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项目概况(★实质性要求条款)
(一)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1.项目名称: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 2022 年交通事故及违法车辆停放服务项目
2.预算金额:人民币 260 万元
3.最高限价:第 1 包:人民币 190 万元;第 2 包:人民币 70 万元;
注:投标人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的大写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采购标的汇总表
包号 | 标的名称 | 服务期限 | 采购预算(万元) |
1 | 吴家山及东西湖区西片区域车辆停放服务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 同。 | 190 |
2 | 将军路及金银湖区域车辆停放服务 | 7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为保障东西湖区交通大队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环境良好,工作中依法对涉案违法、事故查扣的车辆能安全有序停放,现拟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两家投标人提供停车服务、超载车辆过磅服务、现场车辆的转场服务。
(三)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投标人需提供交通事故及违法车辆停放服务,应包含招标文件第三章的采购需求内的全部内
容,以及承担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四)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本次采购标的所涉及的标准、规范、验收规范,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规
范。
(五)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为落实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根据相应行业填写。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技术要求)
(一)停车场场地要求
1、停车场场地要求如下:
★第 1 包:投标人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西湖区西片区域辖区内,按要求各自单独拥
有单宗占地面积 10 亩(及以上)的停车场(共计两个停车场),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停放场地权属明晰,无权属争议,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可提供停车场服务。
★第 2 包:投标人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及金银湖区域辖区内,按要求拥有单宗占地面积
10 亩(及以上)的停车场(共计一个停车场),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停放场地权属明晰,无权属争议,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可提供停车场服务。
(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车辆停车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自有场地:投标人为自有场所的,须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材料复印
件、地理位置证明(百度地图等(比例尺 1:200)的截图并标注停放场所地理位置),以及体现xx的道路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租赁场地:投标人为租赁场所的,须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或意向性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证明(百度地图等(比例尺 1:200)的截图并标注停放场所地理位置),以及体现xx的道路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所提供的场地必须,交通便捷,周围环境较好;并且用于东西湖区交通大队违法处理停车场服务项目和外派总队执法查处的违法车辆和暂扣事故车辆停放和查扣相关设备专用,不能向采购人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和物品保管等用途。
3、执法工作人员不定期对涉案车辆的停放和保管状况进行核查,中标人需提供场地的位置及平面图。
4、中标人所提供涉案车辆停放的场地须确保涉案车辆的安全,避免涉案车辆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车辆遗失或损坏(毁)导致证据改变影响取证工作。具体如下:
(1)硬件方面:场地必须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无尖锐建筑废物(钢筋、铁钉、砖角等)、无较大坑洼,确保带辅助轮的拖车和被拖车辆安全顺利通过;具备完备的技防、防积水、防雷、消防和照明设施。
(2)围蔽方面:围蔽物高度应不低于 2.5 米(材质硬度符合安全需要),xx环境应满足涉案车辆的进、出场条件。
(3)每个场地必须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以提供监管所需以及涉案车辆的正常流转的必要照明条件。
(4)每个场地应配备足够的遮雨棚及车罩、帐篷(第 1 包不小于 3000 平方米,第二包不小
于 800 平方米),用于防护零部件缺失或损坏的车辆漏水受损。
(5)场地xx应尽可能设置清晰的指示路牌,并且各场地的入场路线还应能够满足拖吊平板车等大型货车入场的要求,以方便群众前往办理业务。
5、停车场内应设置有超载车辆停放和卸载区,且配备有称重系统设备,即可提供超载车辆过磅服务。
6、因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涉案车辆损失损坏的,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7、停车场如遇所提供场地因土地规划或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场所不能继续使用的,中标人负责提供同等条件或以上的场地供采购人使用,并且由中标人负责转场及承担转场所产生的费用,转场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采购人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且承担因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
