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LRCFWZB-2022002
2022 年朝阳xxx系统污水设施年度运营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JLRCFWZB-2022002
招标人: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2022 年 5 月
目 录
2022年朝阳xxx系统污水设施年度运营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2 年朝阳xxx系统污水设施年度运营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JLRCFWZB-2022002
项目名称:2022 年朝阳xxx系统污水设施年度运营项目预算金额:1421325.00 元
最高限价:1421325.00 元
采购需求:服务地点内所有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托管运营、水质检验检测、维修维护等。(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财务要求:提供企业近三年(2019 年-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当年至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2022 年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3.3 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对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时间: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6 月 2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代表为单位法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000000000@xx.xxx)中,并在邮箱备注中标注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③邮箱,未注明以上信息,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邮件后,将“供应商获取文件登记表”电子版发送到潜在供应商邮箱,潜在供应商将填写完整的“获取文件登记表”PDF 版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同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确认相关资料是否合格(如未电话确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相关资料均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与其确认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后,方可参与本次投标。
售价:800 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 年 6 月 16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000 xxx中心 AB 栋 101 开标一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xxxxxxxxxx 0000 x联系方式:xx、138431241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与福州街交汇总部基地三期 E16 栋 2 楼联系方式:祝慧、0431-81873611 转 6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祝慧
电话:0000-00000000 转 604
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称: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xxxxxxxxxx 0000 x联系方式:xx、13843124110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与福州街交汇总部基地三期 E16 栋 2 楼 联系方式:祝慧、0431-81873611 转 604 |
1.1.4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2022 年朝阳xxx系统污水设施年度运营项目 项目编号:JLRCFWZB-2022002 |
1.1.5 | 项目地点 | 朝阳区人民医院、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朝阳区 9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朝阳 区 2 家乡镇卫生院。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预算内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范围 | 服务地点内所有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托管运营、水质检验检测、维修维护等。(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 求) |
1.3.2 | 服务周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1.3.3 | 服务标准 | 优质服务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财务要求:提供企业近三年(2019 年-2021 年)财 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 |
立当年至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2022 年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3.3 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 企 业 或 个 人 投 标 ; ② 对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 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召开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将答疑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1.10.3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补充文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6 月 16 日 09 点 3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文件 24 小时以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招标公司指定 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时间 | 收到修改文件 24 小时以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招标公司指定 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下列资质证明文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财务要求:提供企业近三年(2019 年-2021 年)财务 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立 |
当年至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2022 年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清晰,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 ||
3.2.1 | 投标报价 | 招标控制价 1421325.00 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投 标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 ☑金融机构保函 ☑汇票 ☑担保机构保函 ☑电汇 □本票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8000 元(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免收诚信记录良好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应提供诚信记录良好证明材料并于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 接收保证金开户行、账号: 名称: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账号:581020100100557442 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未从基本账户汇出或未到帐均视为无效),投标人若未按此要求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汇款信息注明: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应将银行单据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入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19 年至 2021 年) |
