務以電子方式、口頭、電話或傳真或書面形式發出指示。一旦接到該指示後,x等應根據該指示按其認為合理可行作證券買賣及/或交易,但只以吾等可酌情決定(但該酌情權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是否接受任何購入指示的情況為限。xx等認為需要的話,吾等可要求閣下提供有關戶口的密碼及用戶識別碼,若閣下未能提供,x等可拒接受閣下的接示。
12.3 使用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指示具有效力及約束力
吾等有權奉行第 12.2 條中所述之方式發出之任何指示及將之視作具有效力,而吾等不會對查究宣稱發出該指示之人士的權限或身份或該指示之真確性,不論當時之情況或指示之性質,即使指示的字詞中有任何誤差、誤解、瞞騙、虛假或不清晰之處。
12.4 閣下妥善保管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責任
對於密碼及用戶識別碼之使用、安全及保密,以及通過任何密碼或用戶識別碼開立、持有或動用的戶口進行之任何交易(不論是否經授權),閣下應負所有責任。
12.5 通訊設備之故障
閣下同意吾等毋須就通訊設備或不可靠之媒介之傳送中斷或故障而引致之任何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之延誤或錯誤或歪曲或不完整負上責任。
所有指示於發出當日有效。該等指示如未能在有關交易所收市前或相關交易所規定之其他屆滿日期前執行,將自動撤銷。任何於相關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後收到之指示將不會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執行,而本
12.6 條將據此而適用於該等指示。吾等可於該等指示自動撒銷或收到取消指示前隨時執行該等指示,而閣下對此而執行之指示負上全責。
12.7 指示之改變
閣下可要求取消或修改閣下之指示,但吾等可酌情決定(但該酌情權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拒絕接納該等要求。指示只可于執行前取消或修改。由於市場指示會即時執行,取消指示的機會相當罕有。若閣下取消指示前,該指示已全部或部分執行,閣下接受對已執行之交易負上全責,而吾等毋須就此負上法律責任。
12.8 執行代理
吾等一般以執行代理人身份執行閣下的指示。但xx等就任何交易以主事人行事,吾等將於有關每日交易結單中列明。
12.9 賠償基金
x閣下為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戶口持有人,閣下確認及同意,xx等之失誤而導致閣下因而蒙受損失,根據有關之賠償基金的責任將限於基金所提供之限度。
13. 交易上之限制
吾等可隨時按吾等之酌情決定暫時中止、禁制或限制閣下發出指示或取代戶口中證券的能力,而不須向閣下作事先通知。
14. 合併、分拆及先考慮指令、部份執行指令及發售新股之申請
14.1 合併或分拆指令
閣下授權吾等可隨時酌情決定,代表閣下將閣下的買賣證券或與其他客戶類似的指示合併及/或將其分拆。
14.2 不作不利之買賣執行
吾等將確保該合併或分拆將不會引致執行閣下指示之價位較差於閣下執行獨立指示而能取得之價位。若因所持之證券不足以應付購買指令而進行合併,實際購買之證券數目將會在經合併的獨立指示後按比例分配。
14.3 優先排列最佳買賣執行
閣下認知並同意吾等及/或吾等代理人可隨時為爭取較佳執行價位而優先排列指示。
14.4 接受較低款項
x特定數量之證券交易之指示未能全數執行,吾等可酌情決定以較低數量執行證券之交易。在該種情況下,該已執行之部份將對閣下具約束力,而閣下將接受該已執行之部份。
14.5 發售新股之申請
閣下可要求吾等代表閣下認購新發行之證券。吾等可能被要求就該項申請作出保証或作出聲明,包括: (x)x等獲適當授權代表閣下作出該等申請;
(b)除x等代閣下提出之申請外,閣下並無為閣下之利益以自己或通過任何其他人士提出其他申請。閣下謹此表明授權吾等向有關交易所或證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証或聲明。閣下知悉有關證券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申述,決定是否就吾等代閣下作出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
14.6 發售新股票之信貸規定
在閣下要求吾等時, 吾等可提供利便認購新發行之股票、或繼續持有(如若適用)該等證券的信貸規定
(以下簡稱「信貸規定」)。x等在任何時間有淩駕權隨時要求還款。x等可于任何時間終止信貸規定而毋需向閣下發出事先通知。閣下須就信貸規定的任何欠款支付按每日欠款金額逐日計算的利息(及因欠繳而須支付的利息),利率及支付方式由x等不時決定並通知閣下。xxxxx等隨時作出之要求清償所有信貸規定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條款不會妨礙閣下就信貸規定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賦予吾等的權利、權力及補償。閣下一旦使用信貸規定,即為承認並接受信貸規定之條件及條款。