8、项目中标后,在双方未签订服务合同前,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需要(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外,如出现中标人提出变更提供停放场场地的(即提出变更投标文件中所投场地的或投标时承诺提供某场地,但实际未提供等的),将视为中标人虚假投标,采购人有权报请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追究中标人相关法律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还应当按照中标价的 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9、如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所提供的场地因政府征用等政策性因素需更换服务场地的,中标人须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中标人必须在原场地停止使用前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xx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场地继续履行服务,因此造成的涉案车辆转场工作及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中标且完成场地准备工作后,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到现场进行场地验 收,如所提供场地未达到项目招标文件场地要求的,中标人须在合同规定场地交付使用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如在合同规定场地交付使用时间内,所提供的场地未完全达到项目招标文件场地要求的,将视中标人为虚假应标,采购人将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如未签订合同,则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采购人有权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报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
时,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按照项目中标价 20%的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采购人所受损失的,中标人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1、各场地应履行信息公开制度,在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投诉电话、工作人员信息、不收费承诺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标牌。
(二)停车场工作管理要求(技术要求)
1.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处设置交管局统一制作的"东西湖区交通违法专用停车场"和"东西湖区交通事故专用停车场"标识,并在对外办公的醒目处悬挂停车场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交通大队制定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收费制度、监督电话等。
2.停车场必须在醒目处,制作悬挂停车场对外公示栏,有照片、有职责;在对外窗口和进门入口处悬挂和粘贴“本停车场免收停车管理费”的告示牌。
3.停车场必须积极配合交通大队开展道路施救、拖车事宜,做到接警快出、快到、快撤,接到大队通知后,应当在半个小时内赶到现场,不得无故拖延、无故推诿。在事故现场的中心路段或路口安排施救人员,确保快速及时施救。
4.停车场必须使用交管局统一制发的停车场登记本,车辆进入停车场后,严格按照台账格式规范登记。
5.停车场必须按照违法、事故分区域停放,并负有全部的保管责任,出现损失由停车场全部承担。
6.停车场要确保停车场的安全以及消防工作万无一失,要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的车辆,以及车辆上的物品的安全,停车场人员要经常性的进行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并采用专门的监控设备、夜间派专人值班,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
7.停车场必须按时登记所扣车辆,不得进行体外循环停放车辆和私自停放非交通管理所扣车
辆。
8.停车场必须积极配合区交通大队工作,服从驻场民警的管理指挥。特别是在接收事故车辆时,一定要提醒车主清走车上的贵重物品。车主不在时与当事民警当面点清确认,移交停车 9.停车场有关人员登记,并办理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
★10.中标人配置停车场内的消防设备,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并保证齐全有效。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立足够数量的消防灭器、水源带、灭火沙坑,从而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11.在停车场出入口和其他位置安装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确保正常使用,摄录资料保存不少于 3 个月。
12.停车场应当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每班次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先清点当班进、出车辆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班签字手续。
13.停车场应定期盘存妥善保管存档备案,每月对其保管车辆进行一次盘存,每月 15 号把盘
存结果(表格)通知交通大队。停放在停车场中的车辆如果达到 3 个月无人认领。则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给交通大队,交通大队报市交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并同时备案。
14.除特殊情况外,停车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大队的放车程序,凡放行违法车辆必须经过交通大队开具交通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放车单据并加盖违法处理公章,凡放行事故车辆必须经过交通大队开具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放车单据并加盖事故处理公章,停车场应严格按照程序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停车场应该对以上手续备案。
15.停车场严禁向暂扣车辆的当事人收取暂扣期间的停车费,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超出暂扣期限的停车费、施救费、拖车费等相关费用,并开具税务统一发票。
16.停车场对停放的车辆负有全部的保管责任,如果出现一切损失均由停车场全部承担。
17.在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期间,供应商应当协助采购人处理相关事件,并负责提供交通事故及违法车辆的拖车服务。
(三)安全性要求
1、停车场消防安全要求
(1)停车场必须对消防资质进行审验,合格方能继续使用,并配有消防安全负责人。 (2)停车场必须执行出、入分开(即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的管理。
(3)停车场必须安全有消防栓或距场 50 米以内有消防栓的,并配备消防管、枪等。
(4)停车场必须配备消防辅助设备,即灭火器、沙、桶等。每 1 千平方米 配备手推或灭火器
1 台,手提式灭火器 2 台,5 个消防桶。第两千平米配合 2 立方米沙子,以上类推并确保消防灭火器材合格有效。
(5)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分区停车,留有防火通道,并严禁停车场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在场区内吸烟;设置"禁止吸烟"告示牌。
(6)停车场负责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每天要对场内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有隐患的问题应及时向场负责人和驻场民警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事故车辆停车场对因交通事故毁损严重的车辆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清理油箱,检查火灾隐患。
