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左鎮菜寮化石文化園區改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411 公頃,並擬一
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
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21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本案工程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並無禁止或限制情形。本案係屬興闢文化事業,符合文化部 99 年 11 月 29 日文壹字第 09930235322號令訂定興辦文化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範第八點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左鎮菜寮化石文化園區改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411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勘選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位於一般農業區,配合文化園區之設置,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本案徵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7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屬文化園區改建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本案係由「文化局 105 年左鎮菜寮化石文化園區土地價購等經費」之預算經
費,編列總經費 1,400 萬元,且於 106 年 2 月 10 日府主決字第
1060183447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107 年 2 月 13 日府主
決字第 1070207854 號函核定本案經費 700 萬元保留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土地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左鎮區菜寮溪流域因地層構造特殊,蘊藏著豐富的化石群,也成為臺南市一項重要自然文化資產與地方特色。近年來,由於國人對在地文化及地球科學的重視,菜寮化石館已難滿足社會大眾求知與休憩的需求。因此,菜寮化石館亟需結合當地學校、社區,重新規劃為一處化石教育生活園區,以充分發揮其獨特社教功能。本案部分私有土地位於規劃之文化園區入口處周遭現況使用強度較低之區塊,部分土地位於規劃之化石典藏館範圍內,部分土地位於光榮國小東側使用強度較低之區塊,基於型塑園區入口景觀、使園區範圍具有完整性及使用上的同一性,有取得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範圍勘選以影響私有土地地主權益最小為原則,儘量使用公有土地,並將既有交通用地列入用地取得範圍,以保障私有財產權。本園區由北至南規劃為三大區域,分別為化石博物館及校園、化
石典藏館、園區服務空間,確保土地使用與開發行為之連續性、緊密
性,計畫範圍內欲取得之土地中,均為整筆進行徵收,未有畸零土地之產生,不致影響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另化石典藏館及園區服務空間區塊間有 2 筆土地作為道路使用(非本案工程範圍),將向地主臺糖公司租用,日後辦理價購,以利三大區域間通行。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工程分為二期進行開發,第一期為菜寮化石館原址舊館及光榮 國小之重建、修建,位於菜寮化石館原址舊館、自然史教育館、光榮 國小等範圍,第二期則規劃設置化石典藏館,位於光榮國小周遭基地、 菜寮化石館前停車場及周遭基地、入園牌樓周遭基地等範圍。其中第 一期、第二期內之菜寮化石館前停車場及周遭基地等範圍屬公有土地,另第二期範圍之其餘土地則須透過受贈或徵收的方式取得使用權。本 工程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 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勘選用地均屬非都市土 地,位於一般農業區,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 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 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徵收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本案業於 105 年 5 月 23 日、106 年 7 月 27 日辦理協議價購會議、
107 年 9 月 7 日行文與地主協議價購,計有 6 位地主同意協議價購,2
位地主同意捐贈,餘 2 位地主未同意,因公益需要,始依程序辦理徵收。本案計畫開闢後將永久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容積移轉,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本案有 2 位
地主捐贈其土地持分,面積合計 0.1122 公頃,配合本案工程。
4.租用:因土地租賃權並非物權,不利於土地永久使用及管理,多用於臨時性公共工程,本案工程開闢後將永久使用,不宜以租用方式辦理。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經查本府目前市有財產,xx區域並無毗鄰適當、使用分區相當之公有非公用土地,無法以交換方式取得案內私有土地。
6.容積移轉:本案工程範圍內土地均屬非都市土地,依現行法令規定無法透過容積移轉方式移轉予本府。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菜寮化石館於民國 70 年設置迄今,以歷 36 年之久,軟硬體設備
皆不敷使用,根據統計數據,化石館於 101 年至 105 年間之館藏件數,
由原本的 2000 件提升至 3000 件,於五年間激增了 1000 件,顯見發展之活絡,需要更為完善的保存及展示空間。
因此,透過將既有空間資源整合,升級為化石主題文化園區,將能達到文化、教育及研究資源共享的目標,型塑左鎮為臺灣考古重鎮,提供化石收藏、典藏平台,並結合地方特色以降低對環境之景觀衝擊,確保地方之永續發展。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範圍內欲徵收之土地共7 筆,徵收面積共411 平方公尺,受影響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2 人,約為左鎮區榮和里人口之 0.28%。本計畫坐落左鎮區北方之榮和里,該里北鄰山上區,西以菜寮
