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采购条款(“条款”)适用于利盟公司(载 于订单首页)从采购订单中的供应商(“供应 商”)处购买商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订 单。该采购订单与其中包含的所有文件构成了利 盟与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完整协议(“订单”), 并明确取代了双方先前或现在订立的与合同标的 物相关的任何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该条款明确 排除了供应商的销售条款和条件或供应商发布的 与订单相关的任何其它文件。若双方订立的主协 议自订单日生效,并包含该订单的商品/服务, 在主协议与订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主协议...
利盟采购标准的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概述
以下采购条款(“条款”)适用于利盟公司(载 于订单首页)从采购订单中的供应商(“供应 商”)处购买商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订 单。该采购订单与其中包含的所有文件构成了利 盟与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完整协议(“订单”), 并明确取代了双方先前或现在订立的与合同标的 物相关的任何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该条款明确 排除了供应商的销售条款和条件或供应商发布的 与订单相关的任何其它文件。若双方订立的主协 议自订单日生效,并包含该订单的商品/服务, 在主协议与订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主协议 条款为准。利盟可随时向供应商发出“更改订单”通知,对订单作出更改。供应商接受订单的日期 应以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为准:a) 商品/服务 交付的日期,或 b) 供应商收到订单后的五 (5) 个工作日。
第 2 条:交付
时间是协议项下商品/服务交付的关键要素。供应商应依据订单中指明的日期(“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交付商品和/或履行服务。商品的交付时间应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至 12:00
及下午 1:30 至 4:00 的时间段,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时间。
供应商保证,已经对订单提供的任何化学物质或 危险性材料进行了妥善标示,并已根据所有联邦、州及当地法律法规,向利盟提供了相关物质的适 当信息说明,如材料安全性数据表。
第 3 条:原产地
供应商必须在发票和送货单上注明交付商品的原产地。供应商应赔偿利盟由于供应商在交付商品原产地方面作出的错误或虚假声明导致的所有支出和损害。
第 4 条:装运
商品包装必须符合该商品的行业标准和运输方式 的规定。包装上应注明该订单首页上所载的说明,显示商品数量、净重和毛重,并且应符合当地和 国际的运输和过境规定。与商品/服务交付相关 或随附的所有文件都应注明订单号。运输路线应 显示在订单首页的运输路线指南中。运费预付必 须有运费已付凭条或等同物作为证明。除非另有 规定,否则供应商应将商品运至交货点 (DAP)。
利盟仅考虑其确定的商品重量和数量,并以此基础支付发票的金额。任何由于送货单上的遗漏或差错所造成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第 5 条:所有权转移
除非订单中另作规定且不管上述运输条款规定,在供应商依据订单规定向利盟交付商品和利盟收货前,商品的所有权都归供应商所有。
第 6 条:验货
利盟保留在交付日期或之后检查商品的权利。若 利盟确定商品有缺陷或不符合要求,利盟可拒收 货并将全部或部分商品退还给供应商。利盟验货、批准和/或付款不应被视为对商品的接受,亦也 不代表利盟放弃验货或寻求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 7 条:价格
商品/服务的价格为订单中载明的固定价格(即 “价格”)。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价格应包含所有联邦、州和当地的税额,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和使用税。在未获利盟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收取任何类型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箱或其它集装箱、货运、保险或运输费用(含运输保险费)。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根据现行立法,不得针对利盟支付关税和各种杂税采取任何行动。
第 8 条:发票和付款
发票上应(a) 包含订单编号;(b) 由供应商寄至订单上注明的利盟地址;(c) 在商品/服务交付后不晚于三十 (30) 天提供(“正确发票”)。未遵守上述规定将导致利盟拒收发票。供应商不得在商品/服务交付之前开具发票,利盟保留拒绝在任何交付日期之前收到发票的权利。
利盟应根据订单中载明的条款/费率对供应商付款,对正确发票的付款应基于利盟收到正确发票之后六十 (60) 日内的款项发放情况。若利盟对发票到期日前对发票存在任何争议,利盟应通知供应商该争议。
利盟有权将该订单或其它交易中亏欠供应商和供应商亏欠利盟的金额相抵消。
第 9 条:利盟拥有的材料
利盟提供或支付的任何工具、设备、材料、备件或配件和凭证一直都是利盟的财产,仅用于供应商为利盟开展作业的目的。供应商持有的上述利盟财产 (1)应由供应商承担风险(由供应商负责
损失或损坏的保险);(2) 可由利盟随时移除撤走 (3) 须由供应商负责其维护和维修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 10 条 保密
供应商应将利盟提供的所有订单信息视为机密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该信息,或将该机密信息用于履行本协议以外的目的,除非供应商
获得了利盟的书面同意。本条规定适用于供应商为利盟制定与订单相关的任何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
第 11 条 终止
利盟可随时出于任何理由或无理由地书面通知供应商全部或部分终止订单。供应商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停止被终止工作相关的所有订单。若
利盟以任何理由终止订单,供应商获得的唯一补偿是利盟对终止日期前获得和验收接受的商品/服务付款。在任何情况下,利盟不负责供应商的材料成本、人工或任何预期利润的损失。
第 12 条 保证
