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版)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通过境内外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对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进行交易,目的是借助期货、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销售产品加工费合理稳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通过境内外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进行。
3、公司进行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或者高度相近(相关性大于等于90%)的类似品种。
4、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期权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期权持仓量
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期权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经纪商处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时,公司应当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的名义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不得以他人名义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6、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结合业务发展及套期保值执行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营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部门负责人和期货期权操作相关人员。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期权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期权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控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的期货、期权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在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期权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期权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操作员进行xxxx。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内控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
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并由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期权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期权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期权经纪商和持牌机构进行期货、期权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期权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九条 x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期权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期权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x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三十五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x制度通过后,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废止。
第三十七条 x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