15. 結算
15.1 不履行交付
(a)閣下保証不會發出售賣不屬於閣下的證券之指示(即包含賣空行力)。然而,閣下可透過與x等訂立另一份協議而採用賣空服務。
(b)如吾等按閣下之指示售賣證券,若因閣下未能如時向吾等交付而致使吾等未能交付證券,這樣。按照用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法例之條文,x等獲閣下授權借取、購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可完成交付所需之證券。
(c) 閣下應承擔吾等因所述理由而蒙受或招致之任何費用、收費、損失、損害或其他任何法律責任,包括吾等因安排任何借貸而招致的補價、費用或收費,並彌償閣下之有關費用、收費、損失、損害或法律責任。
15.2 購買之現金補敷
(a)購入證券指示一經接收,吾等會在戶口存有的現金結餘指撥出由吾等按酌情決定評估為足夠之款額,以作為購入證券之全數價值及所有交易費用之現金補敷。
(b)若戶口中存有之現金結餘不足,x等並無責任執行或回應該指示或就此事實知會閣下。
(c)閣下確認在xx等發出任何購買證券指示前,確保戶口中存有足夠的現金結餘以支付所有購買證券連同交易費用,為其獨有之責任。
15.3 欠繳費用
x閣下欠繳到期並應支付予吾等、吾等之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任何成員包括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任何款額,吾等有權毋須事先通知閣下,並可按其酌情權決定轉撥、出售或應用或安排轉撥、出售或應用戶口中之任何證券(包括銷售或變現所得之收益)或結餘,以清償閣下之債務。
16. 為閣下持有之現金
(a)任何為閣下持有之現金,除根據適用法律吾等毋須將之存入客戶信託戶口之現金外,將按法律之要求,不時存入吾等在銀行或認可機構開設之客戶信託戶口。x等為閣下持有之現金(不論是否存於客戶的信託戶口),均會按吾等不時指定之利率及計算基準計息。閣下只會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方有權收取該月份的利息收入。若于月內的任何時候終止戶口,閣下仍可按比例獲得利息,但會在該月的最後一日才派發。
(b)閣下可選擇將閣下戶口內的每日收市現金結餘自動投資於經批准投資項目的股份或單位上。若閣下作此選擇,x等將獲授權,從閣下戶口中扣除有關款項。閣下同意並授權吾等可自動按吾等認為合
適的時間及條件將經批準投資項目的股份或單位贖回,用以清償閣下戶口的欠款(即借方結餘)或根據協議就交易進行所需程度的結算。
「收市現金結餘」指任何交易日下午四時閣下戶口內正數的現金結餘(即貸方結餘)。
「經批準投資項目」指閣下不時通知吾等的該等投資產品。
17. 交易兌換
有關以閣下戶口中所存之貨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所進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戶口中並由閣下承擔風險,而且將在有關銀行採用之匯率相應地撥入或從戶口中扣除(視屬何情況而定)。
18. 費用及支出
閣下須直接或從戶口中支付吾等因閣下使用吾等之服務,而恰當地招致或吾等隨時決定以任何貨幣徵收,不論附帶或是關鍵之所有徵款、稅項、佣金、經紀費或對手方費用、關稅、交易費用、資料牌照費、戶口交流費、戶口維持費及其它維持費、利息、特別權利行政費用、斬倉費用、溢價、罰款、電匯費、保管費、結算費、戶口週轉費、戶口轉換費、貨幣兌換費、稅項、認購費、保險服務費、保險費、外幣兌換虧損、法律開支及所有及任何其它費用及開支,而吾等獲授權從閣下戶口中扣取有關款項。閣下欠付吾等的債項將按照吾等不時通知閣下的利率收取利息,xx等未有通知閣下,利息將按照年息三十六厘計算。吾等的佣金及其他收費將不時通知閣下。
19. 回佣
吾等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xxxx等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佣金、佣金、費用、利潤、折扣及
/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好處,作為吾等之得益而無需向閣下披露。x等亦有權酌情決定提供任何利益或好處予交易相關之任何人士。
20. 每日交易總結及結單
(x)x等將為閣下就證券交易發出每日交易總結,撮要列出在任何一日按指示進行的所有交易,該每日交易總結將在有關交易日期後兩個營業日內發出。
