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5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243,030,55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5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243,030,55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618,724,919.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人民币 24,008,519.4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94,716,399.88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xxxx(2018)验字第 61121126_B0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2,396,877,473.33 元(含利息)。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由于募投项目之一“通讯与物联网集成电路中道封装技术产业化”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先进”),为了更好地进行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子公司长电先进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虹桥路支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开户主体为长电先进,账号为 92030078801500000146。
该账户仅用于长电先进实施通讯与物联网集成电路中道封装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与长电先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这份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长电先进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截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虹桥 路支行 | 92030078801500000146 | 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简称“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2030078801500000146 的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乙方“通讯与物联网集成电路中道封装技术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xx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xx。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