(8)中标人所提供的车场必须配备有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完善的消防方案,确保涉案车辆的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分布方案和消防预案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采购人备案。场地还需配备必要的排水设备和方案。
(9)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彻底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桥梁安全,中标人不得在桥梁下空间设置停放场。
2、停车场防盗安全要求
(1)停车场必须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每班次不得少于 2 人进行轮流巡场,值班人员交接班应先清点当班进出车辆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班手续。
(2)停车场必须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死角处和远离管理人员视线处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全天候摄影监控。
(3)停车场必须严格控制非场内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进入停车场停车区域。
(4)停车场必须加强停车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严防监守自盗,对监守自盗者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开除。
(5)停车场必须加强门卫和值班人员的管理,对上下班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 (6)停车场严禁倒卖车辆和汽、柴油。
(7)事故车辆专用停车场必须认真做好车辆防腐蚀的管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的必须加盖防火车衣,切断车辆电源、清理油箱。
(8)中标人提供涉案车辆停放的车场必须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以保障全覆盖监控,24 小时不间断对进出车场人员和停放保管涉案车辆实施监控记录,并对监控录像进行保管。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各场地的监控项目书面报告(包含监控设备分布图、监控有效区域图以及相关技术说明)。
(9)中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涉案车辆的随车物品进行临时保管。车辆内外观、随车物品应当在登记、拍照、编号后纳入随车物品保管室管理。中标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车辆充电以及打气等免费服务。
(10)采购人工作人员将查扣的车辆交付中标人保管时,对有毛病和有损坏的车辆及物品向中标人工作人员说明,中标人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经双方人员签名确认,进场后车辆如有损坏或被盗、丢失,由中标人负责。
(11)中标人要依据采购人开具的车辆放行凭证(放行条)放行车辆,中标人工作人员要认真验明取车人的身份及放行凭证后,方可放行,如因工作疏忽错误放行车辆的,由中标人负全部责任。
(12)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处理放行采购人查扣的违法、事故车辆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3、停车场车辆搬移要求
(1)停车场必须加强对搬移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出场时有提醒,回场时有检查。
(2)停车场搬移车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严禁无证驾驶和准驾 不符驾驶,严禁开特权车、饮酒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变道等违反道路 安全法的行为。
(3)停车场用于搬移车辆的车,必须手续齐全,有行驶证、按期审验、有保险、严禁无牌无证的车辆上路行驶。
(4)停车场在搬移车辆时必须捆牢固定,严防车辆损害。 (5)停车场拖移车辆上下车辆必须谨慎防止损坏被扣车。
(6)停车场具备平板拖车和叉车提供交通事故及违法车辆拖车服务。 4、停车场内部设施要求
停车场在必须遵守的消防、防盗、搬移安全的基础上,必须加强对内部的设施的安全管理。
(1)办公设施,要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油墨、纸张的供应。
(2)环境设施,要确保停车场下水道畅通完好,不发生渍水的问题,要保证场内的照明器材良好,场地平整、清洁。要设置专用接待室方便当事人,并确保室内外卫生整洁。
(四)人员要求
1、中标人需完善配套的管理机制、组建专业队伍和设施。负责人应担负资料核对与指令接受等工作,其余人员须具有专业的车辆进出场指挥能力,进行过专业的培训,且要求拟派人员必
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中标人必须在合同实施后 1 个月内提供场地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并将各场所管理人员名册提交采购人备案。
2、中标人车场管理必须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且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15 人,保持相对稳定且有专人负责。中标人派出的场地管理人员需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上岗时应佩戴工作卡,对进场协助车辆摆放的拯救作业人员,以及车辆领取人等其他办事人员必须全程进行监 督,以防止车辆(含其他物品)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各分场必须有 1-2 名准驾车型为 A2以上的驾驶员,协助做好暂扣车辆的接收和摆放、移库工作。
3、车场管理实行 24 小时值班动作模式,以便招标人可以 24 小时随时将查扣车辆存放到车场内。投标人应制定与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值班规范、钥匙管理规范、随车物品管理规范、场地安全防范规定等详细工作制度,保障场地安全、有序、规范运转。相关制度应当报招标人备案。
4、中标人应在场内设置车辆钥匙保管柜和随车物品(贵重或小件物品)保管柜,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
5、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车辆接收程序全天 24 小时安排人员接收车辆,接收过程中停放场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全力配合拖吊企业装车卸车工作,不能消极怠工,大型交通整治期间要加派人手,无条件服从交警大队的安排;场地内的车辆(含随车物品)需出场的,相关人员必须凭有效的放行条或勘验证明,并按放行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将车辆领出。
6、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安排好车位停车,收取车钥匙,贴上标签,按序编号挂进钥匙柜内。特殊情况无钥匙的车辆,要求工作人员一定要停放在不影响其它车辆出入的地方。
7、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使用xx、礼貌语言提醒车主取走自己贵重物品。车门、 车窗无法关闭的情形要登记物品交停车场暂时保管,必要时照像记录。不清点、 不登记造成丢失的,由投标人负责赔偿。
8、停车场必须将所招录人员资料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备案,并对其进行了纪律、安全、职责、程序等培训方能上岗。
(五)停车场经营纠纷及违约处理(★实质性要求条款)
1、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若发生经营纠纷造成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视为违约,若遇违约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随时终止合同。