(b)若適用法律及法規有此要求,x等將向閣下發出每個戶口的月結單,以總結有關戶口自上一期結單日期後所進行的交易。有關月結單於有關月份結束後七個營業日內發出。除前述的月結單外,x等亦會根據不時生效的適用法律、法規及操守準則的要求向閣下發出其他結單。
21. 通話之記錄與電子郵件之監察
為保障雙方利益,閣下了解、同意並明確贊同吾等以電子方式記錄閣下與x等之任何電話對話及閣下使用吾等服務之情況,及監察閣下與x等之間的電子通訊。
22. 通訊接收的推定
22.1 通訊方式
通訊可以郵寄方式或以電子郵件方式送至閣下之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或閣下日後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吾等之其他地址或聯絡號碼。所有通訊一經如上述方式發出,不論是以郵寄、電子郵件、傳真、電報或發送至閣下最後為人所知之地址等方式發出,均應被視作親自交予閣下本人,不論實際是否被領收。
22.2 每日交易總結及結單
閣下有責任於收到有關該等交易或閣下戶口之通知書、確認書、每日交易總結或戶口結單時立即進行審閱。
任何通知書、確認書、每日交易總結或結單內的所有交易及其他資料將對閣下具約束力,除非吾等於他們發出日期七天內收到閣下以書面或電郵形式作出之反對通知。吾等保留決定閣下對有關交易或資料所作出反對之有效性的權利。
在受任何相反的法律或監管規限下,閣下同意每日交易總結或其他確認書或結單均以電子方式記錄及經由電子媒介收取。
23. 常設授權 (客戶款項)
23.1 閣下授權弘富投資由本協議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後之首個 3 月 31 日為止(包括首尾兩天在內)自任何賬戶轉撥資金並支付予任何以閣下名義於弘富投資開立的賬戶(反之亦然)作買賣及/或結算用途及/或履行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而毋須通知客戶。
23.2 鑒於弘富投資同意根據本第 23 條行事,閣下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弘富投資行事而針對弘富投資或弘富投資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弘富投資賠償並確保弘富投資不受損害。
23.3 閣下根據本第 23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可於客戶正式簽署書面通知及客戶將書面通知正式送達弘富投資前五(5)個營業日撤銷,條件為該撤銷不會解除客戶於本協議項下有關弘富投資在該期限屆滿前根據常設授權執行任何行動的任何責任。
23.4 閣下進一步同意,倘弘富投資在常設授權屆滿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在常設授權屆滿前並無反對續期,客戶根據本第 23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將自動續期另外 12 個月。xx投資將於常設授權屆滿日期起一(1)個星期內以書面向客戶確認 該自動續期。就專業投資者而言,常設授權可續期至任何期限。
24. 證券保管
24.1 保管方式
就吾等為戶口所保管之任何證券,x等可酌情:
(a)以閣下或吾等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名義登記;或
(b)存放於吾等之銀行或提供安全保管設施之任何其他合適並為適用法律或法規所允許之機構指定戶口內保管。
24.2 股息
當x等收到任何因閣下戶口之證券而產生之任何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時,會將之存入閣下之戶口。倘閣下的證券為吾等為客戶所持有之較大量相同證券之一部份,閣下有權按比例享有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
24.3 債券
在設有收到相反指示的情況下,x等獲授權酌情決定(在費用及支出由閣下支付的情況下): (a)要求支付及收取與證券有關的所有利息及其他款項或分派(不論屬資本性質或收入性質);
(b)在收到到期日可收到的金額時放棄閣下的證券,或在證券到期日前被要求贖回時放棄閣下的證券: (c)交換任何與閣下的證券有關的文件(無論該等文件屬中期或臨時或長期性質);
(d)代閣下以擁有權人的身份填寫及遞交任何與證券有關而在收取收入或促使證券售賣時所需的擁有權書。
24.4 投票及其他股權
(x)xx等得悉代閣下持有的證券將有可行使的投票及/或任何權利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換股、供股及任何因收購、回購或股本重組而產生的權利或特權),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閣下於 14 個工作天內(或視乎情況下按照指定或合適的較短期限)明確地以書面通知吾等,欲行使權利及/或特權,與此同時,閣下戶口有足夠可動用的資金,吾等會依以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閣下行使權利及/或特權。否則,吾等不會行使有關權利及/或特權。xx等得悉代閣下持有的證券附有認股權,即使沒有滿意的指示或足夠資金,吾等仍可酌情以吾等認為適合的做法處置認股權。
