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7 号)同意注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59.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77 元,募集资金
证券代码:300970 证券简称:华绿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3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7 号)同意注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59.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77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65,319.43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9,610.98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71C00016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截止本公告日,原募投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未使用募集资金除进行现金管理的部分外,其余募集资金仍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配置公司资源,拟终止江苏基地“年产 3 万吨真姬菇项目”,调整为“河北华绿之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 5.4 万吨
鲜品金针菇工厂化生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户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存放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河北华绿之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珠江路支行 | 12591384331 0501 | 0 | 河北华绿之珍生物技术有限公式年产 5.4 万吨鲜品金针菇工厂化 生产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 | 50518101040 024938 | 0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河北华绿之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一”,公司简称“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125913843310501、50518101040024938,截止 2021 年 12 月 7 日,专户余额均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年产 5.4 万吨鲜品金针菇工厂化生产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一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方一、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一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