溪為界。經查玉井區戶政事務所左鎮辦公處 107 年 4 月統計資料,
榮和里內人口數約 705 人,戶數約 275 戶,另查 107 年 4 月底之統計資料,榮和里內人口之年齡結構約有 67.52%分布於 16~65 歲之間,65 歲以上約占 26.95%,15 歲以下約占 5.53%。
另,計畫範圍所在地區為一般農業區,受地用限制之影響,無法大範圍興建住宅及商業設施,無吸引大量人口移入之誘因;而本計畫之興設,非屬鄰避設施,在可預知範圍內亦無造成顯著汙染之條件,無導致人口移出之推力,因此,對當地人口及年齡結構無顯著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用地取得係供左鎮菜寮化石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使用,用地範圍內之私人土地除少數作為住宅使用外,其餘多作農作使用或為閒置空地。
xx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多為農牧用地,周圍建物密度低,主要集中於省道臺 20 線南部橫貫公路兩側,因受 土地使用管制,區域景觀仍以農業為主,故本園區之設置對周圍土 地使用之現況無顯著影響。
在交通方面,本園區之設置對當地交通或有影響,惟本園區聯 外之主要道路為省道臺 20 線南部橫貫公路,屬雙向通行之四線道路,可容受大量旅客通行;而本園區北側亦規劃設置大範圍之停車空間,可滿足參觀旅客之停車需求;另亦可藉由增加大眾運輸工具之班次 來降低道路擁擠現象,減輕空氣與噪音污染量。因此,本園區之設
置對周圍聯外通行及運輸等方面無顯著影響。因此,本案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程度甚微。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依臺南市左鎮區公所 106 年 2 月 2 日左所民字第 1060072092號函表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列為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人口,另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7 年 8 月 17 日南市社助字第 1070909571 號函表示該戶內人口無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情境相同者,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並無影響,且本園區設置後,將可提升當地生活機能、環境景觀,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之興設,非屬鄰避設施,在可預知範圍內無造成汙染的條件,並且將以完善的整體規劃設計,提供居民及遊客戶外、教育及學術研究之開放空間,滿足居民及遊客休閒活動、親近自然與遊憩之需求,可提升xx地區之生活品質及活動空間,對整體環境具有正面影響,對居民不致產生危害健康之風險問題。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園區興建完工後,將可提升當地生活機能、環境景觀,有助於地方觀光產業之發展,同時帶動左鎮地區之經濟發展,對地方政府之稅收應有正面之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範圍內之農牧用地,非屬地區主要糧食生產區,現況種植數棵果樹及竹木,種植面積未達規模程度,故對xx地區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另本案工程範圍內已完成價購之農牧用地依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106 年 9 月 21 日南市農工字第 1060986375 號函暨 107 年 2 月 12 日
xxxxxx 0000000000 x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無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不至造成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徵收範圍內現況無相關產業活動或工廠經營,本園區的設置能提供居民就業之選擇,有利增加就業人口,降低人口外移,促進地方發展及經濟成長,對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具正向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案工程用地徵收費用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用計臺幣 460 萬 2,791 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定,業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7 年第 3 次會議評定通過。
(2)有關本園區之工程經費,本府已逐年編列預算。另本案土地取得所需經費本府亦已於 105 年度列於「左鎮菜寮化石文化園區
土地價購等經費」預算內編列,總經費 1,400 萬元,且於 106
年 2 月 10 日府主決字第 1060183447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107 年 2 月 13 日府主決字第 1070207854 號函核定本
案經費 700 萬元保留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土地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不至對本府財政造成負擔。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範圍內之農牧用地,現況種植數棵果樹及竹木,非屬主要農業生產地區,徵收範圍內亦無漁牧產業鏈,因此不影響本區農林漁牧產業鏈發展。
另本案範圍內之農牧用地依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106 年 9 月 21
日南市農工字第 1060986375 號函暨 107 年 2 月 12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無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故不至對農林漁牧產業鏈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園區由北至南規劃為三大區域,分別為化石博物館及校園、化石典藏館及園區服務空間,確保土地使用與開發行為之連續性、緊密性,另計畫範圍內欲取得之土地中,均為整筆進行徵收,未有畸零土地之產生,不致影響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園區之規劃設計,順應基地既有林地及溝谷地形,與地質環境結合,順應自然坡地,避免影響原有自然風貌,無破壞城鄉風貌之虞,可提升地方環境景觀,提供居民及遊客戶外、教育及學術研究之開放空間。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105 年 11 月 1 日xxxxxxx