2、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若违反停车场管理规范并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所投停车场土地所有者的项目保障承诺书(格式自拟),且包含以下内容:
中标人提供的停车场(自有或租赁)如出现经营纠纷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停车场土地所有者须服从东西湖区交通大队的停车场管理要求,并配合完成场地内车辆及相关设施的转移工 作,不得扣押停车场场内车辆、相关设施或阻碍车辆转移,影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
注: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无法提供土地所有者项目保障承诺书的,将被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标无效。
(六)其他服务要求
1.中标人必须专门就该项目开设服务电话(有 2 条电话线,含一条传真线路,并至少 1 名
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值守,电话服务时间为 24 小时不间断)。
2.为确保涉案车辆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交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中标人需具备计算机系统管理能力(可实现接收、停放、反馈、提取等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3.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交警大队的安排,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涉案车辆进入停放场停放。
4.中标人必须安排人员协助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涉案车辆进行拓印工作。
5.中标人在服务期满后,对停放在其经营的营业场所涉案车辆,在采购人处理前车主不来认领的,所产生的停车费由中标人负责,直至采购人处理完毕。
6.中标人不得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7.因中标人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车辆在证据保存期间损坏、遗失、被盗及中标人因工作疏忽,导致涉案车辆流失社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项目实施管理、考评方法(技术要求)
(一)中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招标人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妥善管理。
(二)招标人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依据是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管理规定。评分按百分制,每 1 个月为 1 个计分周期。当月得分低于 60分的,视为不合格,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有权视情节进行违约追责。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确需调整停放场方位的,中标人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xx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的场地供采购人使用,未及时补齐停放场面积(6000 ㎡)的,采购人根据空挡期以及面积缺口,逾期超过 30 天仍未补齐停放场面积的,按照 4 元/㎡/月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费;逾期超过 90 天仍未补齐停放场面积的,将视中标人为违约,招标人有权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并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另外,招标人将按照 6 元/㎡/月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费(缺口天数以
30 天为 1 个月累计叠加,累加缺口天数少于 15 天(含),不予扣减;缺口天数超过 15 天的,按足月扣减)。示例如下:缺口为 1 千平米,则从出现缺口之日起 3 个月内每月扣减服务费数额为 1 千㎡*4 元/㎡/月=4000 元,出现缺口之日起满 90 日后每月扣除的服务费为 1 千㎡*6 元/㎡
/月=6000 元。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如因场地用地性质不符或场地租金变化问题,导致停放场变更的),中标人调整停放场场地,导致停放场面积少于 6000 ㎡的,中标人必须在原场地停止使用前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xx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的场地供招标人使用,未及时补齐停放场面积(6000 ㎡)的,将视中标人为违约,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并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另外,采购人将根据空挡期以及面积缺口,按照 4 元/㎡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
费;逾期超过 90 天仍未补齐停放场面积的,按照 6 元/㎡/月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费(缺口天数
以 30 天为 1 个月累计叠加,累加缺口天数少于 15 天(含),不予扣减;缺口天数超过 15 天
的,按足月扣减)。示例如下:缺口为 1 千平米,则从出现缺口之日起 3 个月内每月扣减服务
费数额为 1 千㎡*4 元/㎡/月=4000 元,出现缺口之日起满 90 日后每月扣除的服务费为 1 千㎡
*6 元/㎡/月=6000 元。
(五)扣分标准:
1、属中标人的企业行为,私自放行车辆或组织盗窃、倒卖车辆、零部件、随车物品的,一旦发现扣 100 分,立即终止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属中标人下属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多人行为(3 人以上,含 3 人),非企业行为,私自放行或有组织盗窃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 20 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
盗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30 分;
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15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
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同时,中标人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且招标人可终止合同。
3、属中标人下属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少数人(2 人以下,含 2 人)行为,非企业、多人行为,私自放行或盗窃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 5 分;
盗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