供应商明确保证,自交付日期起十二 (12) 个月 内,所有商品/服务应 (a) 是新品,无任何工艺、材料和设计瑕疵;(b) 符合订单及任何适用规范 的规定;(c) 适合预期目的并能按预期运行;(d)不含任何留置权、担保权益或其它产权的负担。 而且 (e) 不侵犯或不盗用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此外,供应商进一步保证遵守在向利盟交付、提 供和执行订单中商品/服务所在的国家/地区的所 有适用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规定。该保证在商品
/服务交付、检查、验收或付款之后依然有效并
具有累计性,另外还包括法律或衡平法中规定的
任何其它保证。任何适用的诉讼时效自利盟发现
违规行为之日起生效。
若交付的商品有缺陷或不符合订单及任何相关产品规范的要求,则利盟有权(不限于法律或衡平法允许的权利或补救措施):(1) 要求供应商交付符合订单或相关规范规定的商品,交付的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利盟应将有缺陷的商品退还给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 (2) 要
求供应商降低采购价格;或 (3) 立即终止全部
或部分订单且无须对供应商负任何责任;或 (4)就服务而言,在利盟的要求,供应商重新履行服务且费用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第 13 条:责任范围
除此处规定的赔偿和保密义务外,对于间接、特殊、连带或惩罚性损害,无论损害类型,即便已获悉此类损害的可能性,利盟或供应商无需向对方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利盟对于供应商的责任总金额均不超过订单总额。
尽管存在与此条款相反的规定,供应商应负责在履行订单期间利盟或第三方遭受的对利盟动产和不动产、利盟员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害、死亡和人身伤害等责任。
第 14 条:赔偿
供应商应赔偿和保证利盟及其关联公司、高管、董事、代理、分包商、顾问和员工免受源自订单商品/服务或订单或相关的全部与任何实际和/或声称的债务、罚款、索赔、损失、损害和/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并对上述情况作出
辩护,(每项索赔)由以下情况引起:(a) 商品
/服务侵犯第三方的商标、商业秘密、版权、专利或其他任何的知识产权;(b) 供应商对于本订单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索赔。
第 15 条 保险
供应商投保的第三方责任险保单应满足行业的惯常条款和条件,至少涵盖: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完工责任险(每次损失事件的最低责任限额为壹佰万元 (1 000 000) 人民币、财产险保单涵盖了成品和雇主的责任险(包含法律要求的工伤赔偿)。上述保险应为优先保险,且不得限制供应商在订单或其他情况中的责任。供应商应利盟的要求应提供合适保险范围的证明。降低责任限额应得到利盟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 16 条 转让
供应商不得将订单转让、让与、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该转让或让与均被视为无效。
第 17 条 公开
未经利盟行政管理层和利盟企业传讯部的明确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在其网站或任何公共通信中使用利盟的订单、利盟的名称、标志或其任何衍生物,或在任何促销活动中运用供应商作为利盟供应商的身份。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须获得利盟相关部门的许可。
第 18 条 一般规定
a) 除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之外,订单和源自订单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解释。双方同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不适用于本订单。
b) 供应商向利盟保证并声明供应商在执行订单 期间一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其员工、 代理、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遵守所有适 用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为了履行订单项下的 供应商义务,供应商应具有法律所要求的所有证 书、许可、授权和同意和认可,并应维持其有效 性。所有人员应具有依据最高行业标准履行服务 的资质。供应商应符合订单商品销售中所涉及的 所有国家/地区的进出口法律规定。供应商应对 需要政府进行进出口清关的商品装运承担全部责 任。若供应商未遵循法律、指令、规则、条例和 法规的规定,并导致利盟被罚款,供应商同意支 付该罚款及附带的费用或对利盟所受处罚进行补 偿。如果供应商人员需要进入利盟的工厂或设施,供应商须确保其人员遵循利盟的政策,包括但不 限于适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政策与标准。
c) 供应商不得向利盟员工、承包商或其家庭成员提供或赠与任何类型的礼品或酬金。供应商和利盟均属于彼此独立的承包商,并非对方的员工或代理。
d)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一方未书面签 署放弃书的情况中,不得放弃订单中的任何条款。任何情况下,如一方未能坚持让另一方严格遵循 本订单中的条款,均不应被视为对该条款或订单 中所含其它任何条款的弃权。出现违约时一方的 不作为不应被视为是同意该违约或任何后续违约 或对订单中相同或任何其它条款的弃权。
e) 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挂号信寄出且 要求回执,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即被视为按时送达:
(1) 通过国内邮件寄出,即寄出后的五 (5) 天后 (2) 通过国际邮件寄出,即寄出后的七 (7)天后(3) 如交托给可次日送达的知名快递公司,
即寄出通知的两 (2) 天后,a) 若寄给供应商, 则寄至订单首页上所载的地址,b) 若寄给利盟,则寄往:
利盟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收件人:全球采购经理
xxxxxxxxxxx 0 x
伟光联物流大楼第 6 层
邮编 518038
f)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向一方提供的所有补救措施应具有累计性,补救措施之规范不妨碍签约方寻求其它法律、衡平法允许的补救措施。订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一方针对另一方在有效的法院或衡平法院中寻求及时的法令救济。由于任何超出控制的情况导致未履行义务,尽管缔约方已尽其合理努力且没有过失或疏忽,双方均无需对另一方承担责任。若供应商未能履行协议第 18(f) 条规定的义务天数超过五 (5) 天,利盟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订单,且无需对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