3.5.3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 近三年(2019 年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等需要盖章、签字处均应加盖投标人 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数量 |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三份(每个单独密封);电子版文件与文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正本文件与副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正本文件为准。 开标一览表须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装齐、牢固,统一页码,采用胶装方式装 订。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供应商名称: (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地点:xxxxxxxxxx 0000 xxx中心 AB 栋 101 开标一室 收件人: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始提交时间:2022 年 6 月 16 日 9 点 00 分 提交截止时间:2022 年 6 月 16 日 9 点 30 分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共同检查;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 5 人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长春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从政府采购 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将所有评委的打分进行汇总后,各投标单位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单位的最后得分,推荐得分最高的三家投标人为中标 候选人,中标公示后确定中标供应商。 |
7.3.1 | 履约担保 | 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2015]299 号文件,参考[2002]1980 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件的标准收取费用 2.1 万元。 |
10.2 | 付款方式 |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
10.3 | 评标办法 | 采用综合评分法 |
10.4 | 开标一览表 | 用于唱标时的开标一览表须用信封单独密封,单独提交,不随投标文件一同封于包装袋内。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必须与投 标文件中的正本内容一致。 |
10.6 | 违约要求 | 如供应商中途不履行合同条款(出现价格上涨、数量不够、质量不达标、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采购方有权中止合同, 所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10.7 | 政府招标进口产品的规定 | 按照财政部《政府招标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招标应当招标本国产品,确需招标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招标进口产品的,均为招标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 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 |
10.8 | 政府招标强制招标:强制招标的节能产品; |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招标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招标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招标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政府招标强制招标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否 □是,招标《节能产品政府招标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10.9 | 政府招标优先招标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招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招标清单》(第二十二期)内非标记★符号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 |
分值 6%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6 %、 价格 6 %。 | ||
10.10 | 政府招标优先招标环境标志产品 | 招标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招标清单》(第二十期)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 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3 %、价格 3 %; |
10.11 | 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 | 对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 6%的价格扣除。 注:1)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需提供原件;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注: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处处,以本项目示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 为准。 |
(二)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周期和服务标准
1.3.1 本次招标内容、规模、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条件、能力和信誉。
(1)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招标项目不召开。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不允许。
1.12 偏离不允许。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需求;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 和电子邮件,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3.1.2 投标人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3.2 投标报价
3.2.1 本项目投标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所有货物的单价应一致,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3 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单价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3.2.4 最低单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3.2.5 本项目按金额报价,单价报价每项品种所报金额须一致。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了招标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等额退还(投标人凭交款单据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投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有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行贿犯罪信息截图和无诉讼及仲裁情况声明(格式自拟),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全部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三份(每个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版文件与文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未按要求装订将导致废标。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一起,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1.4 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1.5 投标文件电子版应每个单独提供并分别密封于信封中,封口处贴上封条,启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密封提交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拦标价的,公布拦标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
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xxx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晴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项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材料,标书内附复印件加 x公章。 | ||