0000000000 x函及 106 年 10 月 19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本工程範圍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在案之文化古蹟、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園區設置後,將能活化有形文化資產及進行多元經營,可提升當地生活機能、環境景觀,有助地區實質發展,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園區興建工程以綠能及低碳設計手法進行施作,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對該地區生態環境
應無不良影響。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5 年 7 月 14 日環綜字第 1050067077 號函暨 107 年 3 月 12 日環綜字第 1070019507 號函,本案改建工程經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園區xx聯外交通便利,往西通行約 7 公里可銜接國道 3 號
新化系統交流道,往西北通行約9 公里可銜接國道3 號善化交流道,有助於紓解假日湧入之旅遊人潮,亦可藉由增加大眾運輸工具之班次來降低道路擁擠現象。詳如本園區鄰近交通路網示意圖。
本園區設置完成後,具有典藏、研究、展示、教育、休憩等複合功能,將有助於地方觀光產業之發展,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文化多樣性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裡「永續的社會」層面之面向之一,而文化多樣性面向中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之目標如下: (1)活化有形文化資產安全體系及多元經營。
(2)守護無形文化資產及生態環境。
(3)整合在地能量,建立在地自主經營與守護。
另文化多樣性面向中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之策略如下:
(1)提升永續經營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技術與活化再利用經營思維,及鼓勵具有創意之再利用或再發展計畫與管理維護。
(2)推動全國性及區域性文化資產環境等保存維護計畫。
(3)促進文化資產整體防災體系的建立,以避免輕易破壞文化資產。 (4)結合學校、企業、民間社團營造以永續經營為文化資產保存的核
心價值及行動。
本計畫即依上開理念規劃建設。
2.永續指標:
本園區之規劃係以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與活化再利用之經營思維,善用xx之自然資源,結合菜寮化石館、自然史教育館、左鎮光榮國小校園及周遭基地,具有典藏、研究、展示、教育、休憩等複合功能,並結合地方特色以降低對環境之景觀衝擊,確保地方之永續發展。
3.國土計畫:
本計畫範圍內之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交通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徵收供作左鎮菜寮化石文化園區使用後,部分土地將一併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之規定。
本計畫範圍內無優良農田,且非位於國土地畫法所規定應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可落實國土保安,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另本園區之設置,同時兼具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及休憩等實質複合功能,透過展館升級,使文化遺產之保存更加具有彈性及活力。
(五)其他因素:
左鎮區菜寮溪流域因地層構造特殊,蘊藏著豐富的化石群,也成為臺南市一項重要自然文化資產與地方特色。民國 63 年,左鎮區光榮國小師生及一些業餘化石收藏研究者,將歷年來收藏的化石公開展示,引起各界重視。民國 70 年 6 月,菜寮化石館完成興建並正式啟用。近年來,由於國人對在地文化及地球科學的重視,菜寮化石館已難滿足社會大眾求知與休憩的需求。因此,菜寮化石館亟需結合當地學校、社區,重新規劃為一處化石教育生活園區,以充分發揮其獨特社教功
能。本園區設置之主要功能與效益包括:
1.規劃典藏、研究、展示、教育、休憩等複合功能的化石園區。
2.結合化石館、自然史館及光榮國小,達到文化教育雙重目標。
3.型塑左鎮為臺灣考古重鎮,有其歷史背景之重要性及代表性。
4.提供化石收藏、典藏平台,達到國內考古研究資源共享之目的。
5.結合化石地層、草山月世界及宗教文化地景,表現多元特色。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徵收案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左鎮菜寮文化深具台灣文史考據意義,具有代表性,其文物遺產為台灣、甚至是全人類之重要歷史紀錄,因此亟需妥善保存,藉由本園區之設置,將能活化有形文化資產及進行多元經營。
(2)本計畫可提升當地生活機能、環境景觀,有助地區實質發展。 (3)本計畫可帶動左鎮地區之經濟發展,有助提升當地觀光業及地
方性產業之稅收。
綜上,本計畫對於活化有形文化資產、當地觀光業及地方稅收等方面均有助益,符合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2.必要性:
本計畫之建設呈現出下列三大功能:
(1)提供地球科學的學習園區。
(2)成為國內、外文史學術研究交流平臺。
(3)兼具典藏國家寶藏與化石研究、文化觀光的功能。
綜上,本計畫對學術研究、地方經濟發展等,有諸多助益,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
本計畫提供居民及遊客戶外、教育及學術研究之開放空間,滿足居民及遊客休閒活動、親近自然與遊憩之需求,可提升該地區之生活品質及活動空間。另本計畫優先使用公有土地,並將私有土地就損失最少地方為之,故本案已為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之選用,符合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4.合法性:
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7 款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本案興辦事業之種類及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前述法令之規定,具備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土地現況為建築改良物、農林作物、空地等,另工程範圍內之道路將先租用,日後辦理價購。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申請一併徵收坐落於徵收土地之土地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園區分為二期進行開發,北側以光榮國小北側圍牆為界,結合菜寮化石館、自然史教育館、左鎮光榮國小校園及周遭基地,往南依序通往化石館前停車場周遭基地及入園牌樓周遭基地,以省道臺 20 線為界,四鄰接連土地大部分為農業使用、住家使用或閒置。
另本案之工程範圍共分為三區塊,分別為化石博物館及校園、化石典藏館及園區服務空間,各區塊間均有既成之道路連絡。詳如本園區三區塊間之交通連絡狀況示意圖。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據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105 年 11 月 1 日xxxxxxx
0000000000 x函及 106 年 10 月 19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本工程範圍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在案之文化古蹟、遺址、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舉行公聽會:
1.業於 106 年 2 月 6 日將舉辦第一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左鎮區公所及所屬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 106 年 2 月 7 日中華日
報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並於 106 年 2 月 17 日舉行公
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證明文件,及第一場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2.業於 106 年 3 月 28 日將舉辦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左鎮區公所及所屬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且刊登 106 年 3 月 29 日中華日報,並於 106 年 4 月 13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證明文件,及第二場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3.業於 106 年 6 月 8 日將舉辦第三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左鎮區公所及所屬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
網站,且刊登 106 年 6 月 9 日中華日報,並於 106 年 6 月 22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證明文件,及第三場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勘選用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並載明於公聽會說明資料上,併開會通知函寄送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另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
1.第一場公聽會會議記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3 月 16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左鎮區公所及所屬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於 106
年 3 月 17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並於 106 年 3 月 16
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2.第二場公聽會會議記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4 月 26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左鎮區公所及所屬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於 106
年 4 月 26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並於 106 年 4 月 26
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3.第三場公聽會會議記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7 月 7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左鎮區公所及所屬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於 106
年 7 月 7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並於 106 年 7 月 7 日書
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舉行協議價購會:
1.105 年協議價購會議,以本府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文研字第 1050486530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說明資料,並於 105 年 5 月 23 日在臺南市左鎮區光榮國小多功能教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顏○○、茅○○、翁○○等 3 人同意價購,同意價購筆數 3 筆,價購面積合計 0.0291 公頃,達成協議面積比例約 6.82%,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2.106 年協議價購會,以本府 106 年 7 月 14 日府文研字第 1060731331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說明資料,並於 106 年 7 月 27 日在臺南市左鎮區榮和里活動中心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王○