(x)xx等得悉x等代閣下持有證券的公司計劃催收任何尚未繳付的金錢,x等會在合理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倘若閣下已提供相關的資金,並有足夠時間容許吾等加以處理,吾等會根據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書面指示替閣下繳付款項。否則,x等不會代閣下採取任何行動,亦不會負上因未能符合催收而導致的責任。無論如何,xx等因法律上有責任符合催收而已自動繳付金錢,閣下會依照要求補償吾等。
24.5 抵押或借出證券
(a)在未有閣下的事先書面同意或授權前,x等不得存放任何閣下的證券作為xx等所作出之任何貸款或墊款的保証,亦不得為任何目的而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棄管有任何該等證券。
(b)若閣下授權予吾等抵押、質押、轉讓或設立任何證券權益或借出或其他情況下放棄管有任何證券,該授權應自當日起持續有效 12 個月,而閣下可按照適用法律,以吾等訂明之形式簽署授權書,以不
時進行重訂,該授權亦可按適用法律被視為已獲重訂。閣下可以不少於 5 個工作天向吾等發出書面通知,隨時撤回授權,以閣下清償所有欠付吾等之欠款為條件。
24.6 統一儲存
吾等可酌情將閣下儲存在吾等或由吾等為戶口而購入的證券,特定撥入戶口、或與其他閣下持有的同樣證券作統一安排。凡已統一安排的有關證券有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蒙受損失(包括因可交付之證券數目或數額減少而引起),則應將應支付給閣下的款項記人戶口之貸方,或按應屬戶口之有關證券的數量或數額所佔的比例,將虧損從戶口扣除,視情況而定。
25. 結清債項及費用在任何時候閣下須
(a)支付任何在本協議下欠付吾等之款項;
(b)在吾等作出要求下,支付任何戶口引起或有關之欠付吾等之全部債項。
(c)支付每個戶口中因整個或部份平倉而引起或有關之任何餘下為欠付之債項;及
(d)徵收上述款項時引起之合理的費用及開支,包括吾等以全部彌償標準計算之法律費用。
26. 留置權及對銷和承索支付
26.1 就閣下責任作留置
對於在任何時間因任何目的透過閣下的戶口由x等代表閣下,由吾等或代理人持有及控制之所有證券及其他資產,吾等均有留置權,該等證券及其他資產全部均應由吾等持有,作為閣下全面履行及清付跟本協議有關閣下欠付吾等之債務及債項之持續保証。
26.2 挪撥證券
在執行吾等的留置權時,吾等有權決定出售何種證券及資產,並有權將銷售或變現所得之收益扣除開支後,用作清償閣下欠付吾等之債項及債務。
26.3 對銷
x等亦有權隨時毋須通知閣下,將閣下任何戶口中的現金結餘結合或合併及為清償閣下欠付吾等的債項及債務而對銷、扣除、扣起及或轉賬任何款項。
26.4 處置
閣下同意吾等可處置或安排處置閣下擁有的證券以清償閣下欠付吾等、吾等之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任何成員。
26.5 承索支付
除受本協議的其他條款的約束外,客戶有義務對其欠弘富投資的債務承索支付或在債務到期之 前支付,並根據弘富投資的要求將此類現金,證券或其他保證金(物)存入帳戶,以滿意弘富投資或交 易所或香港市場行規和慣例所的要求。同時,客戶确認其有義務立即滿足此類保證金(物)追收或補倉之要求。 客戶並進一步確認弘富投資可隨時要求客戶在代理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將足額的結算資金存入其帳戶。客戶 確認弘富投資無須對因執行此條款而導致的實際或假設損失或后果負責任何負責。
27. 信貸費用及信貸調查
27.1 借方結餘之利息
閣下之戶口記錄的每月借方結餘或已經調整的結餘,xxx等按其慣例指定及香港法律許可的利率計算利息。閣下須明白,每一利息期結束時記錄在閣下的戶口之應付利息,除已經清償外,將自動加入下一利息期開始時之結餘。
27.2 交換資料
吾等可與他人交換閣下的信貸資料,但只作驗証身份之用。x等可向任何閣下因本協議而開設及維持的結算戶口的金融機構及任何其他由閣下指定為諮詢人的人士及機構獲取閣下的信貸資料及個人資料。
27.3 授權吾等獲取及提供閣下之信貸資料
閣下授權該等機構及人士向吾等提供所須信貸資料或個人資料。現通知閣下,若閣下不履行在本協議下之責任,x等可以向信貸調查機構提供反映閣下不良信用的任何紀錄。吾等可以要求有關閣下之信貸報告,且在閣下請求下,注明提供該報告之信貸調查機構的名稱及地址。xx等延伸、更新或續發閣下的信貸,閣下同意吾等可以毋須通知閣下而獲取新的信貸報告。閣下明白吾等可能將閣下的資料提供給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閣下欠帳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閣下有權獲告知那些資料通常會作上述披露,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28. 信貸規定