财务状况 | 提供企业近三年(2019 年-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当年至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2022 年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信誉要求 | 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②对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 诺书,格式自拟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服务范围 | 响应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没有出现关键内容字迹模 糊或无法辨认 |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及技术参数部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没有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没有出现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
服务标准 | 优质服务 |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技术需求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的规定 |
注:符合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满分 | |
商 务 部 分 (40 分) | 投 标 总 报价(10 分) | 该项基础分为 10 分。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总报价计算的最低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报价得分的确定(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10%×100。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合格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10 分 |
企 业 业 绩 (15 分) | 投标人提供(2019 年至今)完成过的类似业绩,每有 1 项得 3 分, 本项最多得 15 分,没有不得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中附相应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 15 分 | |
项 目 管 理机 构 配 置 (5 分) |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比较,优得 3-5 分,一般得 1-2 分,无不得分 | 5 分 | |
服 务 承 诺 (5 分) | 对采购人的实质性的服务承诺内容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完善、科学、合理,得 3-5 分。 2.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比较完善、科学、合理,得 1-2 分。 3.没有不得分。 | 5 分 | |
优 惠 条 件 (5 分) | 招标人接受可行的优惠条件,优秀得 3-5 分,良好得 1-2 分,无实 际意义不得分。 | 5 分 | |
技 术 部 分 (60 分) | 工 作 方 案编 制 水 平 (10 分) | 检测工作方案内容编制详细、完整,优秀计 7-10 分,良计 4-6 分, 一般计 1-3 分,没有得 0 分。 | 10 分 |
总 体 工 作方 案 内 容 (10 分) | 针对投标人提报的总体检测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优者计 7-10 分,评价良者计 4-6 分,评价一般者计 1-3 分,没有得 0 分。 | 10 分 | |
技 术 措 施 (10 分) | 针对本项目内容编制技术措施,对其可行性及完善程度进行综合评价,优秀计 7-10 分,良计 4-6 分,一般计 1-3 分,没有得 0 分。 | 10 分 |
质 量 保 证措 施 及 承 诺(10 分) | 针对质量控制内容、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合理者计 7-10 分,基本合理者计 4-6 分,一般计 1-3 分,没有得 0 分。 | 10 分 | |
服 务 期 限进 度 计 划 (10 分) | 针对进度控制方法等进行综合评价,合理者计 3-5 分,基本合理者 计 1-2 分,没有得 0 分。 | 5 分 | |
针对服务期限进度的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合理者计 3-5 分,基 本合理者计 1-2 分,没有得 0 分。 | 5 分 | ||
组 织 协 调及 保 证 措 施(10 分) | 针对投标人提报的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优者计 7-10 分,评价良者计 4-6 分,评价一般者计 1-3 分,没有得 0 分。 | 10 分 | |
总计 | 100 分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所有评委的打分进行汇总后,各投标单位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单位的最后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及分值构成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2.2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形式审查和响应性审查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符合的,投标无效。只有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 3 家(包含 3 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 3 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将所有评委的打分进行汇总后,各投标单位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单位的最后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签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LRCFWZB-2022002
项目名称:2022 年朝阳xxx系统污水设施年度运营项目预算金额:1421325.00 元
最高限价:1421325.00 元
采购需求:服务地点内所有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托管运营、水质检验检测、维修维护等。(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服务要求
合同期内需保证所有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及所有污水处理站的整体运营。包括每日各处理点规定指标采样检测、数据记录、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等常规操作,且需保证经过运营的出水水质达到环保要求,并须承担并负责合同期内与环保部门的所有对接,包括但不限于对应环保部门的检查、评估等相关工作及因运营等因素所产生的任何处罚措施。
表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运营的污水设备设施一览
2022 年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污水设施年度运营xx | |||
xx(x)xx | xx(x)名称 | 污水处理设备名称 | 数量 |
清和社区 | 卫生服务中心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1 |
卫生服务中心站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1 | |
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 二氧化氯投加器 | 1 | |
卫生服务中心南昌站 | 臭氧发生器 | 1 | |
富锋社区 | 卫生服务中心 | 二氧化氯投加器 | 1 |
迎新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双山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盛家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宋家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范家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桂林社区 | 卫生服务中心 | 污水处理站(20T/D) | 1 |
桂林医院科技站 | 二氧化氯发生器 | 1 |
湖西社区 | 卫生服务中心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4 |
卫生服务中心宽平站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4 | |
卫生服务中心富豪接种站 | 臭氧消毒器 | 1 | |
卫生服务中心华侨站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2 | |
卫生服务中心进化康复站 | 臭氧消毒器 | 1 | |
南湖第二社区 | 卫生服务中心 | 二氧化氯发生器 | 1 |
计免站 | 二氧化氯发生器 | 1 | |
臭氧发生器 | 2 | ||
前进社区 | 卫生服务中心 | 二氧化氯发生器 | 1 |
卫生服务中心名仕站 | 臭氧消毒器 | 1 | |
卫生服务中心东田站 | 臭氧消毒器 | 1 | |
开运福里站中医馆 | 臭氧消毒器 | 1 | |
卫生服务中心口腔科 | 臭氧消毒器 | 1 | |
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化验室 | 臭氧消毒器 | 1 | |
重庆社区 | 卫生服务中心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1 |
卫生服务中心(计免科) | 臭氧消毒器 | 1 | |
卫生服务中心新华站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1 | |
乐山镇 | 乐山镇卫生院 | 污水处理站(30T/D) | 1 |
