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 款)产品说明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 款)产品说明
本产品为附加险,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范围:凡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姓名应在被保险人清单中列明。被保险人以及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投保人范围: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责任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自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住院治疗的,无论该次住院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外,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实际住院天数减去投保时约定的免赔天数)和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在每次计算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投保时约定的免赔天数。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免赔天数为 3 天。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需入住医院治疗,从入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为止。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270 天,被保险人因为同一原因住院,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 180 天。被保险人住院的总天数以医院的结算日期为准。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对本附加合同同样有效。除此之外,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保险事故,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2.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3.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4.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5.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生效日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8.被保险人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肩xx、颈椎病、腰肌劳损而进行住院医疗;
9.牙科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
10.被保险人未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
被保险人因本条所述情形入院的,在出院后,如果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尚未届满,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或限制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产品条款“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八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第十六条 释义”及其他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
其他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免赔额:根据合同约定 免赔天数:根据合同约定等待期:根据合同约定
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270天,被保险人因为同一原因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
投保示例(供了解保单预期利益参考)
张女士,30周岁,其所在公司为其投保《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保险期间一年,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额为200元/天,免赔天数3天。
若张女士在保险期间xx肺炎在当地三甲医院住院治疗 10 天,则可获得住院津贴责任赔付,金额为:200×
(10-3)=1400 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备注: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赔付金额计算公式:住院津贴每日保额×(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温馨提示
⚫ 犹豫期:本附加合同无犹豫期。
⚫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所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或已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中的现金价值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已支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当期已支付保险费对应的已经过保障期间日数/当期已支付保险费对应的保障期间总日数)。已经过保障期间日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我们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保险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的总和。除非另有约定,手续费比例为 25%。
⚫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