在閣下提出請求時,x等可酌情決定向閣下提供用以購買證券的信貸(以下簡稱為「信貸」),信貸必須受在本協議中及在本協議之有關附件中列出之條款所限制。該等條款只於吾等向閣下提供任何信貸的情況下適用。
29. 資料不具任何保証
29.1 使用數據之風險由閣下承擔
對於使用透過吾等服務提供之數據及資料及任何供閣下用以使用吾等服務之電腦軟件,閣下明確表示同意獨自承擔所有風險。吾等或xxx等董事、高級人員及僱員、代理人及該軟件之持牌人及擁有人,包括任何發布數據或資料之人士(統稱為「發布數據者」),均不保証他們所提供的服務會不中斷或必然正確無誤。對於使用吾等及吾等服務之結果,或對於透過吾等所提供的數據及資料或交易之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信度,或該等資訊、服務或交易之內容,或有關用來使用吾等服務而提供的任何電腦軟件,上述人士亦不作任何保証。
29.2 「現有狀況」基準
透過吾等服務提供之資料及資訊均以「現有狀況」、「既有狀況」基準而提供,除了根據對本協議適用的法律規定而隱含的,及不能免除、限制或修改的保証外,吾等的服務不附帶其他任何性質的保証(不論屬明示或隱含〕,包括就服務的可商售性或對任何特定目的是否適合的保証。
29.3 無法律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任何發布數據者均毋須對閣下或其他人士負任何責任:
(a)(i)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或(ii)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之傳送或送遞有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或
(b)因下列情況所引起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因發布數據者之疏忽或遺漏,或因「不可抗力事故」(如:水災、惡劣氣候、地震或其他天災、火災、戰爭、叛亂、騷動、勞工、紛爭、意外、政府決策、停電、設備、電腦軟件或通訊線路失靈或故障等),或任何發布數據者合理控制範圍外之原因造成之(i)任何在上述(a)條所指的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ii)沒有履行責任;或(iii)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中斷。
30. 資料保護
30.1 同意個人資料之處置
吾等有權收集、使用、移轉(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儲存、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閣下之個人資料及數據,包括姓名及地址(以下簡稱為「個人資料」)以方便管理及依本協議提供服務。若閣下為有限公司,閣下的人員在代閣下簽定有關開戶申請表時亦同意本第 30 段同時適用於他們,因此,所有對“閣下” 的提述將被視為包括該等人員。
30.2 個人資料之使用
在下列情況下個人資料可在吾等、代理人及其各自有關及附屬之公司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間轉移及使用:
(a)因提供維持及管理所提供之服務;及
(b)評估閣下的潛在財務需求、進行市場研究及向閣下推廣其他服務及產品。在本協議終止後,x等可按任何適用法律及規定繼續如上述使用個人資料。
「集團公司」指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之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
閣下同意遵從吾等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通告的條款,該通告載有吾等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的政策及實務詳情,該通告可在吾等網站上閱讀或向吾等索取。
30.3 向當局及其他人士披露
閣下並授權吾等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規定、法院命令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机關或交易所需要時,將任何個人資料向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或監管機關或交易所披露及轉移。