乐山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二道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长兴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长红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长胜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晓xxxx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兴中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xxx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塘坊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辛屯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松林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
永春镇 | 莲花村卫生所 | 臭氧消毒器 | 1 |
永春镇卫生院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1 | |
永春镇卫生院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2 | |
永春镇卫生院 | 臭氧消毒器 | 10 | |
长春堡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长岭子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向阳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义和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农丰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平安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
永昌社区 | 柳家村卫生室 | 污水收集转运装置 | 2 |
卫生服务中心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1 | |
计免站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1 | |
中心站 | 二氧化氯消毒器 | 1 | |
计免站 | 臭氧消毒器 | 6 | |
红旗社区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污水处理站(20T/D) | 1 |
疾控 | 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污水处理站(30T/D) | 1 |
妇幼 | 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污水处理站(20T/D) | 1 |
区医院 | 朝阳区区医院 | 污水处理站(50T/D) | 1 |
合计 |
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价格基础预算依据清单(年度)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二氧化氯消毒剂 | 1.有效物含量:≥98% 2.性状:粉剂 3.储运标准:MSDS/SDS | kg | 24893 | |
2 | 污水处理站 | 一、1.红旗社区日处理污水量:20T 2.工艺:一级强化+消毒 二、1.桂林社区日处理污水量:20T 2.工艺:一级强化+消毒 三、1.妇幼日处理污水量:20T 2.工艺:一级强化+消毒 四、1.疾控日处理污水量:30T 2.工艺:一级强化+消毒 五、1.区医院社区日处理污水量:50T 2.工艺:一级强化+消毒 六、1.乐山镇卫生院日处理污水量:30T 2.工艺:一级强化+消毒 | 座 | 6 | |
3 | 粪大肠菌群检验检测 | 1.89 个点,每月一次 2.需形成完整月度报告 | 次 | 1068 | |
4 | 余氯检测 | 1.26 处需检测设备,每日两次 2.每日形成文字记录 3.含人工、试纸、交通费等 | 次 | 18980 | |
5 | 劳保及安全用品 | 1.满足国标 2.含服装、鞋、帽、口罩、护目镜等 | 月 | 120 | |
6 | 取样 | 1.89 个点每月一次,共计 1068 个样 2.按标准计费 | 次 | 1068 | |
7 | 车辆燃油费 | 运营车辆年总里程数 | KM | 107940 | |
8 | 办公用品 | 记录本、笔、标识、看板等 | 月 | 120 | |
9 | 人工费 | 人员工资,含保险等 | 人次 | 10 |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xx)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按采购要求的服务期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招标项目。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是否响应 |
1 | 服务周期 | ||
2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 | |
3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 | |
4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 | |
5 | 服务标准 | 优质服务 | |
6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 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报价表
(一)开标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标单位 | |||
投标报价 | 投标保证金(有/无) | ||
服务周期 | 服务标准 | ||
优惠条件 | |||
服务承诺 | |||
备注 | 1、 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 ||
2、“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 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 | |||
3、 投标报价为本项目的所有项目单价费用之和。 | |||
4、 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 填写“有”“无”即可。 | |||
5、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
注: 本开标一览表除附在此处以外,还应另用小信封密封一份(不密封在大密封袋中),用于开标时唱标。如未单独递交或密封不合格,其投标将不予接受。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采购需求”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五、投标保证金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 (以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递交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投标文件。并附有人民币 万元做为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第2章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附: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汇款凭证(保函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成立日期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注册资本 | 企业类型 | |||
批准登记机关 | 组织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期限 | |||
主营业务 | ||||
地 址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行号 (如有) | ||||
银行账号 | ||||
电 话 | 传 真 | |||
邮 箱 | 邮 编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投标单位盖章: |
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信息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如我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虚假情况,愿承担相应后果。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日期:
(二)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 | 起止时间 | 项目概况 | 业主单位 | 完成情况 | 备注 |
注:1、供应商应将近 3 年内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金额等。
3、供应商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供应商所填项目的业绩。
(三) 近年财务状况表
(四)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
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执业资格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
注:1、投标人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为本项目所配备人员。
(五)信誉要求
信誉承诺书
我公司在此承诺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是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不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服务方案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格式自拟。
七、其他资料
(1)优惠条件
(2)服务承诺
(3)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
(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
(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
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