○、王○○、佛頂山朝聖寺等 3 人同意價購,同意價購筆數 2 筆,價購面積合計 0.244 公頃,達成協議面積比例約 57.22%,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3.107 年協議價購,以本府 107 年 9 月 7 日府文研字第 1070952086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說明資料,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趙○○、兵○○等 2 人均不同意價購,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協議價購土地價格,本府係委託勤熙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茗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查估。有關本案土地之協議價購市價查估作業係依「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之規定,分別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查估市價,查估取得各項市價資訊,經綜合評估後決定之。經本府召開評估協議價購及一併價購作業會議審查,經綜合評估後,核定以市價每平方公尺 1,400~12,000 元於開會時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並提供估價師簡報市價資訊等資料供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知悉本案協議價購市價資訊來源及綜合評估情形,並附 106 年 4 月 17 日召開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會議紀錄影本。
(三)本案工程範圍內菜寮段 381-74、381-75、381-76、254、255-1 地號等地號等 5 筆土地已同意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外,其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得提出讓售同意書期限內,無提出同意書,或因認為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補償價格偏低等問題,未能同意用地協議協議價購事宜。本案於開會通知及記錄均載明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為利本工程順利進行、本府得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四)已於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及附件,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協議價購通知書均合法送達,所有權人趙○○、兵○○、王○
○、王○○、佛頂山朝聖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提出xx意見之情形敘明,並敘明「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提出之xx意見」,已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回復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影本、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本府文化局於 106 年 7 月 6 日派員拜訪不同意價購之地主趙○○先生,說
明價購補償事宜,惟未獲同意。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經臺南市左鎮區公所查詢後,本案徵收範圍內並無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查證亦無情境相同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辦理「左鎮菜寮化石文化園區改建工程」。菜寮化石館於民國 70 年設置迄今,以歷 36 年之久,軟硬體設備皆不敷使用。因此,透過將既有空間資源整合,升級為化石主題文化園區,將能達到文化、教育及研究資源共享的目標,型塑左鎮為臺灣考古重鎮,提供化石收藏、典藏平台,並結合地方特色以降低對環境之景觀衝擊,確保地方之永續發展,確有必要辦理本園區之改建工程。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
第一期工程:為菜寮化石館原址舊館及光榮國小之重建及修建,工程範圍皆屬公有土地,106 年 2 月開工,預計 107 年 12月完工。
第二期工程:為本次徵收範圍,乃新建化石典藏研究館及園區服務空間,規劃設計中,預計 107 年 12 月開工、109 年 12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4,762,641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3,717,10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885,691 元。
(四)遷移費金額:42,000 元。
(五)其他補償費:117,85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7,000,000 元,107 年核定本案保留經費新臺幣 700
萬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在 105 年度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編列之「文化局 105年左鎮菜寮化石文化園區土地價購等經費」預算項下,編列總經費 1,400 萬元,且於 106 年 2 月 10 日府主決字第 1060183447 號函核定保
留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107 年 2 月 13 日府主決字第 1070207854 號
函核定本案經費 700 萬元保留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足敷支應各項補償費用。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代理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7 月 日