30.4 提供及更改個人資料
閣下可在隨時依據任何適用之法律及規定,要求吾等為閣下提供個人資料之副本或更正任何不準確的個人資料。
索取個人資料或更正個人資料或索取有關政策及實務及所持個人資料種類之詳情或停止使用閣下之個人資料作直接市場推廣用途之要求,應寄交:
香港干諾道西 188 號香港商業中心 17 樓 1713B-14 室弘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資料保安主任
電話: (000) 0000 0000
傳 真 : (000) 0000 0000
如對閣下之個人或戶口資料有任何疑問,請聯絡吾等之資料保安主任。
31. 使用服務之限制
閣下有權使用吾等網絡所提供之資料,但只限用於閣下本人及非商業用途,且閣下不得將取得該等資料之途徑轉售他人,或將該等資料複制出售。閣下不得將自吾等網頁列印出來之資料上之版權所有或其他知識產權之標示刪去。
32. 終止服務
32.1 停止服務
在下列情況下,x等可毋須事前通知停止客戶使用吾等之服務: (a)吾等酌情決定暫時或永久中斷此項服務﹔
(b)閣下違反本協議條款;
(c)在經過吾等認為適合的時間後,閣下的戶口沒有交易活動及/或未持有任何資產;或 (d)閣下的戶口成為不活躍戶口。
如閣下向吾等申請,並根據吾等制定的條款提供閣下之資料,閣下可重新啟動戶口。
32.2 終止戶口
(a)若閣下違反或沒有遵守本協議任何條款或當賬戶成為不活躍戶口,x等可在毋須事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終止閣下一個或以上之戶口。
(b)x等可向閣下發出不少於三個工作天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戶口。
(c)在償清及解除閣下對吾等的債項、負債或其他債務責任之情況下,閣下可向吾等發出不少於三個工作天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戶口。
(d)終止戶口或停止任何服務不會影響任何一方先前因此而產生的權利。
32.3 產生權利
任何在終止前訂立之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取得之權利、權力、職責及責任,均不應因任何服務成本協議之終止而受影響或妨礙。
32.4 終止之後果協議一經終止
(a)閣下須即時繳付到期並欠付之任何款額;及
(b)閣下須在終止當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提取戶口內之所有現金或證券結餘,否則吾等可代表閣下及於吾等毋須負責任何損失或後果的情況下在市場上或以吾等合理地決定的方式及時間出售或處置閣下之證券,並將相當於淨售賣得益及閣下戶口之現金結餘以支票或匯款形式寄給閣下最後為吾等所知的地址,有關風險則由閣下承擔。
33. 責任、免責及全數彌償
33.1 閣下對使用戶口之責任
閣下同意就以下情況承擔全部風險及責任
(a)監察及使用閣下之戶口,包括在第 33.2 段中列出之事項;
(b)使用及存儲任何資料,包括閣下之密碼、客戶識別碼、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活動、戶口結餘及任何其他在閣下之個人電腦中既有之資料或指示;
(c)提供及維持所需用以存取及使用吾等服務之通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及數據處理器)及電話或替代服務,及所有因閣下使用吾等之網絡而引至之通訊服務費用及收費;及
(d)由任何政府禁制、交易規則、證券交易暫停、戰爭、罷工、設備、電腦軟件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未經授權之存取、盜竊及其他在吾等合理控制以外之事故所直接或間接所招致之損失或損害。
(c)閣下未能收到確認任何交易的正確書面確認通知;
(d)閣下收到吾等就某一指示或交易發出之確認通知,但閣下並未發出或授權發出該指示或交易;或 (e)戶口結餘、證券交易或交易紀錄的資料有誤。
x等在實際收到閣下傳送之指示前,不應被視為已經收到有關指示。
(a)不論任何情況包括任何疏忽,對於使用或未能使用戶口及吾等服務,或因違背任何保証,因而引起之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或衍生之損失或損害,吾等(包括,就 33.3,33.4 及 33.5 段所指,代理人及其與吾等各自之董事、高級人員及僱員,或任何其他涉及創立、作業或運作吾等服務或管理吾等之人士)均不負任何責任。
(b)此項免責條款須在法例所容許之範圍內方適用。在此情況下,因吾等之該作為或不作為所帶來吾等之法律責任,應依據適用之法律或規例就有關交易規定之交易日至結算日期間該交易應獲得之利益為限。
閣下須就吾等因下列情況引致之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費用、收費及任何性質之開支在被要求下向吾等作出彌償:
(a)閣下未能或延遲履行就本協議或向閣下提供之信貸之責任下,包括強制執行或xxx等跟本協議有關之權利。
(x)x等按本協議履行其任何責任或執行其權利或酌情決定權。
不論以上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鑒於吾等同意接受閣下根據第 12.2 條許可下不時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吾等發出指示,閣下同意就吾等因接受以上所述之指示中有錯漏或掛失或因該指示並非由吾等正式授權發出而引致之申索、損失、賠償、開支、費用(包括彌償所有法律費用)及責任,而xx等作出彌償。每項彌償(即第 33.4 及 33.5 所述)須成為吾等與閣下所簽訂之任何協議(包括本協議)之獨立及各別的彌償。
34. 轉讓
x協議xxx等之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經由合併、購併或其他方式產生),且吾等可以將吾等於本協議的權利或義務或閣下的戶口轉讓予吾等認為合適的人士而毋需通知閣下,此外,本協議對於閣下及閣下之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亦具有約束力。
35. 可分割性
倘若本協議之任何條文或條款被任何法院、監管機構或團體判定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項判定應只適用於該條文或條款。其餘條文及條款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本協議應繼續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條文或條款並未載於本協議內一樣。
36. 規管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協議及其執行均受香港法律管轄。本協議雙方均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37. 客戶身份
37.1 協議香港監管機構
吾等須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統稱「香港監管機構」)要求後兩個工作天內向他們提供吾等正代客處理的交易最終涉及的人士以及發出該項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詳情。在特殊市場情況下,有關詳情可能要在作出要求後不久便提供。閣下也可直接向香港監管機構如下述提供所須詳情。
37.2 披露閣下的受益人
由閣下披露受益人身份若閣下代表客戶或其他實質擁有人(以下簡稱為「受益人」)進行交易,不論是否獲受益人全權委託交易,及是否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主事人身份與受益人進行對盤交易,閣下同意就吾等接獲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閣下須按吾等之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他們要求的有關交易涉及的受益人(或在一對背形式的主事人對主事人交易中,與閣下交易的人士)、該項交易的最終受益人及或發起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詳情。
37.3 閣下就受益人為中介人而須作之安排
x閣下知悉任何受益人是以作為其本身客戶的中介人的身份進行交易,但閣下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受益人本身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閣下確認:
(a)閣下須與該受益人作出安排,讓閣下可按要求立即向該受益人取得上述的資料,及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閣下將按吾等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的受益人提供所須身份詳情,及在收到有關詳情後立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或促使呈交該等詳情予香港監管機構。
37.4 受益人放棄權利
閣下確認閣下並未受任何法律規定阻止閣下遵守此條,或如閣下受該等法律限制,則閣下或受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已經放棄該等法律的保障或已經書面同意遵守此條。閣下亦確認閣下根據此條的責任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38. 違約:
38.1 以下任何非排他的和非窮盡列舉的事件應構成違約事件:(a)根據弘富投資判斷,客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 重大條款或在交易中違約; (b)客戶未能在到期日對買入/賣出證券(包括認購的新股)或其他交易進行支付或清算; (c)假如客戶成為破産、清盤或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序和訴訟的對象; 或 (d)任何擔保扣押令或類似事情。
進行處理; (d)以弘富投資 全權決定的方式和條件出售或變現弘富投資或弘富投資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持有的客戶資産,並將出售和變現的淨收益(扣除費用與成本後)用於償付客戶對弘富投資或其附屬機構的債務。
38.3 在不影響弘富投資在第 38.2 條的權利的情況下,弘富投資可在任何時候將客戶在弘富投資或 弘富投資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所開立和維持的任何或所有戶口進行綜合或合併,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無 損於授予弘富投資的其他授權)弘富投資:(a)指示客戶可能于該處存設帳戶的弘富投資集團的其他 成員公司,代表客戶將客戶的資金轉到客戶在弘富投資的帳戶;(b)從客戶在弘富投資的帳戶,將資 金轉到客戶xxx投資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存設的任何帳戶;(c)抵消或將資金轉入客戶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以償付客戶對弘富投資,弘富投資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在帳戶上的或任何其他有關的債務,義務或責任,不論這些債務,義務或責任為現在的還是將來的,現實的還是或然的,主要的還是次要的,個別的還是共同的,有抵押的還是無抵押的;及(d)將上述授權通知弘富投資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當這 些組合,合併,抵消或轉帳要作貨幣轉換時,該轉換應按弘富投資選擇組合,合併,抵消或轉帳的當日,憑當時的外匯市場匯率決定,唯弘富投資有絕對酌情權作決定(但應將該決定通知客戶)。若弘富投資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要求弘富投資支付款項,以抵消和清償客戶對弘富投資集團的其他成員 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的債務,則弘富投資無須考慮該債務是否存在。
39. 費用及所有相關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閣下先要清楚瞭解閣下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閣下的虧損。
40. 傳真及電子指示彌償
40.1 傳真指示
客戶明白弘富投資不時要按傳真或電子形式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電郵及手機短信(SMS))行事,客 戶明白傳真或電子指示並非安全的傳遞形式,同時亦存在風險。客戶要求弘富投資在給與客戶方便的情形下 接受傳真或電子指示。只要弘富投資採取合理程序審視客戶的授權簽名或電子指示發出者的身份,國泰君安 證券不必因為接受非真正授權者簽名的傳真或電子指示而負上責任。
40.2 有約束力交易與彌償
任何甲真誠地按傳真或電子指示完成的交易,無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授權認知或同意,在 弘富投資並無疏忽、失責及欺騙的情況下,將對客戶有約束力。倘若弘富投資因未有客戶書面確認前已 接受傳真或電子指示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法律行動、訴訟、申索、損失、費用、收費、和各種開支,則客戶承諾作 出彌償,使弘富投資無須負責。
41. 金融產品
假如弘富投資向閣下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弘富投資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弘富投資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弘富投資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42. 中英文版本之抵觸
在本協議之條文之中英文版本有抵觸時,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