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2.5 分。同时,中标人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且招标人可终止合同。
4、遗失汽车(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按是否找回进行扣分。其中,2020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车辆的,及 2020 年 10 月份
(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在上述时限
内找回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 2 分。
5、遗失汽车以外车辆(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盗)的,按是否找回车辆及被盗车辆数量进行扣分。其中,2020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车辆的,及
2020 年 10 月份(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车辆的,根据每宗车辆被盗数量的不同, 扣分标准分别如下:
(1)5 辆>车辆被盗数量≥1 辆,扣 2 分;
(2)10 辆>车辆被盗数量≥5 辆,扣 3 分;
(3)20 辆>车辆被盗数量≥10 辆,扣 4 分;
(4)40 辆>车辆被盗数量≥20 辆,扣 5 分;
(5)车辆被盗数量≥40 辆,扣 40 分;
遗失车辆在上述时限内找回的,根据每宗车辆被盗数量的不同, 扣分标准分别如下:
(1)5 辆>车辆被盗数量≥1 辆,扣 0.5 分;
(2)10 辆>车辆被盗数量≥5 辆,扣 1 分;
(3)20 辆>车辆被盗数量≥10 辆,扣 2 分;
(4)40 辆>车辆被盗数量≥20 辆,扣 2.5 分;
(5)车辆被盗数量≥40 辆,扣 5 分。
6、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零部件、油料、随车物品等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按是否找回进行扣分。其中,2020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的,及 2020
年 10 月份(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的,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
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5 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
扣 3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1 分;在上述时限内找回的,涉案价值达
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2 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的,每发现一宗扣 1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0.5 分。
7、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每损坏一辆汽车扣 1 分,每损坏一辆汽车以外车辆扣 0.5分;如车辆遗失并找回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从重、从严”的原则,选择扣分较高的标准执行。
8、私自使用车辆的(不含场xx摆放、移库工作移动车辆的情形),每发现一车次扣 10
分。
9、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车辆照相、拓印、复印或充电等任何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10、与拖吊车工作人员或采购人派驻的管理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11、发生消防或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一次扣 10 分。
12、因以上情形其中引起媒体曝光、炒作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 25 分。
13、不按招标人交接要求接收或擅自转移车辆的,发现一宗扣 1 分。
14、不按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不按规定登记车辆进、出场台帐的,发现一宗扣 1 分。
15、收到政府征用土地等政策性通知后未能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主管部门警务保
障室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16、遗失车辆钥匙的,每发现一宗扣 0.5 分。
17、接收车消极怠工,故意拖延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车辆的,每次扣 0.5 分,对工
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18、违反项目要求规定,停放场配备人员或值班人员不足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19、项目实施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需要(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 料),中标人提供的停放场场地较投标文件发生变动的(即投标承诺提供,但实际未提供或提供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单次变动场地的面积大小进行考评:变动场地的面积<1 千㎡的,扣当月考评的 10 分;1 千㎡≥变动场地的面积≥4 千㎡的,扣当月考评的 15 分;4 千㎡>变动场地的面积≥5 千㎡的,扣当月考评的 25 分;5 千㎡>变动场地的面积≥6 千㎡的,扣除当月考评的 35;变动场地的面积≥6 千㎡的,扣除当月考评的 41 分。
20、出现如下情形的,第一次发现不扣分,经交警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最长不超过 30 日)整改仍不改正的,每发现一宗扣 1 分:
(1)场地不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的,或存在尖锐建筑废物
(钢筋、铁钉、砖角等)、较大坑洼,影响带辅助轮的拖车和被拖车辆安全顺利通过的;
(2)未提供消防和监控设备分布图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3)监控、排涝、照明等设施不能正常运作,设施不完善的;
(4)停放场未履行信息公开制度,未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及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投诉电话、工作人员信息、不收费承诺等相关内容公示标牌的;
(5)场地xx未设置清晰指示路牌的;
(6)场地管理人员不对进场领取车辆的车辆领取人采取人防监督措施的;
(7)中标人不按要求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的;
(8)中标人场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
(9)中标人未制定与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值班规范、钥匙管理规范、随车物品管理规范、场地安全防范规定等详细工作制度,未报采购人备案的或落实不力的;
(10)违反经采购人与中标人在服务期间商定书面事项的(指双方会签的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六)扣罚标准
考评结果将从每个季度的结算金额中体现,具体标准如下:
1、第一包:在每个季度的考评中,每扣 1 分罚款 4000 元/分,罚款金额从当季度的结算合同价款中扣除。
2、第二包:在每个季度的考评中,每扣 1 分罚款 1500 元/分,罚款金额从当季度的结算合同价款中扣除。
以上“车辆”均指招标人委托中标人管理的“违法和事故暂扣车辆”,考评的对象为中标公司(含中标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考评标准中提到的单位、团体、个人行为参照刑法法理标准进行区分。以上扣分时间为对核实中标人行为的当月,不一定为违规行为发生当月。
五、其他要求(技术要求)
1.中标人具备武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的所有基本条
件。
2.投标人的员工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办理各类保险,按规定补发员工超时、加班工资、加班餐费补贴等;中标人投入本项目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2022 年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中标人应购买员工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招标人不承担合同范围内因管理服务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4.中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购买 100 万元以上的财产意外损失保险。
5.中标人承诺提供国家行业标准认可的能承载 100 吨或以上的地磅设备(需在质量检测有效期内)。
6.中标人承诺可随时调派的大中型吊车、平板车(以中标人与协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为准,要求 15 分钟内到达现场)。
7.中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应说明停车场服务时间及保证措施;服务人员的配备方案及承诺;优惠条款作出说明以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8.中标人可针对招标人的特点提出合理、可行的特色服务、创新服务条款。
9.中标人在服务期满后在工作上作好交接并平稳过渡等相关工作。
10.中标人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向采购人赔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并且采购人有权撤除并终止合同。
收费项目 | 停车收费标准 (元/天/辆) | 备注 |
大中型车 | 38 | 车辆停放 1 至 30 天,全额计费。 31 天至 60 天期间按照规定标准的 50%收取。超过 60 天后,超出时间免收服务费。一次停放时间 8 小时内减半收费。 |
小型车辆 | 25 | |
摩托车(含电动车) | 10 |
11.收费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由中标人参照相关收费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武价服(2011)82 号鄂价工服规(2011)99 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商务要求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服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实质性要求条款) | 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 | |
2. | 交付地点 |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指定地点 |
3. | 付款方式 (实质性要求条款) | 服务费按季度进行支付,每季度结束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 支付服务费用。 |
4. | 包装、运输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5. | 保险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6. | 验收要求 | (1)按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的约定进行验收。 (2)验收时间: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人组织、中标人参与方式进行验收。 (3)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技术资料;功能、服务标准等指标。 (4)验收合格的确认:经采购人确认通过验收,视为验收合 格。 |
7. | 报价要求 (实质性要求条款) | (1)本项目的报价采取包干价形式,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 (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3)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每种服务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6)本项目的交通事故及违法车辆停放服务为固定总价,后 期采购人无任何其他费用支付。 |
七、其他要求
(一)商务部分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类似业绩 | 1.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交通事故及违法车辆停放服务项目业绩的。 2.上述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业绩,被业主(合同甲方)用户书 面反馈评价为履约信誉良好的。 |
2. | 企业实力 |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购买 100 万元财产意外损失保 险; |
(二)技术部分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实施方案 |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停车场日常管理方案; 2.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3.防盗安全管理方案; 4.车辆搬移管理方案; 5.车辆日常维护和分类管理措施方案; 6.停车场应急保障预案; |
2. | 内控制度 | 投标人提供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作质量管理; 2.工作进度管理; 3.风险管理制度; 4.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
3. | 人员配备及组织架构方案 | 各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人员配备及组织架构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针对本项目拟投入人员的安排及分工; 2、拟投入人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3、拟投入人员的框架组织结构; |
4. | 停车场位置 | 供应商根据拟投入本项目停车场位置的详细地理位置地点便捷性进行评分: 停车场位置为起点,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或其中队为终点,根据百度地图查询驾车推荐“最短路程”: 证明材料:提供百度地图(比例尺 1:200)的截图并标注停车 场地理位置,能体现周边的道路状况。 |
5. | 停车场地规模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有或租赁的停车场场地面积。 |
6. | 服务承诺及违约处罚 措施 | 投标人承诺按采购人的服务要求提供停车场服务,有服务承 诺和对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